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涂装排放VOC明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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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相关控制标准 1)欧美

美国、英国和德国早在20年前就制定大气净化法(CAA:Clean Air Act)、环境保护法和排放防治法(TA-Lult)来控制汽车涂装的VOC排放。但各国标准的VOC定义、控制目标及控制内容等都存在着差异。美国主要通过限制涂料及有机溶剂中VOC含量来减少有机污染物排放。联邦环境署(EPA)修订的国家大气净化法(CAAA),在原有VOC的控制基础上又增加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HAPs:hazardous air pollutants)。在大气净化法中根据各州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基准值RACT、BACT、LAER,见表1。

表1主要发达国家汽车涂装排放VOC限值比较(单位:g/m2) 单位涂装面积VOC法规 排放总量国家 现有源 欧盟 EUEE指令 新建源 现有源 德国 TA Luft 1986 新建源 现有源 英国 环保法(1990) 新建源 CA美国 (1990)RAC 控制 适当有效50 / / / / 60 / / 45 / 35 / / 60 30 / / / 45 45 / 35 45 30 / / 90 45 1990 1995 2000 最终目标值 CA最佳有效42 / / / (1990)BAC 控制 最小可实CA(1990)LAE 35 现

1998年美国制定了国家汽车表面涂装VOC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见表2。2008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的1151号法规中汽车表面涂装VOC的限值为250g/L。

表2 美国车辆表面喷涂VOC含量标准

美国车辆表面喷涂VOC含量标准 涂层分类 VOC含量(g/L) 预处理清洗水 溶剂型底漆 封填底漆 单面漆/二道单面漆 三或多道单面漆 多色单面漆 特种涂层

1996年欧盟颁布了溶剂指令1999/13/EC,以削减工业生产的VOC排放量。主要控制对象包括汽车涂装、卷材涂装、金属涂装、木工涂装等,要求现有源在2007年10月30日前完成改造。其中欧盟汽车涂装限值以单位涂装面积VOC排放总量(g/m2)表示。排放

780 580 550 600 630 680 840 / / / 限值见表3(按溶剂的年耗量、汽车车身的年产量和车身类型、新、老涂装线来划分限值)。 表3 欧盟汽车涂装VOC排放限值 范围 产量分类 (溶剂消耗量限值,吨/年) 新线 45g/m2或>5000 1.3kg/车身 +33g/m2 新的轿车车身涂装(>15) 90g/m2或≤5000单壳体车身或 1.5kg/车身 >3500底盘车身组合件 +70g/m2 ≤5000 新卡车驾驶室涂装(>15) >5000 ≤2500 新的厢式车和货车箱(>15) >2500 ≤2000 新的客车涂装(>15) >2000

随后颁布的2004/42/EC指令对建筑物和汽车修补等涂料规定了VOC含量限值见表4。 要求欧盟各国在2010年采取减排措施以达到标准要求。 表4欧盟汽车修补涂料VOC含量限值 产品种类 涂料品种 VOC含量(g/L) 150g/m2 225g/m2 55g/m2 90g/m2 70g/m2 210g/m2 75g/m2 120g/m2 90g/m2 290g/m2 65g/m2 +70g/m2 85g/m2 1.5kg/车身 90g/m2或现有 60g/m2或1.9kg/车身 +41g/m2 排放限值 前处理 前处理准备和清洗 清洗 车身腻子/填料 所有类型 中涂和金属底漆 底漆 蚀洗涂料 面漆 专用面漆 2)日本

所有类型 所有类型 850 200 250 540 780 420 840 2000年日本汽车工业会规定VOC排放限值为60g/m2。2005年日本政府颁布了修订版大气污染防治法和189号政令,明确了控制指标、设施基准和实施日期。汽车涂装设备排风机VOC排放浓度限值(排风能力10万m3/h以上):现有700ppmc;新源400ppmc;其他700ppmc(ppmc表示换算成碳的容量比百分率)。新源从2006年执行标准限值,而现有源在2010年前完成改造。日本汽车企业的欧美工厂均按照当地排放法规执行。自2000年以来日本国内开始按照德国排放标准改造和新建汽车涂装线。丰田汽车公司的VOCs排放量及目标值如表5所示。

表5 日本车身涂装VOCs排放量及目标值(g/m2) 项目 CED底漆 1999年(改造前) 2005年 5 3.1 2010年 3.1 中涂 BC底色漆 CC罩光清漆 涂层VOCs总排量 目标值 注: 13 27 11 56 12 2.9① 11 29 ≤35 8.4② 2.5 11 - ≤25③ ①全面采用水性底色漆替代有机溶剂型底漆,部分采用水性中涂。 ②大量采用水性中涂; ③采用水性中涂、水性底色漆和罩光清漆的3C1B喷涂工艺,实现VOCs排放量:10g/m2;SOC:无Pb/Cr/PVC;CO2:45kg/台

二、国内相关控制标准 1) 国家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HJ/T293-2006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首次对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VOC排放设置限值,见表6。

表6国家汽车涂装清洁生产标准单位涂装面积VOC排放总量限值(g/m2) 涂层类别 2C2B涂层 3C3B涂层 一级 ≤30 ≤40 二级 ≤50 ≤60 三级 ≤70 ≤80 备注 一级为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4C4B涂层 ≤50 ≤70 ≤90 二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5C5B涂层 ≤60 ≤80 ≤100 三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针对汽车涂料颁布了《GB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该标准把汽车涂料细分为两类:A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型、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B类为水性(含电泳涂料)。汽车表面涂装使用原料中VOC含量应符合表7要求。

表7 国家A类涂料中VOC含量限值

VOC含量涂料品种 (g/L) 底漆、中涂、色漆(效应热塑型 颜料漆、实色漆)、罩光≤770 清漆、本色面漆 底漆 中涂 单组分交联型 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750 漆) 0.03 罩光清漆、本色面漆 双组分交联型 底漆、中涂 ≤580 ≤670 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总量≤≤750 ≤550 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苯≤0.3 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量≤40 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限用溶剂含量(%) 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750 漆) 罩光清漆 本色面漆 ≤560 ≤630 注:1.涂料供应商应提供组分配比和能保证施涂的稀释比例范围,测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限用溶剂含量项目时按组分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配制后进行测试。 2.汽车发动机、排气管等部位使用的耐高温涂料归入底漆类别;单组分交联型中用于3C1B涂装工艺喷涂的第1、2道涂料归入底色漆类别。 3.某个产品作为不同涂料品种使用,应执行最严要求,如双组分交联型涂料中既能作为实色漆也能作为本色面漆使用的产品,应执行本色面漆的指标。 2) 香港

2009年香港特区政府颁布了《空气污染管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条例》(即VOC管理条例),以实现VOC减排目标。根据修订内容从2010年1月1日起,分阶段加大控制力度,控制范围也将扩大到十四种车辆修补漆和涂料、三十六种船舶和工艺品油漆和涂料以及四十七种粘合剂和密封剂。采用的控制方法与美国加州相似。其中在车辆修补漆方面,规定了其VOC含量限值与生效日期,见表8。 表8 香港汽车修补漆VOC含量限值与生效日期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最高限值(g/L) 受归管汽车修补漆料 2011年10月1日生效 1 粘合促进剂 840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透明涂料(非哑光装饰) 透明涂料(哑光装饰) 彩色涂料 多彩涂料 预处理涂料 底漆 单级涂料 临时保护涂料 纹理及柔软效果涂料 卡车货斗衬垫涂料 车身底部涂料 均匀装饰涂料 其他汽车修补涂料* 420 840 420 680 780 540 420 60 840 310 430 840 250 3) 台湾

台湾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于2005年发文(发文字号:环署空字第0940100938号),依据空气污染控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制定了《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作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使用的涂料及有机溶剂等应记录其购置、贮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每月做成报告书,向主管机关申报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还规定了干燥室大气污染物去除率应达到90%,管道排放标准为60mg/Nm3(没经氧校正)以及汽车涂装相关作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110g/m2。

4) 北京——意见征求稿

北京市于2007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包括了汽车制造涂装和维修保养过程,规定了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2014年10月31日,北京又公布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意见征求稿,其中的限制标准见表9。

表9北京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 总量排放限值(g/m2)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 车型范围 限值(g/m2 车型范围 ) Ⅰ时段 Ⅱ时段 指GB/T15089 规定的M1类汽小汽车 45 20 车 指GB/T15089 规定的N2、N3货车、驾驶仓 55 30 类车的驾驶仓 指GB/T15089 规定的M2、M3客车 150 80 类车 注:根据GB/T 15089的规定,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 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说明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5)广东

广东省于2010年颁布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排放总量限值、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和汽车制造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主要控制指标及排放限值见表10。 表10 广东单位涂装面积VOC排放总量限值

总量排放限值(g/m2) 车型 Ⅰ时段 Ⅱ时段 指GB/T 15089规定的M1类汽小汽车 40 20 车。 指GB/T 15089规定的N2、N3货车驾驶仓 75 55 类车的驾驶仓。 指GB/T 15089规定的N1、N2、货车、箱式货车 90 70 N3类车,但不包括驾驶仓。 客车 225 150 指GB/T 15089规定的M2类、说明

M3类车。

6)江苏——意见征求稿

江苏省目前正在制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行业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其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主要控制指标及排放限值见表11。

表11 江苏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限值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限值车型 (g/m2) 乘用车 35 指GB/T 15089规定的M1类汽车。 指GB/T 15089规定的N2、N3类车驾驶室 载货汽车 指GB/T 15089规定的N1、N2、N3箱式货箱 70 类车,但不包括驾驶室。 客车

7)上海——意见征求稿

目前上海市汽车制造企业主要生产乘用车和客车,因此本标准只针对两类车型设置限值。国际上乘用车制造企业通常采用水性涂料+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TNV)或蓄热式热力燃烧装置(RTO),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的排放水平可控制到20~30 g/m2。客车制造

120 指GB/T 15089规定的M2、M3类车。 55 的驾驶室。 说明 企业通常采用水性涂料+催化燃烧装置,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的排放水平可控制到150mg/m3。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对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及上海市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排放控制现状,建议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限值确定为35mg/m3,该排放限值是目前最佳处理技术、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平衡统一,高于广东排放限值,与江苏、德国、美国排放限值一致,是北京的78%,国家表面涂装清洁生产标准的70%,台湾的32%,日本的58%,英国的58%,欧盟的78%。客车排放限值确定为150mg/m3。该排放限值与广东、江苏、北京和欧盟排放限值一致。在国际上处于先进的排放控制水平。主要控制指标及排放限值见表11。

表12上海市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限值 车型 总量排放限(g/m2) 说明 指GB/T 15089规定的M1乘用车 35 类汽车。 指GB/T 15089规定的客 车 150 M2、M3类车。

综合图——国内汽车排放标准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限值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限值(g/m2 ) 车型 北京 Ⅰ时段 乘用车 45 Ⅱ时段 20 Ⅰ时段 40 Ⅱ时段 20 35 35 广东 江苏 上海 客 车

150 80 225 150 120 15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mx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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