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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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试点立案登记制度 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时间:2014-12-16 09:41:00作者:杨琳 李铁柱新闻来源:

北京青年报

“今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昨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保护当事人诉权 探索立案新机制”新闻发布会。2014年2月,北京市三中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和指导下,进行立案试点改革。改革包括实行立案登记、传达程序前移、出具不予立案书面裁定等措施,保护了当事人的起诉权,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遏制了行政滥诉。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北京市三中院正在逐步摸索立案新机制。三中院立法庭李庭长表示,三中院的立案机制试点还不能说明立案登记制度已经开始,这还要等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立案登记为诉讼开始程序

在之前的立案审查程序中,当事人提交起诉状后,法院要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才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形式审查即审查起诉状内容及文本,身份证明,委托手续,以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必要的证据。实质审查即审查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本院对起诉是否具有管辖权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改革后,增设了立案登记程序,对所有起诉一律即时登记,在起诉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由接待法官即时出具诉讼材料收据,注明时间,并有接待法官署名,起诉登记内容包括起诉状、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起诉的初步证据,以及递交起诉状的时间。无论当事人提供的起诉材料是否符合法定事项,都要进行案件登记,案件登记作为诉讼活动开始的时间。

法官在网络系统中录入案件的基本信息后,向原告发送起诉登记通知书,并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如果起诉状或起诉材料内容欠缺,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立案法官会向其出具《补充、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要求原告需要补正的材料以及补正要求。当事人还可以到中国政法大学在三中院设臵的法律援助中心诉讼服务志愿者处进行咨询。 送达程序前移至立案前

在三中院立案改革前,立案阶段并没有送达程序,往往是立案后再采取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原告和被告。对于被告找不到的案件也会立案。 三中院改革后,对于“送达难”很严重的知识产权类案

件,在进行立案登记并进行审查后执行送达程序,将送达程序由立案后移到立案前。立案庭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程序。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的,告知其提供被告的其他住所地址。原告不能提供的,立案庭承办人将按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址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原告。 不予立案均出具裁定书告知原因

在改革前,如果起诉最终未能通过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法院仅仅口头通知起诉人或其律师,很多起诉人对于并不详细的口头解释并不信服。

三中院改革后,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发放受理案件通知书。如果起诉未能通过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三中院对所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全部采取书面裁定的方式不予立案,向起诉人发放不予立案裁定书,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

截至2014年11月,北京市三中院共立案登记、审查585件行政起诉,对其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561件全部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尊重和保护。 访谈

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并非取消审查程序

北京市三中院立案庭李庭长说,对于三中院进行的立案登记改革试点,并不能简单地看作是取消了审查程序。李庭长说,无论是此前的立案审查制度,还是三中院试点探索的立案登记,两者在立案前都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起诉立案前进行审查是必要的,法院不可能将所有起诉都纳入立案。但三中院的立案改革增设了立案登记程序,并且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

李庭长表示,也不能单纯地认为改革让所有起诉都可以立案,一些无法达到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在改革后同样不能立案,但是法院会对起诉人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裁定书,这样会让起诉人更加信服,清晰明确地知道法院为何不予受理自己的案件。 优势

不立案书面告知方便当事人理解 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

通过对起诉进行立案登记,确保当事人的起诉权自提出之时即受到保护,确保了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知情权。对当事人而言,对起诉一律登记,是法院对其起诉行为的正式确认和认可,尤其可以初步消除行政诉讼当事人预先形成的“官官相护”等怀疑和偏见,强化当事人对法院中立地位的确信,对法院而言,起诉登记行为宣示法院自接待起诉开始,主动

规范自身司法行为。

“无论有理无理,立案法官都会对起诉材料进行详尽的登记,”一位当事人孙某曾多次到三中院起诉,他认为,三中院进行起诉登记,保护了他们的权利。“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起诉材料,就可以进行起诉登记。”他说,当事人还可以随时查询自己案件的立案进展。 节省当事人成本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工商注册登记地与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非常普遍,加之部分不诚信被起诉人有故意躲避之嫌,“送达难”问题很严重。将送达程序放在审前程序中来做,有利于在立案前确定管辖争议,从源头上避免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进入审批程序。通过审前送达,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期比改革前至少减少20天,有效提升了审判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压力。

此外,送达程序的提前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很多起诉人表示,对于找不到被起诉人的案件不予立案,为起诉人节约了不少诉讼费用开支。

今年8月,一原告分别起诉三家公司著作权属、侵权纠纷,因起诉状一直送达不到,从而未予立案。该案原告律师对法院不予立案颇有非议,三中院立案庭李庭长解释说,该案中的三被告不能找到,被告不明确,如果进行立案并判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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