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同济大学法学院857法学综合二(含法理学、刑法学)之国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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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同济大学法学院857法学综合二(含法理学、刑法学)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强化模拟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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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同济大学法学院857法学综合二(含法理学、刑法学)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强化

模拟题(一)

说明:①本资料为VIP学员内部使用,严格按照2017考研专业课大纲及历年常考题型出题。 ————————————————————————————————————————

一、概念题

1. 喜马拉雅条款

【答案】喜马拉雅条款(Himalayas clause)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人同样享受以承运人为当事人的合同所规定的承运人关于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规则》都承认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指承运人的雇佣人和代理《维斯比规则》和《汉堡

2. 国际金融法

【答案】国际金融法是监管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国际金融法存在于国际组织或机构制订的法律或规则之中,在全球层面,如世界银行制订的法律或规则;在国际区域层面,如欧洲中央银行等制订的法律或规则;还存在于一个国家内部法律系统之中,如美国的《金融发展改革法》等。

3. 关税减让原则

【答案】关税减让原则是WTO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该原则是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中心环节,其有助于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4. 普惠制

【答案】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某些产品给予零关税或低于最惠国税率的特惠待遇。普惠制通过于1970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的斗争后获得的胜利成果,其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非互惠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下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须符合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的原则、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的条件。

5. preferential duly

【答案】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又称特惠关税,是对来自某一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全部或部分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优惠关税的给予可以是互惠的,如通过双边协定,相互给予优惠关税,也可以是非互惠的,即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单方面的非反向的优惠关税,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按照普惠制原则的优惠关税。还可以依照最惠国原则给予优惠关税。

6. Sherman Act

【答案】谢尔曼法(Sherman Act)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该法因而

也被称为反垄断法的母法。谢尔曼法的核心内容是其第1条和第2条。第1条规定:“任何妨碍州际或者对外贸易的商业合同、托拉斯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联合或者共谋,都得被视为违法。”第2条规定:“任何人若从事垄断或者企图垄断,或者与他人联合或者合谋以实现对州际或对外贸易或商业的任何部分的垄断,都得被视为违法。”

7.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抵免法”

【答案】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即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税额来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居住国相应税额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的效果。

8.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答案】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即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它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且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9.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答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是根据1970年《建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其宗旨是: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保证各联盟间的行政合作。由于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从1974年起,WIPO成为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之一。

10.保障措施

【答案】保障措施是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GATT》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设置该措施的目的在于:使成员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具有一定灵活性,以便其在特殊情况出现时免除其在有关WTO协定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己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之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

二、简答题

11.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和管辖范围。

【答案】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发展而成立的正式国际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

(1)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8条专门规定了WTO的法律地位,概括起来,WTO具有如下法律地位:

①具有法人资格;

②每个成员向WTO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范围等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2)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3条专门规定丁WTO的职能,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内容:①促进乌拉圭回合多边协议的执行、实施和管理;

②为成员间有关贸易协议的后续谈判和未来有关新议题的谈判提供一个场所;

③协调解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贸易纠纷和争端;

④负责审议和监督各成员的贸易制度和相关的国内经济政策,从而实现全球经济政策制定的统一性;

⑤组织编写年度世界贸易报告和举办世界经济与贸易研讨会,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

(3)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管辖范围更广泛,其管辖的范围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框架中,具体包括:

①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具体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农产品协议》、《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③《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件。

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⑤《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即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有关协议及程序。

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即负责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是否与世贸组织相关协议、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⑦诸边贸易协议,包括《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

1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有什么区别?

【答案】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从原则中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侧重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互利地开展合作;国际商法的

基本原则侧重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虽然两者有共同之处但是侧重点不一样。

(2)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要比国际商法主体广泛,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商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能够承担权利义务的法律人格,既包括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家,也包括一般的商事主体国际商事组织。

(3)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不仅包括一般的商事交易,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还包括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管制,例如对外汇方面和国际税收方面的管制。即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平等主体的商事活动外还包括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而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仅仅是平等主体的商事活动。

(4)调整方法不同

国际经济法侧重于国家统治,但是国际商法侧重的是传统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5)内容不同

国际商法包括的内容要比国际经济法狭窄的多,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更广一些。

(6)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有国际立法、国际惯例也有国内立法,除此之外还包括国际组织的一些决议。

13.简述WTO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答案】(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另一个缔约方的贸易优惠和豁免,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缔约方。世贸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包括:

①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搞歧视,大小成员要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a.进出日关税;

b.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c.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d.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收取的费用;

e.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评估时评估的标准、程序、方法均应在所有成员间一律平等;

f.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法规及手续;

g.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

h.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

②服务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世贸组织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其成员必须普遍遵守的一般义务和基本原则。该协定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的国民。

(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GATT国民待遇条款具体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

①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国内税收指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各种附加税等;其他各项费用指对处于流通过程中的进口商品应承担的仓储费、运费和保险费及有关服务费用。

②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不得制定条例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数量和供应渠道。

③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包括商品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价格、推销方式、推销手段、运输工具的安排、装运要求、购买、分配或使用方面等。依国民待遇条款,各成员在对待进口商品的各流通环节中涉及的诸方面,均应与国内同类商品同等对待,即对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适用相同的规定或采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对进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种障碍。

14.国际税法中居民的界定及其意义

【答案】国际税法意义上的居民,是指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构成条件的人。

(2)居民界定的意义

①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各国所得税法实践中,通常将纳税义务人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负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另一类是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构成一国税法上的居民则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即对于源自该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都要向该国申报纳税。未构成一国税法上的居民,则为有限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源自该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②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则在某一自然人或公司居民身份单一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同时,当一个国家行使居民征税权时,按国际税收惯例,这个国家必须承担对该居民所缴纳的外国税款予以抵免的义务。易言之,一个国家的居民到另一个国家投资并取得所得,如果所得来源国行使所得来源地征税权,则该居民在所得来源国已缴纳的税款应在其所属居民国按法定标准予以抵扣。这也是所得来源地征税权优先于居民征税权原则的要求。

③维护国家征税主权。在国际税法中既存在居民征税权与所得来源地征税权的冲突,又存在因国际税收条约尚未对缔约国国内税法认定居民纳税人的条件作出规定所导致的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各个国家间对同一所得行使征税权上的冲突。如何适当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主权。

此外,依法确认居民的概念和范围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科学技术交流及人员往来。

15.简论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作用。

【答案】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惯例的一种,它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由一些民间国际组织将其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这些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经当事人选择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1)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①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整理、编撰而成的贸易规则,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适用。

②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地位。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律效力。如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等法律都规定,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这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国内法效力;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际贸易惯例的地位与效力也得到充分肯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广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的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③国际贸易惯例多为任意性规范,由双方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在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适用,而且可以排除或改变其中的部分规定。由此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协议”的性质,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具有拘束力。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但‘自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贸易规则,并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法律效力。

(2)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①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明确具体,形式简练,有利于买卖双方提高订约效率,降低订约成本。 ②国际贸易惯例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可以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③国际贸易惯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可以克服国际贸易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

④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为任意性规范,可以较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有利于提高履约率和贸易争端的解决。

⑤国际贸易惯例弥补了国际贸易法律的不足,它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1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预期违约的制度和根本违约制度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案】(1)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预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如下:

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②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③当事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a.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b.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

c,假如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2)根本违约的法律效果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反合同给予了如下解释:“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如果某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受损害的一方就有权宣告撤销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方法;如果不构成根本违约,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撤销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方法。

17.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主要限制。

【答案】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之一,明确规定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这是由国际经济关系本身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国际之间、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经济条约、经济合同,只有在缔约各方或立约各方都诚信遵守和切实履行的条件下,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果,才能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经济关系。同时,有约必守原则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具体包括:

(1)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针对条约的违法和失效问题,列举的情况包括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错误、欺诈、贿赂、强迫和违反国际强行法。

①错误。缔约时对于作为立约根据之事实的认定有错误,以致条约内容具有非文字性的实质错误,缔约国可据此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

②诈欺。一国因另一谈判国的诈欺行为而缔结条约,前者可援引诈欺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

③强迫。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包含的国际法原则,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的条约,无效。 ④违反国际强行法。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而缔结的条约无效。任何新产生的条约,如与现存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相抵触,即归于无效,应予终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等,都应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由此可见,历史上和现实中一切以诈欺或强迫手段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一切背离主权平等原则、侵害他国经济卞权的国际经贸条约,都是自始无效的或可以撤销的,它们都绝对不在“有约必守”之列,相反,应当把它们绝对排除在“有约必守”的范围以外。

(2)情势变迁原则

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迁或事态变化而使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某项义务,危及缔约国一方的生存或重大发展,该缔约国一方应当有权要求解除这项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可以援引“情势之根本改变”作为终止条约或退出条约的根据,但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需加以严格限制。

18.与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有哪些特点?

【答案】与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税收关系的主体

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与作为国内税收关系的征税主体的国家只享有征税权不负担义务不同,作为国际税收关系中征税主体的国家享有征税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国际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主体往往要就同一笔跨国征税对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纳税,而国内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主体仅向一个国家纳税。

(2)税收关系的客体

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而国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对象,则完全地处于一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

(3)税收关系的内容

在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特点。而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综合,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三、论述题

19.中国一公司和美国一公司签订货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请分析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和国际惯例?这些法律问题和国际惯例的效力如何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怎样?

【答案】(1)本案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和国际惯例

①国际条约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简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等。其中,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

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两项保留:

a.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b.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②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华沙一牛津规则》。对于前者,我国在外贸业务中也大量使用。

③有关国家的国内法:我国对于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来调整。但是,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尤其是外国当事人,上述规定就很难适用了。

(2)以上法律和国际惯例的效力和关系

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最重要渊源。

①我国和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排除该条约的适用,即使没有约定也适用该公约。

②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内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0.试述海外投资担保制度与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异同。

【答案】(1)海外投资担保制度与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相同点

①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遭遇的风险提供一定的保证和保险,从而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提高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②承保险别有交叉之处。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多边投资担保制度承保的险别也包括:征用险和战争险等。

③两种担保制度中,担保机构均有代位权。

(2)海外投资担保制度与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不同点

①担保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保险人是海外投资者所在国的政府机构或者公营公司。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承保人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它是基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8年成立的、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②投保人不完全相同。海外投资担保中,合格的投保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之一:a.本国国民。本国国民是指根据本国法律取得本国国籍的自然人。b.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c.外国公司、合伙、社团。外国公司、合伙或社团作为投保人,一般有严格的限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第13条从投资者类型、投资者的国籍、投资者的所有权以及投资者的经营方式等方面对作为机构受保人的投资者的合格性作了限定。据此,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a.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的国民;b.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不得是东道国;c.该法人不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③承保的险别不一致。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确立的原则,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只限于非商业风险。作为对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发展,公约不仅规定应担保三种公认的非商业风险,即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战争与内乱险,而且在这些传统的承保险别之外,增设了一个独立的险种一一违约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承保违约险。

21.评WTO体制下有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制度。

【答案】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各国相互开放服务领域。WTO体制下有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为GATS下具体承诺的义务:

(1)市场准入

货物贸易的市场准入是通过约束关税和有关的边境措施如许可证、配额等的谈判完成的。GATS关于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是通过对涉及广泛领域的国内法规的修改、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逐步实现的。具体表现在:

①各成员开列具体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的细目表,阐明其市场准入的条件和限制;实现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履行承诺的时间框架。

②在承诺市场准人的部门中不得对服务提供者实施数量限制;不得限制其服务交易总额或资产总价值;不得限制服务交易的总量或总产出量;不得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自然人的总数;不得规定服务提供者必须通过建立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方可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人累计的外国投资额加以限制。

(2)国民待遇

GATS第17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每一成员应按具体承诺细目表所列的条件和资格,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种待遇不管形式相同或不同,均不得改变竞争条件,使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较比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更为有利。

(3)逐步自由化

GATS第19条规定,GATS成员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不迟于5年开始逐步自由化的多轮定期谈判,促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参与,推进服务贸易在双边、多边、复边基础上的逐步自由化进程。自由化进程应取决于各成员相应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整体和个别部门的发展水平,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及条件上保持一定灵活性。

22.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小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1条、

第2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具体表现为:

①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自然资源是国家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国家有权自由开发和利用其自然资源,有权

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任何国家都不得阻碍资源国自由行使这一主权权利。所有遭受外国占领、外国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领土和民族,对于其自然资源和所有其他资源受到的剥削、消耗和损害有权要求偿还和充分赔偿。

②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并依照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任何国家不得被迫对外国投资给子优惠待遇。各国有权管理和监督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其经济和社会政策。跨国公司不得干涉所在国内政。

③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明确规定:“各国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在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给予赔偿时,要考虑到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因赔偿问题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实行国有化国家的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加以解决,除非有关各国自由和互相同意根据各国主权平等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寻求其他和平解决的办法。”

(2)公平互利原则

①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基本原则。公平,一般可理解为“公正平等”、“公平合理”。真实意义上的公平,不仅要求在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所谓互利,是指要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公平互利合而为一个原则,是一个统一体。

②实行公平互利,是改造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战后,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与发展中国家在形式上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经济交往,造成富国更富,贫国更贫的不公平局面。③根据公平互利原则,不仅在一般国际经济关系中应遵循平等互惠原则,更重要的是,在经济实力悬殊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不等价的交换关系以及任何歧视待遇,还必须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不对等的优惠待遇,谋求实质上的平等。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仟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①根据这一原则,要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首先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对发达国家和整个国际社会具有很大的影响和反作用。在生产高度国际化、全球化的今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存在着密切的互相依存和互相依赖的关系,损害对方,对自己也会造成损害。

②为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国际合作与发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也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所有国家都必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进行合作。

23.试述何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的可行办法?

【答案】(1)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①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来源地国己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居住国将纳税人己缴纳的来源国税款视为一般的费用支出项目,只是给予从应税所得额扣除的照顾,而不是像抵免法那样允许用以抵扣应缴居住国的所得税额,因而并没有完全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②减税法,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按境外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税给予减征税款的照顾,以缓解跨国所得的税负重叠现象。

③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己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由于居住国采用这种方法,放弃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那部分所得的征税权,从而避免了在这部分跨国所得上居住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有效地防止了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

④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己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即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己缴纳的税额来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居住国相应税额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的效果。

(2)国际重叠征税可从两方面解决,股息收入国、股息付出国,分别采取措施:

①股息收入国采取措施有三种:

a.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这种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或根本上解决重叠征税的问题。但很多国家在适用这一方法时,都要求收取股息的公司在付出股息的公司中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持股比例高低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多数要求至少达到25%,有的国家还要求其他一些条件。

b.母、子公司合并报税。子公司法律上是独立法人,不允许与母公司合并报税,如果从法律上允许母子公司合并报税,则子公司在国外所纳税款可从母公司所得税中扣除,从而消除重叠征税。实行合并报税的国家并不太多,因为对母公司所持子公司股份的比例要求较高,不少国家还要求严格的审批。

c.实行间接抵免。这是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最重要的措施,这种方法将母公司所收股息上承担的子公司所在国税款通过一定公式还原出来,然后用还原出来的税款与股息之和作为税基乘以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税率,作为母公司所在国给予母公司的间接抵免额。

②股息付出国所采取的措施有:

a.双税率制,是指国家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分别适用不同的公司税率征税的制度。一般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适用低税率,对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适用高税率,那么股息收入者自然也可以减轻税负,达到缓解国际重叠征税负担的目的。

b.折算制,又称冲抵制,是指公司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进行股息分配,国家按股东收到股息额的一定比率退税给股东,然后以股息和退税之和为基数按适用的税率计征所得税,余额便是净股息所得。

在折算制下,如果股东缴纳的所得税额等于或小于退税额,就可完全消除重叠征税,如大于退税额,则可减缓重叠征税给纳税人造成的税收负担。

24.试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基本原则。

【答案】TRIPS的基本原则包括最低保护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

(1)最低保护原则

各成员应履行该协定确立的义务,实施该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国民给予该协定规定的待遇,各成员可以但无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该协定要求得更广泛的保护,只要此种保护不违反该协定的规定。各成员有权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该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

(2)国民待遇原则

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成员方向其他成员方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它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者《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各自的例外规定除外。所谓国民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独立关境成员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他们在此独立关境中有居住所,或有实际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3)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方对另一国国民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及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国家的国民。然而,有四种利益、优惠、特权及豁免的规定除外:

①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的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

②1971年《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按互惠原则而不按国民待遇提供的;

③《TRIRS协议》中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

④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议中产生的。

(4)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有助于保护技术知识的创造者与使用者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福利以及权利义务的平衡。

四、案例分析题

25.某跨国公司在甲、乙、丙国有A,B,C三个关联公司,三个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30%和50}oA公司为C公司生产组装电视机的零部件。A公司以2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本应以240万美元的价格直接售给C公司,经C公司组装后按300万美元的总价格投放市场。为减轻税负,A公司将该批货物以21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以28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C公司,C公司组装后以300万美元的价格投放市场。

问:

(1)该跨国公司通过上述方法减少纳税多少万美元?

(2)甲、乙、丙三国的税收有何变化?

(3)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方式是什么?

(4)针对这种避税方式,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什么?依据我国法律如何具体操作?

【答案】(1)本应纳税额:A向甲国(240-200)×20%=8(万美元);C向丙国(300-240)×50%-30(万美元);跨国公司共应纳税8+30=38(万美元)。

采取避税方法后纳税额:A向甲国(210-200)×20%=2(万美元);B向乙国(280-210)×30%=21(万美元);C向丙国(300-280)×50%=10(万美元);跨国公司共应纳税2+21+10=33(万美元)。

减少纳税额:38-33=5(万美元)。

(2)本应得到税收:甲国8万美元;乙国0;丙国30万美元。

采取避税方法后得到税收:甲国2万美元;乙国21万美元;丙国10万美元。

(3)该跨国公司采取的国际避税方式是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

(4)针对这种避税方式,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通过正常交易原则进行调整。

具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4条操作。该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26.2002年6月5目,江苏省菜公司向美国菜公司发盘出售10000公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份在38%以上,水份在12.5%以下。单价为FOB张家港78美元/吨。6月7日,美国公司接受发盘,但要求江苏公司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自己,江苏公司于6月9日将已盖有公章的编号为SF0610的《售货合约》传真给美国公司。收到传真后,美国公司删除了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然后签字盖章后当天传真给江苏公司。6月14日,美国公司开立了以江苏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江苏公司发传真称因对方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自己不能接受,所以合同没有成立。信用证只能作废。之后,美国公司要求江苏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但江苏公司坚持合同没有成立而拒绝履行。

问:本案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未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力。

②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产生效力。

(2)本案中,美国公司的承诺修改了合同的重要条款,使得其与要约的条件未保持一致,构成还价,即新的要约,不产生承诺的效力。针对美国公司的还价,中国公司未作出签字盖章等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2017年同济大学法学院857法学综合二(含法理学、刑法学)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强化

模拟题(二)

说明:①本资料为VIP学员内部使用,严格按照2017考研专业课大纲及历年常考题型出题。 ————————————————————————————————————————

一、概念题

1. 国际经贸惯例

【答案】国际经贸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是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制。作为国际惯例的一种形式,国际经贸惯例的形成需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从其效力的强弱来看,国际经贸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

2. Lex Mercantori

A

【答案】商人习惯法(Lex Mercantoria),即中世纪的商人法。1012世纪产生于意大利、法国、德国的自治城市中,是从事欧洲和东方之间贸易往来的一个特殊的商人阶层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商人习惯,与当时的当地法、封建法、皇家法、教会法等分列,其中海商法最为发达。其特征在于跨国性、行业性,并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由商人自己执行,程序简单方便,强调公平。中世纪以后,商人法逐渐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3. 本票

【答案】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所有国家的本票都要求记载: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到期日和付款地的声明、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地点的声明、出票人签名等。如果本票不符合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和出票地法律的规定的,本票无效。

4. 布雷顿森林体系

【答案】布雷顿森林体系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西方主要国家经济学家设计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是指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本内容是建立一种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其要点:一是美元与黄金挂钩;_是其他国家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其目的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与信贷中实行固定汇率制度。1973年由于美元危机,布雷顿森林体系彻底崩溃。

5. 班轮运输

【答案】班轮运输,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固定的运费率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运输。在国际班轮运输中,多以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实际表现形式,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

保证凭以交付货物。

班轮运输分为两种形式:①核心班轮,即定线定期班轮,是指船舶严格按照预先公布的船期表运行,到离港口的时间是固定不变的,也就是所谓真正的定线定期班轮运输,这是班轮运输的主要形式;②定线不一定定期班轮,是指虽有船期表,但船舶到离港口的时间有一定的伸缩性;也有固定的始发港和终到港,但中途挂靠港则视货源情况可能有所增减。

6. IMF

【答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该组织作为各成员国金融交易的中介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国际货币体系的运行、管理基金、办理成员国购买外汇事宜等。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使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促进汇价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以及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包括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二是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

7. WTO

【答案】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发展而成立的正式国际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世贸组织的职能,概括说来,是为世贸组织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共同机构的框架,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程序进行管理等。我国己于2001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8. Incoterms

【答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是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首次于1936年公布,先后历经多次补充和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0年,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通用的解释,使从事国际商业的人们在这些术语因国家不同而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9. GATS

【答案】《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WTO协议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序言、6个部分的29个条款和8个附件组成。CATS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考虑到各国服务法规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在互利以及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多边谈判,以促进所有贸

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其规定的成员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两种。

10.反向一致

【答案】反向一致(negative consensus)程序,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时所遵循的程序和原则。根据这一程序,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除非出席会议的成员都一致同意小通过该报告,则该报告即获得通过。这一程序实质上是一票通过程序,只要一个成员同意通过该报告,则该报告即获得通过。它区别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协商一致(positiveconsensus)通过程序,即报告的通过需要获得参加会议的所有成员的同意。该程序是一种准自动程序。

二、简答题

11.简述BOT投资方式的特征。

【答案】BOT(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的缩写)即建设一一经营一一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有以下几个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社会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这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用设施理应由国家所有和经营。传统的方法一般是由政府通过税收或国家财政筹资建设并由政府经营。然而,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之一是,其建设周期长,耗资大。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增长,而长期的经济不景气又使政府不能提供足够的建设资金,一些国家的政府也不愿冉增添债务负担,于是就采取BOT方式,促使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合作,作为原由政府筹资建设的一种替代方式。这一特点把BOT方式与一般合资、合营方式区别开来。

(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根据BOT方式,取得特许权的私营企业对特定项目有独立的建设权和经营权,它们一般自己负责项目的设计,自己通过股权投资和项目融资建设该项目。项目竣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经营,以项目经营期内取得的收益(如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来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这一特点把它与一般国际工程承包区别开来,后者一般只提供承包服务,不进行股权投资或融资,也不负责项目的经营。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由于在特许权期限内项目公司己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因此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该项目应无偿移交给政府。

12.试分析阐述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答案】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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