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提交材料

更新时间:2024-05-04 18:4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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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

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 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生产经营地 /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开业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注册资金 经营期限 万元 年 □长期 职 务 经济性质 申请执照副本数 量 个 经营范围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名 称 分支机构 性 质 □法人□非法人 登记机关 登记类型 □增设□撤销 □备案 名 称 主管部门 (出资人) 法人类型 登记机关 证照号码 章程 其他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章程 □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组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3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

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申请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本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类型” 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7.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 9.“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

统计登记信息

隶属关系□□: 10中央 20省 40设区市 50县(市、区) 61街道 62镇 63乡 71社区(居委会) 72村委会 90其他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1执行2006年《会计准则》 2执行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 9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控股情况(控股股东类型)□: 1国有控股 2集体控股 3自然人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5外商控股 9其他 统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1、隶属关系: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居委会、村委会的隶属关系分别填“居委会”和“村委会”。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支机构无须填写。

3、“企业控股情况(控股股东类型)”限公司制企业法人填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nd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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