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23-10-03 05:5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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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指导意见

为深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健全完善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满足城市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城市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编制,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避免重复建设。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保障广大城市居民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政府原则上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设街道办事处的县政府驻地镇和农垦、森工职工聚居区,按3万至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居民在3万人以下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不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毗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辖区居民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的社区,步行15分钟以内不能到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居民小区,可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采取多种举办形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驻地镇)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直接转型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等单独管理。对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应由政府投资建设,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

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上接受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指导,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中心对站一体化管理。

(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隶属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其他形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投资主体确定隶属关系。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职能配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内的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1.社区预防: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2.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3.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现场

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临终关怀等。 4.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5.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6.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7.协助处理服务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履行的卫生监督协管等其他职能。

(三)有关机构职能划分及调整。城市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结核病防治、精神卫生等预防保健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编制配置

(一)核编范围。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政补助。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人员编制按不超过2009年年底各地非农业户籍人口的0.8‰实行总量控制。

2.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量内,医护人员编制配置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名至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在医师总编制内要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护士按全科医师11的比例标准配备。其他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编制总量内合理安排。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可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名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配置标准要适当降低。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卫生资源的整合,首先从转型或改造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结核病防治、精神卫生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等职能情况,从相应服务机构及综合性医院中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适当新增部分编制。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配主任、副主任各1名,服务人口在5万名居民以上的可增配1名副主任。 五、机构编制管理

(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总量控制标准和宏观指导。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量,由各地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地非农业户籍人口数,按规定标准核定,并由市(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各地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目标,结合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核定和使用编制。

(三)市(地)、县(市、区)和农垦、森工系统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在通盘考虑现有卫生资源整合基础上,提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意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并会同财政部门在编制总量控制数 内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机构编制部门按标准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确定任务、核定收支、核拨政府补助的依据。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按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聘用人员。 (六)各地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实行动态管

理,合理调剂编制和人员,优化编制配置结构,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工作需要。

(七)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意见的执行情况。

本指导意见由省编办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fo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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