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与综合治理项目督查及验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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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与综合治理项目督查及验

收工作方案

1.工作目的

为了加强我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质量,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项目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实现采煤沉陷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和谐发展,为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及综合治理恢复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努力使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和恢复,土地整治取得明显效果,塌陷区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采煤企业生产秩序持续稳定。

2.工作内容及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采塌治办〔2010〕9号),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包含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两部分。

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项目是指因采煤造成村庄塌陷而实施异地搬迁安置或实施异地搬迁安置并对旧村庄土地进行复垦的工程项目。

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是指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对因采煤塌陷而破坏的土地、公共设施和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恢复的工程项目。安徽省采煤塌陷区包括稳沉区和非稳沉区两大类,对塌陷区的综合治理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采煤塌陷区的综合治理项目可分为: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类、矿山土地复垦类三大类。

矿山地质灾害的治理恢要求及验收,主要参考《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2004)和国土资源部《矿山滑坡治理规划设计规范》、《矿山泥石流治理规划设计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治理恢复要求及验收,参考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和《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规划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矿山土地复垦的治理要求及验收,参考了《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4]1968号)。

3.适用范围

本方案由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管理处等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编制而成。安徽省是煤炭资源大省,采煤活动导致大面积塌陷区形成,面临着大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需要验收的压力,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要求,结合近年来我省矿区综合治理与村庄搬迁的实践经验和新技术的推广,提出矿区塌陷区村庄搬迁与综合治理的督察与验收工作方案,适用于安徽省内各类型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与综合治理项目的督察与验收工作。

4.验收流程

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及村庄搬迁项目的督察与验收工作可分项

目申请和审批、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四项内容。

4.1项目申请和审批

采煤企业会同项目所在地县(区)采煤塌陷区治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并重的原则,共同编制村庄搬迁项目和综合治理项目,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下达同意立项批复。

采煤企业和市、县(区)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村庄搬迁项目或综合治理项目的立项批复后,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立项批复,编制村庄搬迁规划设计或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对村庄搬迁规划设计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下达投资预算批准文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审查专家组,对综合治理项目设计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下达项目设计与投资预算批准文件。(综合治理项目须经省级专家评审,村庄搬迁规划设计的审查可不做强制性要求)。

4.1.1申报村庄搬迁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村庄搬迁项目申请文件; (2)村庄搬迁项目方案;

(3)采煤企业与被搬迁村庄所在地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签订的村庄搬迁合同;

(4)安置点批准文件,以及采煤企业对安置点原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安置方案。村庄搬迁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征求被搬迁村庄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相关情况,被搬迁村庄和安置点选址等概况,项目实施单位、时间和措施,补偿安置标准以及项目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安排。

4.1.2申报综合治理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综合治理项目申请文件;

(2)综合治理项目方案(综合治理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和规划方案,项目实施单位、时间和措施,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安排以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其它有关事项);

(3)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征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的材料; (5)涉及采煤企业或政府需配套资金的,提供相关配套资金来源说明;

(6)涉及采煤塌陷区土地复垦项目的,由采煤企业出具拟复垦地表的稳沉证明。

综合治理项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和规划方案,项目实施单位、时间和措施,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安排以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其他有关事项。

4.1.3 项目的审批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自收到村庄搬迁项目、综合治理项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

下达同意立项批复;不予立项的,告知理由。

采煤企业和市、县(区)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村庄搬迁项目或综合治理项目的立项批复后,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立项批复,编制村庄搬迁规划设计或综合治理项目设计,在收到立项批复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自收到村庄搬迁规划设计30个工作日内,对村庄搬迁规划设计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下达投资预算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自收到综合治理项目设计40个工作日内,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审查专家组,对综合治理项目设计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下达项目设计与投资预算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省财政厅会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返还省属采煤企业采煤塌陷区搬迁和治理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拨付村庄搬迁项目和综合治理项目资金。

4.2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实施,不得擅自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预算、建设工期等。确需调整的,报项目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

2.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制定施工管理制度(由个人自

建的村庄搬迁项目,公共设施部分需要统筹的,按前述要求执行)。

3.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行业标准、项目设计和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设计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监理合同对施工建设进行监理,并提交监理报告。

5.村庄搬迁项目、综合治理项目应分别在首笔资金拨付后1年内、2年内完成,特殊情况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6.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项目档案。

4.3项目竣工验收

1.村庄搬迁项目、综合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进行工程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初验。

2.初验合格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出具通过验收文件或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退回拨付的有关资金或撤销项目预算文件。

3.村庄搬迁项目、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合格后,如有新增耕地,按立项批复时执行的矿业权价款省、市、县分成比例标准,将新增耕地分别纳入到省、市、县补充耕地储备库(入库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安置点占补平衡);市、县(区)投入配套资金的,

4.村庄搬迁项目或综合治理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

项目后期管理工作,落实保护措施。

4.4项目监督检查

1.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有序、资金使用有效。

2.市、县(区)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工程招投标、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各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季度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阶段性成果等。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受理新项目申请,责令退回拨付的有关资金或撤销项目预算文件,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 (2)侵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的;

(3)不按批准的项目设计施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4)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竣工的;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5.项目验收工作基本要求

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工作内容及要求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采塌治办〔2012〕10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采煤塌陷区

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采塌治办〔2012〕9号)。

5.1验收对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下发后省内立项开展的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项目和综合治理项目,以及使用“以奖代补”资金的基础设施项目。

5.2验收技术标准

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规程汇编》、《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5.3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

项目竣工后,县(区)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自查,自查合格后由各市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管理机构组织本级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省采塌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竣工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材料及有关批复文件、经批准的项目

初步设计与预算以及相关文件、省厅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相关合同、协议书和委托书、安置点用地批准文件、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项目工程监理检验有关材料、项目投资预期效益分析情况报告、有关影像资料和原始凭据(复印件)等。

2.项目竣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投资效益分析,项目组织实施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附图包括:工程项目规划图、工程竣工图、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规划图和竣工图。

3.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含工程决算审计与财务决算审计)。 4.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5.招投标有关材料。 6.通过初验材料。

7.有关图件和影像资料,属于综合治理项目的,还应提供治理工程地面变形监测报告;

8.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6.项目验收工作保障

我院多年来配合省厅从事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有专业涉及土地资源管理、农业、水利、环境、工程造价、施工管理等方面多名常年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技术人才,在补充耕地、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等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监管、项目验收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形成一系列较为标准和规范的工作程序,工作业绩得到了省厅及相关处室的肯定,有实力配合省厅研究制定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工作执行规程和操作细则,有能力做好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工作。

7.项目验收工作建议

7.1根据验收对象,分类研究落实并制定对策

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分三种类型: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项目、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使用“以奖代补”资金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同类型的项目验收,在验收内容范围、标准要求上有较大的区别,应按照相应的类型进行分类研究落实。

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项目包括旧村庄拆迁复垦和村庄搬迁安置点建设两方面,有的项目可能只有旧村庄拆迁复垦(安置已通过其他项目落实),有的项目可能同时包含旧村庄拆迁复垦和村庄搬迁安置点建设(其中部分村庄搬迁安置点建设还可能涉及使用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以奖代补”资金)。

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有些项目可能只有综合治理(不包含村庄搬迁项目),有的项目可能包含综合治理和村庄搬迁。

使用“以奖代补”资金的村庄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类项目使用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省“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搬迁安置点的道路、路灯、给排水、供电、通

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等。(安徽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194号)。

根据不同项目不同的验收内容和要求,研究制定相对应验收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以便验收工作有依据有目的的开展。

7.2参照现有相关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标准,制定不同验收内容标准

我省自2000年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以来,在土地整治方面积累了大量管理经验,建立了系统技术标准,有丰富的内容可以借鉴。例如,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项目中的旧村庄复垦,可以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4]1968号)规定,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执行。而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项目中的安置点建设、综合治理项目则没有现成的可参考的验收标准;补助资金支持的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虽然有《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可参考,但如何对于标准内容开展验收,需要进一步研究。

采煤塌陷区治理与新农村建设、土地复垦整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交通、水利等其他相关工程结合紧密,实行“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治理,包含内容远大于我们概念中的土地整治,这些内容的项目验收,与我们熟知的传统意义上的土地整治项目,还是有较大区别的。因此,要在借鉴现有土地整治验收

模式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可操作的、适合我省关于采煤塌陷区治理文件精神要求的验收规程和标准。

补助资金支持的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内容包括村庄安置点的道路、路灯、给排水、供电、通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等,这些内容是我们目前验收工作中没有接触过的,虽然有《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可参考,但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相关验收规程和标准。

7.3进一步联系省厅,明确有关事宜

采煤塌陷区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由企业或地方自筹与省级财政支持两部分组成,针对省级资金相关管理使用的项目,是必须做专项审计的。我们目前所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必须由省财政厅委托的会计事务所对申报验收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审计。而目前从采煤塌陷区综合整治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来看,只是要做财务决算审计,由省财政厅委托审计出具还是地方自行审计出具,未提供明确指导意见。诸如此类的问题,在今后的针对研究制定验收要求和标准过程中,也要及时发现及时汇报省厅。

8.附则

8.1矿区综合治理恢复分类验收标准

8.1.1矿区地质灾害类治理验收标准 (一)矿区崩塌、滑坡治理验收标准

1、因矿业活动导致地面斜坡失稳或露采边坡失稳而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与建筑物、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农耕区、环境景观等造成

危害或潜在危险性的崩塌、滑坡(包括隐患点)必须进行治理。

2、采矿引起的不稳定边坡或滑坡、崩塌的治理,己采用与其类型、规模、稳定状态、危害程度及工程地质条件等相适应的防治措施,边坡得到加固,滑坡、崩塌得到治理,在工程设计有效期内,不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3、地表与地下防(排)水工程、支拦(挡)工程、锚固、抗滑桩与注浆工程、护坡工程、减压与压脚工程等防治工程的选用条件和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防治工程及荷载强度以及防治工程的稳定性评价安全系数选用的技术标准、施共工程量等必须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 - 2006)。

4、因崩塌、滑坡受损的建(构)物己修复处理,受损土地己进行治理恢复,受其影响的生态环境己恢复,景观视觉污染己消除,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崩塌、滑坡对人居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经论证不宜治理的,己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妥善解决了群众搬迁后的生产生活问题,并在隐患区设置有警示牌、围栏等安全措施与监测预警措施,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6、矿山采矿引起的崩塌、滑坡对人居安全、农耕地、基础设施无影响,对景观环境影响较轻,可进行种草植树,疏导地表水流的一般治理。

(二)矿区采空塌陷治理验收标准

1、矿山开采引起的采空塌陷坑、塌陷槽或地裂缝等,对人居环

境、地面基础设施或景观环境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应采取有效方法治理。

2、矿山采矿为保护地面人居安全与基础设施留设的永久安全岩矿柱或禁采区,其确定范围合理可靠,能有效防止或减小地面塌陷破坏。矿山闭坑或停产、转产,其矿井留设的永久安全岩矿柱应保存完好,或者进行了必要的充填,矿区内无塌陷或塌陷隐患。

3、矿山引发地面塌陷破坏的采空区已进行充填或放顶崩落处理,塌陷得到监控,地表移动基本稳定;地表塌陷坑、塌陷槽、地裂缝等己回填、夯实或在地裂缝发育地段采取灌注水泥砂浆或尾矿浆密实等措施,地面塌陷变形已得到有效治理。

4、采矿引起的采空塌陷坑、槽、地裂缝经回填土地复垦或已开发为水面养殖,己达到土地新用途的标准,经治理后塌陷区地质环境恢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对采空塌陷规模大,难以治理的地段,己论证确定禁入范围,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等安全设施。

(三)矿区泥石流治理验收标准

1、矿区固体废物堆场(包括废土石堆、煤矸石堆、废矿渣堆、尾矿砂库),在外界水流的作用下失稳引发的泥石流(废石流、矸石流、矿渣流、尾矿砂流),对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耕地以及生态景观造成灾害或灾害隐患的应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治理。

2、生产矿山固体废物堆场,边坡已进行了加固、护坡或分层碾压密实等工程措施治理,堆积边坡处于稳定状态;杂乱分布在坡岗上

的废渣弃土,已填入采坑或适当地点进行了土地复垦,对产生泥石流的物源条件己进行了有效处置。

3、新建矿山事先设计有矿山固体废物安全存放地带与存放方案,修建有规范的固体废物堆放场或尾矿砂(泥、砂)库,能有效防止矿山泥石流物源的产生。

4、矿山固体废物堆场下缘有居民点或耕地、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对地表景观有影响的己修建有拦挡工程(堆砌块石或浆砌块石挡墙等)或排导工程,其工程质量牢固,能有效防止堆场垮塌形成泥石流灾害。 5、矿山己因地制宜修建有疏排水系统,在固体废物堆场上缘及旁侧修建有截水沟、排水沟,能有效疏导地表水流,防止暴雨洪流对废渣弃土地段的冲刷,同时做好护坡防治水土流失。

6、当地农田、地表景观因矿山泥石流受到冲毁、掩埋、污染或破坏的,己进行治理恢复,对因泥石流灾害受损的当地人居环境或重要设施,已予以修复或搬迁。

7、因矿山废石、尾砂堵塞、淤积的河道,己进行疏泼,河溪水流畅通,生态环境己恢复。

8、矿山防治尾矿(砂、泥)库泥石流灾害的发生对尾矿库(坝)的保护和对病库、危库、险库的治理加固,参照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第6号令《尾砂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9、矿山泥石流灾害防治的工作程序、防护工程类别的选用、设计、技术标准、施工验收,参照执行《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2004 )。

8.1.2 矿区地质环境保护类验收标准

(一)矿区水资源与水环境类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1、因矿山采矿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柑竭,对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及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重或严重的地区,须进行水资源的恢复治理。

2、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导致地表水体漏失的地段,已采取了碎石回填夯实、浆砌片石、防渗铺垫、注浆固结等防渗工程措施,其工程治理技术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3、矿山河床因采空区塌陷变形受损严重,防渗堵漏效果差的地段,己修建了过水渠道,或河流改道,其工程治理技术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4、矿山地表水漏失或矿坑疏排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经采取工程措施后,地表、地下水资源难以恢复的,己修建管网供水或引水渠道供水工程,能够保障当地生活、生产与农田灌溉用水的基本需求。

5、矿坑水、选矿废水产生的固体废物(废石堆、废渣堆、尾矿库)淋滤水所含的有毒有害组份或元素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与土石环境造成污染影响较重或严重的地区,己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6、矿山建设有矿坑水、选矿废水、废石废矿渣堆与尾矿库淋滤水以及生活废水的污水净化处理工程。污水净化处理工程的选址、规模、工艺技术应符合有关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7、矿山己针对废水、废液中不同类型的污染物(重金属污染型、

有机质污染型与无机质污染型)采取了物理、化学与生物防治技术进行了净化治理,闭路循环利用,未经循环利用的废水、废液经收集并经再治理达标后排放,不产生新的环境污染。

8、矿山已采取有效措施对固体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进行了治理。如对含硫高的废石堆场采用撤放石灰降解废石堆的酸度;对含氧化物废石堆喷撒漂白粉(液)降解氰化物含量至达标程度;对含铅、锌、汞、砷等有毒有害元素或成份的废石堆,应采取覆土深埋,并有防渗漏措施;对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石堆,应按国家对放射性防护的要求进行治理。

9、矿山废石废渣堆场、尾矿库坝等修建有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等集排水工程措施井符合相关要求,防止污水、废液对土石环境与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

10、严禁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液,对存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必须设置有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

11、矿山已对尾砂库干涸的沉积滩和固体废物堆场进行治理,消除风蚀扬尘。

12、矿区内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理己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禁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GB WBH002)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的要求采取了相应措施,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二)矿山植被类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1、矿山露采场(坑)、露采边坡以及井下开采引起的地面塌陷变形破坏等矿山地质灾害以及矿山废土石、废渣堆、尾矿库区等压占所导致的植被资源破坏的己进行植被的恢复与重建。

2、矿山受损、压占土地植被的恢复应选择以多样化的当地物种为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水土保持功能和自我更新能力,确保植被重建的成效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3、矿山植被复绿方法选择恰当。斜坡或露采边坡复绿方法的适宜条件应符合下表要求。

适用条件及 方法 铺草皮法 植生带法 三维植被网法 香根草篱法 挖沟植草法 土工格室法 浆砌片石骨 架植草法 藤蔓植物法 喷混植生法

边坡状况 应用地点 类型 缓坡 陡坎、马道、坡面凹陷处 坡面 缓坡 陡坎、马道坡面凹陷处 缓坡 土质及强风化边坡 坡率 l:0.3 <1:0.3 <10m <10m 稳定 稳定 春、秋 春、秋

客土喷附法 液压喷播法 栽植木本植物法 陡坎 陡坎 各类边坡 土质边坡或人工回填 1:1.5—1:2 <10m <10m 稳定 稳定 春、秋 春、秋 春、秋 堤坎、坡脚 坡脚 稳定 4、矿山植被恢复播种后验收分为木本群落类型与草地型类型进行。其植被恢复验收判断标准如下表:

评价 木本合格 群落类型 保留 施工三个月后植物生长状态 植被率30—50%(木本类10株/m2) 植被率50—70%(木本类5株/m2) 草本覆盖70—80%,木本类1株/m2 到处可见发芽,但边坡整体看起来成裸地状,该种情况待过1—2月再观察(如果是在不当时期施工情况下) 不合格 生长基流失,可预见植物不能顺利成长,需再施工 草本覆盖超过90%,压迫木本植物,应剪草后看情况采取措施。 草地合格 型 保留 距离边坡10m进行观察,边坡整体呈现“绿”的景观,植被率70—80%。 发芽超过10株/m2生长迟缓。待1—2个月后观察,或植被率50—70%的程度。 不合格 生长基流失,可预见植物不能顺利成长,需再施工植被率小于50%。 8.1.3 矿区土地复垦类验收标准 (一)治理恢复成耕地的验收标准

1、土层厚度,覆土自然沉实厚度50cm以上,其中耕作层厚度不得少于 30cm。

2、场地平整度,用作水田时场地平整度一般不超过 2-3°。 3、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当地平均耕作层有机质含量。

4、土壤的碱度和含盐量,一般耕地 PH 值 6—8 之间,种植水稻的 PH值可适当放宽,耕作层含盐量不得超过当地轻盐化土壤含盐量标准。

5、土壤质地为砂壤至壤土,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 6、排灌保障率,水田应在 85%以上,一般旱地不小于70%。 (二)治理恢复成园地的验收标准

1、土层厚度,一般园地,岩石或者其它基质层次上的土体自然沉实厚度在 60cm以上,表层土厚度至少在 20cm以上。

2、土地坡度,整理后的园地坡度小于20 °。

3、土地酸碱度,一般土地PH值6—8之间,根据树种生理特点和地区,差异可适当放宽,如茶园 PH 值可放宽到 4—5。

4、土壤质地为沙壤土,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

5、排灌保障率,建设有排灌设施,一般园地灌水保障率在75% 以上,排水标准要达到10 年一遇的涝旱水平。

(三)治理恢复成林地的验收标准

1、土层厚度,覆土自然沉实厚度一般速生林应在60cm以上,其它林地土层厚度可适当放宽。

2、土壤酸碱度及地形坡度,应适合相应树种的生长。

3、复垦林地造林成活率应大于造林株数的40%,3年后达到70% 以上。

4、林地治理恢复的其他指标可参照执行《森林土壤测定方法》[GB78 (30-92 )-87]、《造林技术规程》(GB /Tl5776-2006 )等相关

可选择焊接铜管,无缝钢管、铸铁管、聚丙烯塑料管等。

6、水表计量,安置新村每户应安装合格计量水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安装在楼道口等位置集中放置,以方便查表计量。

7、安置新村排水工程,应尽实现“雨污分流”体制。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雨水排放可水利沟渠工程相结合,以雨水及时排放与利用为目标。

8、安置新村的河水处理包括集中式均分散式两种。集中式指安置新村污水经统一处理后用于农灌等用途,适宜于安置新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氧化沟、生物塘、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分散式指使用沼气池、化粪池、双层沉淀池等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化粪池一般采用双格式。

9、安置新村生活污水收集宜采用管道形式,避免采用排污明渠。排污管道可根据各地实际选择混凝土管或塑料管等材料。

10、污水管道铺设,先定总干管,走向一般依据地形坡度铺设,坡度不小于0.3%,满足污水重力自排要求。污水管道深埋在车行道0.7米以下,并与建筑外墙、树木中心间隔1.0米以上为宜。检查井设置间隔100米,一般为内径1米圆型井,井深1.5米。

11、安置新村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暗沟或管道方式。排水沟(管)渠应充分利用地形,使雨水能就近排入池塘、河流等水体。雨水排水沟(管)渠的纵坡应不小于0.3%,主干道宜采用管道形式,管道可选用φ500~φ1000混凝土涵管,每50~100米设置一座检查井,检查井一般为内径1米圆型井,井深1.5米,布置在人

行道内的选用钢纤维复合井盖板,确需在车行道内的,应选用铸铁井盖板,井盖厚度根据荷载要求选定。排水管垫层采用10~20公分厚C15混凝土(具体视管径确定)。

8.2.2.3小区绿化

1、安置新村的小区绿化一般由绿地、花坛、绿带或绿篱、行道树、建筑小品等组成。

2、村民集中活动场所设置集中绿地。绿地是指块状地形的局部绿化面权,可由草皮、绿篱、花坛和树水(乔木、灌木)配合组成。

3、可结合道路边沟布置绿带。绿带一般以草皮为主,再植乔灌木和花卉等,一般宽度 10米左右。

4、行道树在小区主干道边栽植。树种选择适宜当地生长、适宜地方特点、具有生态效果的苗木品种。一般可选择梧桐、银杏、女贞树、广玉兰、香樟、桂花等。苗木胸径不得小于 5公分.行道树间距一般在 4 ~ 6米。行道树栽植要注意与地上、地下管线的垂直与水平距离,各种管线水平距离一般在1 ~ 1.5米,1~10kv电线下的最小垂直距离为 1.5米,行道树树杆中心至路侧石外侧最小距离为 0.75米,小区规模较大时,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

5、园林绿化工程可采取包裁、包活、包养护的办法,一般为二年包活期限,招标择优选择专业队伍,确保绿化效果。

8.2.2.4灯饰照明

1、安置新村灯饰照明工程宜采用路灯与庭院灯相结合,主干道安装路灯,绿地安装庭院灯

2、路灯首选太阳能路灯.其次是选用单挑路灯.地下埋设管线.不宜利用高压线杆拉线杆上路灯。

3、路灯灯型选择,小区规模不大的,仅选择一种,小区规模较大的,可以在几条主干道上选择几种灯型。

8.2.2.5环境卫生

1、安置新村需设置垃圾中转站(点)。其位置应选择在小区下风位。

2、公共厕所建设标准不应低于 10—20 平方米/千人,而每厕最低建筑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公厕设计应为水冲式,一般与中转站联建以及环卫管理用房也一并综合规划。

3、倡导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均要及时清运。清运工具宜选择方便、适用的垃圾清运车,垃圾箱宜选用活动式、并配齐垃圾箱盖。

8.2.3安置新村规划要求

1、进行安置新村规划建设的技术要件是“三图一书”。即现状图、规划图、设施图、说明书。

2、现状图。比例尺 1 : 500~1: 1000,应标明自然地形地貌,河湖水面、道路、工程管线等,各类建筑物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图。比例尺1 : 500~1: 1000,规划罔要标明房屋布置、道路网、供水、排水、绿地、公厕、垃坡集中中转站(点)、以及服务设施布置等,明确主要指标。

4、设计图。比例尺1 : 500~1: 1000,设计图应标明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交叉点坐标标高,给水管线走向、管径、主要控制标高,排水管线走向、管径、主要控制标高,配电线路走向和有线电视线路、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等。

5、说明书。包括现状条件分析、土地利用情况、设施情况等;规划建设指标;公共设施、基础设、房屋建设基本原则和要求;工程量及投资估算、基础设施施工方式,实施规划建设的措施、建议等。

8.3 其他治理项目的验收标准

1、矿山废土石、废矿渣堆场(区)与尾矿(砂、泥)库(区)的重金属、氧化物、酸碱或放射性污染较重或严重的,土地整治恢复用作耕地、园地、牧草地、多用途水域以及建设用地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设置防污染隔离层或清除污染源,其中对放射性污染的治理尚须符合国家放射性防护的相关要求。

2、采矿活动过程中因地表直接挖损(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等)、地下来矿与抽排地下水引起的地面塌陷破坏和矿山采、选(包括再次回收边矿)排放的固体废物(废土石、煤矸石、尾矿(砂、泥)等)压占、污染的土地,均应进行土地复垦,使其恢复到可供重新利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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