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59 - 自考 - 公证与律师制度 - 2010大纲简约版
更新时间:2024-03-15 03:0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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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法律关系是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证事项,进行公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 (2)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联系:①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律制度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可以相互借鉴。②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③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④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照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区别:①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是证明行为;民事诉讼是司法活动,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②法律后果不同。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赋予其法律上的证明力。按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和调解协议,从而终局的解决纠纷,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③不服法院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更改错误的复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判不服,可以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公证的独立性是指公证机构独立地行使公证证明权,独立承担责任。公证的独立性是公证法律服务活动的本质需要。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体现了公证活动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权的意义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1)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需要。(2)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权,也是公证执法的需要。(3)独立公证又是公证机构正常工作的前提。公证员回避的情形。(1)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近亲属的公证业务。(2)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业务。(3)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公证业务。公证活动的回避原则是指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及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不公正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可分为公证员自行回避与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公证机构的特征公证机构是公证制度得以实施的组织载体,公证机构的性质决定着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决定着公证机构的经费来源、运行机制、分配模式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方面面。(1)公证机构的法定性。(2)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性法人。(3)公证机构的独立性。(4)公证机构是统一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5)公证机构具有服务性。(6)公证机构具有非政府性。《公证法》对公证机构规定的禁止行为(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公证机构的权利(1)核实权。(2)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的权利。(3)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的权利。(4)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权利。设立公证机构时所需审查的内容(1)该公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2)该公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公证机构的设立的原则,即《公证法)第7条的规定。(3)该公证机构是否已经具备了《公证法》所要求的四项条件。(4)报送的主体是否正确。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我国的公证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公证员是指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公证员任职的积极条件(1)国籍条件。在我国,担任公证员的首要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具有双重或者多国国籍的人,不能担任我国公证机构的公证员。(2)年龄条件。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的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3)品德条件。公证员依法办理公证业务,出具公证书,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证明权,公证行为本身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只有具有良好的道德与品行的人,才能承担起如此重大的责任,才能依法履行职责。(4)业务条件。由公证员从事公证工作的性质决定。对公证员的业务条件要求应当是比较高的;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应当具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①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②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公证员任职的消极条件根据我国《公证法》第20条的规定,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公证员的法定权利公证员的权利是指依法设立的,力保障公证员执行职务而赋予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1)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2)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3)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公证员应承担的义务(1)遵纪守法;(2)属恪守职业道德;(3)依法履行公证责任;(4)保守执业秘密。公证书的内容(1)公证书编号;(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5)出具日期。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书。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井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要件有:(1)以给付为内容;(2)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3)合同文书需经公证。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賠(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強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更正、修改是指公证机构对已经发出的有不当之处的公证书,将其收回,进行修改、更正,或另行制发补正公证书的活动。公证执业区域的确定原则根据公证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国情,我国的公证执业区域是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的:(1)便于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原则。(2)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3)平等原则。(4)均衡原则。公证机构执业的例外规定是指在特定场合或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国内相关法律规定,由公证机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代行公证职能。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1)公证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违反公证法律规定的义务。(2)公证法律责任所保护的客体是公证活动秩序。(3)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4)公证法律责任是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狭义的公证法律责任即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承担一般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形 (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2)违反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3)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4)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5)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公证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人民法院判定或经保险人同意由公证机构与赔偿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公证责任引起的赔偿金额;(2)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3)其他诉讼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4)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证明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和规则。公证申请人是指在公证活动过程中,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人。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的条件(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項符合《公证法》第11条规定的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方式(1)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2)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3)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4)通过现场勘验核实;(5)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申请公证复查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1)提出复查的主体只能是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证明事项的利害关系人。(2)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
证明公证书有错误。(3)必须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4)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公证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证明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2)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3)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4)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5)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公正调解指的是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进行协调、劝说与和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涉外公证的特点。(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侨脊或中国血统的外籍人,以及侨居我国的外国人和在我国的外国人。国内公证的申请人则只能是我国公民。(2)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不同。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公证员需要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并且其签名章连同所在公证处印章要在司法部、外交部备案。(3)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涉外公证既可以在我国国内申请,也可以从境外申请。国内公证则只能在我国境内申请。(4)使用文字不同。涉外公证书通常要根据使用国或当事人的要求,附相应的外文译文,并办理外交认证手续。(5)使用地域不同。涉外公证书通常要发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6)公证书用纸不同。涉外公证文书使用专用水印纸。(7)适用法律可能有特别要求。在适用法律上,既要符合我国法律,又不能违反使用国法律。否则,将影响公证书效力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承认和保护。涉外公证的涉外因素。(1)公证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公证的申请人、与公证对象有关联的权利主体,或者与该申请人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对方是外国人或国外华侨。(2)公证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对象,即申请人需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是指这些待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发生在国外或者与国外有联系,公证当事人向我国公证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中请予以公证。(3)公证书的使用地具有涉外因素。即公证书在出具公证书的国家以外的地域使用。涉外公证的种类及范围根据公证书的公证内容,涉外公证主要可分为涉外民事公证和涉外经济公证两大类。(1)涉外民事公证。涉外民事公证是指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公证。(2)涉外经济公证。涉外经济公证是指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等因素中有一十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经济公证。涉外民事公证是指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公证。对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也可称为领事认证。我国港澳地区公证与内地公证的不同特点。(1)受理涉港澳公证的不是普通的公证机构,应当是经过审批核准从事涉港澳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目前其与涉外公证机构是一致的。(2)公证书在法律适用上不同。涉港澳公证既要遵循内地法律规定,同时也要遵循香港或者澳门的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判断公证事项的效力时,即确认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的时候,在不违背内地法律基本原则与不侵犯内地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用香港或者澳门的法律。(3)发往香港或者澳门使用的公证书,在形式上可以按照香港或澳门的要求。涉港澳公证的申请方式(1)当事入直接申请;(2)港澳地区的居民直接来信与内地公证机构联系申请办理公证;(3)港澳地区居民委托其内地亲友或中国银行的有关分支机构及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机构等代办国内公证。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1)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2)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指公证机构依法律的规定,证明各种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的概念和作用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意义或作用,能够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产生影响的各种文件、证书、文字材料的总称。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主要是用于当事人在域外办理有关入境手续、投标手续、申请特定权利等,办理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不仅可以确保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便于当事人进行有关的民事经济活动,防止伪造、变造文书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侨胞的正常权利与合法权益,而且对于促进国际间的民事交往,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出生公证的办理条件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证明;公证机构一般只对我国国内出生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的,以医院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以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公证员在办理出生公证时所应当审查的问题。(1)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姓名,防止冒名頂替。身份证上的姓名应当与其别名和曾用名有区别。(2)审查当事人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是否准确、真实。出生日期一般用公历标明,出生地点要写明全称。(3)出生地点一定要具体,统一采用现时国家地域规划名称。有无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在中国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文书文本相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交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副本、复印奉、影印本、节卒、译本与原本相符的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規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提存是指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出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而消灭債的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办理提存公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提存人应当提交合同、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公证机构对其要进行审查。(2)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3)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4)公证机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5)公证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6)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孽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7)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8)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 律师法律制度的特征 (1)律师法律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前提。(2)律师法律制度的按心内容是提供法律服务,且这种服务不具有强制性。(3)律师法律制度以促进依法治国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4)律师法律制度是规范律师及与其相关主体的法律制度。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与程序法相对应。律师的职责(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重要职责。(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3)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社会律师从事业务(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社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曼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公司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人员。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 (1)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4)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5)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
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6)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7)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8)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所依法享有的权利辩护律师的权利是:(1)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辩护律师有权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或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及其他材料;(3)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并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单位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相关的证据,也可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或者申请证人出庭作出;开庭审理时,可以对被告人、证人发问,对于公诉人的证据有权发情意见,还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检;拒绝辩护的权利。当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1)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入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5)开庭审理时,可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公诉人出示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驻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6)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没有纠纷,不需要进行诉讼的法律事务,或者虽然已经发生纠纷,但不必要或尚未到法院进行诉讼,仅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或者仲裁解决的法律事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l)国籍条件。我国《律师法》并未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国籍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司法部的规定,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政治思想条件。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公民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品行良好。(3)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学历条件。《国家司法考试实 办法》規定,报考国家司法考试须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哪些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因故童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宪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已经一年,品行良好且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有公务员、人大常委委员等禁止兼职的情形。律师的权利是律师依法享有独立执业的保障,是指法律赋予律师的在依法执业活动中于执业有关保障方面所享有的权利。(1)人身权利和庭审责任豁免权。我国(律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律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是对我国律师的一种特殊职业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还特别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童见不曼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2)阅卷权。律师的阅卷权是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我国(律师法)第34条規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曼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曼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3)调查取证权。律师的调晝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这是律师依法执业应当車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正常开晨业务活动的重要保障。(4)会见权。律师的会见权是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看守所或其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項重要权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此都作了规定,这对于律师职责的履行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都是非常必要的。(5)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律师在诉讼中必须有充分的时间来进行准备工作,否则必然使律师的工作流于形式,影响对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给律师留有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6)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是指律师在某些特殊的条件下,有权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根据我国《律师法》第32条第2款的規定,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①委托事項违法,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所做的事情是违法的,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①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7)庭审中的权利。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①举证权,②质证权,①辩沦权;④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8)获取文书副本的权利。获取文书副本的权利是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获得包括起诉书、杭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9)代行上诉权。律师代行上诉权是指律师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代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10)代理申诉、控告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告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律师可以代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律师的阅卷权是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这是律师依法执业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重要保障。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1)举证权。即在法庭审理中,律师有权向法庭出示物证,当庭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2)质证权。即在法庭调查中,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对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发问,并就对方证据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提出异议和质证意见。(3)辩论权。即指律师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的问题、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的权利。(4)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律师论辩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确定对案件的见解,反驳对方错误的观点和看法,以便得到正确的认识或者共同的意见,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而进行言辞交锋的专业活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构成的犯罪有 (1)毁灭、伪造证据罪;(2)泄露国家秘密罪;(3)行贿罪;(4)介绍贿赂罪;(5)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受益、共担风险,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1)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2)合伙人有参与奉所管理的权利和义务;(3)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可以依约分配利润;(4)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2)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井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4)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2)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4)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职责。(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5)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情形。(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定,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奉所不能正常运转的;(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1)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
其他活动;(2)使用本会的倌息资源,(3)对本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律师作为个人会员应遵守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3)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4)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5)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6)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7)按规定交纳会费。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是在相应的职业环境和职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情形(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6)其他合法的缘由。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規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于客户、中介入、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不得发布律师广告(1)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2)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一年的。律师事务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情形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泄漏国家秘密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的;(3)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严重损害律师形象的;(4)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律师会见当事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应当避免的问题:①接受存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②错过法定时效限制或其他期限信息,从而导致当事人权利的灭失或受阻;①对正在遭受直接威胁损害的当事人,没有采取应急行动予以保护。(2)注意会见中的职业道德问题:①律师不得建议当事人作伪证或伪造证据或者协助当事人进行上述的两类行为;②恪守保密的义务。(3)不要作不负责任的保证。(4)如何对待隐瞒事实或对待当事人的说谎。律师在庭审前会见被追述人的特点律师在庭审前会见被追诉人有着与往会见不同的特点;(1)这是被迫诉人已得到起诉书之后的会见,其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事实有了正式的了解,进而也会对自己案件的发展及诉讼结果有了一定的推测和判断;(2)由于知道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将会有针对性地谈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供述和辨解;(3)由于知识了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对审判结果有了一定的判断,很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同程序地对以往的供述和辨解作出改变,甚至推翻;(4)律师还要向被告人介绍庭审的程序。律师会见被追诉人时应注意的问题(1)律师会见在押的被迫诉人,应携带以下文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被追诉人的专用信函;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会见被追诉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邪嫌疑人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3)会见在押的被追诉人,要在看管人员指定的房间会见,提高警惕,严防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被追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被迫诉人补充或者改正:在被追诉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晕上签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被追诉人同意。证据展示制度就是要求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有义务向辩护方揭示本方的证据,以期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阅卷过程中了解的内容 (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真实性程序如何,(2)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涉及的行政赔偿的请求是否有根据,是否正当合法;(3)行玫机关或复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及其违法性与不当之处各有哪些;(4)主要证据是否确定充分,各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证据取得方式是否合法等。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当事人的陈述一般包括(1)对案件事实的陈述;(2)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以及案件处理意见;(3)自己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4)对案件所适用法律的意见。对比查阅法是指将证据材料进行查阅对比分析。找出矛盾焦点的阅卷方法。该方法要求律师在阅卷过程中要善于对比,查找案卷中证据材料的不同之处。律师阅卷方法中的因果关系法。因果关系阅卷法是指律师在阅卷时,从案件的结果入手,分析推导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在案卷材料中寻找该原因与当事人行为具有关联性的材料的方法。掌握该力法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因果关系和条件关系在法律上的区别。因果关系指有原因必然有结果,二者之间是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就是所谓的一因一果,它决定着案件的性质。与之容暑产生混淆的是条件关系,条件关系指某一条件出现并不一定必然导致结果出现,当条件不具备时,则结果肯定不存在,就是所谓的多因一果,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错误认定因果关系导致混淆法律关系的情况。因果关系不仅是认定事实真相,明确责任的重要依据,实务中律师从案件结果着手,查找出直接原因,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整体浏览法是指律师在案件办理时间比较充足,在详细掌握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对案件整体浏览,重点掌握,将多种阅卷方法综合运用,细化问题点,仔细研究,充分论证,选择最适合本案的代理思路的方法。一般的谈判方案的主要内容(1)明确谈判目标。谈判目标是指谈判方案所直接要达到的结果。(2)明确谈判期限。在谈判方案中要明确列明谈判期限的计划安排和进程,这样能提高谈判效率,使谈判在最佳的时间内达到目标。(3)列明谈判议程。当谈判的目标和期限确定之后,就要列出谈判议程。按照谈判的先后、难易預先编制,列明谈判的时间、地点、內容、议题等等,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混乱,使谈判有序进行。平等互利的原则主要是指谈判各方在追求各自有益的谈判结果的情况下,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义务进行洽谈的原则。客观标准是指对立的、公正的,不偏不离通用的标准。它既可能是一些惯例通则,也可能是职业标准、道德标准、科学标准等。非诉讼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无需进行诉讼的事务,或者虽已发生争议,但不必或尚未经诉讼来解决的法律事务。简而言之,就是无需或者不用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法律事务。非诉讼调查内容(1)主体调查,(2)专项调查;(3)对于非诉讼事务中所涉及财产权属状况进行调查;(4)反不正当竞争调查;(5)知识产权调查,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行政复议的事项进行调查。刑事诉讼中,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1)律师取证有时间要求,为了保证案件顺利侦查,不受意外因素干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活动。(2)律师进行刑事证据调查必须符合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必须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才能调查取证,或者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后才可以进行。(3)根据《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要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4)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直接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收集的原则 (1)充分利用现有证据材料的原则。这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对现有的案件材料进行详细认真的分析,找出其内在联系,依托现有的证据材料最大化地还原案件事实。(2)及时、合法、有效原则。及时、合法、有效原则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的性质,采用合法、有效的方式及时调查取证,避免证据材料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或者发生超过举证期限的情况。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属于当事人确实无法获取的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请收集调取。(3)自我保护原则。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特别是刑事诉讼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①律师可能会面临人身或人格风险。2律师执业中的职务风险。③也是最重要的,律师面临着刑事风险。这主要是指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因调查取证行为而可能招致的涉及刑事责任的风险。对于以上风险,律师一定要注意自我保护,律师首先耍严于律己,一身正气,堂堂正正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做公道正派律师。其次坚持律师职业道德约束,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基本行为准则,提高抵御风险和诱惑的能力以诚信为执业之基本原则,忠于法律、维护正义,为委托人或当事人勤勉尽责,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再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调查取证,遵守程序规定,讲究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比如由两位律师共同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共同向证人调查取证,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总之律师只有保护好自己,才能完成法律赋予的任务。(4)节俭原则。节俭原则指律师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为委托人节省开支,降低调查成本,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合法、有效原则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的性质,采用合法、有效的方式及时调查取证,避免证据材料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或者发生超过举证期限的情况。律师论辩的特征 (1)言辞性。律师论辩是要律师以言辞的方式不仅要论证自己的观点的正确,而且还耍反驳对方的观点。这要求律师具有高超的语言表达能力,运用自己得体的风度证明本方论点鲜明,证据充分,说理清晰,辩驳有力。(2)法律性。律师讫辩既是语言表达活动,又是法律服务的实践活动,具有法律和语言的两重性质。(3)公正性。律师论辩的公正性是律师职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4)严肃性。律师论辩的严肃性要求律师严肃对待沦辩事項,辩前要作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工作,辩中要提出合理合法、恰如其分的论辩意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论辩的意义(1)律师论辩有助于揭示事物的本质。(2)律师论辩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律师论辩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4)律师论辩有助于展现律师良好形象。依法辩论原则的内容(1)参加论辩是律师的权利,律师必须依法行使论辩权。(2)律师在论辩中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义务,凡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论辩义务,作为代理人的律师要切实履行。(3)律师论辩中所作的分析,或者提出的意见,都要符合法律規定,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律师论辩的分类(1)以代理不同法律事务为标准。依据律师代理的法律事务内容的不同,律师论辩可以分为诉讼代理中的论辩和非诉讼代理中的论辩。(2)以代理不同性质诉讼为标准。依据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同,律师论辩可以分为刑事诉讼辩护案件的律师论辩、刑事诉讼代理案件的律师论辩、民事诉讼代理案件的律师论辩和行政诉讼代理案件的律师论辩。(3)以代理不同主体诉讼为标准。依照律师代理诉讼主体的地位不同,可以将律师论辩分为代理当事人的论辩、代理共同诉讼人的论辩、代理诉讼代表人的论辩和代理第三人的论辩等。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或者请求,通过非诉讼方式办理法律事务的一种业务活动。律师论辩的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是指律师在沦辩中运用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它包括归纳思维、演绎思维、辐射思维、收敛思维等。(1)归纳思维方法。归纳是从个别认识归纳出普遍一般性原理的思维方法。(2)演绎思维方法。演绎思维同归纳思维相反,是从一般性原理推断出个别性结论的思维方法。(3)辐射思维方法。辐射思维也叫发散思维、扩散思维、多元思维等。辐射思维是指根据已有信息,从不同角度,不同途径,向不同方向思考,从多方面寻求多样性答案的一种发散性思维方式。(4)收敛思维方法。收敛思维又称聚合思维、集中思维、收缩思维等。收敛思维是指根据已有信息,向某一方向思考,力图得出一个符合逻辑的正确答案的一种有方向、有范围的思维方法。律师论辩的论证方法 (1)因果互证法。任何事情发生的原因都与出现的结果有着必然的联系,依据这种必然联系,以原因证明结果或以结果证明原因,称为因果互证。(2)三段论论证法。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演绎推理。(3)类比论证法。类比论证就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一些属性上相同或相似,从而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或相似的论证方法。类比论证法就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一些屑性上相同或相似,从而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或相似的论证方法。法律咨询的特点(1)法律咨询具有专业性。(2)法律咨询具有广泛性。(3)法律咨询具有经常性。(4)法律咨询无法律约束力。法律咨询的意义 (1)法律咨询有助于法律宣传。(2)法律咨询有助于乎抑诉讼、定纷止争。(3)法律咨询有助于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沟通。(4)法律咨询有助于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法律咨询的范围是指律师依法解答咨询者提出的请求回答的有关法律问题的事项范畴。一般说来,法律咨询的范围有如下三大部分(1)解答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咨询,即律师解答咨询者就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方面事关维护咨询者人身和财产等权益的法律咨询。(2)解答程序法方面的法律咨询,即律师解答咨询者就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程序法方面事关维护咨询者合法权益的咨询。(3)解答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的法律咨询,即律师解答除诉讼以外的有关事项的法律咨询,如解答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公民的婚姻纠纷、继承和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的法律咨询。法律代书的意义(1)法律代书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2)法律代书可以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律师在代书过程中,通过对有关事实所进行的依法评断,可以使委托人知晓法律、明辨是非。(3)法律代书可以为人民法院立案和审判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4)法律代书能够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对于防止纠纷或者对纠纷的正确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法律代书的范围 (1)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是指各个诉讼阶段为实现一定诉讼目的而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书适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2)非诉讼文书。非诉讼文书是指诉讼文书以外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如复议申请书、仲裁申请书、收养协议书、遗嘱、析产协议书等。答辩状是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状或者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状所作的解释和答复的一种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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