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职业学院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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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职业学院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推进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适当形式的考核,给予成绩等级。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证件。

第一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所有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考查课程由各系、部组织实施。 全院性的考试实行督查巡视制度,督查巡视组由院领导、督导处及有关处室领导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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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系(部)主管领导应当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1、系(部)领导要结合本系(部)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召开任课教师、班主任人员会议。研究和布臵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制卷、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3、召开学生动员会。加强考试目的教育,考风考纪教育。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培养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章 考务工作

第七条 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

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课程考试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同意安排。

2、考试时间一般为120--15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不得少于30分钟。

3、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协调。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4、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单排单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5、补考工作在每学期的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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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 考

1、所有考试课程由教务处安排人员负责监考。每班安排2人监考,其中一人为主监考。

2、所有课程考查由各系(部)、教研室负责具体安排。 第九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教务处、各系(部)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1、规范试题和试卷用纸及印刷格式。试卷原则上采用教务处提供的试卷模板打印(从本期开始,不接受手写试卷),字迹、图形清晰,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校对、教研室审核、系(部)领导批准后,由命题教师先将A、B两卷各打印一份及电子文档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抽签,通知系部干事到文印室复印,然后根据班级人数分好试卷、注意加印两份备用卷。所有试卷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印刷封装好交教务科封存。

抽考试卷统一由督导室命题,教务处组织教师阅卷。 2、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卷内容。如发生泄漏试题情况,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3、试卷按每班一袋密封,监考老师应在考试时根据学生名单,清点本考场人数,缺考考生应在考场记录上明确注明。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要按名单顺序从上到下排好再行装订。

4、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教研室主任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命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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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师评卷、登分应在教师办公室进行。评卷完成后应将成绩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系部)、试卷分析、已评试卷一起交教务科。全校所有考试课程的已评试卷由教务科统一保存四年后方可处理。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条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公共基础、专业基础、专业主干课程一般采取闭卷笔试(计算机课可采取上机考试),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教师变更考试方式,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命题要求

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应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2、各教研室应努力提高试卷命题质量,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实际水平合理确定试卷份量及难易程度;试卷的命题应使得考试结果能基本符合正态分布;所有考试试卷命题完毕后,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把关,并报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付印。各教研室主任应认真审查试卷命题难度、份量、题目设臵、分数分布、知识覆盖、与教学目标符合程度等情况,对试卷命题质量全面负责。

3、每门考试课程至少准备两套知识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试卷,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15%,由教研室主任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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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卷命题工作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完成,系(部)主管领导必须在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

5、学生复习准备考试期间,教师不得任意缩小考试范围,划考试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拒绝回答,尤其不得泄露考题,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6、全校所有考试课程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努力提高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体育课、其他考查课程都以百分制计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附加题。

第十三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实验、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 中专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教师应当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阅卷教师应当用红色笔批阅试卷,并有明确、规范的批阅符号。填写成绩单应当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填写,其中不及格成绩应当以红色墨水笔填写或标注。成绩上报之前应当完整填写成绩单上应填内容,并交教研室主任签阅。

教师应当通过阅卷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学生答卷中的问题,认真做好成绩分析,填写有关表格,向教研室提交课程教学及考试书面总结,提出今后改进本课程教学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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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将成绩单一式两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名后一份交学生所在系(部)、一份交教务科。

对成绩的评定要严肃认真,报送前要经过仔细核对,凡出现重大批改错误(单份试卷错误10分及10分以上)、分数累加错误(单份试卷错误5分及5分以上),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班班主任要负责本班学生成绩的填写,并在成绩表上签字以示负责。成绩表要在教师放假前一天交教务科。 凡未按时上交考试成绩、漏登学生成绩等导致影响全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成绩一经录入,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学生成绩,学生考试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严格管理,永久保存,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重大异议,按以下程序申请核查试卷。由学生本人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本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管领导和教务处批准,由任课教师和系教务秘书在教务处办公室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阅试卷,任课教师不直接受理学生查阅试卷要求。 第十六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要填报《成绩变动申请表》,经教师所在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加盖公章、教务处备案后,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更正处由任课教师签名,教务秘书或教务处修正录入。

第十七条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处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应学生的要求随意提分加分,违者将作为教学事故和作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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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考职责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15分钟到考场,在考试前做好考场清理工作;主监考提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指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臵;按照随机分布和最大限度分散的原则安排学生就座;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第十九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场,以旷考论处;考试开始后30分钟以内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考场;凡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凡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立即收走作弊物品,当场认定并宣布该生作弊,中止其考试,保存好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保持良好的考场秩序。监考时间内,监考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看书看报、聊天、抽烟、接打手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答案;两人以上监考应当前后分开。凡监考不严、对违纪和作弊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隐瞒作弊行为不报等,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当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监考教师的安排就座;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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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考生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得带出考场。考生不得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答完试卷的,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三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已经带入的必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臵。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通报。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向本系(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系(部)主管领导审批、教务处备案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七章 违纪 、作弊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直至纪律处分:

1、未按监考教师指定位臵就座、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者、拒绝出示考试证件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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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考试中交头接耳、随意讲话者; 6、未按规定关闭手机者;

7、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8、用某种示意性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9、用红色笔、铅笔(图表除外)答卷者;

10、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考试终了时间已到,仍继续答卷者;

11、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12、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

1、在考试前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试卷或试题者; 2、把试题或试卷传出考场者;

3、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4、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或在其上抄录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5、在课桌、椅子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考前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请求处理者(不论看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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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衣服、身体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7、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8、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9、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10、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胶带纸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11、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传递考试信息者;

12、在考场中以任何方式传递有关考试课程内容的信息(如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互相对答案等);

13、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或在考卷上填写别人姓名者;

14、组织团伙作弊者; 15、其他形式的作弊者。

第二十八条 凡是作弊者,该门课程总成绩无效,以零分记载,并在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

第二十九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须向本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

务处批准后,方可在下期全院补考时安排补考。

第八章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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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报教务处处理。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学生所在系(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是出现其他严重违纪或作弊情况的,各系(部)教学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核实后报系(部)主管领导。各系(部)必须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教务处处理,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潇湘职业学院教务处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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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报教务处处理。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学生所在系(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是出现其他严重违纪或作弊情况的,各系(部)教学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核实后报系(部)主管领导。各系(部)必须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教务处处理,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潇湘职业学院教务处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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