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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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

有关规定的批复》 京政函[2001]109号

2006-8-10 13:08:11作者:北京市政府 摘自:北京市建委 编辑:周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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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 京政函[200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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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0

市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报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请示》(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1号)收悉。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8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规定》,确保《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顺利贯彻落实。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下列文件同时废止:

(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 (二)《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 (三)《关于适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京政函〔2000〕123号)。

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 附件: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城市房屋 拆迁补助费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以下统称住房困难户),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一)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必须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而且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

(二)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拆迁人提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由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共同提出。

申请拆迁安置补助的住房困难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表》。

2.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情况的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三)拆迁人应在收到拆迁安置补助申请3日内,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情况及其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对基本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拆迁人应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由拆迁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重新核查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

(四)申请人对拆迁人的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复核;经区、县国土房管局复核,被拆迁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

(五)拆迁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和规定补偿低限的差额确定。拆迁补偿低限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计算。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3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六)拆迁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对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由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领取,应当用于购买或者承租住房;对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领取,并应当全部用于改善承租人的住房条件,不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二、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一)单独立户;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 (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自建房居民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户籍证明等材料。

经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

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2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三、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城、近郊区按照每平方米20元补助;远郊区、县按照每平方米15元补助。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

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四、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

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城、近郊区每户付给500元至5000元;远郊区县每户付给200元至2000元。

五、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六、本规定所称的户,按照2001年11月1日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认定;拆迁居民自建住房和原集体土地上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照2001年11月1日时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认定,但是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认定。

2001年11月1日以后通过办理房屋交换、赠与、析产和房屋租赁分户等手续新增的户,以及通过办理户籍分户新增的户,不予认定。

七、今后房屋拆迁中各项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房管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oy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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