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任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07 07:5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任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为加强集团公司在新形势下任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任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发挥任职管理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确保各级管理人员认真负责地履行好职责,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 总则 1.1 责任追究是指任职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误、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对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损失,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各级任职管理人员(含党群部门和享受待遇的任职人员)。 2 原则 2.1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2 责任追究坚持注重事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从严及时的原则。 2.3 责任追究坚持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或部门的上级领导不能免责的原则。 3 责任追究处罚分七级,与责任人年收入挂钩。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1 警告。每警告一次,扣减本人年收入的5%,并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3.2 严重警告。每严重警告一次,扣减本人年收入的8%,并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3.3 记过。每记过一次,扣减本人年收入的10%,并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3.4 记大过。每记大过一次,扣减本人年收入的12%,并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3.5 降职。扣减本人原职年收入的20%,并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3.6 解职。扣减本人原职年收入的30%,并一年内不得担任职务。 3.7 解除合同。扣减本人原职年收入的50%。 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 4.1 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怠慢疏忽工作者。 4.2 工作不负责任或因个人过失造成工作失误者。 4.3 不服从领导安排者。 4.4 工作推诿、拖拉,不能按时完成交办任务者。 4.5 不遵守保密规定者。 4.6 越权或滥用职权没有造成明显后果者。 4.7 发现歪风邪气和违章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者。 4.8 不执行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会议决定及文件要求等,情节轻微者。 4.9 工作弄虚作假者。 4.10 因个人形象、生活作风、参与赌博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 5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记过或记大过。 5.1 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或上级安排的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者。 5.2 决策失误或执行不力,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者。 5.3 工作失误或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者。 5.4 越权或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者。 5.5 不执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会议决定及文件要求等,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者。 5.6 造谣、诽谤他人或工作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给公司或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降职或解职。 6.1 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者。 6.2 拒不服从领导正常工作安排,工作失误且屡教不改者。 6.3 利用工作职权和便利,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贪污侵占价值在两万元以下者。 6.4 违反公司规定,对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做出错误决策者。 6.5 不执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会议决定和文件要求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6.6 因品行不端、素质低劣等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6.7 未经公司同意,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以外兼任其它公司职务或从事第二职业者。 6.8 因“三违”或管理责任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含三十万)以上者。 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1 任职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7.2 泄漏公司重要信息,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7.3 传播非法、不实言论,煽动员工闹事、怠工或罢工,情节严重者。 7.4 利用工作职权和便利,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贪污侵占,价值在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上者。 7.5 不执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会议决定和文件要求等,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者。 7.6 工作严重失职、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损失者。 7.7 利用工作职权和便利,偷窃、私分或故意侵占公司财物者。 7.8 因品行不端、素质低劣等原因不宜继续在公司工作者。 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8.1 主动真诚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8.2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8.3 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8.4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意见或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应追究上级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9.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9.2 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9.3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10 责任追究程序 10.1 发生上述责任追究行为,按照集团公司任职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以及责任性质,由其上级领导和部门成立调查组,认真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10.2 根据责任人职务、事情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情形,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党委会)或下属单位的董事会(党委会、党总支会)讨论研究决定。经相关会议研究作出的处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负责落实。 10.3 被追究人对处罚决定如有不服者,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调查组或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如经复查确属处理错误的,经作出决定的原相关会议研究后,由相关部门负责纠正,并核实出错原因及责任。 11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lpa.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