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长义律师工程索赔判例解析2015年终版

更新时间:2024-03-22 23:0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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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某集团公司总包某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子公司施工,未签订施工合同,下手承包人索要工程款应由谁承担付款责任,如何认定?

观点:符合主体混同的特征,判令集团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34、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施工队长的身份在施工资料上签字能否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意见: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承包人、借用资质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的承发包合同关系。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

施工队长的身份并不能说明其是实际施工人,可能是实际施工人的辅助人,其签字行为只能证明是工作人员但不能证明为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必须是对外实际全面履行合同的人,如签订合同、提供劳务或施工,同时接收款项、结算款项,支付相关材料费等,而不仅是对内负责组织施工的人,这是辅助人的职责。

3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出资方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能否要求出地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不能。因为1、合同中未约定出地方负责工程投资和工程建设,未约定其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2、合作双方未成立项目公司或联合管理机构,不符合联营或合伙的法律特征;3、工程施工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是不同性质的两个合同,承包方不是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

另外,因程序问题被驳回未进行实体审理的,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仍有权再次审理。

32、工程索赔中,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其上家承担付款责任,上上家、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同时承担清偿责任?

观点:不能。法院释明要求原告方明确其中一家承担清偿责任。 意见:应该是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责任,发包人在欠付款的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不是“同时承担还款责任”。

31、工程索赔案件中,对于工程款签证及结算中的签字笔迹不予认可的,由谁申请鉴定?

意见:由否认的一方申请笔迹鉴定。不申请鉴定,又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

30、工程欠款中,以从上家拿回款后付清等附期限条件的协议条款有效吗?

意见:该协议为附期限条件的双方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所附条件不具备时所要工程欠款的,一般得不到支持。

但如果对方怠于行使债权的,可以提起代位权之诉;上述付款条件系对方单方表示的,对索赔方不产生拘束力。

29、质量责任和造价如何申请鉴定?

个人意见:先委托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对质量缺陷原因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然后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修复造价进行鉴定。好处是,在明确质量原因是否是对方原因后再行鉴定,有的放矢。如果鉴定结论不是对方原因,直接进行造价鉴定没有意义且损失鉴定费用。

28、实际施工人为个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合同约定的企业管理费及利润是否支持支付?

法院观点:一审认为,实际施工人为个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无施工资质确认无效,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不应支付。二审认为,虽然实际施工人为个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方对此明知的情况下明确约定了企业管理费及利润,应予以支持。

27、李某等六人将共同的屋顶改造工程发包给王某,约定保修期一年,保修期届满后因大风屋顶脱落,林某等要求王某返还工程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屋顶改造工程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合同履行完毕且保修期届满,并超过了诉讼时效,据此驳回李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中,法院认为本案为屋顶改造工程,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某没有施工资质,合同无效。屋顶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最低5年,一年保修期的约定无效。王某没有施工资质,且施

工质量存在问题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李某等存在选任过错,且对于事故原因及责任未能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认定,致使事故原因不明,据此也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据此判令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返还一半工程款。

26、工程发包方垫付工程费如何向施工方主张?

法院观点:首先发包方必须履行维修通知义务,并有有效证据证明通知的内容;其次要证明垫付费用是用于了该工程的维修。

个人意见:工程垫付费用未经确认的,还要证实该费用的合理性,但该举证责任应由施工方证明其不合理性,否则只要发包方证实实际支出了该费用,则该费用一般会被确认为是合理费用。

25、附属工程的付款超过诉讼时效,但主工程付款未超过诉讼时效的,附属工程的付款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附属工程虽然明确了付款时间,但主工程未结算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应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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