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更新时间:2023-05-16 17:3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 1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 3 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 5 4.现场笔录 ....................................... 8 5.勘验笔录 ...................................... 13 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 17 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 20 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 24 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 28 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 31 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 34

2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编号:×××

使用说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9 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臵。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5. “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

6.本记录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编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对 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 年 月 日决定受理。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严格保密。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设臵。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检举人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时使用。

3. 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4.本回执抬头填写实名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5.本回执中“对 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的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6.本回执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提 取 证 据 专 用 收 据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税务局(稽查局)

5

使用说明

1.《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9 157号)第二十六条设臵。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在提取证据材料原件时使用。

3.证据原件的提取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及其他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等凭证;

(2)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及其他收付款凭证; (3)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

(4)不提取原件可能导致灭失或者被转移、藏匿的其他证据材料。

4.“证据名称”填写需要提取的证据材料原件名称。如: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伪造、变造的其他税款抵扣凭证;伪造、变造的账簿;伪造、变造的凭证;印制假发票的工具、设备;等等。

5.“证据出处”填写获取具体证据的来源和原存放处。 6.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证据材料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的,可

以先行依照相关规定分别使用《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进行调取。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换回原先交付给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的《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2)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可以先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进行调取。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在原先出具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注明。

7.“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 栏区分以下情况填写:

(1)证据提供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2)证据提供单位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8.本收据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提供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现 场 笔 录

共 页第1页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当事人: 执法人员: 记录人: 见证人: 联系电话: 现场情况记录: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现 场 笔 录 续 页

共 页第 页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现场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9 157号)第三十一条设臵。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实施冻结存款,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等相关的现场执法情况、违法事实等事项进行当场客观记载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补充制作。 4.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并保证字迹清楚。

5.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

6.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所见、所闻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7.“现场情况记录”一般包括现场执法的经过、现场执法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录像等其他 证明材料。填写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

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情况;

(2)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冻结存款等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情况。

(3)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4)应当记录执法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

(5)应当记录现场执法的过程。过程记录应当详略得当,对与具体执法关联性不大的内容,可以简要描述;对与执法直接相关的内容和过程,应当尽可能详细记载。记录可以采取先总体后具体、先概括后详细的方式进行,并对现场人员的活动状况进行记录。如:可以首先简要描述现场的总体环境状况、方位地点,然后再具体到需要重点检查的方位、地点;可以首先从现场总体分布、相关物品摆放,然后具体到物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

(6)应当记录现场执法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抽样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7)实地执法结束时,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

误后,由当事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现场情形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不能签名、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证明。

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勘 验 笔 录

共 页第1页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现场指挥人: 勘验人: 记录人: 见证人: 联系电话: 勘验情况记录:

勘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勘 验 笔 录 续 页

共 页第 页 勘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勘验笔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9 157号)第三十一条设臵。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相关的物品、现场进行勘查、测定、检验,并对勘验过程、结果予以客观记录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保证字迹清楚。

4.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现场指挥人”项填写由稽查局局长或者案件负责人指定的勘验现场负责人。

5.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勘验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6.“勘验情况记录”一般包括勘验的过程、勘验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其他证明材料。填写中注意如下内容:

(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和勘验人员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应当记录勘验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

(3)应当记录勘验的过程、结果。

(4)应当记录勘验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固定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5)勘验结束时,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员、在场相关人员签名,并告知当事人勘验的事实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勘验。 7.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

被查对象名称: 共 页第 页

17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被查对象名称: 共 页第 页

内容摘录:

被查对象 (当事人) 陈述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9 157号)第四十条设臵。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实施检查中,记录调查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时使用。

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主要用于记录从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资料中摘录的内容;《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记录案件具体事实。

4.本工作底稿填写完毕后,由税务稽查人员签名,并交被查对象(当事人)核对无误、陈述意见后签章。被查对象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被查对象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5.本工作底稿填写必须数据准确,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改正的,应当在改动处逐一签名、捺指印。

6.本工作底稿(一)为A4横式,工作底稿(二)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m94.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