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考试重点
更新时间:2024-06-28 17: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第一章 一 .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一)概念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及资金转移行为 ),叫做国际结算。
第二章一. 票据流通的形式
广义的票据分别采用下列三种形式转让流通: (一)过户转让(Assignment)或通知转让,它必须:
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它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3.受让人获得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4、它是在三个当事人之间,即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及原债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
采用过户转让的票据有股票、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券等,它们不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 (二)交付转让(Transfer)
它可以: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4.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仓单、栈单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或半流通证券. (三)流通转让(Negotiation)
它可以是: 1.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它的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4.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采用流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它们是完全可流通证券。 二、票据的特性
(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表示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何种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票据付款给持票人的形式有下列几种:
? 支付给一个特定的指定人(payable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 支付给来人(payable to bearer)
? 票据上仅有的或最后的背书是空白背书(an endorsement in blank) ? 支付给一个特定人(payable to a specified person)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证券。 票据原因包括:
1. 资金关系原因。这是体现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关系的原因。通常表现为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存款,或是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或是付款人同意为出票人提供信用等。
2. 对价关系原因。这是体现出票人与收款人(包括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关系的原因。通常表现为出票人购买了货物而签发票据以偿付货款或由于其他交易用以偿付其他债务。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由于票据的权利义务均由票据的文义性来确定,所以各国票据法均十分强调票据的要 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对票据的处理,以及出票、提示、承兑、背书、追索等票据行为也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法需要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
(五)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换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当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至付款人的档案。
一经付款,票据就不能流通了——票据不能无限期的流通。
一. 汇票(《英国票据法》):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的无条件的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三、付款人(DRAWEE / PAYER)名称及付款地点:
付款人也可称为受票人,它是接受命令的人,不是确定付款之人。它可以拒付,也可以指定担当付款人付款,但我国习惯上按付款职能将其称为付款人。
付款地点可以单独开辟记载付款详细地址的空格,持票人必须在该地址提示票据;如果没有单独载明付款地点,则以付款人名称旁边的地点视为付款地点。
付款人的名称地址必须书写清楚,以便持票人向其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特别是付款人为银行,它在某城市有两家以上的分支机构时,要写清楚街道及门牌号。
英国《票据法》允许汇票开给两个付款人(a bill drawn on A and B is permissible),但是不允许开给两个付款人任择其一(a bill drawn on A or B is not permissible),因为这样的付款人是不确定的。 四、收款人(PAYEE)
汇票的收款人是汇票上记名的债权人, 俗称“抬头”
(1)指示性抬头,又称记名抬头。 特点:可由收款人背书转让。
*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 或者*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 或者*PAY TO JOHN SMITH(按照《英国票据法》第8条第4分条规定,此种写法相当于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
(2)限制性抬头。 特点:不可流通转让。
*PAY TO JOHN SMITH ONLY 或者 *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 *支付John Smith,在汇票任何处写有”不可转让”(NOT TRANSFERABLE)字样。
(3)英国票据法允许“来人抬头”,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允许来人作为收款 特点:无须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PAY TO BEARER 或者 *PAY TO JOHN SMITH OR BEARER 五、付款日期(DATE OF PAYMENT)又称付款期限(Tenor)
(1)即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SIGHT / ON DEMAND/PAY TO?),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到期日。即期汇票无需承兑。若汇票没有明确表示付款期限者,即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2)固定将来日期付款汇票或板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如: On 30 June fixed pay to ?该汇票需要提示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3)定期付款汇票,俗称远期汇票(bills payable at a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远期汇票的种类:
1) 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PAYABLE AT ×DAYs /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DRAWING A DRAFT)),持票人要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
2) 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PAYABLE AT ×DAYs / MONTHs AFTER SIGHT),持票人向
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便从承兑日起算确定付款到期日。
3) 提单/装运/说明日期后若干天付款(Bills payable at × days/months after B/L
date/shipment date/stated date),如:at 30 days after B/L date pay to…/ after shipment date pay to…/after 01 May pay to…
该汇票也须提示要求承兑。
按照《审单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规定,提单日期就是已装船批注日期,即使两者不是同一日期。《 中国票据法 》未规定这种作法。
提单日期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可以转换成说明日期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还可以转换成出票日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
? 到期日的算法:
1) 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at × day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的到期日算法是:
“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如遇假日顺延。
如:见票后90天,见票日即是承兑日,如为4月15日,则从4月16日算起,到期日是7月14日,若7月14日适逢假日则到期日顺延至7月15日。
注:From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同after,也不包括所述日期。
2) 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的到期日算法是:应该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
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例如:1月15日以后3个月的到期日为4月15日 5月31日以后1个月的到期日为6月30日 六、汇票式样 Exchange for GBP5000.00 Beijing, 5 April,200×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C Co.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To Bank of Europe,
London
For A Company, Beijing signature 七.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一)汇票当事人
必要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 出票人(Drawer):开立汇票,签发和交付汇票的人。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
务人。
2. 付款人(Drawee):接受汇票的人又称为受票人,也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addressee),但不是汇票债
务人。付款人对汇票承兑并签名后就成为承兑人(acceptor),他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3. 收款人(payee):收取票款的人,是第一持票人,主债权人。他可凭票取款,也可背书转让他人。 (二)当事人的权责
1. 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次序:
承兑前: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承兑后:承兑人,出票人,第一背书人…
2. 汇票持票人享有的充分权利:1)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2)汇票转让他人;3)背书汇票;4)发出退
票通知给前手;5)向前手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6)用自己名字起诉的权利; 7)丢失汇票后获得副本权; 8)在支票或银行即期汇票上划线的权利和委托一家银行托收票款的权利。
八、.票据行为(ACTS UNDER A BILL)
指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 (一)出票(TO ISSUE):
指写成汇票并签字,然后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基础。
? 出票人的责任:担保付款、担保承兑;拒付时接受追索。收款人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行为在交付前都是不生效的和可以撤销的,只有将汇票交付他人后出票、
背书、承兑行为才开始生效并且不可撤销
(二)承兑(ACCEPTANCE)
1.含义: 指付款人承诺在远期汇票到期日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在承兑后成为承兑人,从而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包括两个动作:第一,写明“已承兑(accepted)”字样并签字;第二,将已承兑汇票交给持票人(国际银行业务习惯上是由承兑行发出承兑通知书给持票人,用来代替交付已承兑汇票)。这样承兑就是有效的和不可撤销的。
2.作用:经过承兑的汇票,持票人的债权得到付款人的确认,更为可靠,从而有利于汇票的流通转让。
3. 付款人是否承兑需要有考虑时间。英国《票据法》规定考虑时间在提示的次一个营业日营业时间
终了之前。《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考虑时间可从第一次提示后之次日至第二次提示时为止。
为了方便起见,可在汇票右上角写上到期日,如: Due 15 Nov., 2000 也可在承兑行为中写成:ACCEPTED
(date)(承兑日期)
To mature
(date)(到期日) For name of drawee signature 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
是指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的同意确认,即通常所称的承兑。 例如: Accepted
1st June,2000
For ABC Trading Co. Signature (三)背书(ENDORSEMENT)
含义: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其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签字的一种行为。它是一种从属票据行为。 2.目的:转让票据权利、委托收款、质押票据。 3.背书包括两个动作: 一个是在汇票背面签字;
另一个是交付给被背书人,使背书有效和不可撤消。 背书的种类
假定:汇票正面的收款人为”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则背书的种类有:
(1)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指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 Pay to Brown only(or not transferable/negotiable) For John Smith
Signature 禁止被背书人把汇票再行流通或转让,只能凭票取款。 (2)特别背书(记名背书、指示性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Pay to the order of Brown For John Smith Signature 或:Pay to Brown or order For John Smith
Signature 被背书人可用背书和交付方法继续转让汇票。 (3)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只有背书人的签字。For John Smith Signature 当汇票经空白背书后,交付转让给一个不记名的受让人,他与来人抬头汇票的来人相同,可以不需背书,仅凭交付再行转让。因为没有在汇票背面签字,所以他对汇票不承担责任。
以作空白背书的汇票,任何持票人都可将空白背书转变为记名背书;此后被背书人还可做成空白背书,将其恢复为空白背书的汇票。 我国票据法禁止使用空白背书 (四)贴现(DISCOUNT) 1.含义:汇票持票人将经过承兑但尚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如贴现公司),银行受让汇票时按汇票面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净款支付给持票人,称之贴现。
2.程序: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承兑)——持票人——贴现银行——付款人 贴现行持贴进的汇票直至到期日,提示给承兑人要求付款;承兑人支付票面金额,贴现行赚取了贴现息。 贴现息的计算:
如: 面值为10000美元的见票后90天付款汇票于6月20日得到付款人承兑,则汇票于9月18日到期,持票人于6月30日持汇票去某银行要求贴现,银行需计算天数,7月份和8月份各31天,9月份18天,共计80天,如贴现率为10%,按欧美算法,一年为360天,则贴现利息为: D= 10000 X 10% X 80/360 =222.22(美元) 银行向持票人支付净款为:P=10000—222.22=9777.78 (美元) 银行受让汇票后,于9月18日向付款人提示,收取十足票款10000 美元。贴现人贴进票据后,如果在汇票到期前急需资金,也可以提前将收款权利转让出去,即再贴现或重贴现(REDISCOUNT)。 重贴现通常由中央银行叙做。
一、本票的定义:(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作成,交给 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 来时间,交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之 人或来人。
二、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相同点:本票的收款人与汇票的收款人相同;本票的制票人相似于汇票的承兑人,两者同是主债务人。 不同点:
1、基本当事人不同;2、付款方式不同(本票是承诺式票据,汇票是委托式票据);3、名称含义不同;4、承兑等项目不同(本票不需:提示要求承兑,承兑,参加承兑。);5、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需要作成拒绝证书,而汇票要求拒绝证书。;6、主债务人不同;7、本票的制票人和收款人不可能是同一当事人,而汇票允许出票人将自己作成收款人。 三、支票的定义
简单地说,支票是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详细的说,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自己开有账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目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之人,或来人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四、支票的划线
支票不带划线者称为可取现金支票(open cheque),带有划线者称为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
现金支票可委托银行收款入账,也可由持票人自行提取现款。而划线支票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账。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支票遗失,被人冒领时,还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 支票的划线可分为普通划线和特别划线两种。 谁可以划线:出票人和持票人
(一)普通划线(general crossing) 有以下几种:
(1)支票带有横过票面的两条平行线,中间无任何加注;(2)加注”banker”字样; (3)加注”&Co.”字样(现在很少使用);(4)划线中可加注”不可流通”(not negotiable)字样, 意指不要转让,如仍转让,受让人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转让人;(5)划线中还可加注”记入收款人帐户”(account payee)字样,这是对代收行的指示,要求它将票款记入收款人账户。 (二)特别划线(special crossing)
指支票带有横过票面的两条平行线中间有一家银行的名称,表明只能转账付给划线里面的那家银行。 五、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1. 支票的出票人是银行的客户,受票人是开户银行,支票是授权书;汇票的出票人、受票人是不受
限定的任何人,汇票是委托书。
2. 支票只有即期付款,无需承兑,无到期日的记载;汇票有即期、远期的期限,有承兑和到期日的
记载。
3. 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4. 支票可以由受票行保证付款(certified check,保付支票);汇票没有保付的做法,但有第三者保证
的做法(guaranteed)。
5. 支票可以止付,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 6. 支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套。
第三章 汇款
一.汇款(remittance)的含义:汇款是一种顺汇方式,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通过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付款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 当事人:汇款人(remitter) 收款人(payee or beneficiary)
1. 汇出行(remitting bank): 汇出汇款(outward remittance)
2. 汇入行或解付行(paying bank): 汇入汇款(inward remittance) 三、汇款的种类
(一)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工具:加押电报、电传或通过SWIFT
① 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如需修改或撤销必须获得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和受益人的明确同意,修改书才能生效。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展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② 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
案例2: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3年1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5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1994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对。 因为:
① 按UCP500第9条D规定:“直至受益人将接受修改的意见通知该修改的银行止,原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② 本案例中的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我方按原证条款投保、发货、交单,开证银行理应付款。 1、即期付款L/C 2、延期付款L/C 3、承兑L/C 4、议付L/C
五、贴现与议付的比较 贴现与议付的相同点如:
①两者都是票据和对价的对流。
②两者都是扣收利息,付给净款,然后收回票面金额的融资业务。
③贴现人付款给持票人是有追索权的,承兑行付款给贴现人是没有追索权的。同样,议付行付款给受益人是有追索权的,开证行或受票行凭单偿付给议付行是没有追索权的。 贴现与议付的比较(不同) 贴现 议付 票据 汇票和本票 汇票 或单据 条件 承兑 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 办理时间 承兑以后 单证一致 市场 票据贴现市场 无票据议付市场 付款对象 贴进票据、再贴现。 议付跟单汇票向开证行要求偿付 案例:我某银行按照日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指示,在议付出口商全套单据后,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并向开证行指定的偿付行——美方纽约某银行索偿款项。偿付行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及时向索偿行付款。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发现存在单证不符问题,开证行要求偿付行向我银行索要已付款项。问: 1、偿付行是否会向我银行索要已付款项? 2、开证行的要求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 开证行对电报求偿的银行,于单证到达后发现有不符时,可追回已付出的款项。此时,以电报求
偿的议付行仍可以向出口商追索,不能以开证行已付款为由,拒绝退款。
? 开证行对付款银行,也可在单证到达后以有不符点为由而退单,并要求贷记已被借记的账户的款
项。但开证行却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因为偿付行的责任仅仅是依据开证行的指示代为偿付款项而已,并不负责审单。开证行在接到单据发现有不符点时,只能向寄单的议付银行行使追索权。偿付行的责任在偿付后即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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