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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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口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重大决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政府主管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决策

审批前都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

科学决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并重;群众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兼顾。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

第四条 评估范围

(一)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

大决策。

(二) 涉及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安全生产、食品药

品等民生问题的实施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

(三) 涉及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就业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

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及改制。 (四) 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

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五) 涉及诸多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六) 涉及参与人数多且人员集中的大型活动。

(七) 各村(居)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评估内容

(一) 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合法性 1.

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

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 2.

重大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

定准确,依据是否合法。 3.

是否符合规定的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程序。

(二) 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合理性

1. 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给涉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2. 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可能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三) 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可行性

1. 对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的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部分群

众的理解和支持。

2. 是否会给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带来负面影响。 (四) 重大事项制定、实施对社会稳定可能产生的影响 1. 重大事项的制定、实施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2. 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有无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评估责任主体和评估程序

第六条 由决策机关负责自行或制定第三方机构组织重大决策

事项社会风险评估临时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涉及两个以上主管机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同级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组织评估。决策机关对评估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对因此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负责。

第七条 决策机关应在评估过程中听取同级维稳、法制、信访

等部门的意见,并将重大决策事项的评估情况及时向同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台帐,接收监督。同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整理评估工作情况向同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条 评估程序

(一) 民意调查。评估机构应当就拟决策事项向有利害关系的群

众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可以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及时归纳和整理,真实、全面地向决策机关报告。

(二) 分析论证。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评估机构应当召开

分析论证会,邀请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参加。

与会人员对决策事项及民意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分析评议和科学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也可以由评估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机构要如实记录回忆的分析论证结果。

(三) 提交报告。评估机构根据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分析论证结

果,整理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事项、评估依据、评估过程、群众意见、论证会意见、评估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成员签名后提交决策机关,并报同级维稳办备案。

(四) 跟踪监督。决策机关在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前,应制定信访

维稳预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进行预测,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应急处置办法,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对已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同意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实施过

程中,决策机关要指定行业(事项)监管部门全程跟踪监督。对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违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保证重大决策事项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 评估结论的采用

第九条 评估结论是提供给决策机关的工作建议,各决策机关

应高度重视,切实把评估报告作为行政机关科学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绝大多数群众赞成,有关专家也赞成的拟决策事项,

应当照决策机关权限和法定程序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大多数群众赞成,有关专家提出了需要引起重视和

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的拟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做好持不同意见的群众思想工作,取得其中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后再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拟决策事项虽然符合群众长远利益,但超出群众目

前实际承受能力,少数群众反对并难以做通工作的,决策机关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时机成熟时再行决策。 第十三条 经评估发现存在重大涉稳隐患问题和情况,评估决

策机关要迅速报告同级维稳办,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制定化解处理和防范应对工作方案,及时将问题隐患排除化解,有效防范不稳定问题的发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将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维护稳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实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制。对应实施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湖南省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暂行办法》、《怀化市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度和相关工作规范》进行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是指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职能部门是指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密切关联的行政主管机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将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维护稳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实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制。对应实施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湖南省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暂行办法》、《怀化市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度和相关工作规范》进行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是指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职能部门是指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密切关联的行政主管机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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