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提案陈龙《电子商务法》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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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提案陈龙《电子商务法》之我见

第九小组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已经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渐形成。预计在诸多因素的推动下,中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将迎来井喷期。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数据,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超过3.5万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48.5%。而在2012年交易规模有望突破7.5万亿元。

网上交易有许多的好处。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第一,交易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进行更广泛的交易; 第三,网上交易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第四,交易之后可以得到货物上门等服务,无需亲临现场,省时省力。

其次,对于商家来说,一是由于网上交易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等,二是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所以在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再次,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广的层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

综上可以看出,网上交易突破了传统商务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了网上交易中,各种弊端也显露了出来。特别是交易的安全性,标准不统一、平台建设滞后、应用范围不广、安全性不够、诚信度不高等问题,这也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尚不规范。

今年的两会2010年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怀揣一份关于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赴京,其建议中国尽快制定统一系统的《电子商务法》,以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防范和减少网上交易风险。徐龙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电子商务既是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也是中国实现自主创新、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然而,中国电子商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却遭遇传统法律规则和商业惯例的障碍,电子商务的又好又快发展迫切需要立法保障。

总的来说我们归结于四点:

第一,相对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实际,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目前没有统一系统的电子商务法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已制定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也存在效力层级不高、体系不清、内容不全等突出问题,无法有效对电子商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引导和规范。

第二,近年来,电子商务立法确实已经受到政府及各界的重视。中办、国办发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也明确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制定完善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创造信息化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第三,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推进电子商务作为增强国家竞争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战略举措,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1年3月通过《电

子签字示范法》、2005年11月通过《电子合同公约》,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的电子商务规则。目前,已经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电子商务法,比如新加坡《电子商务法》(1998年)、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年、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年)、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99年)等。 第四:如果不及时出台《电子商务法》,不仅目前棘手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还会使问题更加复杂、积重难返,容易导致电子商务市场处于无序混乱状态,严重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

在我看来,《电子商务法》的提案,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更是贯彻了毛泽东思想体系的精髓实事求是的思想,是能够深入民心的提案。我希望能早日看到《电子商务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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