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手语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应当规范

更新时间:2023-11-01 01: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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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手语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应当规范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未对翻译人员参与司法活动进行修改或规范,而当前,基层司法机关在办理聋哑人犯罪或者涉及聋哑人为证人的刑事案件却是比较多。为查明案情,办案人员不得不聘请手语翻译人员。由于此类案件对语言文字具有特殊要求,一般司法人员又不具备相应的手语翻译能力,就需要借助手语翻译人员的专业知识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查清有关犯罪事实,这就决定了手语翻译人员在参与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理论,翻译只是将同一陈述由一种语言形式转换为另一种语言形式。翻译缺漏或错误翻译会发生一定的程序后果,但翻译活动本身不发生任何程序效果,产生程序效果的是翻译所转达的陈述内容。翻译人员仅仅是刑事诉讼中的传声筒,翻译是无任何方向性的纯粹事务性工作,与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的诉讼目标无关,不是协助审判、控诉或辩护的行为。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手语翻译制度规定的极为原则,第九十四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对手语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最为可惜的是这次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未将其列入修改,不知该项内容要到何时才能得以解决。以上立法上的空白,致使司法机关在聘请手语翻译人员时存在诸多问题。

1.手语翻译内容准确性存在争议。大多数手语翻译人员都未接受过系统法学理论教育,也未参与过刑事诉讼活动,他们对案件事实的翻译完全依照其生活经验,对相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法律理论问题无法较好地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也易致使案件质量无法得到有效

保证。

2.手语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不规范。手语翻译人员大多是临时从社会上聘请的,比如从聋哑学校聘请在职的手语教师。司法机关对手语翻译人员的信任仅是依赖于长期的合作关系,而无法从实质上对其进行监督。甚至在案件的法律文书上也缺少手语翻译人员的相关证明资质等的专业与身份证明,聘请手续不规范。

3.手语翻译人员介入诉讼阶段混乱。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手语翻译人员在时间、人员的协调上存在一定问题,往往会出现同一名手语翻译人员参与案件侦查、公诉、审判全部诉讼环节,共同犯罪案件中同一名手语翻译人员同时为数名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进行手语翻译等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事诉讼基本规则的要求,无法保证司法的客观公正。

4、手语翻译人员的资质无最低要求。在办案中,各司法机关在聘请相关手语翻译人员时一般均只是具有初级手语翻译资质的,其手语翻译能力与水平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5.未尊重犯罪嫌疑人自主选择的权利。手语翻译人员系刑事诉讼的参与人,其仅以其专业知识将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供述与辩解告知相关司法人员,以形成笔录。同时,在庭审时,将公诉人、法官、辩护人所发表的所有语言手语翻译给聋、哑人,让他有自己的判断。从功能角度而言,手语翻译人员是中立的,价值无涉的。而现行聘请手语翻译人员的职权是交给司法机关行使,由司法机关支付一定的报酬聘请手语翻译人员,这就使手语翻译人员的法律定位和实际处境相矛盾,有损手语翻译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中立和公正的法律地位。同时,笔者也认为,手语翻译人员本身也存在专业资质等级与手语翻译水平

的差异,犯罪嫌疑人有权挑选优秀手语翻译人员为其提供手语翻译服务的权利。

此外,实际办案中还存大手语翻译人员有机会接触到案件的司法文书,甚至有些办案单位为求得诉讼效率,在聘请手语翻译时直接将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给手语翻译人员,翻译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再为聋哑人提供手语翻译,容易先入为主,甚至有在聋、哑人未做完手势时直接代替其回答的情况发生。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与完善我国的手语翻译制度,纠正和改变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缺陷和弊端,促进手语翻译这一服务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更加客观、公正,使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应出台相关手语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办法。明确刑事诉讼手语翻译人员所应具备的最低资质条件、不适合从事该项工作的情形以及资格审定、聘请程序、手语翻译人员的法律地位、手语翻译人员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手语翻译错误的责任追究、司法人员与手语翻译人员勾结的后果等内容,杜绝未经专业培训、不具备从业资格的手语翻译人员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确保执法的严肃性。

其次,无论是否在短期内从台相关规定,从刑事诉讼理论规定的各个阶段相对独立性的要求出发,在实际办案中,对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应当确保不出现同一名手语翻译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为同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译,也不出现同一名手语翻译人员同时为多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译的情况发生。一时发生上述问题,可以视为程序性错误,作为发回重审的理由予以考虑,以最大限

度地体现程序正义。

第三,从确保手语翻译质量与人员稳定的角度出发,各地可以将符合手语翻译资质,且无不良记录的人员纳入司法聘请人员数据库,以便各个诉讼阶段的司法机关聘请,避免因人员冲突上述情况的发生。对于手语翻译人员的资质应当委托具有认定资格的机关予以认定、核实,并且应当进行年审制度,以有利于对刑事诉讼手语翻译工作的规范与管理。此外,该数据库的建立,还可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聘请手语翻译人员的自主性,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求更换手语翻译人员时,应主动提供其它具有资质的翻译人员,以备其选择。

第四,建议有条件地区对手语翻译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手语翻译过程中的语言沟通、动作表意等均具有即时性特点,对手语翻译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弥补笔录记载的不足,将手语翻译过程和内容通过影、音方式真实地记录下来,而且便于对手语翻译工作及其质量进行事后审查,纠正不当或疏漏之处,确保案件处理的客观公正。

尽管我们只是讨论了实际办案中因聘请手语翻译人员出现的上述问题,但不可回避的是在外语翻译、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方面,我们遇到的问题却是相似的,因此,在讨论上述问题,出台相关规范时,我们应当一并予以考虑,充分保障刑事诉讼中程序的公平与正义,最大限度休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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