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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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疾病预防与控制 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 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人体健康是传染病防治法的根本目的。这一根本法律精神渗透于所 有具体法律条文之中,它是理解具体法律规定的钥匙。 为了更好地把握今天这一法律精神,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领域的问题 进行历史性的考察。

《圣经》描述: 埃及人阻挠摩西 带领犹太人出埃 及而遭上帝撒下 兽疫、浓疮。

我国传统社会有 类似观念,清代 江南,“大疫流 行,必有鬼神司 之”的说法很流 行。

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 (一)概念

传染病: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微生物,如细菌、病 毒、寄生虫等病原体侵入人体,能在人与人之间、人与 动物间传播的疾病。 传染病防治法: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 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立法宗旨: 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和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

(二)传染病防治立法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 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病原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 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等

传染病防治的原则和方法:1、预防为主

2、防治结合3、分类管理 4、依靠科学

5、依靠群众

(三)法定传染病种类: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炭疽(肺 炭疽)、艾滋病、淋病、梅毒、狂犬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 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细菌性和阿米巴 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 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 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 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病。

(四

)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国家和社会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 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 救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 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 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 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 的工作。 ①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 ②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 ③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 ④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

⑤美容、整容等。

二、传染病预防 (一)开展健康教育,加强防治工作 健康教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

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 防接种。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

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 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

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三)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和预警制度 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 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 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 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预警后,应当按照预案,采 取预防、控制措施。 (四)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三、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1.疫情报告 a.报告人 义务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 责任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 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

b.报告时限

↗ 责任 报 告 人

甲类

AIDS 肺炭疽

↗ ↘ → →

城镇

→ →

6小时

农村

12小时

城镇

12小时

乙类农村

24小时

丙类

24小时

2、通报和公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上级

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 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 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

1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

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 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通报。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1.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或者发现 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 丢失情形等突发事件时

2.省级人民政府应当 在1小时之内向卫生 部报告; 3.卫生部对可能造成 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疫情的信息通报和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的 传染病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mh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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