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三光气列入光气范围进行安全监管的通知 皖安监三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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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安监三〔2012〕109号

关于将三光气列入光气范围进行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三光气(又称固光,学名双(三氯甲基)碳酸酯)作为新型化工原料,在农药、医药、香料、染料和高分子材料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三光气在受热、遇湿等状态下易分解产生光气,使用三光气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化学反应环节也会生成光气,因此三光气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我省发生了多起使用三光气企业产生光气泄漏致人死亡的恶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将三光气列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将三光气列入光气安全监管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环节使用三光气须政府许可

光气列为禁化武范围安全监管,列为剧毒化学品范围,现行做法是:不再设立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此,生产领域使用三光气的,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到省安全监管部门,经审查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方可进行生产。

二、严格履行三光气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卫生、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经信安全〔2011〕129号),三光气建设项

目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三光气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在省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管三函〔2012〕100号)中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经营单位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因此,使用三光气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三、落实涉及三光气企业主体责任

涉及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企业要严格遵守皖经信安全〔2011〕129号文件和省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等2部门《关于加强涉及三光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安监三〔2012〕96号)要求,提高对三光气危险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涉及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储存装臵必须依据光气的剧毒性和反应的特点,设臵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三光气的企业应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使用三光气进行生产的企业应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

生产、储存、使用三光气的化工装臵新建、改建、扩建,视为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三光气的建设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评价机构和甲级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评价、设计。国内首次使用的涉及三光气的化

工工艺,需经安全可靠性论证,根据省安全监管、经济和信

息化等2部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

安监三〔2012〕107号),企业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

产工艺时,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加强属地安全监管

各地要深刻吸取三光气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把涉及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企业列入光气企业范围进行监管,并严格落实皖经信安全〔2011〕129号文件和皖安监三〔2012〕96号文件提出的各项监管措施。要严格执行涉及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在2011年5月24日前(皖经信安全〔2011〕129号文发布实施前),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三光气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视为有效,相关安全审查材料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后续安全审查权限上收至省安全监管部门;在2011年5月24日后,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三光气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原实施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由省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组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请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辖区内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2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j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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