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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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涉外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若一与中国未签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了4个月零10天,境内企业支付其工资为每月9000元,而就其这10天支付工资3000元,则这一外籍人员这10天的工资收入应如何纳税( )。

A.不满一个月不应纳税

B.应就所取得的3000元作为应税收入 C.应按9000元作为应税收入纳税

D.应将日工资换算成月工资计税后,再以当月实际在华天数占当月天数的比例折算应纳税额。

答案: D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取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 )。

A.每月800元 B.每月1300元 C.每月2800元 D.每年2800元 答案: B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应在年度终了后的( ),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A.15日内 B.30日内 C.60日内 D.90日内 答案: B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如果采用时间判定标准,那么我国税法规定的时间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

A.90天 B.183天 C.365天 D.5年 答案: 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

5.对我国个人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回国抵扣时所采取的方法是( )。

A.分国分项限额进行抵扣 B.分国不分项限额抵扣 C.分项不分国限额抵扣 D.可全部抵扣 答案: B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6.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判断其是否居住满一年时,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 ) 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的是临时离境。

A.60天、90天 B.50天、100天 C.30天、90天 D.90天、183天 答案: 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7.下列外籍个人取得的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所得 B.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C.持有B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B股的中国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D.持有海外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海外股的中国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答案: B

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某人由一中方企业派往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派遣单位和雇用单位每月分别支付该人工资1000元和3700元,则该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

A.220元 B.280元 C.155元 D.260元 答案: B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只由雇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规定减除费用,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每月需汇算清缴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3700-3500)+1000]×3%=36(元)

9.某外籍专家在我国境内某合资企业从事技术顾问工作,该合资企业每月支付给他工资10800元人民币,则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

A.825元 B.1465元 C.1225元 D.1600元 答案: 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计算方法为:(10800-4800)×20%-555=645(元)

10.某中国居民在某纳税年度在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000元,在A国已按该国税法纳税1200元,此外该公民在国内有工资收入,每月为3250元,则该纳税人这一纳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

A.336元 B.0元 C.280元 D.270元 答案:B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据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因为该中国居民在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已缴纳A国的所得税超过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扣限额,所以不需要再补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应这样扣除( )。

A.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扣除规定费用,以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各自计算应代扣代缴的税额

B.由雇用单位一方扣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派遣单位不作扣除,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C.由两单位任何一方扣除费用,另一方不再作扣除 D.由派遣单位扣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雇用单位不作扣除,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 B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只由雇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规定减除费用,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

12.杭州某外商投资企业今年房产原值总共为2500000元,其今年应缴房产税为( )。

A.21000元 B.30000元 C.300000元 D.45000元 答案: A 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计算如下:2500000×(1-30%)×1.2%=21000(元)

13.日籍个人A某2014年7月1日入境在某合资企业任财务经理,外方公司按月支付工资1万美元(合人民币70000元),合资企业每月支付海外津贴30800元,A某2014年12月应缴个人所得税额( )。

A.28025元 B.20225元 C.2825元 D.0 答案: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第三点: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

超过183天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70000+30800-4800)×40%-10375=28025(元)。

14.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照顾的个人,以其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 )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800元 B.2000元 C.3200元 D.4800元 答案: D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

15.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时间为( )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A.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B.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C.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D.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答案: 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人,其来源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 )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A.30日 B.60日 C.90日 D.3个月 答案: 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 )内分次贴足印花税。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 C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9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五点: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税。

18.某外商投资企业将原值为100万元房屋内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收取年租金为4

万元,该企业应缴( )房产税。

A.0.84万元 B.0.72万元 C.1.2万元 D.1.56万元 答案: A 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具体计算如下:1000000×(1-30%)×1.2%=8400(元)

19.某外籍人员在杭州购买福利彩票中奖20万元,其中通过省教委捐给希望工程10万元,该外籍人员应缴( )个人所得税。

A.4万元 B.2万元

C.2.8万元 D.3.88万元 答案: C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计算如下:(20-10)×20%=2(万元)。

20.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该项所得性质属于( )项目。

A.工资、薪金所得 B.财产转让所得 C.偶然所得 D.其他所得 答案: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号《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点: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属于该个人因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1.某台湾教授受杭州某大学邀请讲课一周所取得的收入,应按( )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偶然所得 D.其他所得 答案: B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从事讲学属劳务报酬所得。

22.某外籍人员2014年10月来杭任某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该企业每月支付工资薪金20800元,派遣公司每月支付计人民币30000元,并由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外籍人员2014年11月应缴( )个人所得税。

A.10425元 B.2825元 C.5125元 D.0元 答案: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的第二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计算如下:(20800+30000-4800)×30%-3375=10425(元)

23.来源于中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从( )取得工资 薪金。

A.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 B.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 C.境内、外企业或个人雇主 D.其他企业或个人雇主 答案: C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的第一点: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A.上一月最后一日 B.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 C.当日 D.当月最后一日 答案: A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得为外国货币的,且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对已经按月或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应当按照(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A.上一月最后一日 B.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 C.填开完税凭证的当日 D.当月最后一日 答案: B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且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对已经按月或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应当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多项选择题:

1.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个人包括( )。 A.华侨和港、澳、台专家 B.在国外打工的中国居民 C.在我国工作的外籍专家

D.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中工作的中方人员 答案: A、B、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附加费用适用的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下列个人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有( )。 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B.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答案: A、D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下列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免纳或暂免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 )。 A.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B.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C.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中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D.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答案: A、B、D

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下列外籍个人取得的有关补贴中,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 A.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B.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 C.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D.外籍个人取得的合理的境内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 答案: A、B、C、D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054号《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0号《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十四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或离职,经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合理数额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逐项审核。

5.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 )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A.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B.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C.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D.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答案:A、B、C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6.中国税务机关对下列非居民所得有征税权( ) A.某美国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公司取得的董事费

B.俄罗斯籍体操运动员在中国境内停留12天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 C.某新加坡居民在中国境内停留63天(没有固定基地)为某公司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所得

D.某日本居民在中国境内转让房产的所得 答案: A、B、D

依据:根据税收协定规定,1、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应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2、个人以独立身份从事劳务活动取得所得的征税原则,即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①该缔约国居民个人为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为目的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了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3、非居民艺术家或运动员如在中国从事个人活动,不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4、董事费的征税权在于支付董事费的公司所在国家的税务机关。

7.下列项目中,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 )。 A.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B.出租中国境外房屋而取得的所得 C.从中国境内公司取得的利息所得 D.在中国境内出版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答案: A、C、D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从中国境内公司取得的利息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所得等。

8.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印花税的表述中,处理正确的有( )。 A.1993年12月31日前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B.1994年2月启用新账,其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中实收资本增加50万元,应贴花250元

C.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5年内分次贴花 D.在1994年1月1日后启用的其他账簿,按每本5元贴花 答案: A、B、D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9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1994年1月1日实收资本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1994年1月1日后启用的其他账簿按规定贴花。

9.下列属于车船税的征税对象的有( )。

A.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船 B.外国企业的车船 C.外籍个人的车船D.警用车船 答案: A、B、C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第三条。

10.以下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有( )。

A.某美国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2003年1月10日来华工作,2004年3月20日回国,2003年一次去新加坡居住50天

B.某英国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2003年1月1日来华工作,2004年2月1日回国 C.某无国籍人员在我国境内无住所,2002年10月1日来华工作,2004年4月10日离开我国

D.某法国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答案:B、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11.下列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税种有( )。 A.城市维护建设税 B.车船税

C.城镇土地使用税 D.车船使用牌照税 答案: A 、B、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自2007年1月1日起失效。

12.根据房产税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外籍个人购置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B.外商投资企业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C.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房屋进行经营业活动的,征收房产税

D.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出租给经营者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答案:C、D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13.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外币时,下列外币可以直接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

A.美元 B.英镑 C.日元 D.加拿大元 答案:A、C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73号《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第一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仍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14.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 ),免征个人所得税。 A.住房补贴 B.伙食补贴 C.洗衣费 D.搬迁费 答案: A、B、C、D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54号《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一点、第二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0号《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十四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和搬迁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 )情况下,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 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A.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183日 B.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

C.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 D.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 答案: B、C、D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第二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 ),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A.产权转移书据 B.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 C.技术转让合同 D.权利许可证照 答案: A、D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9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四点: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17.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A.股息 B.车贴 C.佣金 D.红利 答案: A、D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在计算居住天数时,不扣减在华居住的天数,( )内离境,属于临时离境。

A.一次不超过90日 B.一次不超过30日

C.多次累计不超过183日 D.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 答案: B、D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临时离境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离境。

19.某外籍人员在协定规定期间在我国居住满183天不满一年,下列(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A.外商投资企业董事费收入

B.临时离境任职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工资薪金 C.境外财产转让收入 D.境内某大学演讲收入 答案: A、D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第三点:在一个纳税年度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规定:在执行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入出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任何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

21.某外籍人员在我国累计居住85天,下列(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A.外商投资企业按天支付海外津贴

B.派遣公司支付工资薪金并由外商投资企业负担 C.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职务津贴

D.B股的股息收入(国税函[2011]348号文件,如支付股息企业为内资企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A、B、C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第二点:在一个纳税年度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22.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实际( )。 A.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从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取得工资薪金 B.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从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取得工资薪金 C.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从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取得工资薪金 D.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从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取得工资薪金 答案: A、C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的第一点: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3.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实际( )。 A.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从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取得工资薪金 B.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从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取得工资薪金 C.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从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取得工资薪金 D.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从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取得工资薪金 答案: B、D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的第一点: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4.外籍人员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 )。 A.探亲费 B.子女教育费补贴

C.境外语言培训费 D.个人支付的境外保险费 答案: A、B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54号《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

三、辨析题:

1.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答案:错误。“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2.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要有正式凭据,无论多少,均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答案:错误。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

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错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问题的通知》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在中国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

答案:正确。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125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

5.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错误。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根据财政部(80)财税字第189号《关于外国来华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规定: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 人所得税。

6.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转让专利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答案:正确。外籍个人转让专利技术在境内使用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7.某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11至2013年被派往国外工作,只在境外取得所得,期间在中国境内无任何其他所得,所以该公民在境内无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答案:错误。该公民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其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按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据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一外籍人员从2012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公司任职,曾于2013年3月7日至12日离境回国,向公司述职,12月23日又离境回国度假。该外籍人员可判定为居民纳税人。

答案: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

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9.如果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中含有假设房租,可不并入其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错误。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中含有假设房租,作为个人应负担的住房费用,应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函第052号《关于外籍人员XXX先生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规定:假设房租作为个人应负担的住房费用,应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应按在华实际工作天数进行划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错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不再扣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83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11.持有我国B股股票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错误。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因此,外籍个人从发行B股的非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2.某代扣代缴企业在计算某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时,从境外取得的欧元按照上月末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欧元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答案:错误。应按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欧元的汇价进行套算后,再折成人民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73号《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 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第二点:企业和个人取得收入和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指美 元、日元、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 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 款。

13.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从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取得工资薪金。

答案:错误。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

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的第一点: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4.某国大使馆工作人员在该国公司驻我国办事处兼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正确。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0)财税外字第48号《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批复》第四点:美国大使馆三秘在美国公司驻京办事处兼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从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取得工资薪金。

答案:错误。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第一点: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四、计算题:

1.某美籍华人已在中国境内居住7年。2014年10月取得美国一家公司支付的薪金所得22000元(折合人民币,下同),已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元。同月,还从加拿大取得净股息所得10000元,已在该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元。经核查,境外完税凭证无误。

问:该纳税人在华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1)来自美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 [22000-4800]×25%-1005=3295(元)

(2)来自加拿大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 10000×20%=2000(元)

(3)应纳税额=(3295-1200)+(2000-1500)=259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4号。

2.与我国未签有税收协定国家的某外籍个人,2014年1月1日至8月31日在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市场推广部经理助理,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10000元,该企业境外母公司每月另支付其工资4750美元(折合人民币33000元),该个人9月1日至12月31日在境外工作。

问:去年该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1)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33000)-4800=38200(元) (2)应纳税额=(38200×25%-1005)×8=68360(元)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第三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90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一外籍个人2014年1月1日起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8800元,由外方公司支付6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1250元),该个人2014年度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340天,其中12月份有25天在境外外方公司履行职务。

问:该外籍个人2014年在中我国境内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1)1~11月份应纳税额=[(8800+41250-4800)×30%-2755]×11=119020(元) (2)12月份应纳税额=[(8800+41250-4800)×30%-2755]×[1-41250/50050×25/31]=3628.40(元)

(3)年应纳税额=119020+3628.40=122648.40(元)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第四点。

3、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点的有关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纳税。

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25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四点及国税发[2004]97号规定: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4.某外籍专家今年4月1日至25日受雇来华对某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中方支付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5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问:该专家4月份在我国境内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5000×(1-20%)×20%=800(元)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有关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一美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已居住满5年,2014年12月其收入如下:(1)在中方企业担任职务,月薪8800元人民币。(2)从境外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月薪折合人民币26825元。(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元。(4)取得回国探亲费折合人民币30000元并经税务机关认可。问:该外籍人员2014年12月份在我国境内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1)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800+26825)-4800]×25%-1005=6701.25(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

(3)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回国探亲费经税务机关审核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该外籍人员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701.25+240=6941.25(元)

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6.约翰为一美国公民,于2013年1月由其所在国公司派遣到我国某公司工作,一直在中国连续居住。2014年约翰取得下列收入:(1)在该公司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0800元;(2) 取得由所在国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收入折合人民币28000元;(3)出租在美国的房屋,月租金折合人民币20000元,已按美国税法每月纳税3000元;(4)在美国有红利所得折合人民币10000元,已按美国税法纳税2500元。

问:约翰2014年全年在华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 (1)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800+28000)-4800]×25%-1005}×12=89940(元)

(2)财产租赁所得在我国的抵扣限额:20000×(1-20%)×20%×12=38400(元) 从美国取得的红利所得在我国的抵扣限额为10000×20%=2000(元)

约翰在美国已纳税额:3000×12+2500=38500元≤40400元(2000+38400)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0400-38500=1900(元)

(4)约翰全年在我国境内应缴纳个人得税为:89940+1900=91840(元)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 人,居住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和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7.某外商投资企业去年1月,向有关部门领取某种特殊商品出口许可证一份。2月份签订一份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约定转让金额5万元,同时签订一份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金额20万元。

3月份,兼并一家国有企业,并入单位资产200万元,原单位已按规定缴纳过印花税。 5月份,该企业财会部分在其下属部门设置明细分类账4本。

6月份,外方一次性追加投资3000万美元,当期市场汇率为1美元=8.5元人民币。 问:该企业去年2月、3月、5月、6月各应缴纳多少印花税?

解:(1)该企业2月份签订两份转让合同,合计应缴纳的印花税:250000×5/10000=125(元)

(2)该企业3月份兼并国有企业,其并入的资产应纳的印花税为0。 (3)企业5月份设置账簿,应纳印花税:4×5=20(元) (4)该企业6月份资金账簿增加,应缴纳的印花税:30000000×8.5×5/10000=127500(元)

依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9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8.某外籍个人担任杭州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2014

年取得该企业的股息收入500000元,年终以董事长身份取得董事费收入200000元,每月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10800元,年终一次加薪50000元。

问:该外籍个人2014年共应在中国境内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1)该外籍个人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2月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 12月[(200000+10800)-4800] ×45%-13505=82195 50000×10%-105=4895 82195+4895=87090(元)

(3)1-11月份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 (10800-4800)×20%-555=645(元)

(4)去年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7090+645×11=94185(元)

依据: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9.某合资企业美籍总经理A某,在中国境内居住已满2年,境外派遣公司支付每月工资薪金5715美元,境内合资企业每月支付海外津贴6000元。A某的个人所得税款由合资企业负担。(1美元合6.299元人民币)

问:该企业该年每月应代扣代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715×6.299+6000-4800-2755)÷(1-30%)=49205.41(元)

应纳税额=49205.41×30%-2755=12006.62(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10.某外籍个人2014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资企业总经理,该企业每月支付工资2.08万元,由派遣公司每月支付4572美元,该个人2014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230天,其中11月有15天在境外公司履行职务。(1美元合6.299元人民币)

问:外籍个人11月份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11月份境内外工资总额应纳税款=[ (20800+4572×6.999 -4800)×30%-2755]×15/30=5822.41(元)

该外籍个人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822.41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规定,(二)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

当月天数 11.外籍个人约翰先生已在我国工作五年以上,2014年10月在A国取得工资薪金50800元(人民币,下同),稿酬所得12000元,向A国向商业保险交纳人身保险费6000元,约翰先生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350元。

问:约翰先生10月份在我国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1)在A国所得应缴税款:

①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款: (50800-4800)×30%-2755=11045(元)

②稿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12000×(1-20%)]×20%×70%=1344(元) ③在A国已纳税款1350元。

约翰先生在A国所得应补缴税款: 11045+1344-1350=11039(元)

约翰先生5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11039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1994]044号《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12.某合资企业日籍财务总监A某,2013年8月份来杭,2014年9月份离职回国,合资企业每月支付工资薪金60000元,派遣公司支付工资薪金50000元,2013年8月份其中9天在日本履行职务,合资企业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50%部分的应纳税款。

问:A某2013年8月份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应纳税所得额=(60000+50000-4800-13505×50%)÷(1-45%×50%)=76302.06(元) A某2013年8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76302.06×45%-13505)×(60000÷110000) ×(22÷31)=29116.29(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9号《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

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规定,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

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案情:我国居民王先生2014年6月取得来源于A国的一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万元,以及一项股息收入4万元,总计在A国缴纳税款1万元。同年6月王先生又从B国取得月工资、薪金所得1.3万元,并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元(以上金额均已折算成人民币计价)。

2014年王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的计算如下: 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为:

60000×(1-20%)×20%+40000×20%+(13000-4800)×20%-555=18685(元) 扣除实际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王先生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18685-10000-1500=7185(元) 问:请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具体分析王先生在申请境外已纳税款抵扣的计算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之处并列出计算步骤计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王先生在申请境外已纳税款抵扣的计算不正确,存在以下问题:

(1)在进行税额扣除时,未采取分国综合扣除的办法。

(2)超过抵扣限额的部分,不应在其抵扣有余额的项目中扣除。 由此,可知王先生在境外已纳税款的抵扣应计算如下: (1)分国计算境外已纳税额扣除限额 ①在A国的扣除限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60000×(1-20%)×20%=9600(元) 股息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40000×20%=8000(元)

所以A国所得的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合计为17600元(9600+8000)。 ②在B国的扣除限额

工资、薪金在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 (13000-4800) ×20%-555=1085(元) (2)扣除实际在境外已缴纳的税额

①A国所得的税额扣除限额为17600元,实际在A国缴纳的税款为1万元。小于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扣除。扣除后,王先生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600元。(17600-10000)

②B国所得的税额的扣除限额为1085元,实际在B国缴纳税款为1500元,大于扣除限额,只能扣除个人所得税1085元,对于超过抵扣限额的415元,不得在当期作为税额扣除,但可经在以后5年内,在同一国家的扣除限额内未抵扣完的余额内补扣。

③王先生2014年6月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600元。

案例二:

案情:中国公民张某是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职员,2014年的收入情况如下:

 (1)雇用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12800元;

(2)从国外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8000元,并提供了来源国纳税凭证,纳税折合人民币3000元。

张某已对2014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办理了申报纳税,其计算过程如下: (1)雇用单位全年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税额为: [(12800-4800)×20%-555]×12=12540(元)

(2)从国外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8000元,张某依据我国对所得来源地采取特许权使用地作为判定标准认定,该项特许权不在中国境内使用,因而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计缴个人所得税。

问:张某的计算申报正确吗,如有错,错在哪里,该如何正确计算?

参考答案:张某计算申报错误。

(1)张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 张某就其工资、薪金所得汇算清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12800-3500)×25%-1005]×12=15840(元)

故张某全年还需补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15840-12540=3300(元)

(2)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张某为负有无限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某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境外已纳税款可以抵免:

抵免限额=18000×(1-20%)×20%=2880(元)

张某在境外实际缴纳税款3000元,超过抵免限额,因此,张某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足额抵扣的120元,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以该国抵免限额的余额补扣。

案例三: 案情:某外籍个人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华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任职,并为该公司董事,其2014年度收入情况如下:

(1)该个人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800元; (2)一年取得董事费收入30000元;

(3)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所得20000元;

(4)在境内转让照相机一部,取得转让收入15000元,照相机原价14000元,支付有关合理费用800元;

(5)取得回国探亲费20000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合理; (6)以实报实销的形式取得住房补贴,每月2000元。 上述项目中属于免征或暂免个人所得税项目的有红利所得、该外籍个人申报的全年应纳税额是15140元。

问:上述计算正确吗?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之处并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额。 (1)董事费收入应如何纳税,应纳税额为多少? (2)该外籍个人全年应纳税额为多少? 参考答案:

(1)上述项目中红利所得、探亲费、住房补贴属于免税项目。 (2)董事费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并计当月工薪计税。 应纳税额=(30000+5800-4800)×25%-1005=6745(元)

(3)1-1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800-4800)×3%]×11=330(元) 财产转让收入应纳税额=(15000-14000-800)×20%=40(元)

该外籍个人全年应纳税额=6745+330+40=7115(元)

案例四: 案情:某一美籍专家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某外资企业担任技术工程师,在华期间,取得中方支付工资、薪金收入每月10800元,该外籍专家在美国有固定工资收入每月人民币30000元,该专家在华期间研究开发出一项技术专利,并于2014年9月在美国申请注册了该项专利技术。2014年10月,该专家通过美国专利局将该专利技术卖给中国境内某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折合人民币560000元。经检查,该外籍专家仅就中方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6600元,对取得的其他收入以来源于美国为由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考虑营业税)

问:该外籍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正确吗?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之处并计算该外籍个人在境内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该外籍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正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或超过183天但不超过1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和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该外籍专家取得的境内外企业支付工资薪金都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800+30000-4800)×30%-2755]×8=64360(元)

(2)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该美国专家从专利局取得的56万元特许权使用费应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我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60000×(1-20%)×20%=89600(元)

(3)该外籍个人在境内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4360+89600-6600=147360(元)

案例五:

案情:史密斯先生从2011年1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的M公司任职做技术指导工作。史密斯先生每月的工资由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M公司每月向其支付15800元人民币,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5000元。2014年6月,史密斯被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为一家集团公司检验设备,他在泰国工作15天,泰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1000美元随即又返回我国的M公司工作。(假定汇率为6)在不考虑税收抵免的情况下,史密斯先生2014年6月在我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9850元。

问:上述说法及计算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该如何正确计算? 

参考答案:

(1)史密斯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至2014年6月居住时间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2)在不考虑税收抵免的情况下,史密斯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按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35000+15800+1000×6-4800)×30%-2755=12845(元)

当月应纳税额=12845×[1-(35000+6000)/(35000+15800+6000)×15/30]=8209(元)

案例六:

案情:外籍个人约翰先生在我国工作二年以上并担任该公司董事,2014年9月取得由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0元(人民币,下同),约翰向本国社会保险机构交纳退休(养老)金5000元;取得由境内公司支付的工资20800元;取得董事费收入5000元。9月份有10天在境外带薪休假。

约翰先生2014年9月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 (1)工资薪金缴纳税额为:

[(40000+20800-5000-4800)×30%-2755]×{1-[(40000÷60000)×(10÷30)]} =12545×0.78=9785.10(元) (2)董事费收入缴纳税额为: (5000-4000)×20%=200(元) 问:请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具体分析约翰先生缴纳税款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并加以纠正并计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款。

参考答案:约翰先生缴纳个人税款不正确。

(1)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境外保险费5000元不得税前扣除。

(2)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培训的天数,不属于境外工作天数。

(3)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约翰先生2014年9月工资薪金应缴税款为:

(40000+20800+5000-4800)×35%-5505=15845(元)

案例七: 案情:美籍华人高级知识分子王某退休后来华定居已三年以上,每年从境外领取的退休金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在我国某国家研究院任职,每月取得工资8800元;在某合资企业取得技术咨询费10000元,其中2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全部捐赠给教育事业。王某2014年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如下:

(1)从境外取得退休金100000元不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工资薪金缴纳税款为:[(8800-4800)×10%-105]×12=3540(元)

(3)技术咨询费收入缴纳税款为:(10000-2000)×(1-20%)×20%=1280(元)。

问:请依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具体分析王某缴纳税款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并计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正确。

(1)根据财政部(81)财税字第185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点:中国血统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王某从境外取得退休金无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可以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优惠。

(3)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案例八:

案情:美籍个人怀特先生2011年5月-2014年10月在我省一家小学担任英语口语教师,每月工资7000元人民币,又在业余时间自行联系两个小学生的家教,每月收入3500元人民币,其2014年9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如下:

(1) 劳务报酬所得:(3500-800)×20%=540(元)

(2) 对其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中美税收协定第十九条“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美国居民由于在中国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中国,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中国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问:怀特先生的申报缴纳情况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并计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怀特先生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规定:税收协定该条文中提及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因此,我省的小学不在其范围之内,因此,怀特先生的工资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工资薪金缴纳税款为:(7000-4800)×10%-105=115(元)

(2)怀特先生2014年9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15+540=655(元)

二十七、涉外营业税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3.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营业税处理办法为( )。

A.企业取得款项时计算缴纳营业税

B.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五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C.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根据企业经营期平均分摊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D.企业开始营业之日一个月内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案: A

依据:国税发[1996]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费用在企业取得上述款项时计算缴纳营业税。

5.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 )的价格征收营业税。

A.同类房屋的当月平均价格

B.由境外企业代销、包销的所有房屋的平均价格 C.境外企业向购房人收取的销售价格

D.由境外企业代销、包销的同类房屋的平均价格

答案: C

依据:国税发[1999]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营业税。

6.A服务公司将所属房地产以“典当”形式给B生资公司使用,典当期限30年,则对A公司取得的该项收入应按( )税目征收营业税。

A.金融保险业 B.服务业 C.转让无形资产 D.销售不动产 答案:B

依据:国税函[1997]5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租赁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银行规定典当期限最长为三个月,服务公司将房地产典当给生资公司使用的行为不属于典当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税。

7.外资银行转贷人民币业务以( )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A.利息收入全额

B.利息收入减利息支出的差额 C.利息支出全额

D.利息收入加利息支出的总额 答案: 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多项选择题: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采用( )的方法计征营业税。 A.按实申报 B.核定收入

C.以业务量换算收入

D.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 答案: A、B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2.外国公司将其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设立的投资公司(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应按以下( )原则确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

A.转让无形资产的股权,如果是有偿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B.转让不动产的股权,不论是否属于有偿行为,均应不征收营业税

C.转让无形资产的股权,不论是否属于有偿行为,均应不征收营业税 D.转让无形资产的股权,如果是无偿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答案: B、C 依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辨析题:

1.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从我国取得的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答案:正确。

依据: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出租有形动产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2.外国企业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免征营业税。

答案:正确。

依据:国税发[1997]0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企业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免征营业税。

3.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其应纳的营业税税款,由购买者代扣代缴。

答案:错误。应纳的营业税税款,由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代扣代缴。

依据:国务院2008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4.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2008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四、计算题:

1.德国××有限公司2013年1月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杭州AA公司有偿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其中转让房屋等不动产取得收入1000万元,转让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取得收入1000万元,转让其他资产的股权取得收入2000万元。

问:××公司应缴纳多少营业税? 解:××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1000×5%=50(万元)

依据:(1)转让房屋等不动产属营业税条例规定的税目“销售不动产”。

(2)根据财税〔2012〕71号规定,我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开展营改增试点,转让专利权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

(3)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2.温州A公司将获得的土地与香港B公司合作建商品房,双方成立中外合作C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C公司,B公司负责兴建商品房的一切资金。双方约定,房屋销售后,B公司每年年底获得C公司销售额3%的利润。A公司2014年1月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1000万元,C公司去年共取得销售商品房收入7000万元,并于年底支付B公司利润210万元。

问:去年A公司和C公司各应缴纳多少营业税? 解: A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 1000×5%=50(万元)

B公司年底获得C公司销售额3%的利润应当视为收取固定收益,其缴纳营业税为: 7000*3%*5%=10.5万元。 C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 7000×5%=350(万元)

依据:营业税有关政策,国税函发[1994]6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中方定期获得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税率均为5%。

3.某饭店2014年6月取得以下收入:客房收入180万元;餐饮收入120万元;非独立核算车队送顾客去机场等地收入18万元;娱乐中心承包给个人(承包人不单独领取营业执照),每月收取承包费2万元,本月营业收入60万元。上述收入饭店能分别核算。

问:该饭店6月应缴纳多少营业税? 解:该饭店应缴营业税为:

(180+120)×5%+60×5%=18(万元)

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浙地税政【2010】10号)规定,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3)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4.某外国企业B公司于2014年2月1日与我国境内企业C公司签订啤酒生产设备的销售合同,生产设备的销售款为美元120万,设备安装费为美元10万,技术培训费为美元20万。C公司于3月1日将所有款项以美元支付。2月1日美元兑人民币的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为1:8.3,3月1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1:8.2。

问:B公司应在中国缴纳多少营业税? 解:B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 10万×8.2×3%=2.4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8令第540号)第四条: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技术培训费取得收入属于技术转让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5.某外籍演员去年2月在杭州举办个人演唱会,演唱会取得收入300万元,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境内演出公司100万元,支付雇员工资50万元。

问:该演员应在我国缴纳多少营业税? 解:该演员应纳营业税额为: (300万-100万)×3%=6(万元)

依据:国税发[1994]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6.某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采用现房销售方式。去年销售收入为9000万元。年末可分配利润为1100万元,按照中外双方投资比例,中方应分股利为500万元,外方应分股利为600万元。公司董事会决定该年度利润以实物形式分配,将公司开发的部分房屋按市场价格折合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

问:该公司去年应纳多少营业税? 解:该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 (9000+500+600)×5%=505(万元)

依据:国税函[1997]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将属于公司的不动产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7.某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2014年在浙江省内发生以下业务: (1)向浙江省内D公司提供一笔外汇贷款,全年利息收入人民币50万元。 (2)将一批计算机出租给浙江省内F公司使用,全年租金收入为人民币10万。 (3)将其在杭州购置的房屋出租给F公司使用,全年租金收入为人民币50万元。 问:该外国企业去年应在我国缴纳多少营业税? 解:应纳营业税额为:

(50+50)×5%=5(万元)

依据:国务院2008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此外,根据财税〔2012〕71号规定,我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开展营改增试点,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案情:A公司是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去年1月该公司将开发建设的部分不动产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双方分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税务机关认定该项分配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A公司持有异议,认为以不动产作为股利分配只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问: A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分配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为什么? 参考答案:A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分配应征收营业税。

依据:根据国税函[1997]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属于本公司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案例二: 案情:某中外合资房地产公司的外方投资者于去年12月向该公司购买营业房1000平方米,销售价为2000元/平方米。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12月份销售的同类营业房的最高销售价为15000元/平方米,平均销售价为12000元/平方米。税务机关认为外方投资者的购房价格明显偏低,按1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核定这部分销售额,要求纳税人补缴营业税。

问: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这部分销售额进行核定;如果有权进行核定,其核定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税务机关有权对这部分销售额进行核定,其核定方法合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案例三:

案情:2009年,美国AA教育机构在杭州举办了杭州AA国际学校,招生面向外籍人士子女,并经杭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但其学员的学历不被国家所承认。该学校认为自己提供的教育劳务应免征营业税。

问:该学校的认识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该学校的认识不正确。

依据:国务院2008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八条第四款所称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该学校学员的学历国家并不承认,该校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因此,应按现行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二十八、国际税收事项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外签订第一个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缔约国是()。 A.法国 B.日本 C.美国 D.英国 答案:B

依据:中日税收协定签署于1983年9月6日。

2.我国对外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对对方国家对我国企业的减免税优惠视同已征税额给予抵免,以便使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切实有效,这是()原则。

A.税收抵免 B.国际税收惯例

C.所得来源国优先征税 D.税收饶让 答案:D

依据:国税外函[1997]047号《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和饶让抵免规定一览表的通知〉》中表中内容。

3.对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个人对外单笔支付10000美元以上 B.机构对外单笔支付20000美元以上

C.个人对外单笔支付10000美元以上,机构对外单笔支付30000美元以上 D.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30000美元以上 答案:D

依据: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汇发[1999]372号已作废)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际税收协定所要协调的范围就是协定适用于人的范围和税种范围 B.国际税收协定中,“人”一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C.国际税收协定中,“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D.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人 答案:A 依据:《联合国范本》或《经合发范本》第一章:协定范围包括人的范围和税种范围。

二、多项选择题:

1.对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主导性影响的范本是()。 A.联合国范本 B.经合发范本 C.伦敦范本 D.国际联盟范本 答案:A、B 依据:《国际税收(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ISBN:97873001358542011-04-30

2.国际税收协定协调规范的范围有()。 A.人的范围 B.居民 C.税种范围 D.常设机构 答案:A、C

依据:联合国范本、经合发范本第一章:协定范围包括人的范围和税种范围。

3.若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对于时期的计算,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视具体国家协定内容,有的应受年度限制 B.可以不受年度限制

C.从开始实施提供劳务合同的日期起,逐日计算 D.从订立合同的日期起,逐日计算 答案: B、C

依据:国税发[20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第五条规定,为中国境内某项目提供劳务,以该企业派其雇员为实施服务项目第一次抵达中国之日期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作为计算期间。如果企业于其中一个“十二个月”期间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则应认为该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

4.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中,对对方国家居民来我国从事受雇的活动即“非独立个人劳 务”一般规定同时具备的免税条件是()。

A.在有关财政年度中在我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B.取得的报酬由并非我国居民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C.在有关历年中或有关会计年度中在我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D.取得的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我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答案:A、B、D 依据:协定联合国范本第十五条:缔约国一方的居民由于受雇于缔约国另一方而取得的报酬,在下列情况下应仅在首先提及的国家征税:收款人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缔约国另一方

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同时该项报酬是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的;并且该项报酬不由雇主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以及我国对许多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如《中国-爱尔兰国际税收协定》等。

5.中外税收协定对所得者为其居民的国家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有()。 A.抵免法 B.相互协商 C.交换税收情报 D.免税法 E.税收饶让 答案:A、D、E

依据: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详见中国与各国签订的协定中的具体内容。

6.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下列()项目外汇资金,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A.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B.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收入

C.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D.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E.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答案:A、B、C、D

依据: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应当申请办理和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相关条款。

7.应视为国际运输业务附属收入的有()。

A.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 B.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所得

C.以湿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取得租赁所得 D.非专门从事国际船运或空运业务的企业,以其本企业拥有的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 业务所取得的所得。

答案: A、B、C、D

依据:国税函[1998]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税收协定第八条所述附属于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主要包括:(1)以湿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取得租赁所得。(2)为其他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3)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所得。(4)通过货车从事货仓至机场、码头或者后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至购货者所取得的运输所得。(5)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6)企业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所得。 (7)非专门从事国际船运或空运业务的企业,以其本企业拥有的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

8.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是重要的条款及用语。“常设机构”一语列举性 的解释包括()。

A.工厂 B.办事处

C.分支机构 D.储存货物的仓库

答案:A、B、C

依据:联合国范本或经合发范本“常设机构”条款:“常设机构”这一用语特别包括:(1)管理场所;(2)分支机构;(3)办事处;(4)工厂;(5)作业场所;(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中国对外签订的90多个国际税收协定。

9.一般情况下,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规定可在我国优先征税的有()。 A.退休金 B.董事费

C.非独立个人劳务 D.财产收益 答案:B、C 依据:联合国范本董事费、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具体规定以及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10.以下关于情报交换有关内容叙述正确的是()。 A.情报交换的税种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

B.专项情报交换是指一国税务主管当局向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其认为对另一国税务机关有用的情报的行为

C. 税务机关可以将收集情报的目的、情报的来源和内容告知相关纳税人。

D. 提出专项情报交换请求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附送英文函;同时,一并报送电子文档。答案:A、C、D

依据:国税发[2006]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八条、第七条、二十七条、十一条规定。

11.省以下税务机关请求缔约国主管当局提供的专项情报交换请求,有下列情形的总局不予批准或责成重新办理。()

A. 所提供的信息无法让缔约国主管当局有效启动情报收集和调查程序 B. 英文函表述不够准确、规范 C. 情报请求与税收目的无关 D. 总局审核认定的其他情形 答案:ABCD

依据:国税发[2006]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 12.省以下税务机关不得以下述()理由拒绝向总局提供情报,总局不得以下述理由拒绝向缔约国提供情报。

A. 情报请求与我国的税收利益无关

B. 缔约国双方情报交换在数量、质量上不对等 C.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有保密义务 D. 银行对储户的信息有保密义务

E. 税收情报由代理人、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所掌握 答案:A、B、C、D、E

依据:国税发[2006]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13.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 )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A. 自动情报交换

B. 自发情报交换 C.同期税务检查 D.授权代表访问 答案:A、B、C、D

依据:国税发[2006]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三、辨析题:

1.协定范本中规定,对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答案:正确。

依据:联合国范本或经合发范本第十六条规定。

2.外商投资企业无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错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于2010年12月开始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

依据:财税[2010]1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在判定税收协定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纳税人居住时间时,应自纳税人来华之日算起,按在华实际天数计算,不扣除中途离境天数。

答案:错误。中途离境包括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都应准予扣除离境天数,按在华实际停留日期计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规定:在执行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入出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任何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

4.在我国境内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案:正确。

依据:财税字[1998]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在我国境内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综〔2012〕68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

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销售额×3%

5.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在其持续日期已构成设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其来华从事劳务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再按照183天来确定纳税义务。

答案:正确。 依据:(89)国税外字第09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人员来华提供劳务应如何依照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征税问题的批复》:如果其承包工程或作业劳务持续日期超过6个月,已构成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其人员工资、薪金是常设机构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应认为其来华人员的工资、薪金是由常设机构负担的,依照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同时具备的三项条件,应认为其不具备第三个条件,不应享受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待遇。

6.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答案: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7.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不管对方国家与我国是否签有税收协定,也不管该外国公司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均应征收营业税。

答案: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8.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对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在缔约国对方学习、实习或培训期间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取得或收到的各种款项的税收待遇,除不分所得来源,仅作原则性免税规定的形式外,还有区别不同所得来源,给予不同税收待遇的形式。

答案:正确。

依据:国税外函[1998]005号《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的通知》:上述人员取得所得税收待遇有两种形式:一是不分所得来源,仅作原则性免税规定。二是区别不同所得来源,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案情: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转来的某国情报一份,内容为调查该国××公司设在浙江某市办事处2014年度有关费用列支及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情报上列举了某国获取的该办事处的部分费用支出以及有关人员的收入情况,但无缴纳税款信息。后经查实,该办事处为其总机构从事居间介绍等各项代理服务,有关费用支出无凭证记录,但情报上所述费用及有关人员收入的真实性能够确认,此外,另经查实,该办事处每年须支付当地某公司房租费3万元。该办事处已领取工商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判定该份情报属自动情报,对该办事处应要求其据实申报纳税。

问:该判定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1)此份情报属专项情报。 (2)对该办事处有关纳税事宜的处理:

①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补办税务登记。

②按情报上所述费用加上房租费列支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法计算征收营业税并可加收滞纳金及处以罚款。

③按情报上所列人员收入补征个人所得税并可加收滞纳金及处以罚款。

案例二:

案情:某国演出公司组团来浙江进行商业性演出,共取得门票收入1000万元,其中支付演出场地费用100万元,支付国内演出公司300万元,支付团内临时聘请的几位歌星150万元,支付团内雇员200万元。判定该境外演出团体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75万元,并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该判定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具体说明。

参考答案:不正确。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境外团体到国内演出获得劳务收入,除了缴纳营业税和代扣个人所得税外,还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该境外团体应在我国:

(1)缴纳营业税,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应纳税额为18万元,即(1000万-100万-300万)×3%。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0万元部分按“劳务报酬”征收;200万元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it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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