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监督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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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NYM

华能伊敏电厂企业标准

Q/HN-2-7202.15.054-2013

代替 Q/HNYM-G-522.11-2012

金属监督管理标准

2013—11—28发布 2013—12—01实施

华能伊敏电厂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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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N-2-7202.15.054-2013

目 录

前 言 ................................................................................. ii

1

2

3

4

5 范围 ............................................................................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术语和定义 ...................................................................... 1 职责 ............................................................................ 1 流程与风险分析 .................................................................. 2

5.1 管理流程图 ................................................................. 2

5.2 控制点 ..................................................................... 2

5.3 风险分析 ................................................................... 3

6 管理内容与方法 .................................................................. 3

6.1 组织与职责 ................................................................. 3

6.2 标准符合性 ................................................................. 5

6.3 仪器仪表 ................................................................... 5

6.4 监督计划 ................................................................... 6

6.5 实施过程 ................................................................... 6

6.6 监督档案 ................................................................... 8

6.7 评价与考核 ................................................................. 9

6.8 总结 ...................................................................... 10

7

8

9 相关/支持性文件 ................................................................ 10 报告和记录 ..................................................................... 10 附录 ........................................................................... 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金属监督管理流程图 .......................................... 12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金属监督仪器仪表管理流程图 .................................. 13

附录C(资料性附录)金属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14

附录D(资料性附录)风扇磨煤机叶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 24

附录E(规范性附录)光谱分析委托单 .............................................. 29

附录F(规范性附录)无损检验委托单 .............................................. 30

附录G(规范性附录)金属监督检验意见通知单 ...................................... 31

附录H(规范性附录)金属及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月报 .............................. 32

附录I(规范性附录)金属监督季报 ................................................ 3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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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规范华能伊敏电厂(以下简称 “伊敏电厂”)金属监督的管理,确保金属监督范围内各种金属部

件的安全经济运行,避免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明确金属监督管理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按照中国华

能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结合伊敏电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伊敏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伊敏电厂生技科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伊敏电厂生技科。

本标准主要编审人员:

编 制:齐散丹高娃

审 核:吕滋涛、巴特尔

批 准:陈春鹏

本标准于2012年04月28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2次修订。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代替Q/HNYM-G-522.11-2012《金属监督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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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监督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伊敏电厂金属监督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伊敏电厂金属监督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DL/T 1051-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力技术监督导则》

Q/HB-J-08.L07-2009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火力发电厂金属监督技术标准》

Q/HNHN SJ-03-002-2011 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风扇磨煤机叶轮技术监督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监督

是监督火电厂发电设备金属部件安全运行的技术和管理工作,是电力生产、建设中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

部分。其内容包括:通过对受监范围内金属部件的检测和诊断,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些部件在制造、安装和检

修中的材料质量、焊接质量等情况,杜绝不合格的金属部件投入运行;检查和掌握金属部件在服役过程中金

属组织变化、性能变化及缺陷萌生发展情况,通过科学分析,使之在失效前及时更换或修补恢复;参加受监

部件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并监督实施。

3.2 金属检验

是通过对受监部件金属材料进行各项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力学性能测试及用无损的方法对金属部件的

缺陷进行检测,对金属部件的材质做出评价。是对设备的健康状况、可能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概率及寿命损耗

做出判断和评价的技术;是预防设备发生事故,指导和改进检修工作,保证安全运行的一种有效措施。

3.3 无损检验

是指不破坏被检查材料或成品的性能和完整性而检测其缺陷的方法。常用的无损检测方法有射线检测

RT、超声检测UT、着色检测PT、磁粉检测MT等,较新的方法有涡流检测ET、磁记忆检测MMT、声发射AE

等。

4 职责

4.1 总工程师

4.1.1

4.1.2

4.1.3

4.1.4

4.1.5 负责审批金属监督重大技术措施、报告、方案。 负责审批金属技术监督网络的建立和更新。 负责审批金属技术监督管理标准或实施细则。 负责审批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负责审批年度计量器具送检计划。

4.2 生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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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4.2.2

4.2.3

4.2.4

4.2.5

门。

4.2.6 组织协调金属技术监督各项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组织贯彻上级相关金属技术监督规程、细则、指示或规定,审定伊敏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章制度。 督促、检查伊敏电厂贯彻实施金属技术监督的规程和管理标准的情况。 审定金属技术监督检测项目。 审定金属监督重大技术措施、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召开金属监督会议,调查分析金属方面的重大设备事故和设备缺陷,采取对策,并上报主管部

4.3 发电部、检修部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认真执行上级颁发的相关规程制度,配合及支持金属监督和金属检验工作。 在机组的各级检修工作中组织落实本部门本专业金属监督工作。 制定和落实本部门、本专业范围的金属监督工作。 负责组织本专业受监控范围内的备品配件等的加工和制造质量的监督。 参加金属监督事故分析,提供相关参考数据。 建立健全本部门相关班组金属监督技术记录和台帐。

4.4 金属实验室

4.4.1

4.4.2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钢材备品备件的管理、热处理和焊接质量的监督。 配合金属专工建立、健全和保管金属技术监督、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档案,以及检查和督促金属技术

监督、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细则等贯彻执行情况。

4.4.3

4.4.4

4.4.5

4.4.6

4.4.7

5 负责全厂的金属材料、焊接材料的检测工作。 负责全厂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无损探伤工作。 负责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测量、计算工作。 负责金相试验和机械性能试验。 参与受监金属部件事故的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处理建议。 流程与风险分析

5.1 管理流程图

金属监督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

金属监督仪器仪表管理流程图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2 控制点

5.2.1

上岗。

5.2.2

5.2.3

5.2.4

5.2.5 标准符合性:金属技术监督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和要求。 仪器:检测仪器应定期检验,确保其合格、有效。 监督计划:应结合伊敏电厂的实际情况制订、审批、上报各种金属监督计划。 实施过程:对设计、基建(技改)、运行(备用)、检修过程中的金属监督项目应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组织与职责:确保金属技术监督组织健全,各级监督人员职责明确并得到落实;确保有关人员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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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5.2.6 监督档案:建立和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规程、制度和技术资料,确保技术监督原始档案和技术

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5.2.7

5.2.8 评价与考核:定期对金属监督工作进行检查、评价与考核。 总结:定期编写技术监督报表、总结报告和单项监督报告,并按规定按时上报。

5.3 风险分析

5.3.1 组织与职责:由于未建立健全或未明确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可能发生各级金属监督人

员岗位职责不明确;有关人员没有持证上岗,可能导致监督失控状态,不能及时发现隐患,造成重大设备及

人身事故。

5.3.2 标准符合性:由于监督检验标准不符合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和要求,可能导致分析

或检测结果不准确,造成设备及人身事故,或金属监督工作不符合有关规定。

5.3.3 仪器:由于检测仪器未定期检验,无法确保其合格、有效,可能导致分析或检测结果不准确,造成

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

5.3.4 监督计划:由于未结合电厂的实际情况制订、审批、上报年度金属监督计划,在机组修检修中金属

监督检验项目有遗漏,发生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解决,可能导致机组启动后设备故障。

5.3.5 实施过程:由于金属监督项目没有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督未形成闭环管理,导致某个环节失去

监督作用,造成设备及人身事故。

5.3.6 监督档案:由于未建立和健全金属技术监督原始资料档案和专门技术档案,资料和技术档案不完善,

没有连续性,可能发生重要金属部件监督检验超期,导致金属部件设备超期运行。

5.3.7 评价与考核:由于没有定期对金属监督工作进行检查、评价与考核,导致监督工作失去作用,监督

工作无法有效执行,无法发现设备隐患。

5.3.8 总结:由于没有定期编写 技术监督报表、总结报告和单项监督报告,导致监督管理松懈,不规

范,监督信息无法及时传递和失去总结作用。

6 管理内容与方法

6.1 组织与职责

6.1.1 组织

6.1.1.1 金属技术监督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并建立金属技术监督三级监督管理网

络。领导小组组员包括总工程师,生技科科长,发电部、检修部、燃除部负责技术监督的副主任,技术监督

联络人。

6.1.1.2 金属监督工作由总工程师领导,在生技科设金属专工负责伊敏电厂金属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建

立厂、专业及班组三级金属监督管理网络。二、三级网络随着人员变动及时更新网络,并上报一级监督专责

人。生技科组织于每年年初对伊敏电厂技术监督网络进行更新、调整,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通知,在伊敏电

厂局域网上公布。

6.1.1.3 生技科设立金属试验室为全厂金属监督检验执行机构,负责金属监督的检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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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 金属试验室及外委工程队伍从事无损检验、理化检验、热处理等专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所从

事的技术工作必须与所持的证书相符。

6.1.1.5 金属专工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技术监督专责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要求应持证上岗。

6.1.2 职责

6.1.2.1 金属监督领导小组职责

6.1.2.1.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华能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程、规定、制度、导则和技术措施,

组织制定符合本厂实际情况的技术监督实施标准;根据伊敏电厂的具体情况制订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考核细

则。

6.1.2.1.2 组建金属技术监督网,网络监督人员变化后应及时更新,建立一、二、三级岗位的技术监督责

任制;开展全过程技术监督,认真执行反事故措施,努力消除金属设备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和各项指标,研

究拓展技术监督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并在具体技术监督工作中实施。

6.1.2.1.3

6.1.2.1.4 在金属监督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时,及时向呼伦贝尔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组织制订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报送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监督工作总结,确

保监督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

6.1.2.1.5

6.1.2.1.6

6.1.2.1.7 与西安热工院签订技术监督管理支持服务合同,并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组织或参加伊敏电厂事故、重大设备隐患的技术分析工作,提出反事故措施并督促落实。 组织或参加伊敏电厂新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阶段的技术监督管理

和质量验收工作。

6.1.2.1.8

上岗。

6.1.2.1.9 负责对一级监督网络人员的评价考核工作和全年监督网络人员工作情况的评定和奖惩。 安排本厂金属监督专责人参加上级监督部门组织的金属技术监督专责人上岗考试,合格后持证

6.1.2.2 金属监督专责人职责

6.1.2.2.1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贯彻上级有关的金属技术监督标准、规程、条例和制度,督促检查金属技术

监督实施情况。

6.1.2.2.2

总结。

6.1.2.2.3

6.1.2.2.4 负责组织制定、初审检修中金属技术监督检测项目。 负责组织金属技术监督活动,定期召开金属技术监督分析会,督促检查基层各相关部门金属技组织制定伊敏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负责编写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

术监督指令性要求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6.1.2.2.5

题报告。

6.1.2.2.6

6.1.2.2.7

6.1.2.2.8 参加有关金属技术监督部件的事故调查以及反事故措施的制订。 组织建立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负责对伊敏电厂金属试验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完善必要的检测手段和管理,对金属试验记及时向厂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呈报金属监督报表、大修工作总结、事故分析报告和其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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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或报告进行审核。

6.1.2.2.9 负责对金属监督二级网络人员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6.1.2.3 二级金属监督负责人职责

6.1.2.3.1

6.1.2.3.2 认真执行上级颁发的相关规程制度,配合及支持金属监督和金属检验工作。 根据金属监督标准结合本专业的设备状况、事故教训等,在机组的各级检修工作中组织制定检

修项目,落实本专业范围的金属监督工作。

6.1.2.3.3 参照相关企业标准、技术文件、图纸等,负责组织本专业受监范围内的备品配件等的加工和制

造质量的监督。

6.1.2.3.4

6.1.2.3.5

6.1.2.3.6 参加金属事故分析,提供相关参考及数据,帮助找出事故原因及对策。 建立健全本专业的金属监督技术记录和台帐,检查及时更新录入情况。 负责监督运行人员对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弯管、弯头、三通、阀门和焊缝等薄弱环

节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6.1.2.3.7 负责监督运行人员把蒸汽管道的温度压力控制在设计范围之内,认真控制温升、温降速度,并

监视管道膨胀情况。

6.1.2.3.8

6.1.2.3.9 配合金属监督专工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负责对金属监督三级网络人员工作的评价考核。

6.1.2.4 三级金属监督负责人

6.1.2.4.1

6.1.2.4.2

6.1.2.4.3

6.1.2.4.4

6.1.2.4.5

6.1.2.4.6 认真执行各级颁发的指示、规程和制度。 熟悉本班组的设备运行工况,并结合机组检修计划及时提出金属监督项目及金属检验项目。 参加本专业金属事故分析,建立健全本班组设备台帐。 配合厂金属监督做好金属检测、金属监督工作。 要做好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的质量验收、保管和发放工作,严防错收错发。 监督检查受监范围内的钢材、备品和配件所附的质量保证书、合格证是否齐全或有误。

6.2 标准符合性

6.2.1 每年技术监督服务检查结束后,金属专工负责按照西安热工研究院金属监督检查提供的更新标准对

国家、行业、集团标准及时更新,并发布到伊敏电厂局域网,相关专业应及时更新所使用标准,确保所执行

的金属监督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和要求。

6.2.2

6.2.3 金属专工组织对更新的标准进行培训宣贯。 每年10月份前金属专工负责根据上级更新标准组织监督网成员对伊敏电厂金属监督所涉及到标准

内容(主要指监督范围、指标、试验周期等)、实施细则的有效性、准确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确认

是否需要修订,并提出修订意见,于12月份前修订完成,经生技科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发布实施。

6.3 仪器仪表

6.3.1

6.3.2 金属试验室仪器设备应每年进行定期校验、维护,有故障时应及时修理,并做好记录。 根据检定周期,金属试验室负责人编制仪器、计量器具外部送检计划。每年的12月25日前报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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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工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6.3.3 根据检验计划定期进行送检。对检验合格的可继续使用;对检验不合格的则送修,对送修仍不合格

的作报废处理。

6.3.4

6.3.5 对不合格的计量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与合格仪器仪表分开存放。 标准计量器具报废后应及时补充新仪器,以满足金属监督工作的需要。

6.4 监督计划

6.4.1

6.4.2 金属专工组织相关专业每月27日前上报生技科主管下月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 每年11月20日前,金属专工组织相关部门二级监督负责人根据本年度机组运行、检修、技改情况,

结合上级公司、伊敏电厂金属监督的工作要求制定下一年度金属监督工作计划。伊敏电厂技术监督联络人根

据上报的11项监督计划编制伊敏电厂下一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生技科科长审核,报总工程师审批,由伊

敏电厂技术监督联络人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报送呼伦贝尔公司生产技术部。

6.4.3 年度金属监督计划内容

6.4.3.1 技术监督体系的完善,主要包括技术监督组织机构、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的制订或修订计划。

6.4.3.2 技术监督标准规范的收集、更新和宣贯计划。

6.4.3.3 人员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取证工作。

6.4.3.4 各专业检修期间技术监督工作计划。

6.4.3.5 技术监督定期工作会议计划。

6.4.3.6 技术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计划。

6.4.3.7 技术监督预警问题及整改计划。

6.5 实施过程

6.5.1 设计、制造、安装监督

在设计、制造、安装阶段受监金属材料或部件监督工作由检修部专业专工参与,具体要求执行华能集团

公司企业标准Q/HB—J—08.L07—2009《火力发电厂金属监督技术标准》相关条款。

6.5.2

6.5.3 运行、检修、技改监督 伊敏电厂六台机组金属部件运行、检修、技改期间监督项目和内容执行《金属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附录C)及《风扇磨煤机叶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附录D)。

6.5.3.1 机炉运行应严格控制运行参数,不得超温超压运行,如有超温超压情况发生,发电部专工应会同相

关部门分析超温超压原因,及时提出防止对策,实事求是地做好超温超压运行记录,并将情况通报金属专工。

6.5.3.2 发电部专工运行中要严格控制负荷变化,启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升温曲线操作,以提高机组的使用

寿命。运行发现松脱、偏斜、卡死或损坏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修复,并做好记录。

6.5.3.3 发电部运行人员对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弯管、弯头、三通、阀门和焊缝等薄弱环节,应

定期进行运行中的检查,发现漏泄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检修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6.5.3.4 发电部运行人员对主蒸汽管道等可能有积水的部位,如压力表管、疏水管附近、喷水减温器下部、

较长的“死管”及不经常使用的联络管等加大巡视力度,并配合金属监督专工做好以上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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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5 金属专工应结合机组检修开展工作,金属监督和检验工作应预先列入检修计划。

6.5.3.6 检修部各相关部门专业主管或设备专工应将每次检修的重要项目事先通告厂金属专工。

6.5.3.7 检修部设备专工根据本专业的设备运行状况、缺陷、事故教训、以及同类型机组频发事件等,在机

组的各级检修工作中组织制定检修金属监督项目,由生技科金属专工初审,部门主任和生技科科长审核,分

管厂领导批准,在相应机组检修时落实本专业范围的金属监督工作。机组A级检修时检修部锅炉专业组织制

定防磨防爆作业指导书。检修管理涉及内页具体格式,以及上报要求执行伊敏电厂《设备检修管理标准》。

6.5.3.8 检验单位(金属试验室、外来检验单位)严格按照检修监督计划进行,不能随意更改检验项目。由

各班组填写委托单(光谱分析委托单见附录E、无损检验委托单见附录F),在检验准备工作完成后,提前一

天交金属室负责人,以便于统一安排检验项目。

6.5.3.9 各专业管辖的监督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专业实施方案进行检验工作。金属检验人员完成检验项目

后,及时填写检验记录,按照规定时间编制报告上报金属专工审核。

6.5.3.10 检验发现异常情况时检验人员及时汇报金属专工,具体情况以检验意见通知单(附录G)的形式

发送给相关人员,并跟踪监督处理情况,逐级签字确认,留存在金属实验室,形成闭环管理。

6.5.3.11 检修或改造中使用代用材料时,检修部设备专工提出申请,应征得金属专工的同意,并经总工程

师批准。材料代用应按DL/T715 中的有关条款执行;代用材料壁厚偏薄时,应进行强度校核,应保证在使用

条件下各项性能指标均不低于设计要求。

6.5.3.12 采用代用材料后,检修班组应做好记录,同时应修改相应图纸并在图纸上注明。

6.5.3.13 A、B级检修工作结束30天内,金属专工应根据金属试验室和各专业的工作总结及金属检验中发

现的问题和存在的潜在缺陷,编写出机组检修金属监督工作总结。

6.5.4

6.5.4.1 焊接质量的监督 焊工班和金属试验室在机组检修或技改工作中涉及焊接材料的选择、焊接工艺、焊后热处理、焊

接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标准等,均应执行DL/T869的规定。异种钢材焊接时焊接工艺及焊接材料的选用应符

合DL/T752的规定。焊接热处理按DL/T819的规定执行。

6.5.4.2 在机组检修或技改项目中受监范围内部件的焊接及焊接修复工作,必须由按DL/T679《焊工技术

考核规程》和国质检锅[2002]109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对受监范围内重要合金钢部件的焊接工作,焊工如超过3个月以上未从事过该部件的焊接工作,应做焊前模

拟性练习,待焊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

6.5.4.3 焊工班焊接材料应设专库、专门的钢架、分类挂牌存放,不能与其它材料混放。班组库管员应按

产品说明书上要求的储存温度和湿度保管,应配备专用设备进行温度和湿度控制,并定期监测和记录,保证

库房内湿度和温度符合要求,防止变质锈蚀。

6.5.4.4 焊工班技术员负责编制P91钢管道焊后热处理工艺,应参考华能国股工2008 第696 号文《P91、

P92 钢管道焊后热处理工艺导则》执行; 金属试验室P91钢管道焊接质量检验时应参考华能国股工2008 第

696 号文《P91、P92 钢管道焊接质量检验导则》执行。

6.5.4.5 在机组检修时对受压元件不合格焊口的处理原则和外委工作中凡属受监范围内的部件和设备的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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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应执行华能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HB—J—08.L07—2009《火力发电厂金属监督技术标准》相关条款。

6.5.5 金属材料的监督

受监范围的金属材料及其部件应严格按相应的国内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其质量进行检验。 金

属材料的质量验收、安装前检验、存放、领用等应遵照华能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HB—J—08.L07—2009《火

力发电厂金属监督技术标准》相关条款。

6.6 监督档案

6.6.1 由金属试验室负责人负责建立以下原始资料档案,安排专人对资料进行保管,对需要归档的资料要

及时归档到资料室。

6.6.1.1 受监金属部件的制造资料:包括部件的质量保证书或产品质保书,通常应包括:部件材料牌号、化

学成分、热加工工艺、力学性能、结构几何尺寸、强度计算书等。

6.6.1.2 受监金属部件的监造、安装前检验技术报告和资料。

6.6.1.3 四大管道设计图、安装技术资料等。

6.6.1.4 安装、监理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报告和资料。

6.6.2 班组技术员应对金属技术监督档案、规程、制度和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技术监督原始档

案和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6.6.3 由相关检修班组技术员负责建立以下检修检验技术档案,每年检修结束后一个月内应更新。专业专

工负责检查及时更新录入情况。

6.6.3.1 机组投运时间,累计运行小时数。

6.6.3.2 机组或部件的设计、实际运行参数。

6.6.3.3 受监部件是否有过长时间的偏离设计参数(温度、压力等)运行。

6.6.3.4 检修检验技术档案应按机组号、部件类别建立档案。应包括:部件的运行参数(压力、温度、转速

等)、累计运行小时数、维修与更换记录、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历次检修的检验记录或报告等。主要部

件的档案有:

6.6.3.4.1

6.6.3.4.2

6.6.3.4.3

6.6.3.4.4

6.6.3.4.5

6.6.3.4.6

6.6.3.4.7

6.6.3.4.8

6.6.3.4.9 四大管道的检验监督档案; 受热面管子的检验监督档案; 锅筒/汽水分离器的检验监督档案; 各类联箱的检验监督档案; 汽轮机部件的检验监督档案; 发电机部件的检验监督档案; 高温紧固件的检验监督档案; 大型铸件的检验监督档案; 各类压力容器的检验监督档案;

6.6.3.4.10 主给水管道的检验监督档案。

6.6.4 由生技科金属专工建立以下技术管理档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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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1 不同类别的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导则。

6.6.4.2 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总结等档案。

6.6.4.3 焊工技术管理档案。

6.6.4.4 专项检验试验报告。

6.6.4.5 仪器设备档案。

6.7 评价与考核

6.7.1 金属监督工作实行动态检查。

6.7.1.1 生技科组织金属监督网在服务性查评前一周按动态检查表进行自查,对金属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设

备状态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并编写总结报送生技科金属专工。

6.7.1.2 西安热工院每年对伊敏电厂开展一次服务性查评工作,对厂内存在的金属监督问题进行指导和提供

建议。

6.7.1.3 厂内对提出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计划,金属监督专责人监督落实整改问题,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领导小

组汇报完成情况。

6.7.1.4 对发现问题不进行整改的,生技科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警告或通报,并限期整改。

6.7.2 厂内技术监督评价考核

6.7.2.1 由生技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厂内监督评价考核工作,金属一级监督专责人对金属二级监督网络人

员进行检查考评,金属二级监督网络人员对金属三级监督网络人员进行检查考评,检查考评结果汇总至生技

科金属专工汇总,并纳入金属监督年终绩效考核中,经总工程师同意后下发考评奖励和考核通报。

6.7.2.2 年终生技科金属专工根据各季度考评分数整理出年终考评分数,对评分前几名的的金属监督人员由

技术监督领导小组讨论确认后下发通报进行奖励。

6.7.3 具体监督考核如下:

6.7.3.1 金属技术监督组织不健全、网络未及时更新、各级监督人员职责不明确,未得到落实,不按要求组

织开展监督网络活动、无故不参加活动、没有活动记录、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进行操作,考核责任人100

元/次。

6.7.3.2 由于检验人员的工作失误而发生技术监督问题,考核责任人500元。

6.7.3.3 金属技术监督标准不符合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和要求,处罚责任单位每项100元。

金属监督各项指标达不到指标要求,处罚责任单位每项200元。

6.7.3.4 检测仪器未进行定期检验、不在有效期内,处罚责任部门每台次100元。由于检验人员的工作失误

而发生设备损坏的考核责任人100-500元。

6.7.3.5 未按照相应标准、不结合电厂的实际情况组织制订、审批各种金属监督计划或未按时上报,一次罚

责任人100元。受监部件检测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检修检验无记录、未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每项处罚责任人

50元。凡由于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6.7.3.6 对运行、检修、备用、技改过程中的金属监督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使用的金属材料、备品备

件及焊接材料无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或未按说明书要求储存管理,处罚责任部门每项50元;检修中使用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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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时未征得金属监督专责工程师的同意和总工程师批准,运行中未严格按照运行规程要求控制参数导致超

温或超压,受监部件事故、异常分析不及时、结论不准确,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不积极向上级汇报工作

等处罚责任部门每项100元。

6.7.3.7 金属技术监督档案、规程、制度和技术资料不健全,档案未及时更新,处罚相关责任人每项50元。

检修、改进、校验和试验的各种技术资料以及记录数据、报告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在检修工作结束后一个

月内整理、审核完毕,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6.7.3.8 金属技术监督工作总结、计划、各种报表不及时、未按规定格式与时间上报,上报数据不真实的每

次处罚责任人50元。各种总结或汇报材料必须充实全面,简单应付,不认真编写、审核,处罚责任人100

元/次。

6.7.3.9 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避免金属事故,经生技科认定后,奖励200-500元。

6.8 总结

6.8.1 生技科金属专工组织二级监督网络负责人每月2日将上一月厂内金属技术监督工作总结编制上报生

技科科长(或生技科主管)。

6.8.2 生技科金属专工组织二级监督网络负责人每月2日(或每季度3日)将上一月(或上季度)金属技

术监督工作报表编制上报生技科科长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呼伦贝尔公司生产技术部。月、季报要严格

按照呼伦贝尔公司规定格式编写上报,内容要准确、详实。金属及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月报格式见附录H;

金属技术监督季报格式见附录I。

6.8.3 每年12月30日前,检修部汽机、锅炉设备专工针对年初监督计划完成情况和全年的监督开展情况

及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总结,报生技科金属专工。技术监督联络人根据11项监督总结编制伊敏电厂年度技术监

督总结,经生技科科长审核、总工程师审批,上报呼伦贝尔公司生产技术部。

6.8.4 伊敏电厂每年年初和年中要召开厂内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检查、布置、总结技术监督工作,对技术

监督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部署下半年和下一年度的技术监督重点工作。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Q/HN-2-7202.15.035-2013 《设备检修管理标准》

Q/HN-2-7202.15.056-2013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标准》

Q/HN-2-7202.15.055-2013 《汽轮机监督管理标准》

Q/HN-2-7202.15.040-2013 《设备技术台账管理标准》

Q/HN-2-7202.15.053-2013 《计量监督管理标准》

8 报告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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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A(规范性附录)金属监督管理流程图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金属监督仪器仪表管理流程图

附录C(资料性附录)金属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附录D(资料性附录)风扇磨煤机叶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附录E(规范性附录)光谱分析委托单

附录F(规范性附录)无损检验委托单

附录G(规范性附录)金属监督检验意见通知单

附录H(规范性附录)金属及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月报

附录I(规范性附录)金属监督季报 Q/HN-2-7202.15.05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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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规范性附录)金属监督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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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规范性附录)金属监督仪器仪表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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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资料性附录)金属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依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HB—J—08.L07—2009《火力发电厂金属监督技术标准》,特编制

此细则,适用于伊敏电厂六台机组运行、检修、设备改造期间金属部件监督。

一、 金属监督范围

1.1.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00℃的高温承压金属部件(含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

再热器管、联箱、阀壳和三通),以及与管道、联箱相联的小管。

1.2.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00℃的导汽管、联络管。

1.3. 工作压力大于和等于3.82MPa的汽包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

1.4. 工作压力大于和等于5.88MPa的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含水冷壁管、蒸发段、省煤器管、联箱和主

给水管道)。

1.5. 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拉金、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

1.6.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00℃的螺栓。

1.7.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00℃的汽缸、汽室、主汽门、调速汽门、喷嘴、隔板和隔板套。

1.8. 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或设计压力大于等于5.88MPa的旁路管、疏(放)水管、排(抽)汽管、

联络管、蒸汽吹灰管和锅炉底部加热管。

1.9. 机组范围内油管路及储油罐。

1.10. 风扇磨煤机叶轮前盘、后盘、联接梁及其螺栓。

二、 金属监督内容

2.1. 金属材料的技术监督

2.2. 焊接质量的监督

2.3. 主蒸汽管道和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及导汽管监督

2.3.1. 管件及阀门的检验监督

2.3.2. 支吊架的检验监督

2.3.3. 低合金耐热钢及碳钢管道的检验监督

2.3.4. 9%~12%Cr系列钢制管道的检验监督

2.4. 高温联箱的金属监督

2.5. 受热面管子的金属监督

2.6. 汽包的金属监督

2.7. 给水管道和低温联箱的金属监督

2.8. 汽轮机部件的金属监督

2.9. 发电机部件的金属监督

2.10. 紧固件的金属监督

2.11. 大型铸件的金属监督

2.12. 机组范围内油管路及储油罐的监督

三、 金属材料的技术监督

3.1. 受监范围金属部件材料的选用应符合DL/T 715,或相应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进口机组用金属

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相应国家的技术标准。

3.2. 材料代用应按DL/T715 中的有关条款执行。其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3.2.1. 采用代用材料时,应持慎重态度,要有充分的技术依据,原则上应选择成分、性能略优者;代

用材料壁厚偏薄时,应进行强度校核,应保证在使用条件下各项性能指标均不低于设计要求。

3.2.2. 制造、安装(含工厂化配管)中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和金属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

的认可,并经批准;检修中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征得金属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同意,并经总

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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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采用代用材料后,应做好记录,同时应修改相应图纸并在图纸上注明。

3.3. 受监范围的金属材料及其部件应严格按相应的国内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其质量进行检

验。

3.4. 金属材料的质量验收应遵照如下规定:

3.4.1. 受监的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口的金属材料,应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

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

3.4.2. 受监的钢材、钢管、备品和配件应按质量保证书进行质量验收。质量保证书中一般应包括材料

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热加工工艺、力学性能及必要的金相、无损探伤结果等。数据不全

的应进行补检,补检的方法、范围、数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4.3. 重要的金属部件,如锅筒、汽水分离器、联箱、汽轮机大轴、叶轮、发电机大轴、护环等,应

有部件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中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4.4. 锅炉部件金属材料的入厂检验按照JB/T 3375 执行。

3.5. 凡是受监范围的合金钢材及部件,在制造、安装或检修中更换时(包括入库验收),应验证其材料

牌号,防止错用。安装前应进行光谱检验,确认材料无误,方可投入运行。

3.6. 具有质保书或经过检验合格的受监范围内的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无论是短期或长期存放,

都应挂牌,标明材料牌号和规格,按材料牌号和规格分类存放,并做好防腐蚀措施。

3.7. 对进口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等,进口单位应在索赔期内,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验收。除应符

合相关国家的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外,应有商检合格证明书。

3.8. 物资供应部门、各级仓库储存受监范围内的钢材、钢管、焊接材料和备品、配件等,应建立严格

的质量验收和领用制度,严防错收错发。

3.9. 原材料的存放应根据存放地区的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的长短,采取相应的保管技术措

施,防止变形、腐蚀和损伤;奥氏体不锈钢应单独存放,严禁与碳钢混放或接触。

四、 焊接质量的监督

4.1. 焊接材料的选择、焊接工艺、焊后热处理、焊接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标准等,均应执行DL/T 869 的

规定。异种钢材焊接时焊接工艺及焊接材料的选用应符合DL/T 752 的规定。焊接热处理按DL/T

819 的规定执行。

4.2. 受监范围内部件的焊接及焊接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焊工担任。对受监范围内重要合

金钢部件的焊接工作,焊工如超过3 个月以上未从事过该部件的焊接工作,应做焊前模拟性练习,

待焊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

4.3.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钨棒、氩气、氧气、乙炔和焊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焊

条、焊丝等均应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无质量证明书的不能入库或使用。焊接材料过期后,应

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钨极氩弧焊用的电极,宜采用铈钨棒,所用氩气纯度不低于99.95%。氧

一乙炔焊接方法所用的氧气纯度应在98.5%以上。

4.4. 焊接材料应设专库、专门的钢架、分类挂牌存放,不能与其它材料混放。应按产品说明书上要求

的储存温度和湿度保管,应配备专用设备进行温度和湿度控制,并定期监测和记录,保证库房内

湿度和温度符合要求,防止变质锈蚀。

4.5. 受压元件不合格焊口的处理原则:

4.5.1. 应查明造成不合格焊口的原因。对于重大的不合格焊口事件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同时提出返

修措施。返修后还应按原检验方法重新进行检验。

4.5.2. 表面缺陷应采取机械方法消除。

4.5.3. 需要补焊消除的缺陷应该按照补焊修复规定进行缺陷的消除。

4.5.4. 焊接热处理温度或热处理时间不够而导致硬度值超标的焊口,应重新进行热处理;焊接热处理

温度超标而导致焊接接头部位材料过热的焊口,除非可以实施正火热处理工艺,应该割掉该焊

口及过热区域的材料,重新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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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外委工作中凡属受监范围内的部件和设备的焊接,应遵循如下原则:

4.6.1. 承担单位应提供全面的焊接项目技术措施,金属专工应对焊接工艺和技术措施进行审核。

4.6.2. 承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检验试验能力,或与有能力的检验单位签定技术合同,负责其承担范围

的检验工作。

4.6.3. 承担单位应有符合4.2 条款且考试合格的焊工;应对焊工资格证书原件进行审核并留复印件备

查;焊接工作开始前应对焊工进行实际代样模拟性练习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

4.6.4. 应及时对焊接质量和检验技术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4.6.5. 焊接接头的质量检验程序、检验方法、范围和数量,以及质量验收标准,应按DL/T 869 的规定

进行。

4.6.6. 工程竣工时,承担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报告。

4.7. 受监范围内部件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它项目的检验。

4.8. P92 钢管道焊接工艺应参考华能国股工2008 第696 号文《P92 钢管道焊接工艺导则》执行;P91、

P92 钢管道焊后热处理工艺应参考华能国股工2008 第696 号文《P91、P92 钢管道焊后热处理工

艺导则》执行;P91、P92 钢管道焊接质量检验应参考华能国股工2008 第696 号文《P91、P92 钢

管道焊接质量检验导则》执行。

五、 主蒸汽管道和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及导汽管监督

5.1. 管件及阀门的检验监督

5.1.1. 机组第一次A级检修或B级检修,应按10%对管件及阀壳进行外观质量、硬度、金相组织、壁厚、

椭圆度检验和无损探伤(弯头的探伤包括外弧侧的表面探伤与对内壁表面的超声波探伤)。以后

的检验逐步增加抽查比例,后次A级检修或B级检修的抽查部件为前次未检部件,至10万h完成

100%检验。

5.1.2. 每次A级检修应对以下管件进行硬度、金相组织检验,硬度和金相组织检验点应在前次检验点处

或附近区域:

5.1.2.1. 安装前硬度、金相组织异常的管件。

5.1.2.2. 安装前椭圆度较大、外弧侧壁厚较薄的弯头/弯管。

5.1.2.3. 锅炉出口第一个弯头/弯管、汽轮机入口邻近的弯头/弯管。

5.1.3. 机组每次A级检修应对安装前椭圆度较大、外弧侧壁厚较薄的弯头/弯管进行椭圆度和壁厚测

量;对存在较严重缺陷的阀门、管件每次A级检修或B级检修应进行无损探伤。

5.1.4. 工作温度高于450℃的锅炉出口、汽轮机进口的导汽管弯管,参照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

道弯管监督检验规定执行。

5.1.5. 弯头/弯管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处理或更换:

5.1.5.1. 当发现Q/HB—J—08.L07—2009《火力发电厂金属监督技术标准》8 .2.4 h )所列情况之一时。

5.1.5.2. 产生蠕变裂纹或严重的蠕变损伤(蠕变损伤4级及以上)时。

5.1.5.3. 相对于初始椭圆度,复圆50%。

5.1.5.4. 已运行10 万h 的铸造弯头,应进行更换。

5.1.6. 三通和异径管有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处理或更换:

5.1.6.1. 当发现Q/HB—J—08.L07—2009《火力发电厂金属监督技术标准》8.2.5 g )所列情况之一时。

5.1.6.2. 产生蠕变裂纹或严重的蠕变损伤(蠕变损伤4级及以上)时。

5.1.6.3. 已运行20万h的铸造三通,检验周期应缩短到2万h ,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更换。

5.1.6.4. 对需更换的三通和异径管,推荐选用锻造、热挤压、带有加强的焊制三通。

5.1.7. 铸钢阀壳存在裂纹、铸造缺陷,经打磨消缺后的实际壁厚小于最小壁厚时,应及时处理或更换。

5.1.8. 累计运行时间达到或超过10万h的主蒸汽管道和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其弯管为非中频弯制的应予

更换。若不具备更换条件,应予以重点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为:

5.1.8.1. 弯管外弧侧、中性面的壁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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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 弯管外弧侧、中性面的硬度。

5.1.8.3. 弯管外弧侧的金相组织。

5.1.8.4. 弯管的椭圆度。

5.2. 支吊架的检验监督

5.2.1. 应定期检查管道支吊架和位移指示器的状况,特别要注意机组启停前后的检查,发现支吊架松

脱、偏斜、卡死或损坏等现象时,及时调整修复并做好记录。

5.2.2. 管道安装完毕和机组每次A级检修,对管道支吊架进行检验。根据检查结果,在第一次或第二次

A级检修期间,对管道支吊架进行调整;此后根据每次A级检修检验结果,确定是否再次调整。

管道支调架检查与调整按DL/T616执行。

5.3. 低合金耐热钢及碳钢管道的检验监督

5.3.1. 机组第一次A级检修或B级检修,按10%对直管段和焊缝进行外观质量、硬度、金相组织、壁厚

检验和无损探伤。以后检验逐步增加抽查比例,后次A级检修或B级检修的抽查的区段、焊缝为

前次未检区段、焊缝,至10万h完成100%检验。

5.3.2. 机组每次A级检修,应对以下管段和焊缝进行硬度和金相组织检验,硬度和金相组织检验点应在

前次检验点处或附近区域:

5.3.2.1. 监督段直管。

5.3.2.2. 安装前硬度、金相组织异常的直段和焊缝。

5.3.3. 管道的外观质量检验和焊缝的无损探伤

5.3.3.1. 管道直段、焊缝外观不允许存在裂纹、严重划痕、拉痕、麻坑、重皮及腐蚀等缺陷。

5.3.3.2. 焊缝的无损探伤抽查依据安装焊缝的检验记录选取,对于缺陷较严重的焊缝,每次A级检修或B

级检修应进行无损探伤复查。焊缝表面探伤按JB/T 4730-2005执行,超声波探伤按DL/T 820规定

执行。

5.3.4. 与主蒸汽管道相联的小管,应采取如下监督检验措施:

5.3.4.1. 主蒸汽管道可能有积水或凝结水的部位(压力表管、疏水管附近、喷水减温器下部、较长的盲

管及不经常使用的联络管),应重点检验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角焊缝检查按DL/T

1105.1-2009~ DL/T 1105.4-2009进行。运行10万h后,宜结合检修全部更换。

5.3.4.2. 小管道上的管件和阀壳的检验与处理参照5.1执行。

5.3.4.3. 对联络管、防腐管等小管道的管段、管件和阀壳,运行10万h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全部

更换。

5.3.5. 工作温度高于等于450℃、运行时间较长和受力复杂的碳钢、钼钢制蒸汽管道,重点检验石墨化

和珠光体球化;对石墨化倾向日趋严重的管道,除做好检验外,应按规定要求做好管道运行、

维修工作,防止超温、水冲击等;碳钢的石墨化和珠光体球化评级按DL/T 786和DL/T 674执行,

钼钢的石墨化和珠光体球化评级可参考DL/T 786和DL/T 674。

5.3.6. 工作温度高于等于450℃的碳钢、钼钢制蒸汽管道,当运行时间超过20万h时,应割管进行材质

评定,割管部位应包括焊接接头。

5.3.7. 对运行时间达到或超过20万h、工作温度高于450℃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应割管

进行材质评定;当割管试验表明材质损伤严重时(材质损伤程度根据割管试验的各项力学性能

指标和微观金相组织的老化程度由金属监督人员确定),应进行寿命评估;管道寿命评估按照

DL/T 940执行。

5.3.8. 已运行20万h的12CrMo、15CrMo、12Cr1MoV、12Cr2MoG(2.25Cr-1Mo、P22、10CrMo910)

钢制蒸汽管道,经检验符合下列条件,直管段一般可继续运行至30万h:

5.3.8.1. 实测最大蠕变应变小于0.75% 、或最大蠕变速度小于0.35×10-5%/h。

5.3.8.2. 监督段金相组织未严重球化(即未达到5级),12CrMo、15CrMo钢的珠光体球化评级按DL/T

787-2001执行,12CrMoV、12Cr1MoV钢的珠光体球化评级按DL/T 773执行,12Cr2M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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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pa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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