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水泥厂劳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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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溪洛渡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安全管理制度,保护

职工在劳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公司经济效益提高,根据《劳动法》、《云南省劳动保护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公司各部门劳动安全行为,

促进广大劳动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杜绝工伤事故发生,明确“隐患险于明火,防范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第三条:各部门应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充分依靠职工,建立领导负责、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公司成立劳动安全委员会,由分管安全的副厂长任主

任,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其它各部门以及车间、班组的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公司生产部。

第二章 劳动安全职责

第四条:分管安全的副厂长是公司劳动安全第一责任

人,对全厂的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生产的副厂长及安全职能部门领导是全厂劳动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审查

本公司的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职能部门监督,贯彻、执行。

2、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

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力量按期实施。

3、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劳动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督促有

关部门抓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

4、参加年度安全大检查活动,对安全隐患问题,及时

组织制定措施,确保及时处理。

5、组织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的设计和施工计划中劳动安全措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6、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制定改进措施。

第五条:生产部是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职能部

门,承担全厂劳动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其职责主要有:

1、协助总经理、厂长、分管副厂长组织和推进全厂劳

动安全卫生工作,宣传、贯彻和国家地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2、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措施计划,汇总报批后督促

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3、组织制订公司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规程

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

题。

5、指导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

工作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

6、及时编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计划、督促有关部门

按规定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标准审批发放。

7、参加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

计和施工计划劳动安全措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

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第六条:各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劳动安全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并教育和督促职工认真遵章守纪。

2、严格执行“五同时”,经常组织车间内的安全检

查,编报本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实施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整改。

3、组织修订本车间的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编制检修作

业计划中要有劳动安全措施计划。

4、对车间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自我防护知识教育,督

促职工上岗时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车间应从保证安全需要出发,对进入危险场所或有

危险性的作业现场,应标有安全标志牌,醒目地给人们以提示、提醒、指示、警告或命令。

6、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抢险和施救并

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贯彻整改措施。

第七条:班组长是班组劳动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其

职责主要有:

1、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认真执行公司、部门的劳

动安全规章制定,教育职工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2、组织班组成员,学习劳动安全技术和防护知识,指

导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经常检查和指导班组成员,坚持班中安全生产巡回

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消除一切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隐患。

4、检修、安装作业的班组,在接到检修、安装作业计

划的同时,制定安全操作和防护要领,督促参与作业人中遵照要求,并注意监护。

5、工作中,对班组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指导,

并检查其对安全技术要领的遵守情况,提醒职工做到“三不伤害”。

6、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遇伤亡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参加调查,按“三不

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职工是生产劳动者,对其所在岗位的劳动安

全工作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本部门的劳动

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2、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自身劳动保护能

力。

3、严格按工作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有权拒

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4、作业时协调配合,做到安全生产确认制,即每次操

作或动作前对欲操作或动作的对象,必须做到确实认定、确实可靠,确实准确地去执行。

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领导,

协助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有义务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劳动安

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内以及责任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一、行政部

1、配合生产部做好新进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

安排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术素质,

减少和杜绝错误操作或技术差而带来事故。

3、安排好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和资金

计划,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水平,杜绝违章指挥造成的恶果。

4、从标准化管理和技术监督方面,规范各生产车间班

组的安全生产行为,制订或修订各种管理职责或工作标准,并监督执行。

5、指导和检查生产单位贯彻“全面质量管理”的同

时,宣传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的协调关系。

二、机电车间

1、负责各种机器、设备安全装置的改进设计,确保新

进厂设备配件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指导设备使用车间修订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运

行管理制度。

3、负责公司厂房、设备、构筑物等的安全,制定出对

厂房、构筑物等的安全检查计划,并负责整改。

4、大型特种设备的购置如升降机具、压力容器、压力

机械等,应有劳动安全技术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5、负责生产设备技术的更新改造,并负责改造施工过

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建(构)筑物、各种设备、设施技措项目安全技术工艺流程的编制或审查。

6、参加因设备、建筑物、动力等因素引起的重大伤害

事故的调查分析。

7、配合安全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三、保卫科

1、负责公司全厂生产保卫和清理生产现场中的闲杂人

员,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协助刑事勘察工作,对故意破坏安全生产工作,蓄意制造事故的人员进行管制和处理。

2、做好消防器具管理,定期更换过期消防器材,定期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杜绝火灾隐患。

3、加强与上级消防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抢救火灾,

减少火灾损失。

4、严格民爆物品、有毒和强腐蚀物品管理,负责制定

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严格执行。

四、水电班组

1、负责公司全厂供水和配电安全,加强对员工的用水

用电安全知识教育。

2、负责承担大修作业项目时,对所承担的项目的劳动

安全工作负责。

3、在大修作业完成或其他设备拆装完毕后,应督促有

关部门原有的安全装置或增设新的安全防护装置。

4、与机电设备等有关部门协调,安排停产检修的时机

和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

5、负责公司全厂防雷避雷装置的检查、管理。

五、党支部、工会等组织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

工会章程,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教育员工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配合生产部门做好法规宣传教育,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安全管理员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

者,其职责主要有:

1、向员工宣传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

规章制度,传授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2、每天深入生产一线,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

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3、指导车间、班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正确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纠正违章行为,带头抵制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的行为。

5、发生事故,迅速赶到现场,协助调查取证。

第三章 劳动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一条:各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有充足照明,坑、沟、井、平台、楼梯等必须有盖板或围栏。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内应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或设置

明显警告信号。

第十三条:各种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等必须符合要

求。要有防漏电和可靠的绝缘、接地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各种机械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和

良好的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气焊作业时,乙炔和氧气瓶的最短距离为3米。乙炔应直立于地面,不能偏倒放置,气瓶存放时应分类放置,设备足够的安全距离线或防炸墙。

第十六条:各种原材料、器材、配件、废料等应合理

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堆放,设置足够

的安全距离和符合要求的隔热、防炸墙。

第四章 安全防护,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

第十八条:安装作业各工种要协调配合,制定安全防

护步骤统一指挥,相互监护。

第十九条:电气作业应安排两个以上持证电工作业,

无特殊情况不得带电作业,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做好监护。

第二十条:配电房作业实行操作工制度,严格停送

电。

第二十一条:机械工作业,不得穿裙子、戴手套、围

巾、长发或其他佩饰物不得悬露。

第二十二条:焊、割作业要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检

查气瓶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和电焊机有无漏电现象。

第二十三条: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应经安全

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制定防治措施,并在严格监护下作业。

第二十四条: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应严格按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条例办理。

第五章 隐患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五条:生产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四次的安全大

检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业安全检查,各生产车间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内部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安全检查内容是对生产工艺、生产流

程、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操作行为以及思想情绪等进行“六查”。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的程序是由组织者根据实际检

查的内容、对象、范围、线路等确定。

第二十八条:隐患危险等级由生产部会同有关部门研

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隐患整改原则是:小型隐患由所在车间

负责解决,中等隐患由生产部协调解决,大型隐患由公司总部解决。

第三十条:隐患整改实行“整改通知书”制度,由生

产部根据隐患等级和轻重缓急落实整改责任车间,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完成。

第六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教员由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教学水平的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安全教育以自学为

主,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总经理、厂长或者外聘专家担任。

第三十三条:生产技术骨干、车间安全员的教育,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教员由厂内或外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特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每两年进行

一次,教员由有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五条:新进厂的工人、来厂实习人员,入厂前

应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专职安全员应对上述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专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以送出培训与

自学相结合,每年培训1次。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不按本细则履行职责,不加强劳动安全

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玩忽职守,以及严重违章,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按《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国家有关法规条款处理。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部门、车间和员工,按《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及公司有关文件条款奖励。

第三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劳动安全法规执

行。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授权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2014年1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h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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