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法人

更新时间:2023-12-18 13:4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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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法人)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 法定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受益人: 法定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出租人)与 先后签署了编号分别为 的各份《车辆租赁合同》(包括其项下补充、修改、变更等约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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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是在本函出具之前或之后除非本函另有特别说明),下文提及的主合同系指前述各份《车辆租赁合同》之任何一份和/或多份和/或全部。 因此,保证人愿意向受益人提供保证,以担保承租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责任。保证人和受益人经友好协商,订立本保证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担保

1、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担保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其在主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其在主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无论是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称“被担保款项”),保证人应在受益人提出付款要求后7天内立即以受益人要求的支付方式向受益人支付该被担保款项,以及就该项被担保款项自应付之日到实际支付之日期间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的利息。 2、受益人作出的关于任何被担保款项或本保证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未付的申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并应得到保证人的立即履行。

3、保证人在此特别确认:本保证合同作为从文件,其项下各份《车辆租赁合同》彼此独立,任何一份或多份《车辆租赁合同》的未生效、变更、终止、解除、无效等任何情事,不影响本保证合同对于其他《车辆租赁合同》的担保效力,保证人仍应严格按照本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该其他《车辆租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

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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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保证人在此同意,受益人与承租人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取得保证人同意,可以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如承租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受益人与承租人增加承租人应支付的本息金额和/或变动承租人应支付本息期限的,则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但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利息变动除外。 2、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

(1)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2)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始至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主合同项下各《车辆租赁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最晚者为准,下同。 第五条

特别约定

1、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任何被担保款项,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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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需事先向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实现权利,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其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论主合同项下受益人是否拥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权、保证、定金、保证金等。

2、如果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未向受益人支付任何被担保款项,保证人须向受益人履行其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支付。以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为限,保证人在此放弃其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拖延履行其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偿付责任。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保证人向受益人陈述并保证:

1、保证人是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有效法律主体。保证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活动。保证人依法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保证合同和履行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义务。

2、保证人为签署及履行本保证合同所需的公司授权或股东授权均已完成,本保证合同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有效签署。保证人已经取得为签署及履行本保证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同意、登记、备案和其他相关手续。本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强制实施的义务。

3、保证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租赁合同和本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保证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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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本保证合同、履行其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违反适用于保证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4、保证人向受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

保证人的承诺

保证人向受益人承诺:

1、保证人将以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持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处于良好状态。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不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任何指令的影响, 也不因其解散、破产、重组、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其它任何变化而有所改变, 受益人拥有法定追索权。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 即使由于解散、破产、重组、更改组织章程、分立、合并或其它事件的发生使得保证人丧失了独立法人的资格等原因, 本合同仍不得进行修改、放弃或撤销, 并仍应持续有效。保证人的承继人(包括因重组、改组或合并等原因而承继)受本合同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保证人须在发生或决定发生上述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保证人承诺:受益人在保证人发生上述事项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和/或其他担保方式。

3、保证人将尽其最大努力促使承租人以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持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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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it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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