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门户网站服务能力提升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2023-12-24 08:5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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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区门户网站服务能力提升办事指南 单位:金台区民政局 (公章) 事项名称 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变更、年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名称 金台市民中心 民政局 大庆路66号,区市民中心 楼 0917-3153912 受理机构 地址 电话 决定机构 区民政局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办理条件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1、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筹备有关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办理程序 3、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社会团体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

6、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理期限 办理时间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投诉电话 周一至周五 无 无 0917-315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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