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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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贷款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需求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伍佰万元整 。 第二条 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本合同项下借款具体用途、还款来源等情况,见附件1“借款基本情况”。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壹年 ,即从 2014 年 月 日起至 2015 年 月 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贷款转存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二) 种: (一)固定利率,即 此栏空白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上浮 (选填“上浮”或“下浮”) 0%,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三)固定利率,即LPR利率此栏空白(选填“加”或“减”) 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四)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此栏空白(选填“上浮”或“下浮”) %,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五)浮动利率,即LPR利率此栏空白(选填“加”或“减”) 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

偿之日止每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的LPR利率以及上述加/减基点数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六) 以下空白 。

二、罚息利率

(一)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100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五)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五)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本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以下简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的LPR利率根据下列第 项确定:

1.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LPR利率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建行LPR);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LPR利率是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

2.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LPR利率是指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建行LPR);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LPR利率是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

3.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LPR利率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市场LPR);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LPR利率是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

4.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LPR利率是指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市场LPR);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LPR利率是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

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五、结息

(一)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 此栏空白 。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非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没有发生;

6.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7.甲方的财务指标持续符合附件2“财务指标约束条款”的要求; 8.甲方已依照本合同约定在贷款发放前提交相关资料;

9.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并符合乙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10.其他前提条件:

此栏空白 二、借款支用计划

借款支用系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本合同的约定,将借款资金发放至贷款发放账户的行为。

借款支用计划按以下第 (三) 种方式确定: (一)借款支用计划如下:

1. 以下空白年 月 日 金额 ; 2. 年 月 日 金额 ; 3. 年 月 日 金额 ; 4. 年 月 日 金额 ; 5. 年 月 日 金额 ; 6. 年 月 日 金额 。 (二)借款支用计划如下:

1. 以下空白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

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k7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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