税法

更新时间:2023-10-13 05:2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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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税法》课程考核要求

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 2003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能够下载,并且内容无误即为提交成功)。

作业要求

1. 以教材为主要依据,全面认真领会税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和基本要素规定等,以各税种基本要素作为贯穿《税法》的主线,以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为核心和关键,在认真听课学习的基础上,认真思考作业提出的问题,综合运用税法知识解决相关实际问题。 2.对于“分析论述题”:要综合运用税法理论知识,查阅相关税法规定和目前改革进程,按照作业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或建议。

3.理解和把握授课中所列举例题和案例(共67例),根据计算题要求,运用税法知识解决实践中的纳税问题。 作业内容

一、分析论述题(每小题不少于1000字,每小题20分共40分) 1.我国当前“营改增”的意义

答:我国实施营改增首先是从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的,从试点之初此项税收改革就饱受热议。有人赞同,有人反对。目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普遍采用了营改增的税收措施。我国原本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并举的税收模式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对于我国的经

济可持续发展亦是非常不利的。国家痛下决心实施营改增可谓是一个壮举,它对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分工细化,促进我国企业发展模式向现代化企业的转变都有着重要作用。

采取增值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只看到这一点,我国实施营改增还是有其重要作用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行业专业化分工、形成上下游产业链集群助力 我国实施营改增之后,相关的企业在购买应税劳务的时候其成本也会随之下降。那么,这些相关的企业则可以利用节约下来的税收用来增加对新的应税项目的投入,对于国家和企业都是双赢的。

我国此次的营改增试点行业主要集中于一些生产性的服务行业,这些企业在整个产业链条中所处的位置大都在中游。对下游企业的影响主要有:首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下游企业的税费负担,进而增强下游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其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下游企业向营改增试点企业购买应税服务、对上游企业的影响主要有:营改增试点企业为了增加进项抵扣,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向上游企业购买设备的数量,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会促进上游企业的制造、修理修配业的发展。另外,营增改试点企业也会更加倾向于将一些服务进行外包,向别的营增改试点企业购买一定的应税劳务。这样一来,就会在无形中促进产业的分工细化,增加上游服务行业的业务量。最终为行业专业化分工、形成上下游产业链集群助力。

(二)合理减轻企业税负、利于税收征管

我国实施营改增,不仅可以减轻原本缴纳营业税企业的税负,从营改增试点企业购买服务的相关企业也可以从中受益。在以往,由于相关企业很难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部分交通运输服务所对应的税额能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抵扣之外,其余的营业税税额均不可以进行抵扣。而实施营改增之后,试点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时候,就可以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于购买营改增试点企业服务的纳税人来说,也就相应具有了能够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无形中也就降低了这些相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我国实施营改增试点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两税并征的格局。与此同时,也打破了两家征税机关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局面。尽管营增改仍在试点阶段,但是从长远来说,现在的营改增试点对我国税收改革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三)利于国家实现产业升级、结构转型

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如果我国把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彻底打通之后,那么我国企业在购买应税服务的时候其购买成本就会有所下降。基于此种情况,对于增强我国服务业的整体竞争力也是非常有利的。与此同时,还可以为相关企业做出一个良好的企业导向,吸引更多的资源向现代服务业集聚,扩大服务业的规模。依据上海市税务机关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明显发现:在2013年的一年时间,上海市的新增纳税人就高达4万多户。

从全国范围来看,实施营改增的企业数大约为90多万户。目前,我国实施营改增试点的省市大概有12个,在这些省市其经济总量和服务业增加值、税收收入均非常可观。比原来要好很多。这正是加快我国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

优化升级,改革和完善我国财税征收体制的大好时机。

从行业分布来看,在全国范围内新办试点企业更多的是集中在技术和研发、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文化创意服务上。这样的行业分布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营改增对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根据上海市商务委的统计数据表明:在上海市实施营改增试点的前5个月时间,上海市新设立的地区总部就就二十六户。另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投资性公司十二户。这也是上海在实施营改增以来的最大亮点――总部集聚效应。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实施营改增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增加财政收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这亮点上。其更大的作用则体现在对生产方式的引导上面,促进了现代服务业进一步从主业中剥离以及社会专业化分工细化,有利于实现我国产业转型升级这一健康长远的战略目标。 2.构建我国财产税体系的建议

答:近年来,随着财产税地位的不断提升以及现行财产税缺陷的不断显露,财产税改革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以为,对财产税改革的研究,应基于对财产税概念的界定与理解之上。因此,本文首先将对理论界关于财产课税征收范围的观点加以整理、归纳,并以此作为对完善财产税改革的逻辑起点。在对财产税体系进行界定和说明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出中国现行税制中的财产税体系。本文认为,财产税不是单一的税种名称,而是税收分类中的一个类别,故严格说来,应称之为财产税体系。目前,国内外的相关文献对于财产税体系的理解与界定并未形成共识,总体看来,理论界对财产税体系大体存在狭义的和广义的理解与界定。在

国内大多数相关文献中,对我国现行财产税体系的理解和界定显得比较混乱。根据理论上对财产税体系的理解和界定,在中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与财产税体系相关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共计14个税种。根据本文对财产税体系的界定与理解,本文确定的研究对象主要为我国的财产保有税和财产转让税。其中财产保有税分为不动产保有税(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动产保有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财产转让税分为不动产有偿转让税(含土地增值税及契税、印花税、营业税相关科目)和财产无偿转让税(含契税、印花税相关科目及未开征的遗产税与赠予税)。同时本文还进一步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财产税应是地方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我国财产保有阶段的税收过低,财产税制改革应侧重于财产保有环节的税制改革。 经过对现行财产税体系进行梳理后,本文开始研究我国现行财产税制的运行状况与改革趋势。本文认为,我国目前财产税收入的规模还很小,税种少、税基窄,占整个税制体系的比重小是我国现行财产税体系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另外,地方的财产税权非常有限,立法权和管理权都主要集中于中央。认为,首先,房地产税收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房地产税的征税覆盖面窄,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微弱。2、现行房地产税没有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3、大部分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税率也需要重新设计。4、尚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严密的税收征管系统。5、缺乏完善的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和房地产评估制度。6、房地产税的大部分税种立法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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