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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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建[2010]128号

各外市进宜建筑业企业:

现将《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管理办法

宜兴市建设局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投标中心、市工商局、市重点工程纪检监察办

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外市进宜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外市建筑业企业在我市的建筑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市建筑业企业,是指宜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经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市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市建筑业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宜兴市建设局委托宜兴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和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负责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工作。宜兴市市政建设管理处负责主项资质为市政类的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管理工作;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负责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等其它类别的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市备案分为投标备案和单项备案二类。投标备案是指外市建筑业企业参加本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前办理的备案手续。单项备案是指外市建筑业企业承接直接发包或邀请招标业务,领取直接发包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前办理的备案手续。

第五条 投标备案必备条件 一、企业要求:

1、申请备案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

2、申请备案建筑业企业必须设立驻宜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宜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2)办公场所内设管理部门不少于4个(必须建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张挂上墙;

(3)依法在宜兴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申请备案建筑业企业应在近二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近三年内一级及以上企业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文明工地1个,二级企业获地级市优质工程奖或文明工地2个或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文明工地1个。

二、人员要求:

1、申请备案建筑业企业备案人员必须与资质条件相符,最低须满足下列要求: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人,且一级及以上等级企业拟进宜技术负

责人必须是高级职称。具有与企业资质等级及专业相对应的建造师不少于2人,每个建造师必须配备一套项目部管理人员(即“五大员”,具体为“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备案人员不得重复。备案企业如需同时对增项资质进行备案的,必须另行配备与增项资质等级及专业相对应的建造师不少于2人,并且每个建造师必须配备一套项目部管理人员(即“五大员”)。

2、备案人员的变更,原则上每年办理两次,分别为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备案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的,应提出申请,经商量同意后办理。变更备案人员在办妥备案手续后一个月内不得参与投标活动。备案人员岗位证书原件暂押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或宜兴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开出的备案单参与投标活动。

3、参与投标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备案,《外市进宜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表》中没有登记的人员不得参与投标活动。“五大员”中安全员证书必须是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其它四类人员证书必须是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技经人员职称证书必须是企业注册地人事部门颁发的或经人事部门认定有效的。

4、进宜备案建造师近三年内至少获地级市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奖、优秀项目经理称号1次。

第六条 备案资料要求 一、投标备案:

1、《外市进宜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2、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手册、驻宜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其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建造师执业印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C类合格证和相关技经人员、五大员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以上人员的社保证明和企业及人员的获奖证明(验原件)。

4、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证明(见附件二),外省企业还须有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

5、2011年2月1日后办理进市备案的省外企业需按照省住房和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提供《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

二、单项备案:

1、《外市进宜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表(单项)》一式二份。

2、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驻宜兴市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驻宜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或B类)原件及复印件。

4、驻宜兴市技术负责人委托书原件和职称证书(中级以上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5、驻宜兴市安全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原件及复印件。

6、进宜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文明施工和综合治理承诺书和诚信证明原件。

7、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其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建造师执业印章、五大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提供驻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缴纳社保的证明。

9、2011年2月1日后办理进市备案的省外企业需按照省住房和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提供《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

单项备案资料下载可登陆宜兴建管网(www.yxjg.cn)“文件下载”中“外市进宜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表(单项)”。

第七条 投标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单项备案有效期自单项备案之日起至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进市备案时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填写“备案建筑业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和申请表”(见附件三)。

第八条 投标备案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暂停备案3~6个月,并实行网上公示,暂停期间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1、在我市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不符合要求,驻宜分支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连续二次以上抽查不在岗的;

2、工程项目部注册建造师、“五大员”等关键岗位实际到岗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或连续二次以上抽查不在岗的;

3、承建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不符合要求,被有关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承建的工程项目因履行合同不到位被业主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第九条 备案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予重新办理进市备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的;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提供虚假进市备案信息资料的;

5、因施工企业原因,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集体上访事件,或发生工资拖欠未能妥善解决,影响恶劣的;

6、年度内发生质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7、年度内二次被暂停备案的; 8、连续两年未在宜兴承接业务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备案建造师在同一年度内违反《宜兴市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违章扣分满30分的不得在宜承接业务,下年度不得注册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局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外市建筑业企业备案后的管理工作,不定期对备案企业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结合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考核。

我局将建立进市备案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定期在宜兴建设信息网上公开备案企业及人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与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投标中心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企业的备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特殊工程、特殊专业企业的进市备案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宜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宜建【2010】67号)文件同时作废。原已经备案的企业备案有效期至2011年6月底,涉及备案人员变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nt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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