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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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住宅配套

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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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 3 4. 总则 ....................................................................................................................................... 6 5. 供配电系统 ........................................................................................................................... 7 6. 小区配电室 ......................................................................................................................... 13 7. 低压配电系统 ....................................................................................................................... 6 8. 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 15 9. 计量装置 ............................................................................................................................. 20 10. 配电室综合环境监控系统 ............................................................................................... 34 11. 配电自动化系统 ............................................................................................................... 39 12. 安全用具配置标准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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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1.1.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的配电系统(以下简称配电系统)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

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1.2. 配电系统中的电气建设范围: 1.2.1. 1.2.2. 1.2.3.

电源点至配电室的电气建设;

配电室内的电气建设:配电室内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屏等电气建设; 配电室至集中表箱的电气建设:由配电室低压出线电缆为始端,多层住宅或别墅一般采

用放射式接至一户一表电缆分支箱,然后出线到单元集中表箱;高层住宅单元接至单元的母线连接箱,通过母线供电至楼层集中电表箱。集中电表箱的出线不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每户的分户配电箱的总进线开关不在工程建设范围内,但是在工程的验收范围内。

1.3. 供电设计和建筑电气设计范围及建筑电气设计提资要求:

建筑电气完成配电室低压柜出线开关后的所有内容,包括电缆T接箱,一户一表部分,及所有末端配电系统。建筑电气须提供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表,变压器建议安装容量,变电所至电缆T接箱,集中表箱的线路通道走向等内容给供电设计方。低压配电系统中的电力土建及电气建设范围则为供电设计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201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2013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0-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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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2326-2008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T 12325-2003 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2-2008 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3-2008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27-2008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60-2013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 50065-2011 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T825-2002 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Q/CSG 10012110kV及以下配电网装备技术导则 Q/CSG 10703配电变压器能效标准及技术经济评价导则 Q/CSG 11624-2008 电气设备装备技术导则 QB/YW1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2006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 GB/T 17468-2008 干式电力变压器 GB 1094.11-2007 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GB/T 10228-2008 3.6kV~40.5kV 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 3906-2006 3.6kV~40.5kV 高压交流负荷开关 GB 3804-2004 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DL/T 404-2007 高压交流高压断路器参数选用导则 DL/T 61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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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5137-2001 /T 448-2000 -2005 -2009 -01-2009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GB 7251-2013 低压抽出式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T 24274-2009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和35kV配网标准设计 V1.0版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2014版)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技术导则(2014版)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 南方电网公司10kV预装式变电站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公司10kV箱式固定式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技术规范

云南电网35kV及以下配电网设备装备技术原则 QG/YW-SC-05-2009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 第39号

一户一表用户侧受电装置技术装备标准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05-25发布

400V用户侧受电装置技术装备标准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05-25发布

35kV及以下用户侧受电装置技术装备标准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05-25发

3. 术语

本技术导则中所用的其他术语、符号、代号和定义与所引用的文件一致: 3.1.

配电室 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变换电压、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的供电设施。一般是将

6~20kV电压变换为0.4kV。

3.2. 3.3.

户表部分开关柜 用于设独立计量户表的住宅和商铺等分配电力的低压开关装置。 公共部分开关柜 用于安装向住宅小区内的公用电力负荷分配电力的低压开关装置。公

用电力负荷一般包括车库、给排水设施、水处理设施、通风排烟设施、电梯、景观照明、公共通道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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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等。

3.4. 物外开。

3.5. 3.6. 3.7. 3.8. 3.9.

建筑物内配电室 位于建筑物内部的配电室。 独立配电室 配电室为一独立建筑物。

室内配电室 附设配电室、独立配电室和建筑物内配电室的总称。 接地 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局部地之间做电连接。 [电力]系统接地 电力系统的一点或多点的功能性接地。

附设配电室 配电室的一面或数面墙与建筑物的墙共用,且配电室的门和通风窗向建筑

3.10. 保护接地 为电气安全,将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

3.11. 雷电保护接地 为雷电保护装置(避雷针、避雷线和避雷器等)向大地泄放雷电流而设的接地。

3.12. 防静电接地 为防止静电对易燃油、天然气贮罐和管道等的危险作用而设的接地。 3.13. 接地极 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如混凝土或焦炭)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

3.14. 接地导体(线) 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线)。

3.15. 接地系统 系统、装置或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 3.16. 接地装置 接地导体(线)和接地极的总和。

3.17. 接地网 接地系统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

3.18. 集中接地装置 为加强对雷电流的散流作用、降低对地电位而敷设的附加接地装置,敷设3 根~5 根垂直接地极。在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则敷设3 根~5 根放射形水平接地极。

3.19. 工频接地电阻 根据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工频交流电流求得的电阻。

3.20. 冲击接地电阻 根据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接地极上对地电压的峰值与电流的峰值之比)。

3.21. 地电位升高 电流经接地装置的接地极流入大地时,接地装置与参考地之间的电位差。 3.22. 接触电位差 接地故障(短路)电流流过接地装置时,大地表面形成分布电位,在地面上到设备水平距离为1.0m 处与设备外壳、架构或墙壁离地面的垂直距离2.0m 处两点间的电位差。

3.23. 最大接触电位差 接地网孔中心对接地网接地极的最大电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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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跨步电位差 接地故障(短路)电流流过接地装置时,地面上水平距离为1.0m 的两点间的电位差。

3.25. 最大跨步电位差 接地网外的地面上水平距离1.0m 处对接地网边缘接地极的最大电位差。

3.26. 转移电位 接地故障(短路)电流流过接地系统时,由一端与接地系统连接的金属导体传递的接地系统对参考地之间的电位。

3.27. 外露可导电部分 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

3.28. 外界可导电部分 非电气装置的,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该电位通常为局部电位。

3.29. 中性导体 电气上与中性点连接并能用于配电的导体。 3.30. 保护导体 为了安全目的设置的导体。

3.31. 保护中性导体(PEN) 具有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两种功能的导体。 3.32. 等电位联结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间的电连接。

3.33. 等电位联结系统(EBS) 为实现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等电位联结而将这些部分相互连接。 3.34. 保护总等电位联结系统 (PEBS) 用于保护的等电位联结系统。

3.35. 配电自动化系统 配电自动化系统是应用现代电子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将配电网实时信息、离线信息、用户信息、电网结构参数、地理信息进行安全集成,构成完整的自动化及管理系统,实现配电网正常运行及事故情况下的监测、保护、控制和配电管理。它是配电自动化与配电管理集成为一体的系统。

3.36. 配电主站 配电主站是整个配电自动化系统的监控、管理中心。

3.37. 配电子站 配电子站或称配电自动化系统中压监控单元,是为分布主站功能、优化信息传输及系统结构层次、方便通信系统组网而设置的中间层,实现所辖范围内的信息汇集、处理以及故障处理、通信监视等功能。

3.38. 配电远方终端 配电远方终端是用于中低压电网的各种远方监测、控制单元的总称。包括配电开关监控终端FTU、配电变压器监测终端TTU、开闭所、公用及用户配电所的监控终端DTU等。

3.39. 供电方案 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供电方案包括: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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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径、跨越、客户进线方式、客户受(送)电装置容量、主接线、继电保护方式、电能计量方式、运行方式、调度通信等内容。

3.40. 供电方式 电力供应的方法与形式。供电方式包括供电电源的参数,如频率、相数、电压,供电电源的地点、数量、受电装置位置、容量、进线方式、主接线及运行方式,供用电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供电时间的时限等。

3.41. 配置系数 配置系数是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数值。如:住宅小区的配置系数的计算方法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与住宅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3.42. 双电源 由两个独立的供电线路向一个用电负荷实施的供电。这两条线路是由两个电源供电,即由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一个具有多回电源供电、有多台变压器运行的变电站中的两段母线分别提供的电源,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时,不会导致另一电源同时损坏。

3.43. 双回路 由一个独立的供电电源以两回线路向一个用电负荷实施的供电,即两条线路是由变电站同段母线供电。双回路供电不能等同于双电源。

3.44. 保安负荷 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最小电功率为保安负荷。 3.45. 应急电源 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保证对保安负荷连续供电的电源。应急电源必须是与其他电源无联系而能独立存在的电源;或与其他电源有较弱联系,当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时,不会导致另一个电源同时损坏的电源。应急电源与其它电源之间必须设置可靠的机械式或电气式联锁装置。

3.46. 电能计量方式 根据计量电能的不同对象,以及确定的供电方式,确定电能计量点及电能计量装置的种类、结构及接线等的方法。

3.47. 电能质量 供应到客户受电端的电能品质的优劣程度。通常以电压允许偏差、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频率允许偏差等指标来衡量。

3.48. 谐波源 向公用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用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如:电气机车、电弧炉、整流器、逆变器、变频器、相控的调速和调压装置、弧焊机、感应加热设备、气体放电灯以及有磁饱和现象的机电设备。

4.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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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为提高云南省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质量,建设安全可靠、运行灵活、信息畅通、技

术先进、经济高效的配电网,满足云南省新建住宅项目用电的需求,制定本技术导则。

4.2.

为规范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设计、施工、监理管理

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了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的项目管理行为,明确相关项目供电管理部门涉及工程管理阶段的职责和工作关系,保证工程建设规范有序的进行制定本技术导则。

4.3.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云南省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的设计,扩建或改造住宅项目供电设

施建设的设计可参照执行。

4.4.

云南省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积极稳妥地采用新技

术、新材料、新工艺。

4.5.

云南省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应积极采用节能、降耗、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先进

技术和产品。

4.6.

云南省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的设计除应执行本技术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

企业现行有关标准有关的规定。

5. 供配电系统

5.1. 负荷分级原则及供电要求

5.1.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可将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的负荷等级按表5.1.1

分为一、二、三级。

5.1.1.1. 一级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负荷:

直接引发人身伤亡。

发生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 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例如:重大设备损坏且难以修复、重大产品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生产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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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二级负荷

a) 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环境污染者。 b) 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者。 c) 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d) 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5.1.1.3. 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电力负荷。

表5.1.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负荷分级表 类 别 用电设备(或场所)名称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负荷等级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泵、生活水泵 一级负荷 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住宅建筑 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二级负荷 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三级负荷 注:本条规定不包括居住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负荷,其负荷分级参照《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执行。 5.1.2.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一类高层、二类高层、低层住宅建筑供电

电源的配置规定。 5.1.2.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由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个电源供电,应采

用全供全备方式,客户应自备应急电源保障保安负荷用电。 5.1.2.2.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应由具有两回及以上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不同母线分别提供的

电源供电。应采取全供全备方式,客户应自备应急电源保障保安负荷用电。 5.1.2.3.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应由同一变电站内两段不同母线分别提供的电源供电,应采取全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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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备方式,客户应自备应急电源保障保安负荷用电。二级负荷不大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10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客户应自备应急电源保障保安负荷用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路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引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当配网线路具备100%转供电能力时,亦可采取单电源供电方式;同时,客户应自备应急电源保障保安负荷用电。 5.1.2.4. 供电。 5.1.3.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一般原则

低层住宅建筑:根据客户供电可靠性要求选择与之相对应的供电方式,一般采用单电源

a)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必须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b)启动时间满足安全要求。

c)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5.1.4.

自备应急电源的种类

a)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b)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c)UPS不间断供应电源(或其它新型电源)。 d)蓄电池。 e)干电池。

f)其它新型自备应急电源技术设备 5.1.5.

自备应急电源的选择

a)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秒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b)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线电路。

c)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5.1.6.

自备应急电源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由用户自行完成。

5.2. 电能质量及电压选择 5.2.1.

小区配电室供电采用10kV电压供电。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受电变压器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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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供电。小区配套的商场(超市)、会所、幼儿园及学校等采用独立回路供电,按照电价类别独立安装电表计费,用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应单独设置专变供电。 5.2.2.

用电单位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0~+7%; b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4%、一4%; 5.2.3.

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b 应降低系统阻抗; c 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d 应使三相负荷相对平衡。 5.2.4.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220V或380V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应使三相负荷相对平衡;

b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50A或10kW时,应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50A或10kW时,应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 5.2.5.

应采取抑制措施,将用电单位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在规定范围内。

5.3. 供电方案 5.3.1.

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计供电方案供配电设施的设计以供电企业正式答复的供电方

案作为设计依据。 5.3.2.

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计供电方案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

建设技术导则相关要求。

5.4. 负荷计算原则 5.4.1.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应按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最新规定及客户需求进行计算。

表5.4.1新建住宅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居民用户类型 用电功率 供电方式 备注 10

户建筑面积户建筑面积S<90 m2 户建筑面积户建筑面积90 m2≤S<120 m2 户建筑面积户建筑面积120 m2≤S<150 m2 户建筑面积户建筑面积S≥150 m2 4kW 6kW 单相供电 单相供电 8kW 单相供电 10kW 单相供电 注:本标准取自《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第39号》文件,若地方负荷配置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地方标准执行,高于上述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5.4.2.

对于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5.4.3.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 时,应全部按

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5.4.4.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住宅需要系数可取下表:

表5.4.4 住宅需要系数

单相配电计算时 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3 4 6 8 10 12 14 16 18 21 按三相配电计算时 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9 12 18 24 30 36 42 48 54 63 通用值 1 0.95 0.75 0.66 0.58 0.5 0.48 0.47 0.45 0.43 需要系数 推荐值 1 0.95 0.8 0.7 0.65 0.6 0.55 0.55 0.5 0.45 11

24 25~100 125~200 260~300 72 75~300 375~600 780~900 0.43 0.4 0.33 0.26 0.45 0.45 0.35 0.3 注:1、表中通用值系目前采用的住宅需要系数值,推荐值是为计算方便而提出,仅供参考。

2、住宅的公用照明及公用电力负荷需要系数,一般可参照建筑电气设计中数据选取。

5.5. 无功补偿 5.5.1. 5.5.1.1. 功率因数。

5.5.1.2. 无功补偿应采用分区和就地补偿与集中补偿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动态补偿方式。 5.5.1.3.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大于或等于100kVA 时,应配置无功补偿装置。 5.5.1.4.

10kV及以下无功补偿应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变压器的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可按一般规定

应采用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等措施,减少线路感抗以提高用户的自然

变压器最大负载率为75%,负荷自然功率因数为0.85考虑,补偿到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标,应符合相关供电局的规定。当不具备计算条件时,应按配电变压器容量的20%-40%进行配置。

5.5.1.5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b 适当减少分组数量和加大分组容量; c 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d 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5.5.2.

电容器

(1)电容器应满足高海拔地区要求。应采用自愈式电容器。 (2)装设于屋内的电容器,应选用难燃介质的电容器。 (3)电容器额定电压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电容器接入电网处的运行电压进行计算。 b电容器应能承受1.1倍工频过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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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投切装置

(1)并联电容器装置应具备根据功率因数可自动分组投切的功能,采用可控硅或晶闸管投切方式。 (2)并联电容器装置严禁设置自动重合闸。 5.5.4.

其他规定

(1)保护装置: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应有短路保护、过电压保护、失压保护、谐波超值保护。 (2)控制回路、信号回路和测量仪表:并联电容器装置,应具有电容器投入和切除的信号,具有电流表、电压表及功率因数表。

(3)通风:并联电容器成套装置需要装设风扇等排风设备。 5.5.5. 功能。 5.5.6. 5.5.7.

无功自动补偿应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应满足电压调整率的要求。 补偿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电抗率取值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

(1)仅用于限制浪涌时,电抗率取0.1%~1.0%。

(2)用于抑制谐波时,为防止谐波放大,并考虑到住宅的负荷特性,电抗率取5.0%。

6. 小区配电室

6.1. 所址选择 6.1.1.

配电室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

(1)接近负荷中心。

(2)具有高压进线和低压出线通道。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运输、装卸及搬运方便,具有满足最大设备搬运的永久性通道。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应设在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8)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 (9)应避开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等位置。

13

(10)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地下不应有其他管道或埋藏物。

(11) 当配电室设在住宅建筑内时,不应设在住宅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抬高配电室地面标高,使配电室室内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小于100mm。

(12)不宜设在对防电磁干扰有较高要求的设备机房的正上方、正下方或与其贴邻的场所,当需要设置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防电磁干扰的措施。 (13)配电室设应优先设置为地上配电室。

(14) 当配电室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电室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电室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6.1.2.

低压配电线路的供电半径(配电室至客户电表的电气距离)应满足:市中心区、繁华地

段不大于150m,其他地区不大于250m,供电半径应满足电压降小于额定电压的±4%。超过时应有相应措施解决供电质量问题。 6.1.3.

配电室宜单独设置,没有条件时可与建筑相结合。配电室宜设置在地面以上,如受条件

所限,可设置在地下,但必须做到:如果有二层以上的地下室时,配电室不应设置在最底层;配电室地面高度应比配电室外地面高0.1m以上,且地下层内应有排水设施。 6.1.4.

配电室净空高度(主梁底距地)最小不应小于3.4m,且应考虑现场电缆敷设方式、电缆进

出线形式、开关柜及变压器设备情况等,应能满足安全距离。其荷载要求须满足国标及南方电网企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6.1.5.

配电室内应设置送排风专用轴流通风机,送风机安装高度距地面400mm,排风机安装孔

顶齐梁底。风机内侧配防虫网,外侧加装防火风口。送风机处的防火阀长期开着通风,着火时才自动关闭,起火灾关断作用,烟感超过70度时阀门关闭。排风机处的防火阀,长期开着通风,着火时才自动关闭, 烟气温度超过280度时自动熔断关闭。 6.1.6. 设置。

配电室应按“小容量,多布点”的原则,在满足电压质量和可靠性的条件下,应因地制宜

6.2. 配电变压器的选择

6.2.1. 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10型及以上

节能型变压器。

14

6.2.2.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应大于85%。 6.2.3. 变压器的接线应选用D,yn11型。

6.2.4.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

6.2.5. 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应大于1250kVA。箱式配

电站内单台容量不应大于800kVA。

6.2.6.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配电室,当其中任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

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6.2.7. 变压器满足2000m海拔高原特性。 6.2.8. 变压器主要技术参数 6.2.9. 变压器主要参数见表6.1。

表6.1变压器主要技术参数

名称 额定容量 电压比 接线组别 冷却方式 调压方式 绕组绝缘耐热级别 技术参数 ≤1250 kVA 10.5(10)±2×2.5%/0.4kV D,Ynll 强迫风冷或自冷 无励磁调压 F、H 级 6.2.10. 在采用预装式变电站比常规变电站更合理的低密度住宅区内可采用预装式变电站

(不含地埋变)。

(1)预装式变电站中采用的配电变压器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南方电网公司10kV预装式变电站技术规范》的要求。

(2)预装式变电站应选择紧凑型、全封闭、全密封、全绝缘结构。外壳应满足正常户外使用条件,选择不锈钢或防腐外壳材料。箱体内应有安全可靠地防护性能,防护等级不低于GB 4208中IP33要求。 (3)高压配电装置应选用10kV箱式固定式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其技术参数应满足《南方电网公司10kV箱式固定式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技术规范》

(4)低压配电装置所选的电气产品,其技术性能应满足有关的国家标准,并且是通过国家3C认证的定型成套产品。

15

(5)预装式变电站的接地系统应符合GB/T 50065的要求。 (6)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大于800kVA 。

6.2.11. 配电变压器应配置配变监测终端。

6.3. 开关设备选型 6.3.1. 10kV开关柜 6.3.1.1.

选型原则及技术要求

1)开关柜内的电气设备应选用无油化的产品。

2)开关柜应满足“五防、全工况、海拔2000m”的要求。

3)中压开关柜的型式,应根据负荷及使用环境,采用固定式开关柜或移开(中置)式开关柜。开关柜应为柜前操作、柜后维护。

4) 开关柜应配置电动和手动操作机构。

5) 开关柜应配置加热器和带电指示器,并应能提供二次核相功能。 6)开关柜应根据需要装设接地开关。接地开关应加装机械闭锁装置。 7)断路器开关柜宜选用真空断路器。断路器宜配弹簧操作机构。 8)负荷开关柜宜选用小型化负荷开关。

9) 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柜的负荷开关应采用三工位开关。 10) 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柜应配置电缆故障指示器。 11) SF6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应带气体压力计。

12) 10kV封闭母线桥外壳应有防涡流措施或采用非导磁材料。

13) 10kV开关柜中一次设备应能满足配电自动化的技术要求。如通讯、测控、遥信、远控、开关量接口等。具体可参见本规范第11节“配电自动化系统”。 6.3.1.2.

主要技术参数

1) 断路器开关柜主要参数见表6.2。

表6.2 断路器开关柜主要技术参数表

名称 额定电压 额定频率 技术参数 12kV 50Hz 16

额定电流 额定短路开断电流 额定短路关合电流 额定动稳定电流 额定热稳定电流(4s) 额定绝缘水平 对地、相间 雷电冲击耐受电压 断口间 对地、相间 一分钟工频耐压 断口间 二次回路一分钟工频耐压 外壳防护等级 不同相的导体之间的空气净距、导体至接地之间的630A/1250A 25kA 63kA 63kA 25kA 75kV(峰值) 85kV(峰值) 42kV(有效值) 48kV(有效值) 2kV IP4X 不小于125mm,若采用复合绝缘应不小于60mm,且应由厂家提供凝露试验报告(应按实际海拔空气净距 进行修正) 2) 负荷开关柜主要参数见表6.3

表6.3 负荷开关柜(含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柜)主要技术参数表

技术参数 名称 负荷开关 额定电压 额定频率 额定电流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有效值(kA/s) 额定峰值耐受电流(kA) 额定闭环开断电流(A) 额定有功负载开断电流(A) 额定转移电流 (A) 接地故障电流(A) 12kV 50Hz 630A 20 /3 50 630 630 - 95 负荷开关-熔断器组 12kV 50Hz 200A 20 /3 50 200 200 ≥1750 17

熔断器预期短路开断电流有效值(kA) 接地开关2S短时耐受电流(kA) 额定短路电流关合次数 操作机构 二次回路一分钟工频耐压 外壳防护等级 6.3.2. 低压开关柜 6.3.2.1.

选型原则及技术要求

17.4 ≥20 手动/电动 2kV ≥20 IP67(SF6气箱);IP40(外壳) (1)宜采用外形紧凑可节省占地面积的开关柜。各功能室固定分隔,开关元件插拔式安装。开关柜应为柜前操作、柜后维护。

(2)开关柜应满足海拔2000m的要求。 6.3.2.2.

低压开关柜主要参数见表6.4

表6.4低压开关柜主要技术参数表

名称 额定电压 额定频率 额定电流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有效值(kA/s) 额定峰值耐受电流(kA) 工频耐压 (kV) 冲击耐受电压(kV) 外壳防护等级 降容系数 6.3.2.3.

低压断路器选型原则及技术要求

技术参数 660V 50Hz 与变压器容量相匹配 主母线80/3,支母线50/3 主母线176,支母线105 2.5 8.0 IP40 0.8 (1)应根据实际使用环境条件及具体要求选择低压断路器脱扣形式,现使用的低压断路器脱扣形式主要有磁脱扣、热磁脱扣和电子脱扣形式。不同脱扣形式的性能及应用区别如表6.5:

表6.5 低压断路器脱扣形式 低压断路器脱扣形式的性能及应用区别 18

脱扣形式 原理 短路电流在电磁保护 灵敏性及优缺点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只需要短路保护线圈上产生电磁磁脱扣 力推动衔铁机构脱扣 用于速断保护 动作误差较大,一般不可不需要过流保护的配电回调节,只能实现短路保护 路 动作误差较大,一般可机过电流使双金属热磁脱扣 片发热变形推动脱扣传动机构 用于速断及过流保护 械调节,但调节幅度小,适用于电流不是很大(一般误差大,灵敏度不高,但成本低,可靠性较高,不受外部电源影响 ≤250A),对于过电流保护不是要求很敏感的回路 用电子元件构成的电路,检测主电电子脱扣 路电流,由电子芯片驱动继电器推动脱扣机构

用于速断及过流保护,可提供三段甚至四断保护 灵敏度高,动作值较精适用于对动作电流精度要确,整定方便,但成本高,求高,要求整定方便的回某些产品可靠性较低,易路,或者电流较大(一般≥受外部电源影响,对一些400A)的回路 非过流热效应反应迟钝 (2)低压进线断路器选用智能型,带RS485接口,可上传相关电力参数,并应能实现四段保护,即过载长延时保护,短路短延时保护,短路瞬时动作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保护定值的整定应考虑保护电器的选择性。

a)过载长延时保护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Ic?Iset1?Iz式中

和I2?1.45Iz

Ic――线路计算电流

――断路器长延时脱扣整定电流

Iset1I2――断路器约定可靠动作电流,由断路器厂家确定给出,一般为1.3Iset1 Iz――导体持续载流量

如果断路器约定动作电流已经确定为

1.3Iset1,则只需满足Ic?Iset1?Iz即满足要求。

19

对于可调式的过载长延时脱扣整定值一般为

0.7~1In(式中In――断路器额定电流)

b)短路短延时的整定时间一般为0.1,0.4,0.6,0.8s,可根据实际选择性需要确定。其整定时间要比下一级大一个级量,时间级差不小于0.1~0.2s。对于可调式的短路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一般为

3~6In(其中,

In?2500A)3~10In(其中,In?2500A)

,或。

c)短路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配电线路保护时一般为

3~10In,电动机保护时一般为8~15In。

d)低压进线断路器接地故障保护一般采用零序电流保护。配电干线零序电流通常不超过计算电流的20%-50%,零序电流保护整定值

Iset0可整定在断路器长延时脱扣电流整定值

Iset1的50%~60%为宜。

(3)低压断路器电流定值可调,分断能力按额定运行短路电流选择。

(4)低压出线断路器,非消防负荷宜选用电子式脱扣断路器,具有过负荷及短路保护。消防负荷应选用磁式脱扣断路器,仅带短路保护。

(5)低压出线断路器额定电流小于或等于630A用塑壳断路器,安装方式为插拔式安装,大于630A用框架断路器式,安装方式为框架式安装。

(6)馈线开关不得使用失压脱扣装置(电子式脱扣器中的失压脱扣功能应可靠退出)。

6.3.3. 10kV架空线T接电缆下线时,T接点应加装智能快速型断路器。

6.4. 主接线方式

6.4.1. 居住区的高压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低压配电电压采用220/380V。

6.4.2. 10kV系统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变压器低压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

多于三级。

6.4.3. 居住区高压供电线路(电缆)设计应满足居住区终期规划要求,避免重复建设。配电变

压器配置可视居住区负荷发展分步到位,初期建设时,应至少配置两台变压器。

6.4.4. 配电室10kV 及0.4kV 的母线主接线方式:

(1)最高负荷等级为一级的居民住宅:10kV电压等级配电站内的高、低压配电系统均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各段母线间宜设联络断路器,可手动或自动(高压宜为自动,低压宜为手动)分、合闸。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2)居民住宅项目同时只存在二级、三级负荷设备时,配电站内的高、低压配电系统采用单母线接线,两路电源一路供电,一用一备。

20

(3)居民住宅项目三级负荷配电站内的高、低压配电系统采用单母线接线,两路电源一路供电,一用一备。

最高负荷等级为一级的配电室,宜采用10kV单母线分段的形式供电,如下图:

21

1

最高负荷等级为二级的配电室,可以采用10kV单母线的形式供电,如下图:

1

三台变压器可采用如下接线形式,如下图:

1

10kV中心开闭所可采用如下接线形式:

2

若园区只有2个配电室,可以考虑使用如下接线形式:

3

6.4.5. 居住区配电室由区内开闭所出线供电,可采用放射式、环网式或二者相结合的供电方式。 6.4.6.

10kV侧两回进线互为备用,不允许出现高压侧合环运行方式。当10kV进线采用双电源

切换装置时,双电源切换装置应能实现自投自复功能,并满足切换时间不大于1.5s的要求,并应有可靠的电气及机械闭锁。当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且每一路10kV电源均满足100%负荷要求时,宜在10kV电源进线断路器柜及母线联络断路器柜配置自适应式备自投装置,且两路电源不允许并列运行,即任何时候两进线断路器和分段断路器只允许两台同时运行,三台断路器之间的必须具有可靠电气闭锁关系。

6.4.7. 配电室10kV 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6.4.8. 10kV配电室的母线提升柜应装设负荷开关。

6.4.9. 10kV配电室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配置按表6.4.10相关要求执行。 表6.4.10 配电室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配置 被保护设备名称 保护配置 高压侧采用熔断器式负荷开关环网干式<1000kVA 10/0.4kV配电变压器 高压侧采用断路器柜、配置速断、过干式≥1000kVA 流、过负荷、温度保护。 —— 柜,用限流熔断器作为速断和过流、—— 过负荷保护。 —— 自动装置 —— 1、宜采用三相、两段式电流保护,视1、具有双电源的配电装线路长度、重要性及选择性要求设置瞬时或延时速断,保护装在电源侧,置,进线侧应设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在工作电源断远后备方式,配用自动重合闸装置; 开后,备用电源动作投入,2、环网线路宜开环运行,平行线路不10kV配电线路 宜并列运行; 3、对于经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单回线路应配置两段式零序电流保护; 4、可能时常出现过负荷的电缆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且只能动作一次,但在后一级设备发生短路、过负荷、接地等保护动作、电压互感器的熔断器熔断时应闭锁不动作; 2、对多路电源供电的系统,电源进线侧应设置闭5、对单相接地短路,在变电站母线上,锁装置,防止不同电源并1

应装设单相接地监视装置。 列。 配置短路过负荷、接地保护,合计保护应具有选择性。空气断路器或熔断0.4 kV配电线路 器的长延时动作电流应大于线路的计算负荷电流,小于工作环境下配电线路的长期允许载流量。 注:1..零序电流构成方式:电缆线路或经电缆引出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零序电流互感器;对单相接地电流较大的架空线路,可采用三相电流互感器组成的零序电流过滤器;2.有效接地系统,保护装置宜采用三相配置。

6.4.10.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应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6.4.11. 居住区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低压主干线宜采

用电缆,并根据规划一次建成,避免重复建设。

6.4.12. 0.4kV配电装置,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6.4.13. 为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应设置专用回路。 6.4.14. 10kV电缆须满足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热稳定校验。

6.5. 配电室形式、布置及相关要求

6.5.1.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耐火

类电缆。

6.5.2. 电压为10kV和0.4kV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相应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0.4kV的

配电装置,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6.5.3. 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6.5.3 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m)

变压器容量(kVA) 变压器外廓与后壁、侧壁净距 变压器外廓与门净距 100~1000 600 800 1250及以上 800 1000 注:表中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的成套产品。

2

6.5.4. 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6.5.4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最小净距(m)

变压器容量(kVA) 100~1000 项目 变压器侧面具有IP2X防护等级及以上的金属外壳 变压器侧面具有IP3X防护等级及以上的金属外壳 考虑变压器外壳之间有一台变压器拉出防护外壳 A A B① 0.6 可贴邻布置 变压器宽度 B+0.6 考虑变压器外壳之间有一台变压器拉出防护外壳 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防护等级金属外壳与后壁、铡壁净距 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防护等级金属外壳与门净距 0.8 1.0 B 0.6 0.8 1.0 0.8 可贴邻布置 变压器宽度 B+0.6 1.2 1250 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时,其B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加变压器宽度b之和再加0.3m。 附图:

6.5.5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周围设备安全,并应满足在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

3

b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并应考虑电缆或架空线进出线方便; c 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和电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d 配电装置间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 6.5.6 10kV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6.5.6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净宽(m)

开关柜布置方式 单排布置 双排面对面布置 一双排背对背布置 柜后维护通道 0.8 0.8 1.0 柜前操作通道 1.5 2.0 1.5 单车长度+1.2 双车长度+0.9 单车长度+1.2 注:1、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6.5.7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0.8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6m。

6.5.8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电网的标称电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热稳定要求。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其极限通断能力应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

6.5.9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的方便。

6.5.10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6.5.11成排布置的低压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6.5.11 配电屏前后的通道净宽(m)

布置方式 单排布置 装置种类 固定式 抽屉式 屏前 1.5 1.8 屏后 1.0 1.0 0.8 双排对面布置 屏前 2.0 2.3 2.0 屏后 1.0 1.0 0.8 双排背对背布置 屏前 1.5 1.8 - 屏后 1.5 1.0 - 控制屏(柜) 1.5 注:1、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2、各种布置方式,屏端通道不应小于1m。

4

6.5.12针对小区内非“一户一表”计量的用电(如:水泵、电梯、消防及庭院照明、楼道内应急照明、手动开关控制的楼道灯、防盗系统等用电负荷),应设专用公共部分总表计量。

6.6. 对土建,门窗,给水排水及防漏水浸水、通风等的要求

6.6.1. 对土建.门窗的要求: 6.6.1.1.

配电室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配电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b 配电室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c 配电室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d 配电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e 配电室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6.1.2配电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6.6.1.3配电室门的规格:

(1)主要设备运输通道门最小尺寸:宽度为1.8m,高度为2.4m; (2)人员运行维护和逃生通道门最小尺寸:宽度为0.9m,高度为2.1m。

6.6.1.4当配电室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应设有运输通道。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其吊装孔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6.6.1.5当配电室与上、下或贴邻的商铺、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电室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6.6.1.6 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

6.5.1.7 配电室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含有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6.6.1.8配电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屋内的设施。

6.6.1.9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6.6.2. 对给水排水及防漏水浸水、通风的要求:

5

6.6.2.1考虑到地下层配电室的防水要求,地下层配电室内须设置漏水检测装置,配置智能

环境监控的配电室,漏水检测装置应接入整个配电室的智能环境监控系统中。

6.6.2.2 进出地下层配电室10kV线路及0.4kV出线管路均不应直接进入配电室内。 6.6.2.3 进出地下层的电力管路须由开发单位按建筑电气专业预留,并作好管壁外的防水。0.4kV出线管路待电缆敷设后,由开发单位进行管内防水封堵。

6.6.2.4 10kV线路的管路内防水由供电工程完成,须在进入建筑地下层的最后一个工井内出线端做管内防水封堵,同时在地下层的出线端也做管内防水封堵。做到两面管内封堵。 6.6.2.5 配电室的防水门槛的高度,应以配电室室内地坪高度为参照高度,在此高度上确定0.3m防水门槛。

6.6.2.6 配电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6.6.2.7 装有六氟化硫(SF6)设备的配电装置的房间,其排风系统应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6.6.2.8 由小区生活用水引一路水源至配电室外,配水表、水龙头及水池,废水就近排入地下室内的集水井。

6.7. 小区配电室建设范围及责权关系 6.7.1. 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室主体建筑:

(1)附设式配电室,配电室建筑主体、相关墙体,门洞,窗洞,预留孔洞等由开发单位按国家相关规范完成建设,且需满足相关供电局相关验收要求。

(2)独立式配电室,配电室建筑主体、相关墙体,门洞,窗洞,预留孔洞等为供电工程建设范围。

6.7.2. 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室门,窗,电气设备,设备基础,照明,接地,环境监控设备及和供

电运行有关的设施为供电工程建设范围。

6.7.3. 新建住宅小区变配电建设范围即为供电工程后期维护范围。

7. 低压配电系统

7.1. 建设范围 7.1.1.

低压配电系统的建设范围包含配电室出线至负荷接入点之间的线路设施、电缆分支箱、

计量表箱,以及相关土建工程。负荷接入点具体为:

(1) “一户一表”用电负荷,计量表箱出线开关。出线开关后由开发单位建设。 (2) 公建设施用电负荷,电缆分支箱出线开关。出线开关后由开发单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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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线路通道的空间位置由开发单位提供,电缆分支箱、计量表箱的安装位置由开发单位提

供。当利用建筑物金属构件作为接地装置时,电缆桥架、电缆分支箱、计量表箱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点由开发单位按电气施工要求引出。 7.1.3.

当线路通道必须穿越各种墙、板等建筑体时,由开发单位负责建筑体上的所有开孔,并

按须采取加固措施确保结构安全。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的工程实施方负责提出开孔尺寸及定位尺寸,并负责开孔处的防火、防水封堵。 7.1.4.

采用保护管进出建筑物时,由开发单位负责预埋保护管。保护管数量应按每条电缆穿一

根管满足电缆数量并备用1~2管。保护管内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并不应小于100mm。室外管口应留在散水坡及排水沟外并宜距建筑物外墙3~5m。室内管口应留在所须穿越的墙、板等建筑体外并突出墙、板面300mm。 7.1.5.

应急电源系统的装置用房、电源、配电柜、进出线电缆等均由开发单位建设。

7.2. 基础资料 7.2.1.

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应提供正确、有效的基础资料,包括:

7.2.1.1总平面施工图及综合管线施工图。综合管线施工图中须明确高低压电缆通道。另单独提供具有经济技术指标并盖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审核专用章”的总平面图蓝图。 7.2.1.2地下室及地上单体建筑物建筑专业施工图。 7.2.1.3预留配电室所在建筑物结构专业施工图。

7.2.1.4地下室及地上单体建筑物电气专业(强电)施工图。相关电气施工图中须明确高低压电缆通道及其进出建筑物的留孔(管)位置、配电室位置、计量表箱的安装位置。 7.2.1.5低压用电负荷资料:

(1)住宅、商铺及其它独立产权户的用电负荷需求。参见表7.1《住宅及商铺负荷需求统计表》; (2)公建设施负荷需求。包括负荷(回路)名称、配电箱编号、配电箱总进线开关类型及规格、电缆型号规格、计算电流、负荷分级、是否消防负荷等。参见表7.2《公建设施负荷需求统计表》。 7.2.2.

提供资料的形式:设计图为光盘电子版 ,统计表为加盖开发方公章的纸质版。

7.3. 供电要求

7.3.1.

住宅小区低压供电按负荷分级原则供电。

7.3.1.1一级负荷应由市电两路电源供电。 7.3.1.2二级负荷宜由市电两路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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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三级负荷由市电单电源供电。

7.3.1.4对于消防设施、生活水泵、客梯、安防系统、值班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等用电负荷(视具体项目以工程设计通知书规定的范围为准),除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外,还应按其计算负荷的120%配备应急电源。应急电源按末端切换设置。应急电源禁止与市电并网运行和向市电网倒送电。 7.3.2. 7.3.3. 7.3.4.

低压系统的接地制式当采用TN制式时,从配电室应以TN-C制式馈出。 消防用电设备应从配电室起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高层建筑的消防配电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回路。

7.4. 功率因数 7.4.1.

住宅项目建设方提出的照明负荷的自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动力负荷的自然功率因

数不应低于0.8; 7.4.2.

住宅项目建设方提出的单回路负荷≥100kW的用电设备(设备组)自然功率因数不应低

于0.85,否则应在设备安装处就地补偿。

7.5. 谐波限制

低压配电系统中,注入负荷接入点的谐波电流不应超过现行《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14549规定的允许值,所需谐波治理措施由开发单位在谐波源处实施 。

7.6. 接线方式 7.6.1.

住宅供电的接线方式如下:

7.6.1.1 集中表箱在电气竖井内分层设置时,宜采用封闭母线或其他成熟可靠的干线型式以树干式供电到表箱。母线插接箱内须设置带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的断路器。

7.6.1.2 集中表箱在地下室或一层等平面上设置时,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到表箱。

7.6.1.3当不超过三台的表箱并排安装在同一位置,且电缆可在表箱内经母排过渡连接时,可采用链式供电。但表箱之间的跨接电缆故障应受到上一级开关的有效保护。 7.6.2.

商铺供电的接线方式如下:

7.6.2.1 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到表箱。当可与住宅表箱共用干线时,可采用同一干线以树干式供电到表箱。母线插接箱内须设置带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的断路器。

7.6.2.2 当不超过三台的表箱并排安装在同一位置,且电缆可在表箱内经母排过渡连接时,可采用链式供电。但表箱之间的跨接电缆故障应受到上一级开关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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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社区服务类用房供电的接线方式如下:

7.6.3.1 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到表箱。

7.6.3.2当不超过三台的表箱并排安装在同一位置,且电缆可在表箱内经母排过渡连接时,可采用链式供电。但表箱之间的跨接电缆故障应受到上一级开关的有效保护。 7.6.4.

公建设施供电的接线方式如下:

从开关柜到电缆分支箱采用放射式供电。 7.6.5.

市电电源与应急电源接线应符合下列方式:

7.6.5.1由开发单位自建的应急电源配电屏设置总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从配电室以一路干线供电至总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的上端,应急电源也供电至总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的上端,切换后接应急母线。从配电室的另一段母线供至电缆分支箱,从电缆分支箱及应急母线各出一路形成双电源供电。见附图7.6.5-1。

7.6.6. 7.7. 7.7.1.

除规定应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的负荷外,其他用电负荷禁止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低压电气设备 基本原则

7.7.1.1电气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必须严格遵循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选择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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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2使用的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授权的法定检测机构(认可)或国际权威检测机构的型式试验和质量检测。

7.7.1.3电气设备选型须充分考虑防火、防爆、防污染、节能及小型化等要求。 7.7.1.4国家需要进行3C认证的配电设备必须具有国家3C认证证书。 7.7.2.

电缆分支箱

7.7.2.1 安装在室外的电缆分支箱应选用户外型产品,要求外箱体采用1.5mm厚不锈钢板制作,支架经镀锌处理,具有防小动物进入措施、具有散热措施并满足电气元件按额定参数运行。外壳防护等级为IP44。电气设备防电击类别为Ⅰ类。

7.7.2.2安装在室内的电缆分支箱应选用户内型产品,要求外箱体采用1.5mm冷轧钢板制作,具有防腐措施、具有防小动物进入措施、具有散热措施并满足电气元件按额定参数运行。户外用箱体防护等级需达IP44,户内用箱体防护等级需达IP34。电气设备防电击类别为Ⅰ类。

7.7.2.3 公建电缆分支箱,进线区与出线区应分隔开以区分运行管理范围,进线区单独设置内门并采用磁性密码锁,箱体设外门采用通开锁。

7.7.2.4 一户一表用电电缆分支箱,只设置外门并配磁性密码锁。

7.7.2.5 电缆分支箱须设置进、出线开关,进线开关宜采用具有可见断点的负荷开关,非消防回路出线开关宜优先选用配电子脱扣器的断路器并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但消防回路的出线开关只设置短路保护。

7.7.2.6电缆分支箱的出线回路数不应大于10回。

7.7.2.7电缆分支箱内母排应采用硬母排,主母排载流量不应小于进线开关额定电流,分支母排载流量不应小于分支出线开关额定电流。母排应包覆热缩绝缘套管。中性线母排接线孔应与出线开关数量(包括备用间隔)相同;

7.7.2.8电缆分支箱内预留一个备用开关位置,但不装设开关; 7.7.2.9电缆分支箱的门内应有耐久性的电气接线图及进出线名称编号。 7.7.3.

电缆

7.7.3.1导体的截面积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截面积,其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超过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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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积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5)接入电缆分支箱和集中表箱的电缆截面积不应大于300mm。接入封闭母线电缆转接箱的电缆截面积不应大于300mm。

7.7.3.2低压电缆可采用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的新型电缆。 7.7.3.3从配电室引出的电缆应采用四芯等截面电缆。 7.7.3.4导体的绝缘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力电缆的工作电压不应低于0.6/1kV;

(2)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电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电缆;

(3)建筑高度为100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4)建筑高度为50m~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 (5)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电缆。 (6)垂直敷设的电缆,应考虑其自重荷载,可选用细钢丝铠装电缆。

(7)在电缆沟内敷设的电缆,应选用钢带铠装电缆。在电缆排管内敷设的电缆,不应选用钢带铠装电缆。在电缆经过的通道沿线既有电缆沟也有电缆排管时,全程按电缆沟条件选择。 7.7.4.

封闭母线

2

2

7.7.4.1采用三相四线制封闭母线。

7.7.4.2用于配电室内的封闭母线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6。 7.7.4.3用于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6。

7.7.4.4用于地下室具有防火喷淋区域的封闭母线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6。 7.8. 7.8.1.

电缆敷设及电缆通道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独立的电缆通道。同一通道内电缆数量较多时,若在同一侧

的多层支架上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点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信电缆“由上而下”的顺序排列。 7.8.2.

在建筑物内,电缆宜采用电缆桥架敷设。在建筑物外,电缆宜采用排管敷设,当采用排

管难以实施时,可局部采用电缆沟敷设。 7.8.3. 7.8.4.

小区内不应采用电缆直埋敷设。

采用桥架敷设时,低压电缆不应与中压电缆在同一层桥架内敷设。采用排管敷设时,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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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电缆不宜与中压电缆共用同一组排管。当受通道限制必须共用时,应将低压电缆和中压电缆敷设在排管的两侧。 7.8.5.

表7.8.5 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比值

电缆种类 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控制电缆 7.8.6.

单芯 20 20 多芯 15 15 10 电缆敷设时,任何弯曲部位的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比值不应小于表7.8.5的规定。

电缆通道的选择,应避免受到热源、浸水、腐蚀、机械性外力等的损害。在满足安全要

求的前提下,应保证路径最短,并应便于敷设和维护。还应避开规划的施工用地和建设用地。 7.8.7. 7.8.8.

消防负荷回路的电缆宜与其它回路的电缆分开敷设。 电缆在桥架内敷设

7.8.8.1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高度不宜低于1.8m。除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内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金属盖板保护。

7.8.8.2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宜为1.5-3m,且在承受额定均布荷载时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1/200。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7.8.8.3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间距不应小于0.3m。 7.8.8.4桥架顶面距顶棚、楼板等障碍物不宜小于0.3m。

7.8.8.5当两组或两组以上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或上下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

7.8.8.6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8.8的规定。

表7.8.8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 (m)

管 道 类 别 一般工艺管道 具有腐蚀性气体管道 有保温层 热 力 管 道 无保温层 平行净距(m) 0.4 0.5 0.5 1.0 交叉净距(m) 0.3 0.5 0.3 0.5 12

7.8.8.7桥架内电缆总截面积与桥架横断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40%。

7.8.8.8向同一消防负荷供电的两回路电源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内。若敷设在同一层内时,应在中间加防火隔板。

7.8.8.9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 7.8.8.10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值。 7.8.8.11电缆桥架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连接。

7.8.8.12钢制电缆桥架直线段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15m时,宜设置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

7.8.8.13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电缆的金属导管应可靠接地。在桥架段间连接处需两侧均采用≥16mm2的编织铜线连接,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相连。

7.8.8.14电缆在垂直桥架内敷设时,应在上端及中间各设置一处刚性固定,采用钢丝铠装电缆时,还应使铠装钢丝能被夹持住并能承受电缆自重拉力。刚性固定点之间应采用尼龙扎带每隔1.5m固定绑扎一次。 7.8.9.

电缆在排管内敷设

7.8.9.1电缆排管采用CPCV电力专用塑料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5mm,管孔内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100mm。

7.8.9.2敷设在排管内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7.8.9.3电缆排管应一次留足必要的预留和备用管孔数,当无分期敷设电缆的预留需求时,备用管孔按干道2~3孔,支线1~2孔。不应无备用管孔。所有备用管端头应采用专用堵头封堵。

7.8.9.4排管层数不宜超过四层,具体为:2、4孔为单层,6孔为二层三列,8孔为二层四列,12孔为三层四列,16孔为四层四列,24孔为四层六列。并列排管时管壁间距不宜小于20mm。排管宜采用耐腐蚀材料管枕固定。

7.8.9.5排管通道的选择应尽可能避免在机动车道下。

7.8.9.6排管在垂直穿过机动车道段、重车通行段、埋深不能满足要求段,应根据荷载验收电缆排管的承载能力,采用具有防腐涂层的钢管,必要时包封处理。

7.8.9.7人行道下排管埋深不宜小于0.5m, 绿化带下排管埋深不宜小于0.7m,机动车道下排管埋深不宜小于1.0m。

7.8.9.8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不少于80mm厚的混凝土垫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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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9排管安装时,应有倾向工作井侧不小于0.2%的排水坡度,并在工作井内设集水坑,以便集中排水。

7.8.9.10电缆排管禁止在其他管线的正上方和正下方与之平行敷设。

7.8.9.11在线路转角处应设置转角井。在分支处、出入建筑物处、变更敷设方式处,应设置工作井。在直线段上,宜50m左右设置一个工作井。 在表箱处应设手孔井。在电缆分支箱处应根据电缆数量及规格情况设置手孔井或检查井。

7.8.9.12电缆与住宅建筑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住宅建筑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住宅建筑时,应避开人行出人口处,所穿保护管应在住宅建筑散水坡外,且距离不应小200mm ,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并宜在距住宅建筑外墙3m~5m 处设电缆井。

7.8.9.13电缆与其他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和交叉净距,应分别符合表7.8.9 的规定。

表7.8.9 地下电力电缆与其他管线之间最小净距(m)

名称 给排水管道 燃气管道 P≤P>其他部门的电力电弱电建筑物架空线杆塔基础 乔木主干 排水明沟 管道 基础 300kPa 300kPa 缆 电力电缆与之平行 电力电缆与之交叉 7.8.10.

电缆中间接头的防爆 0.5 0.5 0.5 0.5 0.5 0.5 1.0 1.5 0.5 0.5 0.5 0.6 1.0 1.0(距沟边) 0.5(距沟底) 10kV电缆中间接头宜安装防爆盒。距防爆盒2m范围内的电缆涂刷防火涂料。 7.8.11.

电缆标识

7.8.11.1电缆桥架内每根电缆每隔50m处,电缆的首端、尾端及主要转弯处应设标识,标明回路名称、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起点和终点。

7.8.11.2电缆工作井、检查井、手孔井内,每根电缆应设标识,标明回路名称、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起点和终点。

7.8.11.3分支箱、表箱内,每根电缆应设标识,标明回路名称、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起点和终点。 7.8.11.4电缆井应按顺序编号。

7.8.11.5电缆头标识,须将电缆头的制作信息用金属牌或腐蚀铝质牌固定在电缆头上,制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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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附件型号、电缆头制作人员姓名、制作日期。

8. 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8.1. 过电压保护与绝缘配合 8.1.1.

配电室和开关站

配电室和开关站交流电气设备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应符合DL/T 620和GB311.2。

8.1.2.

架空线路

绝缘配合、防雷和接地应符合Q/CSG11502、Q/CSG11503、GB50061、DL/T620,应使线路能在工频电压、操作过电压、雷电过电压等条件下安全可靠地运行。 8.1.3.

高海拔修正

高海拔地区需要对外绝缘进行海拔修正:1000m~1500m按1500m进行修正,1500m~2000m按2000m进行修正,2000m以上按实际情况修正。

8.2. 防雷 8.2.1. 措施。 8.2.2. 8.2.3.

10/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装设避雷器保护。

10kV柱上断路器和负荷开关应装设避雷器保护。经常断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断路 地面独立配电室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所指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

器、负荷开关或隔离开关,应在带电侧装设避雷器,其接地线应与柱上断路器等的金属外壳连接,且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8.2.4. 8.2.5.

10kV电缆与架空线连接部位应设置避雷器;

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应在低压侧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

器的冲击电流值应大于或等于12.5 kA,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 8.2.6.

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集中计量表箱、单独计量表

箱内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值应大于或等于5 kA,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参见附图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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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电缆分支箱不装设电涌保护器。电缆分支箱出线的负荷侧由建筑电气设计考虑。

8.3. 接地 8.3.1.

接地范围

8.3.1.1变压器中性点;

8.3.1.2 变压器、中低压开关柜、直流屏、环境监控主机柜、户外环网柜、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支箱、集中表箱、DTU等的金属箱体和底座;

8.3.1.3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的接地端子; 8.3.1.4电缆桥架,电缆沟和电缆井内金属支架; 8.3.1.5封闭母线的金属外壳;

8.3.1.6附属于高压电气装置的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8.3.1.7在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不接地系统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8.3.1.8电力电缆的中间头、终端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铠装层或屏蔽层,控制电缆的金属铠装层或屏蔽层。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8.3.1.9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避雷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

8.3.1.10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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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低压系统接地型式及要求

8.3.2.1低压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N-C-S制。 (1)当采用放射式、链式供电时

a.从配电室直接至集中表箱采用TN-C制,表箱进线开关后采用TN-S制; b.从配电室经电缆分支箱至表箱段采用TN-C制,表箱进线开关后采用TN-S制。 (2)当采用封闭母线树干式供电时

从配电室至插接母线连接箱段采用TN-C制,插接母线至表箱段采用TN-S制。

8.3.2.2采用TN-C-S制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8.3.2.3采用TN-C-S制时,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所有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与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相连接。

8.3.2.4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应在靠近配电变压器处接地,且应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地。

8.3.2.5 保护导体(PE)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或隔离电器。可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 8.3.3.

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

8.3.3.1工作于不接地系统、向1kV 及以下低压电气装置供电的高压配电电气装置,其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的要求,且不应大于4Ω:

R≤50/I (8.3.1)

式中: R——因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Ω);

I——计算用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

8.3.3.2保护配电变压器的避雷器其接地应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8.3.3.3用于保护配电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电容器组等的避雷器,与其相连接的接地导体(线)应与设备外壳相连,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8.3.3.4配电变压器设置在建筑物外其低压采用TN 系统时,低压线路在引入建筑物处,PE 或PEN 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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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5在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不接地系统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30Ω。 8.3.4.

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系统,且变压器的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符合本规

范第8.3.1 条的要求,建筑物内低压电气装置采用(含建筑物钢筋的)保护总等电位联结系统时,低压系统电源中性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8.3.5.

建筑物处的低压系统电源中性点、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保护等电位联结

的接地极等,可与建筑物的雷电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各要求值中的最小值。 8.3.6.

高压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

8.3.6.1户外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等电气装置,宜敷设围绕户外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的闭合环形接地装置。居民区,附近人行道路宜采用高电阻率路面或采取均压措施。

8.3.6.2与户外箱式变压器或环网柜内所有电气装置的外露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母线,应与闭合环形接地装置相连接。

8.3.6.3 配电变压器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室时,其所设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配电室内所有电气装置的外露导电部分应连接至该室内的接地母线,该接地母线应再连接至配电室的接地装置。

8.3.6.4引入配电室的每条架空线路安装的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接地导体(线),应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连接,但在入地处应敷设集中接地装置。

8.3.6.5避雷器接地线应与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以及金属外壳相连接; 8.3.7.

配电室的接地装置

8.3.7.1配电室应设置接地系统,接地系统应满足功能性接地和保护性接地的要求。

8.3.7.2.配电室的接地系统除利用自然接地极外,还应敷设人工接地极。但对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作接地极的接地电阻能满足规定值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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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3当利用自然接地极和引外接地装置时,每间配电室应采用不少于两根接地线在不同地点与接地网相连接。

8.3.7.4配电室内应在四周墙面设置接地线,接地线高300mm,离墙面20mm。 8.3.7.5应在变压器后、中低压柜列后设置1~2颗临时接地螺栓。

8.3.7.6每台变压器、每组中低压柜列,应采用不少于两根接地线在不同地点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8.3.7.7除柜下电缆沟外,其余电缆沟内支架上应通长设置接地线。

8.3.8.

低压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

8.3.8.1封闭式母线的外壳及吊架应可靠接地,全长接地点不应小于两处且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8.3.8.2金属电缆桥架及其吊架和引入(或引出)电缆的金属导管应可靠接地。在桥架段间连接处两侧均需采用16mm软铜线连接,全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点不应少于2处。

8.3.8.3电气竖井内须通长设置接地干线,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接地干线在底部与接地装置相连接,每隔3 层应与相近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安装于电气竖井内的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电缆桥架,应与该接地干线可靠连接。

8.3.8.4集中表箱、电缆分支箱应作重复接地。

8.3.8.5当集中表箱、电缆分支箱集中安装在独立的房间内时,该房间的内墙面宜设接地干线。接地干线应在两处不同地点与接地极相连。接地干线距地300mm,离墙面20mm。宜在接地干线上设置适当的临时接地螺栓。应充分利用建筑基础钢筋作为接地极。

8.3.9. 8.3.9.1接地极

(1)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应独立设置接地极(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除外),不应利用其它部门的可燃性流体金属管道、各种给排水金属管道等作为接地极。

(2)当有防雷装置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有关规定。 (3)应采用人工接地极或当接地电阻能满足规定值时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作接地极。 (4)人工接地极应采用垂直敷设方式,宜采用热镀锌角钢∠50×50×5,长度2.5m。 8.3.9.2接地线

(1)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应独立设置接地线,不应利用其它部门的可燃性流体金属管道、各种给排水金属管道等作为接地线。

(2)接地线使用的导体最小尺寸应满足表8.3.9-1的规定。

接地装置使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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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3.9-1接地线使用的导体最小尺寸

地上 种类 圆钢 扁钢 软铜线 规格及单位 屋内 直径(mm) 截面(mm2) 截面(mm2) 8 40×4 25 屋外 10 40×4 12 40×4 地下 8.3.9.3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线宜采用热镀锌扁钢,并不应小于40×4(mm2)。 8.3.9.4保护导线的最小截面应满足表8.3.9-2的规定。

表8.3.9-2 保护导线的最小截面

装置的相线截面 Sa(mm) Sa≤16 16<Sa≤35 Sa>35 2相应保护线PE的最小截面 Sp(mm) Sa 16 Sa/2 2注:1 应用本表时,如果得出非标准尺寸,则采用最接近标准截面的导线; 2 表中的数值只在保护线的材质与相线相同时才有效。否则,保护线截面的确定要使其得出的电导与应用本表所得的结果相当。 8.3.10 电气设备接地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8.3.10.1接地线应采用焊接连接。当采用搭接焊接时,其搭接长度应为扁钢宽度的2倍或圆钢直径的6倍。焊接处须作防腐处理。

8.3.10.2接地线与接地极的连接宜用焊接或专用机械连接器连接。焊接时焊接处须作防腐处理。 8.3.10.3 接地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可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用螺栓连接时应设防松螺帽或防松垫片。 8.3.10.4 电气设备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母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9. 计量装置

9.1. 一户一表计量 9.1.1. 9.1.2.

住宅一户一表计量。

具有独立产权的商铺(非独栋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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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9.1.4.

具有独立产权的车库、储藏间。

居民小区建设的社区卫生所、文化站、幼儿园、小学、银行及邮政服务网点、弱电机(站)

房、物管用房、用电负荷≦100kW的小型商场等配套设施。采用独立计量(一户一表)方式。新建住宅小区内容量在100kW及以上需按一户一表计量的独立商铺、幼儿园、小学等应设置综合计量屏,并独立摆放在15m2左右的配电间内。综合屏的布置要求按低压屏的规范执行。

9.2. 集中抄表计量(公建部分)

小区公共负荷设置独立计量表计进行计量。(公用电力负荷包括:地下车库、给排水设施、水处理设施、通风排烟设施、电梯、景观照明、公共通道照明、消防、水泵等。)

9.3. 配电方式 9.3.1. 9.3.2. 9.3.3. 9.3.4.

居民小区的配电室低压母线由主母线及公共部分母线组成。 一户一表的电源引自主母线,采用集中表箱分别供至各用户。 公建部分的电源引自公共部分母线,供至各用电负荷。 居民小区住宅用电负荷分配表 居民用户类型 户建筑面积S﹤90 m 户建筑面积90 m≦S<120 m 户建筑面积121 m≤S<150 m 户建筑面积S≥151 m 222222用电功率 4kW 6kW 8kW 10kW 供电方式 单相供电 单相供电 单相供电 单相供电 备注 注:高于或低于上述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9.3.5.

集中表箱与用户配电箱上下级断路器选择配合见下表

表9.3.5 集中表箱与用户配电箱上下级断路器选择配合表

用户配电箱用电负荷(kW) 计算电流(A) 进线断路器In(A ) 4 6 8 20.2 30.3 40.4 ≤32 ≤40 ≤50 集中表箱出线断路器In(A ) 32 40 50 5(30)(单相) 5(40)(单相) 10(60)(单相) 电能表规格(A) 备注 21

10(最大50.5(最大60) 19

注2:电能表应采用多功能智能表。单相电流大于60A,通过CT计量,二次电流为5A,准确度为0.2S级。电能表采用1.5-6A。 9.3.6.

计量装置的准确度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选择应不低于表9.3.6的要求。 表9.3.6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选择

准确度等级 分类 有功电能表 三相供电 单相供电 9.3.7电能表及CT的配置 用电负荷(kW) 4 6 8 10 计算电流(A) 20.2 30.3 40.4 50.5 电能表规格(A) 5(30)(单相) 5(40)(单相) 10(60)(单相) 10(60)(单相) 10(60)(三相) 备注 1.0 2.0 电流互感器 0.2S -- 11.88

1.5(6A)(三相四线) 配60-200/5,0.2S级CT 居民住宅一户一表单相计量表箱电气接线(见附图9-1)

居民住宅一户一表单相计量表箱电气接线图(若不采用485接口,集抄方式按工程管理实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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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kb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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