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陕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宋朝立法概况

更新时间:2024-06-29 14:00: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4年陕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宋朝立法概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陕西人事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中国法制史——宋朝立法概况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一、《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园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代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曾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以下特点:

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字等。

二、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敕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定”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的《建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基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编敕的特点是: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一,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第二,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第三,敕主要是关于犯罪和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三、条法事类

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孝宗淳熙年间曾编有《淳熙条法事例》。宁宗庆元年间开始编撰的《庆元条法事类》,于嘉泰二年完成,次年颁行。该法典共437卷,分为职制、选举、文书、禁榷、财用、库务、赋役等16门,每门之下又分若干类,每类载敕、令、格、式、申明等。理宗朝又编有《淳祐条法事类》。其中《庆元条法事类》至今留有残卷70卷。

四、例

南宋时还有编例,以补充律敕,以例断案有所发展。敕、例的广泛应用是导致宋代法制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宋代的例对明、清有较大的影响。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sa.offcn.com)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n63.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