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骋望地源施工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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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骋望骊都地源热泵系统

施工分包合同

际高建业有限公司 2010年 12月30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2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5 专用条款 ·······································································28 分包工程的技术要求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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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本分包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于 2010 年12 月30由以下双方签订。

承包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221号博泰大厦7层 分包人: 公司地址:

鉴于承包人与 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承包南京骋望骊都华庭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施工。

鉴于分包人已就本工程地下换热器及地下换热器水平管线工程分包(以下简称“分包工程”)提交了承包人可以接受的投标书,并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分包人已同意按照该合同文件约定,承担分包工程的施工、交付、质量保修并修补任何缺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除非特别指明,双方商议的本合同条款不得超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有理由认为分包人已理解并掌握了该合同约定。 一、合同价款

本合同实行综合单价固定不变,本合同综合单价为从地坪开始计算每完成有效深度1米的地下换热器工作量(单井设计深度要求有效埋管深度为104米)按人民币46元计算(此单价不包括PE管材、管件、双U头、防水套管、分集水器、阀门、法兰片、压力表(管道打压用除外)、温度计、管卡、安装管卡用螺丝、安装阀门用的螺栓、分集水器支架的材料的购置费及与之相关的税费),该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打井工程费用:打井、护壁(如需要)、下管、关卡安装、管道冲洗、下管前及下管后的两次试压、返浆回填(含回填用沙子、水泥、膨润土,回填设备、管道等费用)、泥浆外运、管口保护、打压用管件及其他打井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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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平管敷设工程费用:水平管沟找平、水平管敷设、管沟回填40公分厚的沙子(水平管上下各填20公分的厚度)、PE管冲洗试压、分集水器、阀门、法兰、仪表、设备支架等的安装及系统打压等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税金等;

3、其它费:包括为完成以上工作量所需材料费(承包方供材料除外);材料设备卸车及搬运费用、保管费用、成品保护费;所需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土方外运费、施工垃圾清运费;在该工程施工所需要办理的一切证件手续费用;措施费、交通费、施工人员的各种保险费用、配合系统调试费、保修费等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金额暂定为49.7536万元(暂按104口地下换热器,每口地埋管有效深度104米计算),实际金额以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结算金额为准。

二、工程承包范围

室外地下换热系统打井、下管、返浆回填、试压、泥浆外运等;水平管沟找平、回填(包括沟底铺沙)、打夯、水平管安装敷设、试压;系统保压;集分水器接管安装等;甲供材料及自购材料的保管等室外地下换热系统全部工作。

另外,如分包方现场施工进度满足不了承包方要求,承包方有权根据施工现场分包人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重新划分分包方施工范围,引进其他分包队伍进行施工或者解除本合同,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涉,应无条件接受。 三、 工程结算

上述合同价为暂定价,结算时单价执行合同价款中的综合单价,工程量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

地源系统施工过程中因分包方自身原因造成的PE材料、管件的破坏和损失、材料浪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量在分包人工程结算价款中进行扣除,价格按照承包方实际采购价格为准。

分包人若未按《分包工程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承包人有权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其未完成部分的相关费用,分包人同时要承担因分包人自身施工不符合要求而引起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处罚(倘若发生)。 四、 分包工程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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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第四部分《分包工程的技术要求》。 五、工期

开工日期:2010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以满足施工现场进度要求为主。

六、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按国家相关规范标注、设计图纸要求及《分包工程的技术要求》进行。 七、责任和义务

分包人应保证在各个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要求履行其责任和任务,并以认真积极的态度保质、按期地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不包含因设计产生的缺陷)。

八、承包人保证在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分包合同规定的方式向分包方支

付分包工程款。

九、除非为分包合同的目的,本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分包合

同的内容。

十、本合同书由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签署制订,自双方签字盖章之

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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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10-64475027 传真:010-64475034

分包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第二部分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对于本分包合同通用条款,除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在签定《分包合同协议》前,分包商须首先接受本分包合同通用合同条件。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

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

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主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际高建业有限公司。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

程资格的当事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主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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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

程。

1.8 工程师:指在主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

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主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主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

工管理、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

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主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12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本分包合同条件,由协议书、

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组成。

1.13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

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4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主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

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5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

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6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7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

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

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

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

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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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

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

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4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分包合同条件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如果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守此类指示,承包人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用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 天内并未加以书面确认,分包商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确认承包人的任何口头指示。 2、合同文件

2.1语言: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为汉语。如果

分包合同文件与主合同文件所使用的语言不同,在不同语言文本出现理解分歧时,应根据主合同的“主导语言”对分包合同作出解释和说明。 2.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分包合同由以下内容构成,且互为说明,但在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承包方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方颁发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分包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及其补充条款;

(3)工程往来信函、工程洽商变更以及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它文

件。

(4)分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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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方与分包方签约前的备忘录、会议纪要或协议等议标过程文件; (6)招标文件;

(7)分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8)工程图纸; (9)技术说明;

(10)分包商标价的工程量表及价格构成明细; (11)分包商的其它投标文件

在此声明,最新签署的文件具有优先解释效力,且技术说明和图纸具有同等解释效力。如二者之间出现歧义,则以下列原则解释确认(a)图纸将对数量和位置的正确性负责;(b)技术说明将对质量和工作内容负责;(c)如图纸或技术说明有缺失,则以现有资料和现行规范为准。 3、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主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2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主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工程图纸、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4.1除分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将向分包人免费提供一套

分包工程图纸。如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主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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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分包人在收到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单等任何性

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立即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主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进行了确认,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4.3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根据主合同应由承包人进行深

化设计的,承包人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可以对深化的图纸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主合同

5、分包人对主合同及业主指令中承包人应遵守及履行义务的了解与接受 5.1分包人在其分包工程范围内承担主合同及其发包人指令中发包人要求承包

人应遵守及履行的义务。

5.2承包人同意,除非本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应接受主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

关的所有条款制约。

5.3分包人应避免因其自身行为或疏漏引起或导致承包人不能履行主合同中约

定的承包人承担的任何义务。 6、主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6.1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以及分包合同中另

有规定者外,任何有关主合同中规定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6.2主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承包商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

包合同中分包商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主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主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承包商;

6.3主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承包商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

规定如需送交分包商,均应视为承包商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多滞后2日(主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主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商。

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承包商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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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指令和决定

7.1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7.2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3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仅能从承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人。在承包人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后,决定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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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包人执行任何非承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8、项目经理

8.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

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8.3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

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8.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

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分包项目经理

9.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9.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

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9.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

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9.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和分包项目经

理。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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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承包商,将对发包人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全面控制。

10.1负责与发包人等相关方的联系,组织重大经济谈判,对项目的质量、安全、

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

10.2编制空调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审批分包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负

责分包人施工的进度控制和协调。

10.3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及时向分包人传达相关方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精神。

10.4承包人协助分包人办理在施工现场的各种手续,协助分包人理顺与相关方

的关系。

10.5代表或组织分包人参加现场生产例会,以保证与整体工程要求一致。 10.6审核分包人提报的工作量,及时编制工程进度结算及完工结算,按承包人

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条件规定索要工程进度款,同时按本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分包人。

10.7在分包人工作违反本合同规定时,有权提出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责令停

工退场的命令。 11.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按照承包人及相关方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控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进

度等。无条件服从承包人有关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11.2分包人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7日内向承包人提报进入现场的人员名单,未

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动。分包人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住宿、膳食、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特别是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外来人员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并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规定的培训,凡违反现场规定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方或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的处罚。

11.3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在合同签订前提供施工预算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

案等工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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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根据施工进度要求、施工计划及采购时标提报材料计划。

11.5分包人负责其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防护工作,并不得造成

其他专业工程材料、设备或产品的破坏。

11.6分包人在施工中应及时积累交工验收资料,并随工程进度情况及时提供本

工程所需的各种试验、隐预检记录、施工日志等。

11.7承包人或相关方如有关于CI方面的要求,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必须无条件服

从,且分包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就本工程对外宣传。

11.8分包人如需承包人提供宿舍、食堂、仓储、施工设备等,需书面上报承包

人,费用扣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2、主合同解除

12.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主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

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承包人要求撤离现场。

12.2 因本合同第12.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

款。如本合同第12.1款约定的主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价款。

12.3 在本合同第12.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

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双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与方式进行结算。 13、转包与再分包

13.1 除13.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

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3.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

劳务分包企业。

13.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

担相关连带责任。 四、工期

14、开工与延期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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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

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4.2 因相关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5.进度控制

15.1分包人进场时,应至少提前7日将本方施工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

度计划提交承包人。如相关方另有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分包人应随时做好提报本方施工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准备,以供承包人与相关方协调总体进度。

15.2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承包人对进度的检查、

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16、工期延误

16.1若遇下列情况,经承包人代表确认后,可以相应顺延工期,但同时应以承

包人在同等情况下取得相关方对总体工期顺延同意为前提: a.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或更换主要材料 b.不可抗力

c.承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代表可在收到报告后,协同分包人向相关方报告并答复。

非以上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2非分包人原因的停窝工,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可靠证据及资料,承包人

向相关单位进行索赔,其工期、窝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支付分包人。 17、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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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k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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