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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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

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妥善解决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的处置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煤矿整合方案批复后采矿权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采矿权办理手续,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

(一)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煤矿之间对包含煤炭资源在内的有关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资源整合属采矿权转让,应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再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为加快实施资源整合,简化手续,在采矿权办理中,不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同时注销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除外);

(二)缓交部分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加快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进度。

根据规定,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而这套生产系统的形成必须在整合后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布置。为加快整合后生产系统的合法建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不能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资源储量,重新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根据规定,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以下情况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

1、凡纳入整合的煤矿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尚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2、凡在资源整合中新扩大的矿区范围,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整合矿山可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在采矿许可证一年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补交。

整合后年生产规模在15万吨以上的煤矿,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后确定。

二、严格要求,从严审查资源整合中矿区范围扩大的合理性

根据已经批复的资源整合方案和正在编制的资源整合方案,在资源整合中矿区范围调整和扩大的情况较多,为防止通过资源整合借机不合理扩大矿区范围情况的发生,在采矿权变更登记中要对矿区范围扩大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

(一)整合矿山原则上不予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在经省有关部门共同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之中有明确的扩大矿区范围的意见;

(二)经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的审查意见认为资源储量偏大的整合矿山,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必须调整其矿区范围; (三)整合煤矿矿区范围由整合前各煤矿矿区范围及相邻煤矿之间存在的空白带构成,相邻两个矿山之间共同采深标高以上的空白划入整合后的矿区范围。除此之外的其他矿权空白范围原则上不得纳入整合后的矿区范围。

三、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须提交的资料 (一)《煤矿整合、调整布局方案》批复文件; (二)被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三)被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审批文件;

(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参与整合的矿山是否存在非法转让

行为及有关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七)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对整合矿山整合情况的说明材料,主要包括:原采矿权人开采情况、企业及资源整合完备情况说明、整合后新确定的采矿权人及有关情况、原采矿权人与新确定的采矿权人之间达成的同意协议(要求签字并按手印); (八)采矿权变更前后的矿区范围对照图及直角坐标; (九)已列入煤矿整合的矿山,其矿区所在范围此前又向厅申请了煤矿探矿权且尚未批复的,在办理煤矿采矿权前,须提交探矿权退件申请,以避免矿权重叠。

四、关于因布局调整需要新设置煤矿采矿权的办理 (一)在经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因布局调整同意在有煤炭资源而无合法煤矿的乡镇新建的矿山,符合《关于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90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该乡(镇)现有建成或基本建成、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达到煤炭矿山最低生产规模要求,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当地政府已越权发证但尚未办理相应合法手续的矿井,按黔府专议[2005]22号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名单,地州市煤炭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省煤炭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以协议方式授予采矿权。

2、该乡(镇)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分布且地质工作程度

已达到设置采矿权要求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提出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设置采矿权。

3、该乡(镇)属地质工作达不到普查程度的空白地或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分布但地质工作程度达不到设置采矿权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资,委托所属企、事业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省国土资源厅可以行政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经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勘查工作并提交了达到设置采矿权要求的地质勘查报告并经评审备案后,按照规定提出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设置采矿权。 (二)在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同意新建但明确需要调整矿区范围的矿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组织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煤炭、发改等相关部门按批复意见,尽快提出调整矿区范围的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定。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快推进与煤炭资源整合紧密相关的采矿权变更登记和新立工作

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批准后,整合方案中整合矿井采矿权的变更与新立采矿权的办理是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加快推进整合矿井采矿权的变更与新立采矿权手续的办理工作。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被整合煤矿业主之间的协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确定新采矿权人的整合煤矿,按要求备齐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须提交的资料,正式函告省国土资源厅,成熟一个,函告一个,办理一个,带动全局。

(二)省厅将组织专门力量办理整合矿山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整合矿山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后,地、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敦促采矿权人抓紧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储量核实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

(三)同意新立的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当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实施。

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变更登记和新立采矿权的办理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组织、协调、处理好此项工作,严把资料审查关,确保办证资料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证质量,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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