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五方协议)
更新时间:2023-09-24 04:26:01 阅读量: IT计算机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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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物 质 押 融 资 合 同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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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物 质 押 融 资 合 同 书
编号:
甲 方(债权人/质权人):
银 行 住 所: 邮政编码:325000 电 话:
乙 方(债务人/出质人):
借款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丙 方(仓储人/监管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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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传 真: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丁 方 评估回购方(保证人): 住 所: 邮政编码:325000 电 话:
戊 方(支付平台/监管人):
温州xxxxx有限公司 住 所:温州xxxxxx302室 邮政编码:3250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电 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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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担保合同的履行,同时为防范丁方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风险,经甲、乙、丙、丁、戊五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书,以共同信守。
一、总 则
第一条 信贷模式
1.1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具体详见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项下贷款简称为“主债权”)。
1.2 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商品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具体详见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号《权利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
1.3 经乙方申请,丁方同意对本合同书约定的主合同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详见甲、丁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号《流动资金借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1.4丙方按照本合同书的相关约定接受甲、乙、丁三方委托对本合同约定的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履行价值评估、监管、处臵等义务。
1.5戊方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对本合同书约定的贷款资金支付、收回的封闭管理以及协助丙方对本合同书约定的质物进行价值评估、监管、变卖和买断等的义务。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要求乙方提供与本次贷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2.1.2 以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乙方账户上划收乙方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1.3 在乙方按约提交借款凭证的前提下,依主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借款(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并确保贷款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2.1.4 甲方应实时监控乙方的还款付息以及质物变更情况,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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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合同书的约定提出不安抗辩的请求权;
2.1.5 按照本合同书的约定向丁方履行诸如告知、事先取得同意或共同决定等义务,否则,丁方将不予承担保证合同或是本合同书约定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2.1 按照法律规定及有关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书面材料; 2.2.2 按照法律规定及有关合同约定取得相关贷款资金、合法合规的利用贷款资金以及到期偿还贷款本息;
2.2.3 提供合法、充足的无任何权利瑕疵的质物;
2.2.4 完全履行本合同书以及与本合同书签约各方之间签订的其它所有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约。
2.2.5 若本合同书约定的主债权出现逾期,则应积极配合本合同书其他各方变卖质物。若在本合同书约定的期限内出现质物不能实现变卖则同意将质物按照不低于主合同和本合同书约定的款项总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丁方由此发生的各项损失和费用,具体变卖总价以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的最低价,详见本合同书第九条的规定)出售给丙方,以此偿还主债权和补偿丁方的损失。
2.3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2.3.1 依据本合同书的约定有权收取乙方质物的监管费用;
2.3.2 依据本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完全履行质物的监管义务,如有违约应承担甲方和丁方的全部损失;
2.3.3 依据本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对乙方提供的质物价值履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义务,并承担质物评估责任。对乙方提供的质物价值进行每日评估,且同时向本合同书约定的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并负有风险提示、预警的义务;
2.3.4 根据甲方和丁方的另行书面委托对质物进行变卖或是买断,并将变卖或是买断质物的全部款项无条件的支付给甲方或是丁方。
2.4 丁方的权利与义务
2.4.1 有权对质物进行定期或是不定期实地核查,有权从丙方获取质物价值的变化信息;
2.4.2 有权根据质物价值变化信息要求乙方补足差价质物或是向甲方缴纳等值的保证金,如乙方拒绝或是拖延履行前述义务,则丁方有权通过甲方宣布本合同书约定的所有主债权提前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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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使用授信、要求乙方偿还授信、支付违约金、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同时要求丙方承担监管失职之责,丙方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6.5 以上各款中质物最低价值适用本合同书第3.6款的约定。
6.6 甲方在签发《提货通知书》之前应取得丁方的同意。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盖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盖章式样为: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指定人员为: (1) ,签字式样为 , (2) ,签字式样为 。
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上述印鉴,质物不得出仓、出库。如甲方指定人员外出无法在提货通知书签字时,甲方需提供签名后补说明书给乙方和丙方。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后,应以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发送传真的传真机号码为:(区号) 和 。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可与甲方指定人员 (电话: 、(区号) )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乙方的提货。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于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传真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库存作出帐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物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其余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6.7 丙方按照甲方《提货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5),并送达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提货通知书回执》后立即告知丁方。
6.8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约定,不论主债权是否得到偿还,在没有甲方和丁方一致认可且没有甲方出具《提货通知书》的情况下,丙方不得允许乙方提取质押合同和本合同书约定的质物之全部或部分,否则,由丙方承担甲方和丁方的全部损失。若甲方未得到丁方书面同意而允许乙方和丙方提取和释放质物的,丁方将不承担保证合同和本合同书约定的任何担保责任并由甲方全额承担丁方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
6.9 在主合同及本合同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包括但不限于质物在变卖和买断期间且不论主债权是否得到全额或是部分清偿,丙方均不得在没有得到甲方和乙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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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允许乙方提取和更换本合同书约定质物的全部或是部分,若丙方违反此条款的约定,则由丙方承担甲方和丁方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价格规定
7.1质物价格由甲方、乙方按照丙方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在《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6)中列明及确定。
7.2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最近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或者《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的价格 相比较涨幅大于 %时,乙方经丙方出具评估报告,可向甲方申请调整价格,甲方审核后认为可以调整的,在经过丁方认可后再向丙方发出新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对质物价值予以调整;调整后就超出质物最低价值部分的质物,乙方可按照本合同书有关规定办理提货。
7.3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最近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或者《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的质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于 %时,丙方应在 日内向甲方和丁方出具新的价格评估报告;且乙方不论甲方是否发出追加通知,均应在 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直至达到质押合同和本合同书要求的担保率;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在整个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或是变卖乙方的质押物。
三、质物的变卖和买断
第八条 质物的变卖
8.1 本合同书和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到期或是被宣布提前到期后三日内乙方未全额清偿本息的,则甲方和丁方有权按本款约定书面通知丙方对质物进行变卖,以受偿债权和所有相关费用、损失。
8.2 丙方在接到甲方或是丁方变卖质物通知后按照变卖通知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质物进行变卖或是买断。变卖通知由甲方和丁方共同制订并由甲方或是丁方发出,变卖通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8.2.1 变卖期限及支付款项时间。丙方完成变卖质物并向甲、丁方支付8.2.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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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收到变卖通知后的二十个自然日内;
8.2.2 质物变卖最低价。丙方变卖质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甲、丁方各项债权总额、以及质物变卖交易过程中依法应优先支付的交易税费;
8.2.3 接受质物变卖或是买断价款的指定银行账户(为戊方的银行账户); 8.2.4甲方或是丁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8.3 丙方按变卖通知对质物进行变卖前应向甲方和乙方告知拟交易的金额,经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后,丙方方可与交易对方进行交易,并在质物变卖交易的当天将质物变卖的全部款项汇至变卖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8.4 质物变卖交易结束后,若因质物买受人以质物的质量、数量、规格等任何原因向甲方、丁方或是丙方提出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等权利主张时,则由乙方和丙方与质物买受人进行磋商并连带承担质物买受人的全部损失,与甲方、丁方无涉。如因此给甲方和丁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和丙方连带承担。
8.5 在质物变卖过程中,在甲方或是丁方的债权未全额受偿前因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是甲方和丁方对质物失去控制的情形,则由丙方向甲方或是丁方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的唯一方式为丙方在出现上述情形的当天自行将变卖通知中确定的甲方及丁方的全部债权金额全额支付至第8.2.3款指定的银行账户。
8.6 若质物变卖的实际价款在支付甲方和丁方确定的最低价款后尚有余额,则由丙方向乙方办理结算支付手续(包括向乙方收取的费用),该结算支付与甲方和丁方无涉。
8.7 乙方对上述变卖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无任何异议,同时乙方放弃在质物变卖过程中所享有的任何抗辩权。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和丁方的损失乙方将继续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质物的买断
9.1如丙方未能在变卖通知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将质物进行变卖,则丙方承诺在该期限届满后三日内按照变卖通知中确定的质物买断最低价买断质物,并在买断质物后的两个自然日内将第8.2.2款确定的甲方及丁方全部债权金额全额支付至第8.2.3款指定的银行账户。
9.2 丙方不得违反第9.1款约定的全部义务,如有违约,则丙方同意承担本合同书约定买断最低价的20%的违约金责任并继续履行本合同书第9.1款约定的全部义务。
9.3 丙方在买断本合同书约定的质物后,当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对该等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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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买断价款立即回购该等质物,并向丙方承担自丙方实际支付该等质物的买断价款之日起,至乙方向丙方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以回购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确定的丙方资金占用费。
9.4 乙方对有关质物处理的第9.1款丙方承诺及第9.3款丙方要求均不持任何异议。
9.5 本合同书签约各方确认,在本合同书约定的质物价值评估、监管、变卖、买断中因丙方原因导致甲方和丁方债权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实现时,丙方应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向乙方索赔。
9.6 除本条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丙方无须就乙方应向甲方、丁方履行的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四、主债权的保证担保
第十条 保证担保
10.1 因乙方的申请,丁方同意为乙方与甲方之间签订的主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10.2 丁方有权收取乙方的担保费用,具体如下: 费用标准: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10.3 甲方为按质押合同以及本合同书约定设立质物的质押权人,但因该质物是乙方偿还主债权有效的途径,为防范丁方的担保风险,故丁方对质物享有与甲方一致的质权人的权利和地位,本合同书签约各方皆予以认同且无任何异议。
10.4 在主合同、质押合同和本合同书履行期限内丁方对质物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0.4.1 丙方对质物的质量、数量、规格、价值等确认结果在向甲方报告的同时应向丁方报告,丁方有权提出异议或进行修改;
10.4.2 丁方有权单独或者与甲方共同对质物监管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有权提出异议,丁方在向丙方提出异议的同时向甲方告知丁方的异议内容。对丁方提出的异议,丙方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告知甲方和乙方;
10.4.3 对质物在质押期限内的换货、提货事宜,必须同时经丁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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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根据质物市场价值的变化,丁方有权单独或是和甲方共同决定要求乙方补充质物或是缴纳保证金;
10.4.5丁方有权单独或者与甲方共同向丙方主张质物监管、评估失职之责,并有权接受丙方的赔偿;
10.4.6 丁方有权和甲方共同决定质物变卖、买断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并有权取得质物变卖或是买断款项,以弥补丁方的全部损失。
10.5 在本合同书约定的变卖通知中规定的变卖和买断事项办理期限内,甲方不得要求丁方先行承担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五、支付平台
第十一条 支付平台
11.1 戊方为主合同和本合同书约定的主债权的支付平台。
11.2 戊方应保证其建立的管理系统稳定、安全、完整运行,如因戊方的管理系统的原因造成本合同书签约他方中任一方的损失,则戊方应全额承担任赔偿责任。
11.3本合同书约定的主债权资金由乙方委托戊方代为管理,包括收取资金、代为向乙方交易对方支付款项等。戊方应确保主债权资金的支付、回收的封闭管理,确保乙方的贷款资金使用符合主合同和本合同书的约定。
11.4 戊方应和丙方共同履行对质物的监管义务,并与丙方连带承担监管事项的违约责任。
11.5 戊方有权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具体如下: 费用标准: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11.6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约定的贷款发放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支付给丙方的监管费、丁方的担保费和戊方的服务费之总额支付给戊方,戊方收到前述款项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书的约定分别向丙方、丁方支付其各自应得的款项。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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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2.1.1 依据审慎的原则作出授信,并对乙方贷款使用负有审核义务,不得与乙方、丙方进行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丁方提供担保。否则,丁方将不予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12.1.2 在没有得到丁方的书面认可,不得允许乙方延长还款期限或是展期;不得变更主合同或是加重乙方债务。否则丁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12.1.3 完全履行本合同书约定的告知、事先得到丁方认可、与丁方共同决定等相关义务,如有任何违反,丁方将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12.2.4 在未经丁方认可的情况下,不论主债权是否消灭以及以何种方式消灭,不得单独决定释放质物,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丁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如丁方已向甲方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甲方应在收到丁方返还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后的两日内将丁方支付给甲方的代偿款项全额及其银行同期利息全额返还给丁方,并向丁方承担前述总款项20%的违约金责任。
12.2 乙方违约责任
12.2.1 乙方提供的质物如有诸如质量、权属等瑕疵或乙方不按主合同及本合同书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甲方和丁方有权立即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乙方将主债权全额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息、复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在两日内全部付清,并应向甲方和丁方分别承担主债权全部款项10%的违约金责任。
12.2.2 乙方如不能在主债权到期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则应向甲方和丁方分别承担主债权全部款项10%的违约金责任
12.2.3 按照主合同和本合同书的约定按时全额支付丙方监管费、丁方的担保费以及戊方的服务费,否则将承担各方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责任,此违约金由丙方、丁方以及戊方按照各自费用总额比例进行分配。
12.3 丙方的违约责任
12.3.1本合同书及主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以及乙方取得质物所有权的所有合同,其签订的基础皆建立在甲方、乙方、丁方以及戊方对丙方的行业优势、专业优势、仓管监控能力以及良好商誉的充分信任;丙方是否完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是本合同合作各方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因素;对此丙方予以认可。为此,在本合同书履行期限内,丙方若发生以下违约行为之一,或发生本合同书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行为,则视为丙方根本违约,所有因主债权而签订的合同或是协议全部解除,并由丙方向各受损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偿还本合同书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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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或是丁方因保证担保而产生的代偿损失等,同时丙方还应向甲方和丁方分别承担主债权总额10%的违约金责任:
12.3.1.1 质物价值评估失真,导致质物的实际总价值低于质押合同以及本合同书约定的质物最低价值;
12.3.1.2 质物监管期间全部或部分遗失、甲方和丁方的质权落空、质物被调换、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甲方和丁方实现质押权的情形;
12.3.1.3 质物监管期间擅自允许乙方提货、换货,或者超出甲方和丁方的指令范围提货、换货;
12.3.1.4 与乙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甲方贷款和丁方担保的;
12.3.1.5 不按甲方和丁方出具的变卖通知中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质物变卖、买断、以及付款义务,或者有拒绝、推诿、臵之不理等行为;
12.4 丁方的违约责任
12.4.1 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担保责任。
12.4.2 不得与乙方串通,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贷款,若出现前述情形,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2.5 戊方的违约责任
12.5.1 如因戊方的管理系统给签约各方中的任一方造成损失,则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2.5.2 与丙方连带承担本合同书第12.3.1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七、其它约定
第十三条 声明与保证
13.1 本合同书签约五方皆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13.2 本合同书的签署是五方自愿、充分协商、表达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正式签约前各方均已悉知和充分斟酌了本合同书的全部条款,并明确知道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书的法律后果;此外,签约各方还以合理方式相互提请注意本合同书的全部责任条款。
13.3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且质押期间不存在任何另行抵押、质押、或者其他任何影响或妨碍甲方和丁方共同享有及行使质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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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丙方保证严格按本合同书的约定履行监管人的责任以及本合同书中规定的其他义务;并承诺放弃对本合同书约定质物的留臵权。
13.5本合同书签约五方保证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并为他方行使本协议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13.6 本合同书签约五方中任何两方、三方或是四方均不得以其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合同书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合同书的效力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合同附则
14.1 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
14.2 如因主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的履行发生分歧,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14.3关于本合同书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由各方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
14.4 本合同书于五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4.5 本合同书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4.6 本合同书壹式伍份,每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14.7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14.7.1 《质物清单》(附质押确认回执) 14.7.2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14.7.3 《提货申请书》 14.7.4 《提货通知书》 14.7.5 《提货通知书回执》
14.7.6 《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14.7.7 《质押标签》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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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19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丁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戊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订于_安徽〃芜湖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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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NO:
致: (监管人和出质人):
根据编号 《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的规定,现将: □、确定的质物价格 □、调整后的价格
通知给贵公司,请按照下表确定的质物价格执行。 名称
特此通知!
质权人(盖章): 年 月 日
规格 生产厂家 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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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质押标签
货主(出质人) 质权人
27
附件1:
质物清单(附质押确认回执)
NO: 致: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存入监管人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的仓库/场地,并由监管人进行保管。监管人同意对上述货物进行保管,并按照相关协议履行监管责任。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贵单位,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质物已经交付给贵单位指定的监管人占有、保管、监管,作为编号为 号《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 号质押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并构成对上述质押合同中质押标的的变更。
出质人保证在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始终不低于为人民币________ 万元或者 吨,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质物的_________《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的约定办理提货手续。
名称 本公司业已收到贵单位与出质人共同签发的编号为 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并确认本公司接受贵单位委托,代表贵单位以质权人身份对质物(详见上表)进行占有、保管、监管。上述质物确已在本公司的占有、保管、监管之下。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编号为 _________的《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的规定履行占有、保管、监管责任。
我公司承诺在质物监管期间,质物最低价值/最低数量始终不得低于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或者 吨,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质物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保证按照编号为《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的约定为出质人(及其指定人)办理提货手续。
本《质物清单》构成对质押的确认。
监管人签章(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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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出质人保证按照贵我双方及出质人之间签订的编号为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单价 出质人签章(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2: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NO:
致: (监管人):
贵公司同意代表我单位,对 公司(出质人)质押给我单位、现存放于贵公司仓库或者场地的下列货物进行保管,并按照贵我双方及出质人之间签订的编号为 _________《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为此,请贵单位核实下列清单中的货物是否处于贵公司的占有和监管之下,并严格按照《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履行监管责任,确保监管期间内质物最低价值/数量始终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 吨,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上述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保证按照《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的约定为出质人办理提货手续。 名称
质权人: ______ 分行 出质人:
年 月 日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单价
22
附件3:
提货申请书
编号:
致: ______分行
根据 号《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的约定,本公司(在选择项内打“√”): □、本公司已将共计 万元的保证金/款项划入本公司在贵单位开立的保证金帐户 上,该笔保证金作为编号为 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已归还编号 号《 借款合同》项下 万元贷款。 按照约定,现申请办理如下质物的提货手续: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金额 相关凭证号 备注 此次提货的价值为 万元,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
出质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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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提货通知书
NO:
致:
根据 号《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的约定,本行同意 公司前来办理下表中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的经办人为 、身份证码 : 。请贵公司予以审核并办理以下货品的提货、出仓和出库手续为盼!有关提货费用由______________公司支付,提货后贵公司对该等所提货物的监管责任自行终止。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单价 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价值为 万元、或者最低数量为 ,并构成出质人与质权人对授信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变更。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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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提货通知书(回执)
NO: 致:
贵单位签发的 号《提货通知书》已经收悉。根据编号为 《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的约定,本公司已办理贵单位签发的以上《提货通知书》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人为 公司。本次提货明细如下表。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单价 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价值 万元或者最低数量为 。
监管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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