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盟友捌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林亿建劳动争议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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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16.05.26

【案件字号】(2016)京01民终36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军刘芳姚红何锐孙岚

【审理法官】李军刘芳姚红何锐孙岚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耿小娟,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于国华,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耿小娟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于国华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xxx与xxx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民终3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法定代表人霍超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小娟,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委托代理人于国华,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以下简称盟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2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盟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小娟,被上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盟友公司在一审法院诉称:xxx原系盟友公司的员工,2015年5月起因盟友公司经营困难无法向xxx正常发放工资。根据盟友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按照xxx的实际出勤情况向其支付工资,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企业经营状况盟友公司不应向xxx支付绩效工资。现盟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要求:1、确认盟友公司无需向xxx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6日的工资43448.28元;2、确认盟友公司无需向xxx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6日的绩效工资14482.75元;3、本案诉讼费由xxx负担。 xxx在一审法院答辩称:xxx于2015年1月4日入职盟友公司,2015年5月起盟友公司开始无故拖欠工资,2015年6月16日xxx被迫从公司离职。现xxx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盟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x于2015年1月4日入职盟友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7月3日为试用期。合同约定:乙方(xxx)每月标准工资为28000元,包含基本工资15000元,岗位津贴13000元,标准绩效工资28000元/季度。除该基本工资外,甲方(盟友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另行制定的相关劳动规则向乙方支付各项津贴。在试用期内,乙方每月标准工资前三个月为22400元,后三个月为28000元,除了相关法律法2 / 3

规或甲方另行制定的相关劳动规则中规定需在试用期内支付津贴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津贴,甲方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另行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基数按基本工资计算。劳动报酬的计算以一个月为单位,每月最后一日为决算日。甲方应于每个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个月的净工资。盟友公司自2015年5月1日起未再向xxx支付工资,xxx在岗工作至2015年6月16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盟友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15年5月的薪资表以及2015年6月的考勤汇总表,薪资表中载明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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