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1

更新时间:2023-12-22 00:5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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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420060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事故处理 1F420061 掌握水利工程事故分类与事故报告内容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可以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同时造成人身伤亡。这里主要是指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质量事故。 1.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其中: (1)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5)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表1F420061。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表1F420061 损失情况\\事故类别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 大体积混凝土,金属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 >1000 >3000 特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 >500 ≤3000 >100 ≤1000 >3 ≤6 较大质量事故 >100 ≤500 >30 ≤100 >1 ≤3 一般质量事故 >20 ≤100 >10 ≤30 ≤1 失费(人民币万元)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6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影响工程正常不影响工程正常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使用,但对工程使用,但对工程条件使用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寿命有较大影响 寿命有一定影响 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要条件,事故处理所需时间以及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中,关于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分级是针对事故应急响应行动进行的分级。 大体积砼、金属制作、机电安装3000 500 100 土石方、砼薄壁 1000 100 30 工期 6 3 1 2.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a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 b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c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发现)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有关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以及联络方式。 1F420062 掌握水利工程事故调查的程序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如下: 1. 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2. 事故调查管理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4)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6)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经济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2)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4)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4.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0)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建议; (l0)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6.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1F420063 掌握水利工程事故处理的要求 一、质量事故处理原则(三不放过原则)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 “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 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简称“三不放过原则”), 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质量事故处理职责划分 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其中: 1.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备案。 3. 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4. 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三、事故处理中设计变更的管理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 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事故部位处理完毕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四、质量缺陷的处理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规定,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所谓“质量缺陷”,是指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即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利工程实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 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 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 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1F420064 掌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内容 1.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5点): (建立机构制度+办理监督手续+组织交底验收签证+招投标单位合同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4)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5)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2.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基础工作是完善合同条款,手段是加强合同管理,应当注意以下一些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 (5)材料和设备供应是买卖合同, 1F420065 掌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内容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招标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以及架线作业等。 3.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施工任务。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其施工资质等级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4点):(依据要求施工+不得转包+质量管理体系责任制+移交竣工资料) (1)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3)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4)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1F420066 掌握水利工程建筑材料与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的内容 一、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采购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工程建设中,材料和设备无论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采购,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采购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5点)

产品合格证明+中文标志内容+包装商标+使用说明书线路图+许可认证证书 1.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 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有关保修费用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通常是在相关的设计标准以及设计规范中具体规定。有关水利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如何确定,目前尚缺乏全面具体的文件规定。

三、水利工程质量保修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保修的主要内容是:

1. 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2.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3.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 工程保修期内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负责承担,

其中, 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 由于 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负责承担经济责任; 因材料设备不合格原因,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由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 责任。属于项目法人采购的,由项目法人承担经济责任;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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