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的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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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殊教育的发展

10120550107 马兰霞

从理论上讲,特殊教育的总体目标是比较清楚的,即根据特殊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需要和身心特点进行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教学,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潜能,加强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然而,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对特殊教育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历史上,残疾儿童大都曾受到过不公平、不人道的对待:生命受威胁,生活无保障、人格遭玷污、成长被忽视。因而,以残疾儿童为对象的特殊教育活动及理念亦曾长期处于发展缓慢、徘徊不前的萌芽状态。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以来,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日渐改变了早期对残疾儿童斯巴达式的虐杀、罗马式的玩偶和英皇宠物式的观念和做法,开始以人道的精神研究残疾儿童的可教性及具体的教育方法,并在实践中进行了特殊教育的尝试。

随着人们知识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正视着特殊孩子这个问题。

被誉为“特殊教育之父”的法国教育家伊达德及其弟子塞甘、德国教育家海尼克、美国教育家加特劳德(H.Gotlaudet.1787-1851)、意大利教育家蒙台梭利(Montessori 1870-1952)等人在特殊教育领域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有益的实践探索。打开了特殊教育的大门,为特殊孩子迎来了春天。

近百年来,为了维护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益和有效地开展特殊教育,各国几乎都采用了教育立法的手段来实现进步教育的理念,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这些法规一般分为国际公约、国家立法和省(州)级立法三种层次。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不同,各国立法的名称、效用、权利范围以及特教法规的具体内容可能有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有专门的特殊教育法,有的则用普通教育法或基础教育法的有关条款来表述开展特殊教育的有关规定。尽管各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不尽相同,但基本精神却是相互参照,大致相同的。例如,分别对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特殊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的美国PL-94法、英国1981年《教育法》(EducationAct1981)和加拿大的BILL-80法案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是大致相同的,主要就下列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法规性的限定:

(1)规定了特殊教育的对象和他们应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2)规定有关特殊儿童的筛选、评估、鉴定、个别教学计划的制订、学籍管理、医疗养护和劳动就业等教育过程。

(3)规定了各级政府、办学机构、儿童家长等在经费拨款、改善办学条件、保证适龄儿童上学等方面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4)从操作层面规定了如何贯彻和落实“最大限度地满足特殊儿童教育需要和发展他们的潜能”,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限制,将特殊教育融合于普通教育之中”等基本原则及具体做法。毫无疑义,许多国家的特教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和共同认识,也大大地促进了许多国家的特殊教育向正常化、

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但是,也应该看到,法律毕竟只是写在纸上和公布于众的若干条文,还有待于一定的执法机构去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地发挥法律效应。而各国的特教立法也和其他的许多立法一样,是否能得到严格执行还取决于许多其他的因素和内外条件。

对于中国,虽然特殊教育还不是特别发达,但是他正在向着前方走去。

建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飞速提高,特殊教育的发展已越来越来受到社会的重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直接倡导下,残疾人教育观念得到提升、氛围得到形成,成果非常丰硕。

1·日益完善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体系 为更多残疾儿童接受教育提供了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相继颁布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比如: 《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86 年4 月12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9 条、1990年12 月28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等都涉及到具体的特殊教育问题。1988 年颁布了我国第一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规划《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 - 1992) ,1991 年12 月12 日,7由国家纪委、国家教委等16 个部门共同制定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实施方案》,此后,《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等相继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了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制定了特殊教育事业中长期宏观发展

规划,使我国残疾儿童教育事业走上了依法治教、兴教的道路。

2、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在校学生人数、残疾儿童入学率持续增长。

入学率方面,从“八五”到“十五”,逐步提高,在“十五”计划执行后,残障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0%,与1987年入学率不到6%相比,增幅相当明显。

3、特殊教育学校老师队伍扩大,专业化程度提高。 据教育部2007年统计,全国专任教师人数已达到33396人。其中研究生毕业101人,本科毕业8425人,专科毕业17679人,高中毕业6970人,而中学高级职称1269人,中级职称16074人。随着特殊教育教研队伍的建立和稳定,由各级特教学会组织的教师培训、教学研讨、论文评选等活动蓬勃开展,加上各级各类学校内部管理的进一步完善,教师的业务水平不断发展,教学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

4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办校功能不断拓展。 我国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经费逐渐增加,为更多残疾儿童接受教育提供了有力的经济基础。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经费总数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占有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得到逐年增加。如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经费总数由1999年的93 ,157 万元增加到2003 年167 ,411. 1 万元,净增7 亿多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占有国家财政教育经费由22 , 034. 03 元增加到40 ,402. 95元,净增1 万8 千多元。说明国家对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投入力度逐渐增大。与此同时,国家也出台了对特殊教育学校办校水平的评估指标,有效地促使了地方政府将

特殊教育纳入统一规划、统筹发展的轨道。随着投入的加大和条件的改善,各级各类特教学校自觉地拓展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需求,如在聋儿文化教育的基础上开展智力康复教育、语言康复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等。

虽然特殊教育在中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有些方面需要改变。

1、普及与提高。这是涉及特殊教育发展的方针的根本问题,1 9 9 0年的《残疾人保障法》就早已明确指出: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目前全国近6 5 0万学龄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的还不到4 0万,很明显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尽快解决近6 0 0万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普及问题,到2 0 0 0年实现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8 0 %的\九五\规划目标;另一方面已入学的近4 0万残疾学生的教育教学质量又亟待提高,他们需要适合于他们自身需要的特殊教育。

2.主体与骨干.这是涉及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发展格局的方向问题: <<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全国特殊教育基本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殊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国情和新时期发展要求而制定的。\主体\需要\骨干\的支撑,否则\主体\无所依靠;\骨干\需要\主体\补充,否则\骨干\也支撑不住:二者相辅相成,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如何办得更多、更好、更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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