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习题集答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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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习题集答案部分

参 考 答 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 DADBC 6-10 CBCBD 11-15 BDBCA 16-20 BDACD 21-25 BBDBB 26-30 DCCDA 31-35 BBDAC 36-40 ABBCB 41-45 BADDC 46-50 DCAAD 51-55 AAADD 56-60 AAABC 61-65 CADCD 66-70 ACBDB 71-75 ABACB 76-80 BCCAD 81-85 CACDB 86-90 BDABD 91-95 DBBDC 96-100 DDDAB 101-105 BCAAD 106-110 BDCAC 111-115 BDAAC 116-120 BABCC 二、多项选择题

1、ABE 2、ABD 3、ACD 4、BCDE 5、AD 6、ADE 7、ABDE 8、ACE 9、AC 10、BE 11、AB 12、ACDE 13、ABDE 14、ABC 15、ACD 16、ABC 17、ACE 18、AB 19、ACDE 20、ABCE 21、ABCD 22、ABDE 23、BCE 24、ABCDE 25、ABCD 26、BCDE 27、BCD 28、AB 29、AE 30、ABCD 31、BC 32、BE 33、ABCE 34、AD 35、BCDE 36、BCDE 37、ACD 38、ABCD 39、CDE 40、ABC 41、ACD 42、ADE 43、ACD 44、ABDE 45、ADE 46、ABD 47、ACDE 48、CD 49、CDE 50、ABCE 51、ABCD 52、ABD 53、ABDE 54、BDE 55、ABCD 56、ABC 57、ABE 58、ACDE 59、AD 60、BD 61、BCDE 62、ABCD 63、ABCD 64、CDE 65、ABE 66、ABE 67、ABDE 68、ACDE 69、BD 70、ABDE 71、BC 72、BC 73、ACD 74、ABE 75、ABCD 76、BCD 77、CDE 78、ABE 79、ABCD 80、ABCE 81、ABCDE 82、ABCE 83、AE 84、ADE 85、BCDE 86、ABCE 87、BDE 88、ACD 89、AD 90、AE 91、ABD 92、ABE 93、AC 94、BCDE 95、BC 96、AD 97、BE 98、BDE 99、CDE 100、ABCD 101、CE 102、ABC 103、BD 104、CD 105、BC

106、ABCDE 107、BCD 108、ABDE 109、BCDE 110、ABCD 111、ABCDE 112、AB AB 114、CDE 115、ABDE 116、ACD 117、ACE 118、ADE 119、ABD 120 、AE

113、

三、判断并改错题

1、错误。可以查处,参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十条第二款。 2、错误。要求实名检举,参见《规程》第十七条第二款。 3、错误。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回避,参见《规程》第七条。

4、错误。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参见《规程》第十九条第二款。 5、错误。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参见《规程》第十九条第三款。 6、错误。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参见《规程》第二十二条。 7、正确。参见《规程》第二十二条。

8、错误。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参见《规程》第二十三条。 9、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参见《规程》第二十四条。

10、错误。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参见《规程》第二十七条。 11、错误。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原件不退回,参见《规程》第二十八条。 12、正确。参见《规程》第三十一条。

13、错误。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参见《规程》第三十七条。 14、错误。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参见《规程》第三十八条。 15、正确。参见《规程》第四十一条。

16、错误。5个工作日,参见《规程》第四十三条。 17、错误。移交审理部门审核,参见《规程》第四十五条。

18、错误。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在内,参见《规程》第四十六条。 19、错误。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参见《规程》第五十一条。 20、错误。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参见《规程》第五十三条。

21、错误。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也不计算在内,参见《规程》第五十条。

22、错误。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参见《规程》第五十五条。 23、错误。依法宣告死亡,参见《规程》第七十条。

24、错误。案件讨论记录属于副卷材料,参见《规程》第七十三条。

25、错误。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参见《规程》第七十六条。 26、错误。次年6月30日前,参见《规程》第七十七条。 27、正确。参见《规程》第六十九条。

28、错误。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见《规程》第七十八条。 29、错误。分工制约原则,参见《规程》第五条。 30、正确。参见《规程》第二条。

31、错误。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参见《规程》第十一条。

32、错误。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

的,应当及时退还。参见《规程》第二十六条。

33、错误。应当注明制作人,参见《规程》第二十九条。

34、错误。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参见《规程》第三十条。 35、错误。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参见《规程》第三十二条。 36、错误。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参见《规程》第三十五条。 37、错误。不可以直接驳回,参见《规程》第五十二条。 38、错误。《税务处理决定书》,参见《规程》第五十五条。 39、正确。参见《规程》第十五条。

40、错误。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参见《规程》第六十三条。 41、错误。3日,参见《规程》第六十七条。 42、错误。30年,参见《规程》第七十五条。 43、错误。永久,参见《规程》第七十五条。 44、错误。都属于,参见《规程》第五十八条。 45、正确。参见《规程》第十二条。

46、错误。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参见《规程》第四条。 47、正确。参见《规程》第六条。

48、错误。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参见《规程》第十四条。

49、错误。税源管理部门,参见《规程》第六十一条。 50、正确。参见《规程》第十六条。

51、错误。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暂存待办,参见《规程》第十八条。 52、正确。参见《规程》第二十八条。

53、错误。赔偿责任,参见《征管法》第四十三条。 54、正确。参见《征管法》第五十四条。

55、正确。参见《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

56、错误。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参见《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 57、正确。参见《规程》第六十七条。

58、错误。终结执行,参见《规程》第七十一条。 59、错误。审理部门,参见《规程》第七十二条。

60、错误。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参见《规程》第七十六条。 61、错误。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及涉税事项,参见《规程》第二条。 62、错误。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参见《规程》第四条。

63、错误。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参见《规程》第二十一条。 64、错误。稽查局局长批准,参见《规程》第二十二条。

65、错误。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参见《规程》第三十二条。

66、错误。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参见《规程》第四十二条。 67、错误。五年,参见《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68、正确。参见《规程》第六十四条。

69、错误。无需批准,参见《规程》第七十七条。 70、正确。参见《规程》第七十三条。 四、案例分析题 第1题

1、D、 2、ABC 3、A 4、C 5、C 6、BD 第2题

二 1、BCD 2、C 3、C 4、C 5、AB 第3题

1、下达《税务处罚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相隔不足3日,违反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2、取消对加油站的查封不当,因为税款发生在抵押权的设定之前,可以按照《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行使税收优先权。

3、应对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轿车的行为行使撤销权。该市汽车改装厂在欠税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甲企业,而甲企业应当知道这一情形仍然购买。稽查局应当以市汽车改装厂为被告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汽车改装厂与甲企业之间的买卖关系。 4、稽查局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不应当扣除罚款,因为罚款不适用代位权。 第4题

1、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2条第2款: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2、查询储蓄存款不符合法定手续。《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33条: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县国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处罚程序违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51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4、对偷税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未达规定标准。《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应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处罚标准最低应为7500元,最高应为75000元。

5、县国税局未在规定期限作出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 为已受理。县国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

6、县国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对税款提供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按《征管法》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缴纳罚款不是前置条件。

第5题

1 、应由选案科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而不是检查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19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2、小王和企业会计有利害关系,在纳税检查时应主动申请回避。《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7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检查科移交审理时逾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3条: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 续。

4、审理科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审理意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50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审理科接到检查科5月28日移交资料 ,6月15日才提出审理意见。

5、查询银行帐户不符合法定程序。《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50条: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6题

1、检查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2条: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稽查局既未送达检查通知书,也未 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检查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没有赋予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住宅的检查权。

3、5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不能在法定申请听证的期限内下达处罚决定书。

4、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 事项。

5、李、钱二人不能主持听证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53条规: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6、听证结束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 机关负责人。然后才可作出决定。

7、要求商场负担听证所需费用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县国税局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复议前置程序。

第7题

1、扣押纳税人商品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稽查局签发扣押文书没有法律效力。《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34条: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

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扣押商品(家俱)价值明显超过税款。《税收征管法》四十条: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拍卖所扣押的商品应在责令限期缴纳届满之后,而该稽查局在4月29日即将扣押的商品拍卖。《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 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4、稽查局不应自行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而应交由拍卖机构拍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

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5、余款应在3日内退还当事人,而稽查局在5月10日才返还给该企业。逾期归还余款。《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67条: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 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8题

1、该案检查人员只有一人,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检查应当2人以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2条第2款: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 书》。

2、李某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2条第2款: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

3、李某不应主持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53条: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4、某市国税稽查局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超过了15日,根据征管法的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不应超过15天。

5、该案件已涉嫌犯罪,某市国税稽查局未移送,根据刑法修正案草案(七)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偷税税款未加收滞纳金,根据征管法的规定,还应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9题

1.国税局稽查局和地税局稽查局在执法过程中有如下不当行为:

(1)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市地税局稽查局不得共同作出行政决定。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市地税局稽查局联合进行检查,应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不得共同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也不得共同实施查封拍卖;

(2)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于偷税行为的罚款最低为所偷税款的50%,而20万元的罚款低于所偷税款55万元的50%;

(3)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51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 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4)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64条: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 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拍卖后未在3日内将剩余部分退还被执行人。《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67条: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 ,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6)查封财产的价值不应明显超过应纳税款额。《税收征管法》四十条: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 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⒉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共同作出行政决定的,申请人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复议申请。

⒊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收被执行人承担。该汽车销售公司被盗小汽车的损失则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

⒋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为共同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汽车销售公司可以向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要求赔偿20万元,而不是只能分别要求市国税局和市地税 局各自赔偿10万元。 第10题

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存在以下三方面不当:

(1)部分稽查人员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执法中,稽查股股长仅向企业负责人出示了检查证,其余5名稽查人员没有按规定出示检查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稽查

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在本案中,连同稽查股股长共6名稽查人员均应当出示检查证。

(2)没有办理调取企业当年度资料的手续而调取当年度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和《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调取纳税人以前年

度的帐簿等资料,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调取纳税人当年度的帐簿等资料,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在本案中,稽查人员仅办理了调取企业以前年度资料的手续,没有办理

调取企业2011年度资料的手续。正确的做法是:一方面通过打电话等途径,积极向上级汇报情况,并请示上级是否延伸调取资料的范围,若上级同意,应派人立刻办理有关手续——层报设区的市(州 )局局长审批。另一方面,稽查人员应归集当年度的有关资料,若上级同意延伸调取资料的范围并办好有关手续,则把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若上级不同意延伸调取资料的范围或不能及时办好有关手续 ,则在企业经营现场实施检查工作,资料不调回税务机关。

(3)归还企业当年度账簿资料时间超期。根据《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 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11题

1、《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及其附件,应报稽查局长批准。

2、《税务稽查通知书》应为《税务检查通知书》。《征管法》第59条。 3、《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应为市国税局长签发。《征管法》细则第86条。 4、《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应为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被查对象各存一份。 5、被询问人在《询问(调查)笔录》上应逐页签名押印。

6、根据《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 7、询问人和记录人在《询问(调查)笔录》上不得互相代签名。

8、到该企业开户银行查询被查对象在银行的存款情况的调查取证应两人以上。

9、证据材料复印件签字错误。根据《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 供人签章。

10、根据《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11、检查时限超期。根据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12、执行查封、扣押时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征管法》细则第63条:“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

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13、偷税未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63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14、对于该单位不开发票的行为处以偷税和发票违法罚款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5审理超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50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16、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5、7条。

17、罚款的缴纳期限应为15日。《行政处罚法》第46条。

18、留置送达应有见证人签名,方视为送达。《征管法》细则第103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 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19、罚款应在15天期满后才能强制执行。《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 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拍卖所得剩余部分应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征管法》细则第69条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 被执行人。”

21、市局应该在5日内审查受理,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发送给稽查局,稽查局应该在10日内,出书面答复,市局应该在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17、23 、31条。 第12题

(1)不能持介绍信下户检查。根据《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稽查局对刘某未在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行为处2 500元罚款低于征管法规定的比例要求。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

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刘某少缴税款9000元,如果稽查局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应为4500元-45000元。

(3)稽查局在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并未提前三天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向纳税人送 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4)税务文书采取留置送达时,税务干部不可以口头作证;《征管法》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 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5)税务机关将扣押商品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如果无法委托商业

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本案中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显然是不正确的;

(6)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本案剩余2100元,税务机关应当在10月15日之后的三日内将余 款退还纳税人,已经超过了规定期限。 第13题

1、市国税局撤销C区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

违反法定程序的;”,而本案中C区国税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同时送达纳税人。

2、合法。因为C区国税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重新实施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2款、《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75条第三项、:“具体行 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能。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规则》第2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

4、不合法。主要法律依据:《征管法》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14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 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A公司应该这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对于纳税争议

①在知道C区国税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的60日内,先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纳税担保,然后向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

②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则A 公司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则A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对一审裁定不服,则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若对罚款不服,则A公司可选择先复议后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14题

1、ABCD 2、ABCD 3、C 4、ACD 第15题

(1)检查人员未办理调账手续,将纳税人账簿带回税务机关检查违法。理由是:根据《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稽查局撬开纳税人的房门查找账本违法。理由是:税务机关撬开房门查找账本的行为,构成一种搜查行为,而税务机关依法没有搜查权。

(3)稽查局以抗税为由报案不成立。理由是: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不缴税款;虽然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但并不能据此认定纳税人有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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