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245-2008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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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utomatic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2008 北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utomatic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CECS245:2008 

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08年9 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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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6)建标协字第 28 号文《关于印发中国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006 年第二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 制本规程。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在保留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基本功能的基础上, 实现了 没有人工启动或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自动完成火灾探测、火灾报警、火源瞄准、 喷射灭火剂灭火。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适用于保护火灾危险性较高、面积较大和 价值较昂贵等重要场所。采用这种系统能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确保人身和财 产安全。

本规程的编制,遵照国家相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科研和工程应用的基础上,广泛征 求国内相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 考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相关标准条文,最 后经相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分十一章、 三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 术语和符号、系统选型、系统组件、系统设计、管道和阀门、火灾自动报警联动 控制系统、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 《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 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推荐给设计、施工、使用和 生产单位与工程技术人员采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防火防爆专业委员会 CECS/TC 14 归口管 理,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号, 邮编:230026)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 资料径寄解释单位,或发邮件到E-mail:wlb@。

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公安厅消防局

中建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吴龙标、王炯、徐凤、杨琦、张文华、刘炳海、吴振坤、姜文源、

冯小军、王经纬、刘申友、陈升忠、朱然、王德银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008 年 8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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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术语 …………………………………………………………………(2)

2.2 符号 ……………………………………………………………………(4) 3 系统选型 ……………………………………………………………………(5)

3.1 系统选择 ………………………………………………………………(5)

3.2 设置场所 ………………………………………………………………(5) 4 系统组件 …………………………………………………………………(7)

4.1 一般规定 ………………………………………………………………(7)

4.2 消防炮 …………………………………………………………………(7)

4.3 火灾探测器 ……………………………………………………………(8)

4.4 阀组 ……………………………………………………………………(8)

4.5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8)

4.6消防泵组 ………………………………………………………………(8)

4.7 末端试水装置 …………………………………………………………(9) 5 系统设计 …………………………………………………………………(10)

……………………………………………………………(10) 5.1 一般规定

5.2 火灾探测器的选型与设置 ……………………………………………(10)

5.3 消防炮设置 ……………………………………………………………(11)

5.4 给水系统 ………………………………………………………………(11)

5.5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13)

5.6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14)

5.7 水力计算 ………………………………………………………………(16) 6 管道和阀门…………………………………………………………………(18) 7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19)

7.1 一般规定 ………………………………………………………………(19)

7.2 火灾报警装置 …………………………………………………………(19)

7.3 火灾报警控制器 ………………………………………………………(20)

7.4 信息处理主机 …………………………………………………………(20)

7.5 消防炮控制装置 ………………………………………………………(20)

7.6 消防控制室 ……………………………………………………………(21)

7.7 系统供电 ………………………………………………………………(22)

7.8 布线 ……………………………………………………………………(22) 8 系统施工 …………………………………………………………………(23)

8.1 一般规定 ………………………………………………………………(23)

8.2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安装 ……………………………………(24)

8.3 管道及阀门安装 ………………………………………………………(25)

8.4 给水系统试压和冲洗 …………………………………………………(26)

8.5 消防炮及阀组安装………………………………………………………(26) 9 系统调试 ……………………………………………………………………(27)

9.1 一般规定 ………………………………………………………………(27)

9.2 调试前的准备 …………………………………………………………(27)

9.3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调试 ……………………………………(28)

9.4 消防炮控制装置调试 …………………………………………………(29)

9.5 消防炮调试 ……………………………………………………………(29)

9.6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调试 ……………………………………………(30) 10 系统验收 …………………………………………………………………(31) 11 维护管理 …………………………………………………………………(33) 附录A 各种管件和阀门的当时长度 ………………………………………(35) 附录B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36) 附录C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37) 本规程用词说明 ……………………………………………………………(38) 附:条文说明 ………………………………………………………………(39)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确保系 统质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高大空间建筑物和构筑物内自动消防 炮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其他场所使用该系统时,也可参照 本规程。

1.0.3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GB 50084的规定。

1.0.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工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 规范、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2.1.1 消防炮 fire monitor 语

以射流形式喷射灭火剂灭火的装置。当灭火剂为水或泡沫时,喷射流量必须 大于16L/s。

2.1.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automatic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能自动完成火灾探测、火灾报警、火源瞄准和喷射灭火剂灭火的消防炮灭火 系统。

2.1.3 轨道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extinguishing systems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信号,消防炮沿轨道自动移动至火警区域,实现自动定位 和灭火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1.4 隐蔽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hide automatic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guideway automatic fire monitor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信号,消防炮自动从隐蔽处移出,实现自动定位和灭火功 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1.5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automatic fire water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以水为灭火剂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1.6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automatic fire foam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以泡沫为灭火剂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1.7 定位器 localizer 

消防炮扫描时,能够接收火灾信号,完成自动瞄准火源,实现自动定位的组 件。

2.1.8 定位时间 locating time 

从消防炮接收到启动命令至炮口开始喷射灭火剂之间的时间。

2.1.9 自动控制方式 automatic control­mode 

系统处于自动状态下,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完成火灾探测和报警,自动

2 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

启动消防炮瞄准火源和喷射灭火剂的一种运行方式。

2.1.10 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方式 manual control­mode on the fire control room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控制室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手动远程控制消防炮瞄 准火源,启动消防泵和打开电动阀门,进行火灾扑救的一种方式。

2.1.11 现场手动控制方式 manual control­mode on the spot 

现场人员发现火灾后,通过设置在自动消防炮附近的手动控制盘按钮,手动 控制消防炮瞄准火源、启动消防泵和打开电动阀门,进行火灾扑救的一种方式。

2.1.12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maintenance­high pressure 

系统在准工作状态时,由稳压泵、气压罐等设备将管网系统压力稳定在设计 工作压力上的一种给水方式。

2.1.13 灭火面积 extinguishing area 

一次火灾中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灭火保护的计算面积。

2.1.14 冷却面积 cooling area 

一次火灾中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冷却保护的计算面积。

2.1.15 雾状水 mist jet 消防炮出水为雾状水滴,并保证出水量达到扑灭火灾的效果。

2.1.16 雾化角 angle of mist jet 

消防炮的雾状出水最大角度。

2.1.17 阀组 valve components 

由检修阀、电动阀和水流指示器等构成的组件。

2.1.18 双波段探测器 double wave band fire detector 

采用红外CCD和彩色CCD传感器作为探测器件, 获取监控现场的红外图像和 彩色图像,通过对序列图像的亮度、颜色、纹理、运动等特性进行分析而确认火 灾的火焰型火灾探测器。

2.1.19 光截面探测器 light beam image fire detector 

采用高强度红外发光点阵作为发射器,以高分辨率红外CCD作为接收器,通 过分析发射器光斑图像的强度、形状、纹理等特征的变化来探测火灾烟雾的感烟 火灾探测器。

2.2 符号 

D ; e ——消防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D ; S ——消防炮的设计射程(m)

d j ——管道内径(m);

H——水泵扬程 (MPa); 

h ; 1 ——沿程水头损失(MPa)

h ; 2 ——局部水头损失(MPa)

S h ——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的累计值(MPa);

i——管道单位长度的沿程水头损失(MPa /m);

L——管道长度(m); 

N s ——灭火时同时开启消防炮的数量; 

P e ——消防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P ; s ——消防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Q ; e ——单门消防炮额定工作压力下的额定流量(L/s)

Q s ——单门消防炮的设计流量(L/s); 

Q Z ——消防炮系统给水设计流量(L/s);

V——管道内流速(m/s);

Z——最不利点处消防炮入口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给水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 线之间的高程差(m);

ξ——局部阻力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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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 统 选 型

3.1 系 统 选 择

3.1.1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可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扑救。

3.1.2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可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 外)、乙、丙类液体等场所的火灾扑救和固体可燃物火灾扑救。

3.1.3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应选用带有雾化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 高架仓库和狭长场所宜选用轨道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3 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采用具有防爆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4 有隐蔽要求的场所,应选用隐蔽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3.1.4 在大空间建筑物内使用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宜选用双波段探测器、 火焰探测器、光截面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等火灾探测器。

3.1.5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采用感烟和感焰的复合火灾探测器,也可采用同 类型或不同类型火焰探测器组合进行探测。 3.2 设 置 场 所

3.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1 建筑物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

2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3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4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热辐射的场所;

5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6 使用性质重要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7 灭火人员难以接近或接近后难以撤离的场所。

3.2.2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和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 品的火灾: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 带电设备。

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6 

4 系 统 组 件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消防泵、火灾探测器等专用系 统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4.1.2 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消防泵、火灾探测器等专用系 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4.2 消 防 炮

4.2.1 消防炮应带定位器。

4.2.2 定位器应采用双波段探测器或火焰探测器,并应有接收现场火焰信息, 完成自动瞄准火源的功能。

4.2.3 定位器的探测距离应与消防炮的射程相匹配。

4.2.4 在有腐蚀性的环境或使用有腐蚀性的灭火介质,消防炮应满足防腐蚀要 求。

4.2.5 消防炮的流量、压力、射程和定位时间应满足表4.2.5规定:

表 4.2.5 消防炮技术参数

注:1 当设计压力或设计流量与表中规定不同时,应根据本规程给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和

核算消防炮的射程。

2 自动消防泡沫炮的射程按上表的 90%计算。

4.3 火 灾 探 测 器 

4.3.1 双波段探测器应符合表4.3.1规定:

表 4.3.1 双波段探测器技术参数

4.3.2 光截面探测器应符合表4.3.2规定:

表 4.3.2

光截面探测器技术参数

4.4 阀 组

4.4.1 阀组应由检修阀、电动阀和水流指示器等组成。

4.4.2 检修阀应有启、闭状态反馈信号。

4.4.3 电动阀应有启、闭状态反馈信号。

4.4.4 水流指示器应反馈消防炮喷水信号。

4.5.1 在规定流量范围内,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满足自动控制泡沫液和水混合 比的功能要求。

4.5.2 泡沫液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钢质罐时,内壁应做防腐蚀处 理。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防腐层不应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4.5.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的相关规定。 4.5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4.6 消 防 泵 组

4.6.1 消防泵组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消防水泵。

4.6.2 消防水泵的出口应设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小于消防泵额定工 作压力的1.5 倍。

4.6.3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泄压阀,宜设回流管。

4.7 末端试

水装置

4.7.1 末端试验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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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试水接头的出水应采用孔口出流,并排入排水管道。

5 系 统 设 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消防炮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5.1.2 比例混合器前给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当合用时, 应有保证泡沫混合液不流入给水管道的措施。

5.1.3 泡沫混合液宜采用低倍数泡沫混合液,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相关规定。

5.1.4 火灾探测器、消防炮等设备的设置位置应便于安装和维护。

5.1.5 在消防炮给水管网的压力最不利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

5.1.6 给水管网的最高部位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5.1.7 消防泵出口与阀组之间的给水管网应充满压力水。当环境温度低于 4℃ 时,给水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5.2.1 光截面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探测区域大小选择探测器的种类和型号;

2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不应被遮挡,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 宜超过100m;

3 相邻两只光截面发射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4 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

5 光截面探测器距侧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且不应大于5m; 6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m。

5.2.2 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探测距离选择探测器的种类和型号;

2 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角度确定设置方法和安装高度;

3 当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的正下方存在盲区时,应利用其他探测器 消除探测盲区;

4 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至顶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

10 5.2 火灾探测器的选型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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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探测器距侧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

5.2.3 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避开强红外光区域,避免强光直射探测器镜面。

5.3 消防炮设置

5.3.1 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 2 门,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阻 挡,并应保证2门消防炮的水流能够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5.3.2 现场手动控制盘应设置在消防炮的附近,并能观察到消防炮动作,且靠 近出口处或便于疏散的地方。

5.3.3 消防炮的俯仰角和水平回转角应满足使用要求。

0 5.3.4 在消防炮塔和设有护栏平台上设置的消防炮的俯角均不宜大于50 , 在多

0 平台消防炮塔设置的低位消防炮的水平回转角不宜大于220 。

5.3.5 消防炮的固定支架或安装平台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作用力的要求,并 应保证支架或平台不影响消防炮的旋转动作。

5.4.1 给水系统的水源可由市政管网、企业的生产或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 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射时间内的系统用水量。水质应无 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

5.4.2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相关规定。

5.4.3 给水系统宜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5.4.4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稳压泵、气压罐,并应与消防泵设在同一泵房内;

2 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大于 5L/s,其扬程应大于消防泵的扬程。稳压泵给水 管的管径不应小于80mm;

3 气压罐宜采用隔膜式气压稳压装置,其有效调节容积不应小于600L; 4 给水系统的稳压泵应联动消防泵。稳压泵的关闭和开启应由压力联动装 置控制。稳压泵停止压力值和联动消防泵启动压力值的差值应不小于0.07MPa。

5.4.5 消防泵和稳压泵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5.4 给水系统

11 

1 消防泵的流量应满足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流量的要求,其扬程应满足系 统中最不利处消防水炮工作压力的要求;

2 消防泵和稳压泵均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 一台工作泵的工作能力。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 宜采用柴油机泵作消防备用泵;

3 消防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的吸水 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管网的措施;

4 每组消防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2 根。每组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 2 根。 消防泵、稳压泵的吸水管段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闸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 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消防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5.4.6 消防炮给水系统应布置成环状管网。

5.4.7 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5.4.8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 可不设水泵接合器。

5.4.9 严寒与寒冷地区,易遭受冰冻影响的供水设施,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5.5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5.5.1 消防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消防水炮的射 程按本规程表 4.2.5 计算,室外布置消防水炮的射程按本规程表 4.2.5 射程的 90%计算;

2 当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 力范围内选用;

3 在设计工作压力下,消防水炮的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Ds= (5.5.1-1)

式中 D ; S —消防水炮的设计射程(m)

D ; e —消防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P s —消防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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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e —消防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4 当上述计算的消防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 原设计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规格型号、消防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等,直至达 到要求为止;

5 消防水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

 

Qs= (5.5.1-2)

式中 Q ; s —消防水炮的设计流量(L/s)

Q 。 e —消防水炮的额定流量(L/s)

5.5.2 室外消防水炮的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 L/s。

5.5.3 消防水炮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 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5.4 消防水炮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其用水量应按2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达到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 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 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 L/s;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 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4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6 L/(min·m )。

5.5.5 消防水炮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液化烃储罐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的规定;

2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13 

规范》GB 50160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的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的规定;

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

5.6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5.6.1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宜喷洒低倍数泡沫混合液。

5.6.2 消防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 室内布置消防泡沫炮的 射程按本规程表 4.2.5 计算;室外布置消防泡沫炮的射程按本规程表 4.2.5 的 90%计算;

2 当消防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 应在产品规 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在设计工作压力下,消防泡沫炮的设计射程按本规程式(5.5.1-1)进行 计算确定;

4 当上述计算的消防泡沫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泡沫炮布置的要求时, 应 调整原设计的消防泡沫炮的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5 在设计工作压力下, 消防泡沫炮的流量按本规程式 (5.5.1-2) 计算确定; 6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持续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6.3 室外配置的消防泡沫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48L/s。

5.6.4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火灾及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火灾 等的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6.5 消防泡沫炮灭火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灭火面积应按实际保护储罐中最大一个储罐 横截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的供给量应按2门消防泡沫炮计算;

2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火灾的灭火面积应按油轮设计船型中 最大油轮的面积计算;

3 飞机库的灭火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4 的规定;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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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6.6 供给消防泡沫炮的水质应符合设计所用泡沫液的要求。

5.6.7 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消防泡沫炮设计流量 的总和,且不应小于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混合比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的规定,计算中应取规定范围 的平均值。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计算总量的1.2倍。

5.6.8 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5.6.9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了满足本规程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要求。

5.7 水力计算

5.7.1 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铸铁管管内流速不宜大于 3 m/s; 钢管管内流速不宜大于5 m/s。必要时可超过 5 m/s,但不应大于10 m/s。

5.7.2 水炮或泡沫炮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 Z =∑NS QS

式中 Q ; Z ——消防炮系统给水设计流量(L/s)

NS——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同一类型消防炮的数量;

QS——每门消防炮的设计流量(L/s)。

5.7.3 给水或给泡沫混合液管道总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h=h1+h2 (5.7.3) (5.7.2)

式中 ∑h——水泵出口至最不利处消防炮进口的给水或给泡沫混合液管道水头 总损失(MPa)

h1——沿程水头损失(MPa)

h2——局部水头损失(MPa)

5.7.4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h1=i L (5.7.4-1)

式中 i——管道单位长度的沿程水头损失(MPa/m),即管道沿程阻力系数;

L——计算管道长度(m)。

配水管的管道内流速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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