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拍贷借款合同
更新时间:2024-04-29 00:15: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拍拍贷借款合同
篇一:“拍拍贷”案例分析
案例四:投资人要求“拍拍贷”连带还款
拍拍贷站是由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络借贷平台。据介绍,截至XX年,该站已拥有超过600万用户。
三年前,唐先生看到了拍拍贷站上有一条10万元的借款需求,年利率20%,感觉收益不错的他于是投标出借8000元。
按照借贷协议规定,8000元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分12期付清,每期还款额本息共计元,每个月1日前付清当月借款。若逾期未还款,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然而,借款人李小姐只归还了前两期债务共计元,剩下十期借款未及时归还。唐先生将李小姐和拍拍贷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唐诉称,李小姐经营的宾馆未进行XX年度工商年检,且已于XX年12月31日终止经营,但拍拍贷公司没有尽到审核职责,且在出借投标时不直接向出借人提供借款人的材料,造成原告进行错误的借出选择。因而其向法庭主张李小姐归还剩余的借款本息以及逾期利息,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拍拍贷”辩称已履行必要手续
此案开庭时,李未到庭应诉,拍拍贷公司则从以下几个
方面进行了答辩。关于信息审核,拍拍贷公司表示,会通过借款人上传的书面材料包括照片等进行书面审核,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电话和视频进行验证。同时出于对出借人权益的考虑,该公司也会审核借款人的资信、家庭关系以及其他资产状况。但这种审核并不是该公司的义务,其与原告唐先生签订的合同上也未注明拍拍贷公司具有审核义务。
关于还款责任,拍拍贷公司指出,其与借贷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均说明该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该公司也不是借款协议的当事人,因此不能向其主张归还借款。此外,拍拍贷公司认为,这笔10万元的借款有很多出借人,大多数人的借款只是几百元,因为年利率是20%,风险比较大。该公司只是提供了借款机会,不对借款承担保证义务,故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公司在提供服务中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所学知识来判断此案件的结果,并给出你的理由? 1、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案例中的百分之二十利息没超出这个限度,可以受法律保护。
2、当时唐先生和李小姐签订的络贷款协议合法有效。依据《借出人注册协议》,剩余借款本金共计6, 元、利息
共计 元,应由被告李小姐予以偿付。
3、根据案例中拍拍贷代表的陈述,拍拍贷公司在本起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所以没有责任。这种说法不对。依据《借出人注册协议》,原告在借出钱款时,对不能知晓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的情况应属明知,相应风险由其自行负担。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样,是当然无效的条款,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使其产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拍拍贷应该向出借人唐先生如实报告借款人李小姐情况也是P2P平台的法律义务。 在该判决书中,法院对P2P 相关法律问题作了以下认定: 1、P2P 贷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2、签的《服务协议》《借出人注册协议》及《上借款协议》等电子文件合法有效;
3、拍拍贷公司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属于居间人地位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
4、在出借人明知的情况下,拍拍贷隐瞒借款人信息(真实姓名和地址)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1、关于P2P 贷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无异议。注意民间借贷利息不超过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2、电子证据合法有效,新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关键是如何提取的电子证据能够获得法院认定没有一个标准。在本案例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对签《服务协议》《借出人注册协议》及《上借款协议》均予以认可,所以法院对此予以确 认。但在原告对上述协议内容有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作此认定还是存在很大问题,因为拍拍贷很容易可以修改上述电子文件的内容。所以说,P2P 平台上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问题在本案中仍然没有解决,希望法院尽快形成统一的标准。3、认定拍拍贷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属于居间地位没有问题,但在判决中没有明确拍拍贷作为平台是否具有用户信息审核义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果居间人提供的机会是虚假的,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显然要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推出,P2P 平台显然具有审核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拍拍贷公司辩称原告与拍拍贷合同没有约定审核义务,拍拍贷公司无需因此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显然,拍拍贷的
辩解很难站得住脚。 4、对于在出借人明知的情况下,拍拍贷隐瞒借款人信息(真实姓名和地址)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的认定,也存在很大问题。首先,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来看,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一无所知,这样的合同明显难以成立。依据合同法,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合同的基本条款。其次,拍拍贷公司属于居 间方并未获得出借人授权可以以自己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且从本案来看实际也不是这种情况。再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借款人情况也是P2P 平台的法律义务。从公平角度来看,出借人不了解借款人信息就无从评估相关风险,法院“依据《借出人注册协议》,原告在借出钱款时,对不能知晓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的情况应属明知,相应风险由其自行负担”的认定明显牵强。其实,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对此规定很明确:“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现有P2P 平台隐瞒借款人信息的做法实际存在 很大的法律风险。综上我们认为,审核和告知义务是 P2P 平台的法定义务,通过格式条款予以免 除的约定无效。希望本案二审判决能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 号 原告唐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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