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学考研--刑法名词解释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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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考研刑法名词解释

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得总和。

刑法体系广义的是指刑法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刑法解释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文理解释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缘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当然地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

历史解释指根据刑法制定或修订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沿革,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扩张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限制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广,于是对字面含义加以限制,使之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犯罪与犯罪构成

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得社会主义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简单客体(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辅助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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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社会关系。

随机客体(随意客体,选择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

物质性犯罪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物质性的。

非物质性犯罪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非物质性的。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客观条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得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处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第九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自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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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章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呈现的某种状态。

犯罪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其客观方面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实质一罪

想象竞合犯(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种罪名的犯罪。

继续犯(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数罪,法律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行为。

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同种)犯罪行为的犯罪。

处断的一罪是指本为数罪,但在实际处罚时,鉴于数罪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按照一罪处理的犯罪类型。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犯同一罪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定罪,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法条竞合是指因刑法条文对同一犯罪行为的错综规定,造成该行为的性质与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谴责和刑罚惩罚的义务。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是指国家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是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利益和统治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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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而使用的专政工具,是统治阶级为制裁犯罪而使用的一种特别强制方法。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定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使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刑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进行处理的刑罚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

第十六章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决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的刑罚裁量制度。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决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九章刑罚消灭制度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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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时效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赦免(特赦)是指对某类或者某个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一部或者全部。

下编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不同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多人死伤或者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其公务用枪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发展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以及其他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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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公司登记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制造假货币,意图使其冒充真货币流入社会的行为。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地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以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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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违背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以非法地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要求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恶意陷害的行为。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的另一个夫妻关系或者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肆意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拐骗儿童罪是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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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用动作、语言文字、其他方法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犯罪技能的行为。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方式,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公民或者单位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基础设施和国防权力,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损害部队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国有资产,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等一类犯罪总称。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庇护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法学考研刑法名词解释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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