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4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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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做好公司密级项目和岗位密级确定和变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我司实际,制度本制度。 2.范围

0的秘密管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0年4月29日)。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

3.3《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科工安密[2009]1488号) 4.术语和定义

4.1无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4.2 密级界定:是指对人们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业务范围进行依法定密的工作。 5.职责

5.1密级项目分为: ‘机密’、‘秘密’二个等级;

5.2涉密岗位根据公司现有工作岗位类别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实际情况界定为:涉密管理岗、涉密科研岗和涉密其他岗位分类;

5.3涉密人员等级分为: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5.职责

5.1保密委员会指定并授权定密责任(审核)人,负责0的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定密责任(审核)人在省市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省市保密局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

5.2定密责任(审核)人履行以下职责:

5.2.1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公司定密范围,编制《0涉密事项一览表》; 5.2.2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公司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

5.2.3负责审核、确定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5.2.4负责变更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

5.2.5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

5.3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生成或需调整涉密项目的涉密事项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或调整的初步意见,定密责任(审核)人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6.具体内容 6.1定密范围

6.1.1岗位定密是指根据本制度的涉密岗位等级界定原则和具体范围,对本单位的涉密岗位

和岗位涉密等级逐一做出初步界定。 6.2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6.2.1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

6.2.1.1确定秘密等级, ‘机密’、‘秘密’二个等级;

6.2.1.2确定保密期限;机密事项部超过二十年,秘密事项不超过十年;

6.2.1.3确定知悉范围,应当坚持“控制范围”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即非工作必须知悉该项国家秘密的人员,均不得接触和知悉该项国家秘密事项,因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不得再列入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工作需要知悉某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需经定密审核人员提议和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上级另有要求的除外)。 6.2.1.4标志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确定后必须在其载体上做出标志,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除在其封面或者首页按已确定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明显标志外(如:机密★1年),需要在较大范围传达贯彻或有可能对外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应当在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部位做出标注。 6.3定密工作的一般程序

6.3.1在定密工作的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议→定密审核→定密审批→定密标志;

6.3.2对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业务项目或文件资料,以公司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定密审批表,提出定密建议,由定密审核人依照保密范围,进行审核,报经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确定,根据保密委员会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由保密办公室按照法定标志要求在文件或资料上标密; 6.3.3定密工作应接受上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6.3.4 在定密工作中,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其中具体承办、审核人员为定密直接责任人,审核批准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别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建议)、审核、批准的定密责任,确保定密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6.4定密和密级变更依据 6.4.1密级项目定密依据

6.4.1.1合同甲方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及协作单位的《协议书》标定的密级; 6.4.1.2企业根据合同甲方提供密级事项,制定企业内部的《生产任务书》,并转化一定的密级,重要的秘密内容不可出现。

6.4.1.3岗位定密依据,以项定岗,以岗定人。 6.5定密责任部门、程序和原则(改为事项的确认)

6.5.1定密的责任部门为涉密部门、保密委员会,接受上级部门下达的密级项目后,应当适时分解定密;

6.5.2秘密载体定密程序,秘密载体材料起草人在涉密岗位等级界定原则和具体范围,对本部门或本项目涉密岗位和岗位涉密等级逐一做出步界定,并填写《涉密人员信息基本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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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涉密等级审定表》,新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还需要填写《涉密人员资格审查表》,报保密工作负责人、保密委员会审批,各级审核、审批时间累积部超过5日;

6.5.3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的岗位的涉密人员,依据所担负岗位中涉密最高的岗位界定,无明确岗位的涉密人员,按照所掌握、知悉、管理国家秘密的密级进行界定;

6.5.4新进入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随时进行,涉密人员资格审查每1年审查一次。 6.6保密期限和标识

6.6.1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事项部超过二十年,秘密事项不超过十年。

6.6.2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

6.6.3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作出明显且易于识别的标志。 6.6.3.1书面形式的秘密载体,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用以下形式: (1)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2)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6.6.3.2非书面形式的秘密载体,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秘密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秘密载体,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秘密载体的包装上标明。6.6.3.3书面形式的秘密载体,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例如:机密★20年,表示此秘密载体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自该秘密载体产生之日起,满20年后解密;秘密★10年,表示此秘密载体为秘密级国家秘密,自该秘密载体产生之日起,满10年后解密。

6.6.3.4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由产生或承办该事项的部门、单位通知接触该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的人员 6.7密级的变更和解除

6.7.1密级变更的责任部门为涉密部门和保密委员会,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6.7.1.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高或降低密级: (1)该事项泄漏后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更大损害的;

(2)原定密级偏低,且没有扩大接触范围的。(上级文件和甲方要求、或公司自己要求) 6.7.1.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密: (1)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2)经上级机关、单位正式公布的;

(3)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6.7.2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的,由合作方、保密局等部门决定,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变更、解密国家秘密,应填写《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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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后,应及时通知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并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通知知悉该秘密载体的人员,因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事项除外。 6.7.4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事项除外。

6.7.6外来文件的型号转变:由保密委员会进行审批,组织保密工作小组进行转变、变更等信息。 7.保障措施

7.1定密工作登记年报制度,0定密和密级调整的各种记录,要由专人妥善保管,每年初要对上一年度产生的国家秘密的件数、密级、保密期限以及变更情况进行登记造册。

7.2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未能依法确定为因家秘密,导致该事项被泄露,或者随意定密,造成国家秘密管理混乱 ,严重影响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处分。

7.3公司对所产生的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没有及时确定密级、标明密级标志或者在密级确定之前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致使该事项扩大接触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4对定密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漏定,致使国家秘密事项泄露,或者影响正常交流,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8.支持性表单

8.1《确定密级(变更、解除)、保密期限审定表》 8.2《0涉密事项一览表》 9.附则

9.1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成员起草,仅限保密委员会成员查阅。

9.2制度的修订由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提出,报董事长裁决,保密委员会专人修订。 9.3 制度自签发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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