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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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成立3年内股东缴足所有出资即可。(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资本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为五年。 )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1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200万元,乙认缴的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出资最多的股东着急主持)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人是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006年2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补缴出资差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使公司股东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5家股东赞成增资,该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总数41.7%。股东会通过增资会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特殊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2006年4月,宏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杭州分公司。杭州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到法院,对方以宏达公司是杭州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 宏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的召开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1)宏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宏达公司的股东乙出资l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2. 宏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有什么不合法之处?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宏达公司由9家国有 企业出资设立,董事会由企业负责人组成,没有公司职工代表,所以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宏达公司监事会成员5人,职工代表1人,不足1/3,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宏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宏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 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包括:①股东的出资时间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宏达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公司成立之后3年内股东缴足出资即可,不符合法律规定。②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宏达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 宏达公司是否应替杭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宏达公司应替杭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6. 宏达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宏达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宏达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案例2:股份有限公司

甲公司、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词句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千股股票,但是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公司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周某由于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致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晌午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问题:

⑴ 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有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回购自己的股份。违法之处有:(1)不能以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股份,应用税后利润。(2)回购股份后应当在1年之内转让给职工或作其他处理,不能由公司自己长期持有。

[考点]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⑵ 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不合法之处有:(1)丙公司应当在只有5名董事之日起的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是3个月。(2)临时股东会议应当在30日之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而非15日。 ⑶ 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张某拥有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内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且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⑷ 甲企业、乙企业、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甲公司拥有160万表决权,乙公司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拥有40万表决权,丙公

司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丙公司章程规定了实行累计投票制度,临时股东会议决定增选4名股东,所以每一股份拥有四个表决权。用股东们的所持股份乘以4即是每位股东的表决权数,即甲公司拥有160万表决权,乙公司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拥有40万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

⑸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丙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违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之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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