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适课税理论及其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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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适课税理论及其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借鉴

作者:蒋国发 来源: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3/3) 更新时间:2005-11-25 浏览次数:1091

最适课税理论及其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借鉴

蒋国发(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政金融系,福建福州 350002)

[摘要] 在对最适课税理论进行述评以及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我国借鉴最适课税理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问题作了探讨。

[关键词] 最适课税理论;税制改革;借鉴

一、最适课税理论述评

最适课税理论是一个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标准,对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体系所进行分析的学说,它研究的是政府在信息不对称(即政府对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偏好结构等信息不完全了解)且征管能力有限的前提之下,如何征税才能既满足效率原则的要求,又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教授詹姆斯·米尔利斯和加拿大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名誉教授威廉·维克里凭借其对这一理论的形成所作出的重要贡献而共同分享了199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此后,最适课税理论越来越成为各国优化和完善其税制结构的理论依据。

构成最适课税理论的基石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个人偏好、生产技术(一般可获得连续规模效益)和市场结构(通常是完全竞争的)要明确地表现出来。2、政府必须通过一套管理费用低廉的、有限的税收工具体系来筹措既定的收入。其中,纳税义务与其经济政策无关的一次总付税一般不予考虑,而且在对经济作出某些假定的情况下,税收工具的任何选择都将与个人的消费情况相关。3、在多人模型中,以效用的社会福利函数(对个人的效用水平进行加总,用来测定社会福利)作为标准函数,计算出各种结果,据此在有限的税收工具中选择最优税制。

(一)最适课税理论的主要观点

最适课税理论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搭配理论、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和最适所得课税理论。

1、 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搭配理论

(1)直接税(所得税)和间接税(商品税)的关系应当是相互补充而非相互替。尽管直接税(所得税)易于实现公平分配目标,间接税(商品税)易于实现经济效率目标,二者各有优劣,但要实现税制的公平与效率兼顾,直接税与间接税二者之间不能偏废,因此最适课税理论承认二者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2)一国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该国政府的政策目标。也就是说,若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以经济效率为主的,就应当选择以间接税(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反之,若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以公平分配为主的,就应当选择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

2、 最适商品课税理论

(1)拉姆斯法则。也称为逆弹性命题,它是指在最适商品课税体系中,当各种商品的需求相互独立时,对各种商品课征的税率必须与该商品自身的价格弹性呈反比例。拉姆斯法则的含义表明,一种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大,征税的潜在扭曲效应也就越大。因此,对弹性相对小的商品课以相对高的税率;对弹性相对大的商品课以相对低的税率。如果对无弹性或低弹性商品(如食品)采用高税率征税,会使总体超额负担最小化,是一种最适税制。

(2)扭曲性税收。最适课税理论认为,应当开征扭曲性税收,因为:其一,拉姆斯法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对低弹性商品课以高税率,会使贫困者的税收负担高于富裕者的税收负担,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不能保证生产高效率的持续获取,所以必须课征其它扭曲性税收;其二,要使商品税具有再分配功能,也必须开征扭曲性税收,就现实一般情况而言,要使商品税具有再分配功能,需要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a、要有一套差别税率。b、对必需品适用低税率或免税,对奢侈品适用高税率。

3、 最适所得课税理论

(1)采用低累进税率制度。即在政府目标是使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较低累

进程度的所得税实现收入的再分配。这是因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越高,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从而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而且过高的边际税率只是限制了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低收入者所获得的免税额或补助额并没有因此而增加,所以过高的边际税率也无助于收入的公平分配。

(2)最适所得税率应当呈倒“U”型。即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对中等收入者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则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 (二)最适课税理论的简要评价

首先,最适课税理论研究了在信息不对称以及政府税收征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以怎样的方式、方法征税,才能既满足效率原则的要求,又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应当说,最适课税理论提供了一个设计良好税制的理论标准,但这些理论标准必须适应特定国家的经济、政治、管理、文化、历史等各方面的实际条件才更具有指导意义。

其次,最适课税理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作为对现在和将来税收政策行为的指南,还需要基本范围更大的最适税制框架。例如这一理论是根据社会福利函数求得设计良好税制的标准,而社会福利函数是基于高度的个人主义,重点放在人们的效用以及如何使人们的效用最大化的问题上,因而没有考虑其它可能的社会目标。同时,该理论忽略了政治、制度和管理能力因素,这是各国在借鉴最适课税理论的思想时尤其要注意的。

二、最适课税理论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借鉴 (一)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评价

我国1994年进行的全面税制改革,实践证明,这次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一是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税制体系,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税制框架;二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体系,调动了中央、地方的积极性,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增长;三是税收杠杆作用在经济活动中得以发挥,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四是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依法治税得到了进一步深化。

但是,九年多来新税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最适课税理论的思想,结合我国

当前税制的现实情况,我国现行税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税制结构不合理。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流转税(间接税)和所得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但从现实情况看,税制结构不尽合理,表现在:(1)从税制总体结构上看,流转税比重偏大,所得税比重过小;(2)从流转税结构上看,增值税比重过大,消费税比重过小;(3)从所得税结构上看,个人所得税比重过小,社会保障税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4)从财产税结构上看,现行房产税、土地税等课征范围、课征方法、课征标准均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同时税额过低,调节范围和调节力度偏小,尤其是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缺失,不利于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这种不合理的税制结构,影响了税收集中财政收入和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使税收难以成为稳定经济运行的杠杆。

2、税收负担不公平。我国目前税制中,由于对差别待遇的运用不当,导致了税收负担不公平,表现在:(1)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包括:一是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衡,从近几年来的实际情况看,各种非国有经济于国有经济的全部工业产值之比约为2:1,但其承担的税收之比却约为1:2;二是内、外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均衡,由于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导致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均衡。(2)不同产业、不同地区之间的税负不均衡,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所以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行业所承担的实际税负有所不同,一是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因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少,使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的实际税负高;二是我国的轻工、食品等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产业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而资源开采、重型工业等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产业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导致了中西部地区的税收负担较重,不利于地区间经济的平衡发展。 3、计税基础不够宽。现行税制的税基不宽,而且各税种普遍缺乏防止税基受损的有效措施。当前突出存在的问题除了非法所为的偷逃税、恶性竞争造成的“价挤税”,还有普遍存在的“费挤税”。如各种名义的企业税外收费过滥、过多,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减少了利润,应税所得减少,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一些变相工资福利收费,也侵蚀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二)最适课税理论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借鉴

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借鉴最适课税理论的思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我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调整间接税与直接税,实现二者的合理搭配。最适课税理论认为,税制模式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因此政府的主要经济政策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增长。据此,以间接税(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仍是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进一步调整直接税和间接税,使二者的比重趋于合理,以实现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合理搭配。

1、 进一步调整间接税制

首先,改革增值税。主要包括:(1)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的购进税金全额抵扣,可先对外购的机器设备扣税,进而扩大到全部固定资产扣税,彻底解决流转税课税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2)完善税款抵扣制度,对粮食加工企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其它加工工业、物资回收业等,应通过合理测算,适当提高其抵扣比例,以解决“高征低扣”问题;(3)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协助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鼓励其以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4)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对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等,均应严格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其次,改革消费税。主要包括:(1)适当降低消费税税率;(2)调整税目,将化妆品、汽车等税目取消,同时将部分高档消费品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3)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并在零售环节征收,这样使得税金独立于商品价格之外,税收负担更为明显,符合WTO的透明度准则。

2、 进一步调整直接税制

首先,改革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并将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统一定为33%;(2)规范和统一内外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制定统一的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制度以及计税成本标准和费用扣除标准;(3)取消内资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外资企业按规模大小等标准划分征管和归属的区别做法,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将作为中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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