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勤一指南
更新时间:2024-03-15 11: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一、各业务办理事项及时限:
(一)加工贸易登记备案事项办理时限
1.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5个工作日
2.不作价设备合同备案(变更):5个工作日
3. 厂外设立生产车间、仓库:20个工作日
4.保税仓库设立审批:40个工作日
5.保税仓库手册备案(变更):1 个工作日
(二)加工贸易核销事项办理时限:
1.加工贸易合同核销:10个工作日
2.海关监管设备解除监管:10个工作日
3.来料加工协议终止:10个工作日
4.外商投资企业终止:10个工作日
5.保税料件内销补税归类审价:申报规范、资料提供齐全的,2个工作日
6.包装物料、边角料归类审价:2个工作日
7.不作价设备内销审批及归类审价:申报规范、资料提供齐全的,3个工作日
8.减免税设备内销审批及归类审价:申报规范、资料提供齐全的,3个工作日
9.超期合同收簿、挂帐:2个工作日
10.减免税设备结转加注意见:1个工作日
11.退厂维修审批:1个工作日
二、各业务办理流程图:
(一)加工贸易登记备案业务流程图
1.不作价设备合同备案及变更
前台收单→初审→复审→打印合同清单→出单
2.合同备案(变更)
前台收单→初审→复审(科长、关长审批)→打印台帐联系单→登记台帐联系单→打印合同清单(出单)
3. 厂外设立生产车间、仓库
前台收单→初审→复审→移交外勤部门下厂→出单
(二) 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流程图
1.手册核销
窗口递单→初审核算→复核→结案→打印台帐→窗口出单→递交银行台帐回执
2.设备解除监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修理物品维修申请
窗口递单-初审-复核-窗口出单
3.来料加工协议终止
窗口递单-初审-复核-结案-窗口出单
4.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征税内销/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征税内销/不作价设备内销审核/减免税设备内销/加工贸易料件及边角料退港/来料加工变更商人、商号、厂址/超期收本
窗口递单-关员审核-科长审批-窗口出单
5.超期合同挂帐
窗口递单-关员审核-科长审批-打印台帐-窗口出单-企业递交银行台帐回执
6.台帐超期删除台帐
窗口递单-关员审核-科长审批-删除旧台帐并重新打印台帐联系单-窗口出单-企业递交银行台帐回执
7.联网监管电子账册预报核
企业电子预报核、递交《加工贸易电子帐册预报核申请表》→主管海关计算机预审→海关反馈预审结果
8.联网监管电子账册正式报核
企业申请→外经贸主管部门签注意见→企业递单、电子报核→主管海关审核→海关反馈审核结果
9.边角料内销归类审价
报关单电子数据预录入(企业负责)→审单中心派单→现场海关审核→打印纸质报关单(企业负责)
三、有关加工贸易备案业务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料件、成品、单耗清单;
2.特殊行业商品应收取相关部门的批文或许可证件;
3.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5.合同计算机预录入单(电子化手册除外);
6.《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
7.《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化手册除外);
8.《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9.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补充合同资料一份;
2.《加工贸易合同变更申请表》;
3.《加工贸易手册》;
4.变更合同预录入单;
5.原已备案合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合同清单正本;
6.《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7.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三)申请加工贸易外发加工
1.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发外加工审批表》一式三份;
2.《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一式两份;
3.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4.经营企业加工贸易手册;
5.承揽企业营业执照(核正本,收复印件);
6.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
7.《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8.海关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申请加工贸易分册备案
1.企业填写并签章的《黄埔海关加工贸易(直接报关、深加工结转)分册申请表》一份;
2.新《加工贸易手册》一本;
3.《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五)申请加工贸易分册变更
1.企业填写并签章的《黄埔海关加工贸易(直接报关、深加工结转)分册变更申请表》一份;
2.海关核发的需变更的分册;
3.《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六)申请登记手册、分册续本
1.已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分册;
2.未办理海关手续的《加工贸易手册》;
3.《〈加工贸易手册〉续本申请表》;
4.《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5.海关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七)申请不作价设备合同备案
1.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一份;
2.《不作价设备合同备案申请表》;
3.《加工贸易手册》一本;
4.《加工贸易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其附页(附:管理人员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大门、主要生产场所、厂区照片);
5.计算机预录入单(设备全部属国内购买的除外);
6.如企业租用厂房应交验租赁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核正本,留复印件);
7.如企业租赁设备应交验租赁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核正本,留复印件);
8.《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9.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八)申请不作价设备合同变更
1.不作价设备合同延期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特准营业证》(后者仅限来料加工企业,核正本,留复印件);
(3)国税、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各一份;
(4)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
(5)计算机预录入单;
(6)《不作价设备合同变更申请表》;
(7)《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8)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2.变更厂名、商号
(1)《不作价设备合同变更申请表》;
(2)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
(3)稽查科出具的《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表》;
(4)计算机预录入单;
(5)《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6)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3.变更企业地址
(1)厂房搬迁
A、稽查科出具的《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表》;
B、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
C、《不作价设备合同变更申请表》;
D、《加工贸易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新地址企业大门、主要生产场所、厂区照片。
E.《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F、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2)厂房无搬迁的在稽查科申请变更后无需再来我科申请。
4、变更经营单位
A、《不作价设备合同变更申请表》;
B、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
C、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D、计算机预录入单;
E、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F、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5.补充设备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2)进口设备清单一份;
(3)计算机预录入单;
(4)《不作价设备合同变更申请表》;
(5)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
(6)《进口设备登记表》;
(7)《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8)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6.设备退港、设备转出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2)退港或转出设备清单;
(3)《不作价设备合同变更申请表》;
(4)《进口设备登记表》;
(5)《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6)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7.设备退港维修
(1)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备退港维修申请表》;
(2)货物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8.遗失不作价设备合同补发
(1)办公室签发的布控联系单;
(2)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3)将已进口和未进口设备分开录入的预录入单;
(4)《进口设备登记表》;
(5)新《加工贸易手册》;
(6)《不作价设备合同变更申请表》;
(7)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九)申请自用物品
1、投资企业常驻人员及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进口自用物品审批表》;
(2)《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及附页(一式四联);
以下证明文件收复印件,并验核证明正本:
(3)① 投资企业常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地区人员就业证》,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② 在境内无职业人员,可只提供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进出境证件;③ 外国留学生应提供进出境证件以及在国(境)内就读学校制发的学生证;
(4)《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或由长期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等长期居留证件;
(5)提(运)单、装箱单及海关需审核的其它单证。
如当事人不能提交提(运)单、装箱单,或者提交的其他文件与规定的形式不一致,主管海关认为当事人说明的情况合理的,可着当事人就作书面说明(不能提交提(运)单、装箱单应当说明自用物品准备进境的时间和进口口岸等情况)。
2、常驻机构常驻人员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进口自用物品审批表》;
(2)《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及附页(一式四联);
以下证明文件收复印件,并验核证明正本: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
(4)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
(5)《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或由长期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等长期居留证件;
(6)提(运)单、装箱单及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单证(如不能提供同上)。
3、外国专家、记者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进口自用物品审批表》;
(2)《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及附页(一式四联);
以下证明文件收复印件,并验核证明正本:
(3)外国专家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或外交部制发的《外国常驻记者证》、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
(4)《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或由长期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等长期居留证件;
(5)提(运)单、装箱单及海关需审核的其它单证(如不能提供同上)。
(十)申请免税进口车辆解除监管
1、《黄埔海关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正本);
2、《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或进口报关单(核正本,留复印件);
3、有效的营业执照(核正本,留复印件);
4、有效的车辆行驶证(核正本,留复印件);
5、基本情况登记手册;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如车辆被盗证明、车辆因交通事故报废证明等);
7、《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8、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十一)申请自用物品解除监管
1.《海关设备和自用物品解除监管作业表》;
2.《海关设备和自用物品解除监管申请表》一式两份;
3.报关单正本、复印件(退正本,留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自用物品申请表原件、复印件;
6.《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7.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十二)保税仓库
1.保税仓库的设立
(1)《保税仓库申请书》(正本);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核正本,留复印件);
(3)如申请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其它特殊物品的,还必须收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特许经营批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4)保税仓库开展转口贸易、寄售和维修业务须收取省级外经主管部门的批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5)企业关于设立保税仓库的书面申请报告(正本);
(6)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核正本,留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年度应为企业申请年份的上一年度,核正本,留复印件);
(8)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
(9)税务登记证(核正本,留复印件);
(10)开户银行证明(正本);
(11)设立公共保税仓库的需收取《缴纳税款担保书》(正本);
(12)保税仓库位置图和平面图,必须注明仓库的具体位置(门牌号码、四至范围)、实用面积、实际仓储量(正本);
(13)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租用合同(核正本,留复印件);
(14)保税仓库的仓库管理制度(对保税货物的收、付、存管理制度等)、管理人员名单(含照片、职务、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等)(正本);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正本,留复印件);
(16)对设立备料保税仓库的还要求企业出具上年度的出口情况证明(正本);
(17)海关认为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2.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保税仓库变更经营企业、名称
(1)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2)企业申请报告(正本,需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
(3)保税仓库变更后经营企业的《缴纳税款担保书》(正本);
(4)保税仓库的仓库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名单(含照片、职务、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等)(正本,如发生变更的需提供);
(5)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租用合同(如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变更的);
(6)如涉及特许经营的,还需收取相关许可证件;
(7)工商营业执照;
(8)海关认为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3.保税仓库变更地址、扩大库容
(1)企业申请报告(正本,需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
(2)保税仓库位置图和平面图,必须注明仓库的具体位置(门牌号码、四至范围)、实用面积、实际仓储量(正本);
(3)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租用合同(核正本,留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正本,留复印件);
(5)保税储罐还需提供储罐和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和管道线路图(需清楚地标明保税管道走向);
(6)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
(7)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
(8)海关认为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4.保税仓库缩小库容
(1)企业申请报告(正本,需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
(2)保税仓库位置图和平面图,必须注明仓库的具体位置(门牌号码、四至范围)、实用面积、实际仓储量(正本);
(3)海关认为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5.保税仓库的暂停、撤消
(1)仓库申请书(仓库申请暂停的);
(2)核查报告,其中要包括:库存货物情况,手册核销情况(是否已核销结案)、电子帐册暂停情况等。
(十三)出口监管仓库
1.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正本);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核正本,留复印件);
(3)如申请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其它特殊物品的,还必须收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特许经营批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4)企业关于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书面申请报告(正本);
(5)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核正本,留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年度应为企业申请年份的上一年度,核正本,留复印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
(8)税务登记证(核正本,留复印件);
(9)开户银行证明(正本);
(10)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需收取《缴纳税款担保书》(正本);
(11)出口监管仓库位置图和平面图,必须注明仓库的具体位置(门牌号码、四至范围)、实用面积、实际仓储量(正本);
(12)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租用合同(核正本,留复印件);
(13)仓库管理制度(对保税货物的收、付、存管理制度等)、管理人员名单(含照片、职务、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等)(正本);
(1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正本,留复印件);
(15)海关认为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2.出口监管仓库迁址及变更库容
(1)仓库申请;
(2)新仓库平面图,注明具体位置、面积;
(3)仓库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名单;
(4)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租用合同(核正本,留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正本,留复印件);
(6)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
(7)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
3.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经营单位
(1)仓库申请;
(2)新经营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仓库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名单。
(十四)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A、联网监管资格申请
1、申请流程
企业填写《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并提出书面申请→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主管海关审批→企业与主管海关签订《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企业获得实施联网监管资格。
2、所需单证
(1)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联合年检合格记录复印件;
(5)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6)海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B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备案和变更
1、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
(1)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审批的《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正本1份;
(2)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1份;
(3)《进出口商品归并关系表》正本1份;
(4)海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变更
(1)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变更批准证》正本1份;
(2)海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C 、联网监管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和变更
1、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
企业递交书面申请报告,无需其他单证。
2、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变更
(1)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无需到海关递单;
(2)系统转人工审核的。未通关前修改单耗,已通关后修改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等情况,企业需到海关递单,提交《变更申请表》,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许可。
四、有关加工贸易核销业务需提交的资料
(一)手册核销
1.加有企业签章及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正本,一式两份);
2.《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料件耗用量分表》(正本,一式两份);
3.保税货物内销补税报关单(正本)、税单(核正本、留复印件);
4.保税货物内销补税报关单(正本)、税单(核正本、留复印件);
5.因涉案被查处,企业已被追缴违法所得或责令补税的,须收取办案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缴款单或税单正本及复印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6.对进行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须收取“委托加工申请表”及双方交接货单据(正本,可在清单使用表上注明单据票数);
7.如手册涉及国内购料的,企业须提供国内购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二)设备解除监管
1.《海关监管设备及自用物品解除监管申请表》及《设备明细表》(正本,一式二份);
2.进口报关单(核正本,收复印件),若遗失报关单的,应收取经营企业提供的遗失报关单书面报告;
3.《协议手册》或批文、进口设备《基本情况登记册》;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收取《进口设备征免税证明》(核正本,收复印件);
4.对1998年1月1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限已满转厂使用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转厂使用的书面报告、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签发的批件(进口时已办理过旧电机产品进口手续的旧设备除外)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设备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属提前解除监管的还需提供设备折旧补税的报关单及税单原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监管期限已满留厂使用的,企业需提供留厂使用的书面报告,可免于提供上述批件和《检验检疫证书》;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来料加工协议终止
1.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协议终止批文(正本,一式三份);
2.企业填报的《来料加工协议终止呈批表》(正本,一式三份);
3.企业填报的《进口设备及自用物品处理清单》(正本,一份);
4.《基本情况登记手册》、《协议手册》(正本);
5.设备进出口报关单及清单;对进口设备及自用物品已解除海关监管的,须收取已解除监管的海关证明(核正本,存复印件);
6.对已折旧补税的进口设备,须收取保税货物内销补税报关单(正本)及税单复印件(核正本,存复印件);
7.经海关批准后已作其他处理的设备及自用物品,需收取海关批件(核正本,存复印件);
8.收取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终止
1.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终止的批文(正本,一式三份);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核正本、存复印件);
3.企业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呈批表》(正本,一式三份);
4.企业填报的《进口设备及自用物品清单》(正本,一份);
5.设备进出口报关单及清单;
6.对进口设备已解除海关监管的,须收取海关解除监管的证明(核正本,留复印件);
7.对已折旧补税的进口设备,须收取保税设备内销补税报关单正本及税单复印件(核正本,存复印件);
8.经海关批准作其他处理的设备,须收取海关批准证明;
9.收取海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单证。
(五)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征税内销
1.企业填报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正本,一式三份);
2.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核正本,存复印件);,如内销征税的加工贸易料件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以内且内销料件价值在合同料件价值的3%以内的,免收《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3.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六)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征税内销
1.企业填报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征税申请表》(正本,一式二份);
2.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复印件、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复印件及核销表复印件;
3.残次品折回所耗用的料件后,如料件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以内且在合同料件总价值的3%以内的,免收《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4.受灾保税货物申请内销的,应收取企业报告、保险公司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不作价设备内销审核
1.企业填报并加盖印章的《设备内销申请表》(正本,一式二份);
2.商检部门核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及复印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3.设备进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八)减免税设备内销
1.企业填报并加盖印章的《设备内销申请表》(正本,一式二份,东莞市外经主管部门加注审批意见并盖章);
2.设备进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九)加工贸易料件及边角料退港
1.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复印件、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复印件;
2.企业填报并加盖印章的《企业(生产计划)料件退港申请表》(正本,一式三份,须由东莞市外经主管部门加注审批意见并盖章)。
(十)修理物品维修申请
1.企业填报并加盖印章的《返工复出申请表》(正本,一式三份);
2.已经核销结案的《核销申请表》(正本,一式一份)。
(十一)确认来料加工变更商人、商号、厂址的企业执行情况
1.企业填报并加盖印章的《来料加工变更商人、商号、厂址联系单》(正本,一式二份);
2.外经部门同意变更的审批表(正本)。
(十二)超期收本
1.企业填报并加盖印章的《超期合同收簿、挂帐申请表》(正本,一式二份);
2.加工贸易备案手册正本;
3.企业证明收簿申请原因的有关文件。
(十三)超期合同挂帐
1.企业填报并加盖印章的《超期合同收簿、挂帐申请表》(正本,一式二份);
2.加工贸易备案手册正本;
3.企业证明挂帐申请原因的有关文件;
(十四)台帐超期删除台帐
1.企业提供并加盖印章的台帐超期报告;
2.已经核销结案的《核销表》正本。
(十五)联网监管电子账册预报核
《加工贸易电子帐册预报核申请表》(一式三份)。
(十六)联网监管电子账册正式报核
1.已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加工贸易电子帐册预报核申请表》一份;
2.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的《加工贸易电子帐册正式报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3.纸质报关单(正本)、内销补税税单(核正本,存复印件);
4.海关签发的本核销周期内到期的异地报关纸质分册;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十七)联网监管手册核销
1.《登记手册》(包括续本及分册)(正本);
2.经报关行预录入后打印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预录入表》(正本,一份);
3.加工贸易企业遗失《登记手册》的,须收取关于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在省级以上刊物登报声明的遗失声明复印件、《加工贸易企业遗失<登记手册>布控联系通知单》复印件、《东莞海关关于请协助对遗失<登记手册>的加工贸易企业布控的函》复印件,如属被劫、被盗的要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十八)边角料内销归类审价
正常情况不需企业提供任何单证,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如需向关税处咨询商品价格及归类时,企业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所询商品的有关描述说明书;
(2)所询商品的图片或少量样板;
(3)电子申报单白单;
(4)代理委托书(报关组/行代理时提供);
(5)商检机构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书(需商检时提供)。
2.如果企业认为关税处答复的价格过高,要求价格磋商时,还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企业过往处理类似边角料的商业凭证所反映的价格资料。
(十九)料件内销审价、设备审价
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含原厂发票)、装箱单、运费单、保费单(保费协议、发票)、银行单证(信用单证等)(付汇方式为电汇时不用提供)、商检证、原产地证、付汇单证、代理委托书、原进口报关单、加工贸易内销征税联系单、内销批准证、货物说明书、其他单证。
3.加工贸易企业遗失《登记手册》的,须收取关于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在省级以上刊物登报声明的遗失声明复印件、《加工贸易企业遗失<登记手册>布控联系通知单》复印件、《东莞海关关于请协助对遗失<登记手册>的加工贸易企业布控的函》复印件,如属被劫、被盗的要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十八)边角料内销归类审价
正常情况不需企业提供任何单证,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如需向关税处咨询商品价格及归类时,企业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所询商品的有关描述说明书;
(2)所询商品的图片或少量样板;
(3)电子申报单白单;
(4)代理委托书(报关组/行代理时提供);
(5)商检机构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书(需商检时提供)。
2.如果企业认为关税处答复的价格过高,要求价格磋商时,还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企业过往处理类似边角料的商业凭证所反映的价格资料。
(十九)料件内销审价、设备审价
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含原厂发票)、装箱单、运费单、保费单(保费协议、发票)、银行单证(信用单证等)(付汇方式为电汇时不用提供)、商检证、原产地证、付汇单证、代理委托书、原进口报关单、加工贸易内销征税联系单、内销批准证、货物说明书、其他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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