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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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压力容器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压力容器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第四条 各部门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不断提高压力容器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压力容器管理是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设备副经理的领导下,依据总部、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压力容器管理网络和管理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不断提高压力容器的运行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是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总部相关制度。

(二)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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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全过程管理。

(三)负责或参与对从事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及安全附件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资质的审查。

(四)负责压力容器检验队伍的安排及专业协调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厂及二级单位编制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

(六)负责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和领(换)证前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二)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

(三)组织需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或提出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

(四)参与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

(五)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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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负责组织审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负责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物资装备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做好采购工作,并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总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压力容器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压力容器现场安装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及本制度。

(二)编写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负责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报公司设备管理部,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按规定提出修理、改造计划、使用登记、报停、报废申请,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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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六)每月定期向公司设备管理部报送压力容器数量、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统计表,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说明等。对于到期不能定检的容器、安全附件,需按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并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批同意后,送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七)执行公司HSE有关管理规定,编写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台帐和技术档案及管理技术资料。 (十一)负责建立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台帐,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计、制造、安装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 所有进口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获得国家质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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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许可证书后,其产品方能订购,进口压力容器必须经过商检,具有商检合格证书方可验收。

第十六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取得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资格。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压力容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4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办理报装手续。

第十七条 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如果存在设计、制造和安装方面的问题,其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不得投用。

第十八条 对重要的压力容器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压力容器,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单位入厂监造。

第十九条 现场组装的压力容器,应在制造厂进行预组装验收,或根据制造厂提供的预组装检验报告在现场进行组装和验收。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派质量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造,并填写现场组装中间质量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当新安装容器运到安装现场时,物资装备部应组织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压力容器到货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所有新安装压力容器办理使用证前必须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由建设项目负责单位主持并组织有关部门按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对容器安装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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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防腐、静电接地等。验收必须有建设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参加,所提交验收的文件、资料应符合办理使用证的要求方可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

(四)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

(五)设备安装记录。

(六)基础检查记录。

(七)隐蔽工程记录。

(八)设计变更通知书。

(九)压力试验记录。

(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章 使用、修理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压力容器在投用前,均应按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领取使用证手续,无使用证的压力容器不得投用。

第二十三条 新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必须具备以下资料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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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四)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新安装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检验机构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六的规定进行评定。

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上后再发给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新安装压力容器在办证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前,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办理换证之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备齐技术资料(在用压力容器还需携带定期检验报告),送公司设备管理部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同意后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I、II类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及使用证由使用单位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III类压力容器、液态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超高压容器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变更、过户变更、使用变更、判废,均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压力容器更新后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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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判废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做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既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办理缓检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罐车使用证》即行失效。

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罐车使用证》。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使用安全状况等级在3级以上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要求各单位必须制定厂级监控措施,监控措施应包括应急事故的处理方案,使用单位车间、生产、安全、设备管理部门会签,使用单位主管设备副经理批准,建立专门巡检记录或在交接班记录中单独注明巡检情况。现场挂牌并标注“4级容器,监控使用”字样。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压力容器报废后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不得转让、销售或异地安装仍作压力容器使用。报废压力容器作废旧设备材料销售时,应先进行破坏性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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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材质为16MnR的球罐,要求介质中硫化氢含量不得超过50PPm ,材质为高强钢(一般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бb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 MPa 的压力容器用钢)的球罐介质中硫化氢含量不得超过20PPm,浓度超标的设备管理部门应禁止充装。因生产需要必须充装的,充装单位必须由使用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的书面监控措施,并应包括应急事故的处理方案,车间、生产、安全、设备管理部门会签,使用单位主管设备副经理批准。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台帐,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料目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压力容器登记卡。

(四)《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八)修理改造记录(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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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九)检查、检修记录。

(十)安全附件核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十一)异常工况记录。

(十二)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生产部门在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

(二)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四)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从事压力容器操作。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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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三)安全附件失效。

(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六)过量充装。

(七)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九)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定或已发现存在严重缺陷并危及安全运行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并有权越级上报。

第三十六条 严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任意修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如确需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校核,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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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改操作参数。

第三十七条 储存液化气和易燃介质的容器必须做好保温、保冷、夏季防晒、冬季防冻。保温、保冷层应牢靠、整齐。容器防腐措施应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外壁防腐层完整美观。

第三十八条 对备用的压力容器应妥善维护和处理,防止压力容器内的剩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对拟停用1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应采取安全封存措施。

第三十九条 拟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的压力容器,其修理或改造方案(包括施工方案)应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查,并经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制定。

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应委托已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督促其按规定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压力容器重大改造工程完工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管理部门应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移交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

(二)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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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

(四)材料质量证明书。

(五)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十二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一般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对于特殊生产过程,在开(停)车升(降)温过程中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订严格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有效的防护措施,经设备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有关部门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三条 压力容器事故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定期检验

第四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投用前须进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停用两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压力容器。

(二)从外单位移装的已经使用过的压力容器。

(三)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或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旧压力容器。

(四)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第四十五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持资格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全面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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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各检验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检验单位制定的检验方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七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内容及要求、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换热压力容器耐压试验程序按GB151的有关规定执行,夹套压力容器的夹套耐压试验时,夹套与内筒的压力差应符合设计图样。

第四十八条 压力容器经全面检验达到符合继续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级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单位应及时将检验结论告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单位应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单位一份,使用单位二份。使用登记证上应标注定期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移动式压力容器除在使用登记证上标注检验合格标志外,还应将检验数据写入IC卡中。

第四十九条 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提前书面告知生产部门,协调和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时间,确保在用压力容器按定期检验期限的要求进行全面检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全面检验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填报延期检验报告书,并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监控使用措施,并认真执行,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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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底编制好下年度压力容器全面检验计划,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

第六十一条 压力容器应分别装设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及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并保持齐全、灵敏、可靠。为加强安全管理,压力表的分级一般不低于B级。

第六十二条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阀、爆破片台帐。 第六十三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除有特殊要求外,按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的1.05-1.1倍设定,但不得高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按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倍设定(低温深冷型罐车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得超过罐体的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必须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范围内。

第六十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认真核定安全阀的开启压力,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设备等部门共同确认(盖章)并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经核对的开启压力为安全阀定压的依据,不得随意变动,如因工艺或设备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提前办理必要手续,即上述部门共同确认后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应先由压力容器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校核。

第六十五条 安全阀校验周期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延期校验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应符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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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的规定,并办理规定手续,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原则上应该在校验室进行,进行拆卸校验有困难时,可在每两个校验周期内进行一次校验室校验和一次在线校验。但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不允许进行在线校验。在线校验必须在保证人员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校验时应有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场。杠杆式安全阀和静重式安全阀一般不宜在校验室进行校验。

第六十七条 安全阀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阀校验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后,必须加铅封。铅封的正面上部打印校验单位的代号,下部打印校验年份的后两位数,铅封的反面打印校验的月份。铅封处还应该挂有标牌,标牌上应该有校验机构名称,校验编号,安装的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

第六十八条 新安全阀或备用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已开启或压力超过整定压力与允许误差上限值之和未开启的安全阀、经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都必须重新校验。爆破片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未爆破必须更换。

第六十九条 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装压力表和排气阀。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正常使用时,压力表应无压力显示,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正常使用时,应定期检查排气阀能否顺利排气、排液,检查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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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当压力容器与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之间或安全泄放装置出口管线上装有阀门时,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状态下阀门必须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期检查,阀门的结构与通径应不妨碍安全泄放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七十一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压力表(含新启用的压力表)由使用单位划定警戒红线并送到有相应资格的校验单位校验,压力表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校验单位应及时将校验合格证交使用单位,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的选用要求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第七十二条 液面计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压力容器上的玻璃管(板)等液面计应以能看清液位为准,并划有警戒红线,如有模糊不清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清洗或修理,自动控制液面计应灵敏可靠。液面计的选用要求、耐压试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第七十三条 现场温度计、自动控制温度计应灵敏可靠。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选用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生产的产品,安全联锁装置应当动作灵敏、可靠,应定期检修,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

第七十五条 紧急切断装置在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时应当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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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上拆下,进行解体、检验、维修和调整,做耐压、密封、紧急切断等性能试验。检验合格并且重新铅封方准使用。

第七十六条 压力容器及其接管所用紧固件、密封件应符合相应标准。采用有特殊要求的紧固件、密封件规格表和更换记录,并定期更换。

第七十七条 应加强腐蚀严重的压力容器接管的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公司将定期进行压力容器管理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限期进行整改。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总部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压力容器管理细则。 附录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质总局令第2 号 《钢制压力容器》GB 150 -1998

《管壳式换热器》GB 151―199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fm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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