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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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林专家2011年课题《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

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张少林

目 录

一、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和意义 (一)特殊证据材料及其分类 (二)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 (三)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重要意义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法则 (一)系统思维 (二)矛盾法则 (三)印证法则 (四)经验法则

三、对特殊主体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 (一)单位证明 (二)专家意见书

四、对特殊内容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 (一)品格证据 (二)测谎结论 (三)情况说明

五、对特殊手段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 (一)抽样证据

(二)诱惑侦查所获证据材料 六、对特殊形式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

(一)同步录音录像

(二)辨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文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2010年 ?两高三部?制定并于当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今年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种类作出了新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特殊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应作为何种证据使用,公、检、法存在较大的争议,此外如何来审查判断这些特殊的证据材料,相关办案人员也比较陌生。因此,从司法实践中选取一些常见的特殊的证据材料,加以研究,归纳其审查判断的方法,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和意义 (一)特殊证据材料及其分类

在开始本文之前,有必要区分证据和证据材料。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7种证据的种类,为区别于已经具备法律资格的7种?证据?,我们将有待审查归类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称之为?证据材料?。也基于此,本文称?特殊证据材料?而不称之为?特殊的证据?。?就刑事证据的法律性质而言,它不但具有形式上的诉讼性,而且具有内容上的合法性。因而也是区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标志,因为只有当一定的与案件相关的凭据具有

了诉讼性、合法性的时候,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在这之前,它仅仅是可能成为证据的‘素材’,至多只能算作是‘证据材料’。如果将两者等同起来,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忽视甚至取消侦查人员对证据材料的收集、判断活动;把那些本来只是‘证据材料’的凭据,当作证据去加以利用,很可能起不到证明案情的结果,甚至造成错案。?1[1][1]

什么是特殊的证据材料呢?我们认为,它是指对于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但是现行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其主体、内容、手段、形式等比较特别,对于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实践中难以把握的证据材料。

司法实践中碰到的一些特殊的证据材料,多为侦查机关和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提供。总结实践经验,常见的特殊证据材料主要有下列一些:单位证明、专家意见书、品格证据、测谎结论、情况说明、抽样证据、诱惑侦查所获证据材料、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等等。

按照其特殊性,我们可以把这些证据材料分为四大类:一是主体特殊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单位证明、专家意见书;二是内容特殊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品格证据、测谎结论、情况说明;三是手段特殊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抽样证据、诱惑侦查所获证据材料;四是特殊形式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

(二)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

对于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该特殊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二是对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特殊证据材料,按照审查证据?三性?和真实性的原理进行审查;三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特殊证据材料,许多可作为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辅助手段。对这些材料也有必要进行审查判断,据此作为综合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

审查特殊证据材料的?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及判断其真实性,可参见对一般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其后在对各种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中还要详述,这里从略。

(三)审查判断特殊证据材料的重要意义

审查判断特殊证据材料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从立法上完善现行证据种类。对于一些实践中普遍发生,且认定案件事实又有客观需要,其特征相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7种证据种类又较为明显的特殊的证据材料,在开展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建议,条件成熟时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该种证据种类,以解决其种类合法性问题。

第二,有利于充实现行的证据理论。目前,就特殊的证据材料而言,对于单独某个特殊证据材料如情况说明、专家意见书、测谎结论、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的归类、审查判断的论述有所涉及,但就全面系统地对一些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的论著却不多见。

第三,有利于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两高三部?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对证据能力的要求和对证据审查采

信的规定比以往更为严格。如何来审查判断一些常见的特殊证据材料,归纳出一些可行的经验、方法和注意事项,统一执法标准显得尤为迫切。同时对该问题的研究也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保障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不适格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的根据,维护司法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法则2[2][2]

在具体开展对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之前,有必要来探讨一下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法则。?法则?通常指方法、准则和规律。对于证据审查判断的法则,学界讨论较多的主要有矛盾法则、逻辑法则(又称论理法则)、经验法则。《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 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其中,?(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这是矛盾法则的规定;?(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这是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规定。

此外,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证据审查判断还需要遵循的法则包括系统思维(或称系统法则)、印证法则。因此,证据审查判断的一般法则主要包括:系统思维、矛盾法则、印证法则、经验法则。

(一)系统思维

目前很少有学者论及系统思维在证据审查判断中的运用,但是系统思维又实实在在地运用在司法实践中。

1.系统思维的基本理论

所谓系统思维方式,就是把认识对象作为系统,从系统和要素、要素和要素、系统和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综合地考察认识对象的一种思维方法。3[3][3]系统思维,简单来说就是对事情全面思考,不只就事论事。具体来说,系统思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

第一,整体法。是指在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把研究对象作为系统来认识,即始终把研究对象放在系统之中加以考察和把握,而不是让任何部分的东西凌驾于整体之上。

第二,结构法。在思维过程中必须把每一个具体的系统放在更大的系统之内来考察。进行系统思维时,注意系统内部结构的合理性。系统由各部分组成,部分与部分之间组合是否合理,对系统有很大影响。这就是系统中的结构问题。

第三,要素法。在思维中必须明确任何一个研究对象都是由若干要素构成的系统,其中相对具有重要意义的因素称之为构成要素。要使整个系统正常运转并发挥最好的作用或处于最佳状态,必须对各要素考察周全和充分,充分发挥各要素的作用。

2.系统思维在证据审查判断中的运用

系统思维在证据审查判断中的运用,简而言之就是要做到综合分析、整体判断,这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从整体的角度来审查单个证据。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部分所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在具体案件中,证据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单独一份或几份口供证据的证明效力必须放入整个证据体系中去考量。要将单个证据,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口供放在全案证据体系中进行综合评判,以进一步确定真实性。?判断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必须将其放在证据的系统中加以考察,在证据系统的关系中找到它的位臵。如在勘验现场发现一个鞋印,如就孤立看这一只鞋印似乎这一物证与案情毫无关系,也没有证明力。但是,假如把这一物证放在整个证据系统中加以考察,这一物证就很可能成为证明嫌疑人作案的有力证据。?

4[4][4]

第二,用系统联系的观点,寻找证据内在有机联系。系统论认为,任何具有整体性系统,其内部诸因素之间是有机联系,证据系统也是这样。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事实之间有着不同联系,缺乏这种联系,就无法证明一个事实。如刘某曾供认杀人事实,但是在现场没有刘某的任何痕迹,证据与事实之间得不到有机的联系。假如证据与事实缺乏联系,案件的事实就得不到证明。

第三,要对全案证据作一个整体判断。整体的观点,是系统论的核心,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除对单个证据的内容、作用、结构作分析外,还着重对全案的证据整体性分析、判断,而不是孤立地对案件证据进行考量。从证明的角度看,案件事实是由许许多多的证明对象组成,案件事实是全案证明对象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客观的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为使它得以?重现?,必须

运用证据来证明。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链的形式,单个的证据链证明单个待证事实或证明对象,全案证据链集或称证据锁链证明整个案件事实。所以我们不仅强调证据链,更强调证据链集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是要求对于全案证据和事实有一个全面、客观的系统判断。

所谓证据链集是指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链集合在一起所形成的证据链的集合体。不管一个案件中有一个还是多个证据链集,每个证据链集都是由证明犯罪主体的证据链、证明犯罪对象或犯罪客体的证据链、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链、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链以及证明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链所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5[5][5]由于证据链集并不是仅仅考虑两个或者少数几个证据之间的存在的相互印证,而是把所有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放到整节案件事实甚至全案所有案件事实的大环境下去,以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证明对象为标准,分门别类,形成一条条的证据链。这样将每一个证据都放证据链集中全面、系统、综合地考察,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证明力,衡量证据链集的完整性和闭合性。这种观察的范围更广,立意更高,视角更宽,因而得出的结果也更为准确。一些刑讯逼供所得证据、伪造的证据,可能在两、三个证据甚至少数几个证据中得到?相互印证?,但是如果将之放到全案所有案件事实的大背景下去认真审查和甄别,就会发现其中的破绽。这就是系统思维的优点。

第四,在整体判断的基础上,进行证据补强。系统论认为,系统的联系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这种变化不仅表现其内部结构的变化,还表现在量和质上的变化。证据在审查过程中,其数量和质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有一个数量和质量的变化。如原收集确认犯罪的证据,审查中被否定了。有的证据经审查有欠缺,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完整了,证据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原来认为与案件无关的证据,经论证,该证据变得格外重要了,这一系列的变化,会使证据的内部结构联系发生变化,也不断促使承办人员补充完善其证据的效力。6[6][6]

第五,要有系统思维的意识。系统思维虽然不知不觉得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但是学界对系统思维在审查判断证据的作用探讨较少,这并不意味着系统思维不重要,究其原因是人们有意识地运用系统思维法则的较少,尤其是一些参加司法实践工作不久的工作人员,所缺乏的正是系统思维的意识和方法,他们往往注重于少数几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而缺乏考虑问题的整体性。

(二)矛盾法则

1.矛盾法则的含义与内容

矛盾法则是审查判断证据最常用的法则之一。矛盾法则,最早是一个哲学而非法学的范畴。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一开头就说:?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法则。?刑事诉讼法学其实与哲学领域的认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刑事诉讼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一个认识事物的过程。因此,矛盾法则可借用于证据学科,也普遍被运用在司法实践。

法学上的矛盾法则与逻辑学上的矛盾有所不同。在逻辑学上,与矛盾法则相对应的还有一个?对立法则?。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中间环节,矛盾的两个事物不存在中间环节,非此即彼,非彼即此。如生与死,要么是死亡,要么是还活着,不存在半死半活,不死不活的中间环节。这就是一对矛盾。而对立的两个事物则不同,存在一个中间环节,如好与坏之间,还存在一个?称不上好也说不上坏?的中间状态。证据法学上的矛盾法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哲学上的?对立法则?。

证据学上的矛盾法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联系证据内容的各部分,或一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利用事物之间的矛盾排除伪证的法则。它是建立在证据内容自身统一、证据之间统一、证据与案件事实统一的?三统一?原则基础上的。一般来说,达到了?三统一?的证据是真实的。

矛盾法则的内容是,单一证据材料内容自相矛盾,必有问题;两个证据材料相矛盾,必有一假或者两个证据材料都有虚假成分;一证据材料与众证据矛盾的,多属假证;一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相矛盾的定是假证。一般来说真实的证据、证据之间、证据本身各部分内容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任何矛盾,在外观上表现为同向性即其证据的证明力所指为同一方向,要么都肯定,要么都否定。相反,如果证据之间、证据各部分内容之间不表现为同向,如多次口供的内容互相矛盾,那么就可以肯定其中有一部分是虚假的。何者为假,需要进一步判断。

2.证据矛盾的形态

我国著名学者和证据法专家,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分析了证据矛盾的形态,他把证据矛盾分为下列几种类型:7[7][7]

第一,根据矛盾体各方的不同性质与形态,证据学中的矛盾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证据间的矛盾、证据与事实的矛盾,以及证据与情理间的矛盾。

第二,根据证据矛盾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冲突性矛盾与差异性矛盾。冲突性矛盾,是指矛盾的各方处于一种十分对立的关系中,其不相容性非常突出。例如,犯罪嫌疑人留下作案痕迹,但证据表明其缺乏作案时间。两种信息根本冲突,并无相通性,显得十分对立。差异性矛盾,是指不同证据所含信息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同时又有某些不一致性,形成同中之异。差异性矛盾后文又称之为证据差异。

第三,根据证据矛盾的意义可以将其分为根本性矛盾与非根本性矛盾。前者是指影响基本事实认定的重大矛盾;后者是指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基本事实认定的非重大矛盾。

第四,根据证据矛盾的来源可以将其分为自相矛盾与相互矛盾。自相矛盾,是指单一证据来源或证据载体提供出相互矛盾的不同信息。狭义的自相矛盾是单一证据载体内部出现的矛盾。广义的自相矛盾是指证据来源同一,但证据载体不同形成的矛盾。如犯罪嫌疑人两次口供不一致。不同证据来源及不同证据载体之间的矛盾,是证据间的相互矛盾。

3.证据矛盾与证据差异

从广义上,证据间的差异也是证据矛盾的一种。龙宗智教授谈到司法实践中一些可适度容忍的矛盾,其中一种是,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基本事实,但就具体情节的证明,证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不至于损害主要证据的证明力。种情况,就是证据间的差异。

4.矛盾法则在证据审查判断中的运用

在证据审查判断中,运用矛盾法则要求做到以下方面: 第一,要善于发现矛盾。矛盾法则要求我们善于发现证据中的矛盾,排除虚假的证据材料。要注意证据的矛盾既可能产生于同一证据之中,也可能产生于此证据与彼证据之间,还可能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

第二,要分析证据间的矛盾是合理的还是非合理的差异,是重大的矛盾还是非重要的差异。合理的差异并不影响主要案件事实的认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证据间的差异就不需要查证。此外,对于特别重要的事实,由于证明标准上的较高要求,即使是合理差异也要查明差异的原因,并确认差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何为真实,只有在排除矛盾和差异的基础上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要运用矛盾法则要排除证据矛盾或者要求补强证据。矛盾的出现,说明有虚假证据存在。因此,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分析研究,排除虚假证据,使矛盾得以解决。这一发现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就是办案人员加深认识,鉴别证据真伪和揭示案件真实的过程。存在证据矛盾的情况下,定案的关键

8[8][8]

是通过其他证据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即以证据补强方法抑制矛盾,证明案件事实。补强证据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有关证据,既要注意证据的量,又要注意证据的质。

(三)印证法则

印证法则与矛盾法则密切相关。但矛盾法则并不意味着,不能相互印证的证据之间就一定存在矛盾,证据间遗漏了一些中间环节,证据也不能得到相互印证。所以印证法则与矛盾法则并不全然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印证法则有其独特的内容和作用。

1.印证法则的含义及特征

(1)印证法则的含义。对于?印证?,本文中又称之为刑事印证。刑事印证是指在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根据证据之间存在的相互吻合、相互印证等关系的情况,来判断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排除不真实的证据,对遗漏的证据环节予以补强的一种证明方法。证据的印证是相互的,甲证据被乙证据印证,同时乙证据也被甲证据印证着,因此证据间的印证又称为证据的相互印证。

(2)印证法则的特征。刑事印证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证据的多数性。刑事印证要求案件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单个证据不存在印证问题。孤证之所以不能定罪,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不存在印证。人类的认识心理上对单一的证据具有一种怀疑的态度,如果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呈多数性,则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并获得他人的认可。证据的多数性要求我们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收集较多的证据,而且尽可能收集

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外的证据,通过众多证据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体系来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证据的印证性。一个案件事实赖以支撑的众多证据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彼此间发生一定的联系,最主要的联系就是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支持、相互说明、相互依托、相互吻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指向同一方向,使检察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能排除合理怀疑或得出高度盖然性的结论。刑事印证要求检察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证据必须外在、客观地相互吻合和一致,排除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达到主观上的内心确信或客观上的高度盖然性,防止认定案件事实的随意心证。

第三,视野的整体性。刑事印证并不是仅仅考虑两个或者少数几个证据之间的存在的相互印证,而是把所有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放到整个案件事实的大环境下去集中全面、系统综合地考察,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证明力,衡量证据链的完整性和闭合性。这种观察的范围更广,立意更高,视角更宽,因而得出的结果也更为准确。这也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审查判断证据要系统思维。

2.刑事印证之审查判断

刑事印证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证据间是否印证的判断。即两个或多个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的审查判断;二是印证是否真实的判断。即两个或多个证据之间确认能够相互印证,但印证的内容是否真实的审查判断。

(1)证据间是否印证的判断

根据证据印证的紧密程度不同,可将印证分为以下四个层次;一是证据间?完全吻合?、?完全一致?,这是较高层次的印证;二是证据间?内容相符?、?情节一致?。三是某一证据能得到其他证据的?佐证?,这是较低层次的印证。四是嫌疑人对某证据?无异议?,这是层次最低的印证,或者说这是印证与不能印证的分界线。从上可以看出,证据之间的印证并不是分毫不差的完全吻合,它是存在层次性的。有时两个或多个证据的内容之间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并不影响证据印证的认定。

(2)证据的实质印证和虚假印证

证据印证是两个以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印证意味着某一证据至少得到另外一个以上证据甚至与其他所有证据相互印证。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据印证一般来说较为真实,但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况下,证据与证据之间表面上?相互印证?,但印证的内容却是虚假的。?证据相互印证不能保证证据认定不发生错误,虚假的证据材料之间有时也能相互印证,它们之间的相互印证更易使司法人员失陷错误的泥沼。?9[9][9]

因此,证据间的印证有实质印证和虚假印证之分。所谓证据的?实质印证?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或者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相互印证,而形成的表里如一的印证。证据的?虚假印证?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或者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表面上?相互印证?,而掩盖着实质上的不一致。虚假的印证多发生刑讯逼供、指供、诱供、串供或某些巧合的情况下。

(3)印证是否真实的判断

虚假的印证尽管表面上在证据之间得到了相互印证,但毕竟是虚假的而不是客观事实,这些印证虽然与一两个证据能做到?相互印证?,但很难做到与全案所有证据都?相互印证?,因此难以做到天衣无缝。办案人员只要耐心细致地审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发现其中一些?破绽?。

(四)经验法则 1.经验法则的含义

在司法实践中,当某地发生一起室内死亡案件,公安人员赶到现场,他们一看到死者背后插了一把刀立即就判断出死者乃他杀,为什么死者背后插了一把刀就是他杀,这是一般情况下任何人凭经验都可得出的结论,公安人员当然也不例外。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妻子在丈夫殴打时情急之下用一把剪刀向丈夫刺去,导致丈夫死亡,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检察人员根据经验作出了故意伤害的判断。检察人员为什么不作出故意杀人的判断也是其办案经验使然。这两个例子都说明,在办案过程中,公安司法人员对证据的认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无时不刻都离不开经验法则的指导,可以说经验法则同司法实践息息相关。

经验法则是指从生活经验中归纳出来的被广泛认知,并可被运用来查明案件事实的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作为判断事物的一般知识、经验、法则和规律。

2.经验法则的特征

作为证据学上的经验法则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经验法则具有客观性。经验法则由一般生活经验归纳得出,其来源于客观的物质生活,因此,客观性是其必然特征。

这种客观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经验法则是从人类日常生活中抽象出来的事实,人类日常生活是客观存在的,每个人都生活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脱离社会生活的人是从来不存在的。其次,这种客观性存在于一般人心中,为人们所感受和熟知。最后,尽管经验法则的形式是主观的,但其内容是客观的,来源于客观的物质世界。它不是来自于虚妄的或科幻的世界,也不是人们凭主观想象、臆测的产物。

第二,经验法则具有较强规律性。由于是在日常生活反复发生的生活现象中所归纳出来的,因此,规律性是经验法则必然的特征。规律性意味着只要同样的条件具备,这种情况就很可能出现。规律性要求我们在相同的情况出现时尽量适用经验法则。

第三,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由于经验法则是对于过去经验进行不完全归纳的产物。与演绎相比,正确地进行归纳推论的前提是必须将?所有?相关的经验知识作为背景,而这一点是经验法则的缺陷。经验法则所能做到的只是反映一种盖然性命题。依经验法则盖然性程度分,有盖然性极高以致近乎必然的经验法则,也有盖然性较高而具有可能性的经验法则,还有盖然性平平的经验法则,盖然性程度参差不齐。

有学者将经验法则划分为科学公理、普通常识和个别结论。科学公理指的是人类经验经过长期的科学研究和实验所得出的不需要再加证明的命题。所谓普通常识,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耳闻目睹、众所周知的普遍事实,而非具体事实,这些事实是判断证据最常用的标准。所谓个别结论,指的是人们从某些具体事实中所提取的尚未经过普遍验证的特殊性经验。我们认为,经验

法则应具有较高的盖然性,个别结论不应成为经验法则。经验法则反映的是一般情况下事物的性质或事物间关系的一种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应只包括科学公理和普通常识。

第四,经验法则具有数量的无限性。对经验法则数量上的无限性,王亚新教授曾作过精当的阐述,?经验法则是根据已知事实来推导未知事实时能够作为前提的任何一般的知识、经验、常识、法则。……在判断事实时能够作为前提的经验法则在数量上是无限的,这就是经验法则在数量上的无限性?。

第五,经验法则具有一定范围内的普遍性。经验法则的普遍性是指经验法则不针对具体人或具体事物的属性,它表现为一般人或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共有的知识,它并不是个别人所特有的特殊经验,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一切人、一切事物,被一般人所理解或认可。

第六,经验法则具有范围的广泛性。经验法则是人类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积累的一般经验,其内容既可以是关于自然现象方面,又可以是关于社会现象方面,范围非常广泛。经验法则的普遍性还表现在广泛认同性。经验法则来源于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并不为少数人所专有,所以广泛认同性是其显著的特征。

第七,经验法则具有地域性和时代性。不同地方的人有不同的经验法则,在一定地方适用的经验法则在另一地方并不一定适用,这就是经验法则的地域性,交易习惯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之所以经验法则具有地域性,是因为经验法则乃人类日常生活经验归纳而成,人类日常生活经验中有相当一部分乃是与社会生活上的有关道义、惯例、交易习惯等联系在一起的,这些都有着明

显的地域性。经验法则还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同一个地方的人其经验法则的内容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3.绝对经验法则和相对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反映的是一个盖然性命题,依经验法则盖然性程度分,有盖然性极高的,可以以必然性称之,也有的是盖然性较高,还有的盖然性较低的,不可一概而论。因此,除了依知识专业性的不同,将经验法则分为一般经验法则和特别经验法则之外,我们根据经验法则证明力的大小,还可将经验法则分为绝对经验法则和相对经验法则。绝对经验法则是指具有绝对的效力的经验法则,违背该法则的证据材料不可采。相对经验法则是指没有绝对的效力,它是指在通常情况下,某种现象的发生具有较大的可能性,但并非绝对会发生的经验法则。相对经验法则的具体效力情况如何需要有关人员综合判断。实践中,绝对经验法则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为相对经验法则。

4.绝对经验法则的运用 运用绝对经验法则,要注意:

第一,要具有丰富的社会自然知识和生活经验,要?上知天文,下晓地理?,掌握各种绝对经验法则。举例说明,绝对经验法则如:关于天时方面的经验法则有:在温带地区,一年必有四季,循环往复,其气候春温夏热、秋爽冬寒;关于天文方面的经验法则有:日出于东而日落于西,地球围绕太阳转;关于地理方面的经验法则有:土地肥沃则草木茂盛;土地贫瘠则草木稀疏;关于人情方面的经验法则有:如果偏食,则营养不良,比正常的

人笨,则脑子有问题;关于日常生活方面的经验法则有:干柴易燃,吸煤气会中毒,触电可致身亡,等等。

第二,要善于发现和运用案件证据中存在绝对经验法则的情况。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存在违反绝对经验法则的情况,以提出质疑或加以反驳。二是发现本方证据中存在合乎绝对经验法则的情况,以支持自己提出的主张。绝对经验法则具有绝对的效力,违背该法则的证据材料不可采,但是相反合乎该法则的证据则具较强的证明力,因而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5.相对经验法则的运用

在证据审查判断中,运用相对经验法则要注意:

其一,与绝对经验法则不同,相对经验法则无绝对效力,这一点是我们运用相对经验法则要特别注意的。由于相对经验法则是具有较大的可能性而不是绝对的可能性,可能性并不排除例外。因此我们在运用相对经验法则时切忌得出绝对性的结论,否则相对经验法则不仅无助于增强我们论证的说服力,甚至还容易导致错误的结论。

其二,尽管相对经验法则无绝对效力,但它为我们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和方法,如对违背相对经验法则的证据材料应提出较多的质疑。所以既要善于,也要敢于运用相对经验法则。

其三,与绝对经验法则相比,尽管相对经验法则效力不高,但它点多面广,只要我们多加留心,就会发现许多案件中都存在一定的相对经验法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j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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