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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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评价技术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

2018年7月

目 录

前 言 .............................................................................................................................................. 1 1 总 则........................................................................................................................................... 2 2 术 语........................................................................................................................................... 3 3 基本规定....................................................................................................................................... 4

3.1 基本要求 ............................................................................................................................ 4 3.2 申报与评价 ........................................................................................................................ 7 4 节地与土地资源利用 ................................................................................................................. 11

4.1 一般规定 .......................................................................................................................... 11 4.2 控制项 .............................................................................................................................. 11 4.3 评分项 .............................................................................................................................. 21 5 室外环境质量 ............................................................................................................................. 41

5.1 一般规定 .......................................................................................................................... 41 5.2 控制项 .............................................................................................................................. 41 5.3评分项 ............................................................................................................................... 49 6 节能与能源利用 ......................................................................................................................... 74

6.1一般规定 ........................................................................................................................... 74 6.2 控制项 .............................................................................................................................. 74 6.3 评分项 .............................................................................................................................. 83 7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 121

7.1 一般规定 ........................................................................................................................ 121 7.2 控制项 ............................................................................................................................ 121 7.3 评分项 ............................................................................................................................ 128 8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 156

8.1 一般规定 ........................................................................................................................ 156 8.2 控制项 ............................................................................................................................ 156 8.3 评分项 ............................................................................................................................ 159 9 室内环境质量 ........................................................................................................................... 178

9.1 一般规定 ........................................................................................................................ 178 9.2控制项 ............................................................................................................................. 178 9.3 评分项 ............................................................................................................................ 192 10 智能化服务与管理 ................................................................................................................. 213

10.1 一般规定 ...................................................................................................................... 213 10.2 控制项 .......................................................................................................................... 213 10.3 评分项 .......................................................................................................................... 218 11 施工管理 ................................................................................................................................. 233

11.1一般规定 ....................................................................................................................... 233 11.2 控制项 .......................................................................................................................... 233 11.3 评分项 .......................................................................................................................... 237 12 运营管理 ................................................................................................................................. 258

12.1 一般规定 ...................................................................................................................... 258 12.2 控制项 .......................................................................................................................... 258

12.3 评分项 .......................................................................................................................... 264 13 提高与创新 ............................................................................................................................. 282

13.1 基本要求 ...................................................................................................................... 282 13.2 加分项 .......................................................................................................................... 282

前 言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18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实施绿色建筑发展战略,引导居住小区健康可持续发展,市城乡建委委托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编写了《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本《技术细则》作为重庆市地方标准《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18的补充,是在贯彻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总结近年来我国绿色建筑发展成果,结合重庆市住宅小区的特点,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编制而成,目的是为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的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管理提供更加规范的具体指导,为项目建设和评价提供更加明确的技术依据,提高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水平。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后定稿。

本《技术细则》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审查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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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以下简称生态小区)评价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施《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18,制定本细则。

1.0.2 本《技术细则》依照《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18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对每条技术要求如何评判进行了详细规定,适用于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评价等。 1.0.3 按照控制项、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价内容判定生态小区控制项满足情况与评分项和加分项得分情况。在满足所有控制项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得分情况评定生态小区达标情况及对应的绿色建筑等级。

1.0.4 生态小区评价除应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其他法律法规与标准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5 生态小区评价支撑材料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适时调整。

2

2 术 语

注:详见《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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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生态小区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绿色建筑的发展规划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条文说明】

本条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思想出发,结合国家及重庆市对绿色建筑发展整体工作的规划部署,生态小区建设应遵循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建筑发展的总体方针、政策。

3.1.2 生态小区应达到绿色建筑相关要求。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生态小区项目,其居住建筑部分应达到国家二星级绿色建筑及重庆市金级绿色建筑要求;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生态小区项目,其居住建筑部分应达到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及重庆市银级绿色建筑要求。居住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方法见附录D。生态小区配套公共建筑应达到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及重庆市银级绿色建筑要求。 【条文说明】

本标准已基本覆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66-2014中对居住建筑的要求,参评生态小区的项目,应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66-2014的评价方法评估项目是否达到重庆市绿色建筑相关要求,根据附录D提供绿色建筑评价自评估报告。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生态小区项目,其居住建筑部分应达到国家二星级绿色建筑及重庆市金级绿色建筑要求(即附录D总得分≥60分);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生态小区项目,其居住建筑部分应达到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及重庆市银级绿色建筑要求(即附录D总得分≥50分)。参评生态小区的项目,不管其是否属于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第8章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的地区,均需执行该标准第8章的内容。

根据《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6〕293号),我市主城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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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区内(即Ⅰ类地区)的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底部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部分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1-7章的规定,可暂不执行第8章“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我市其它行政区域范围内(即Ⅱ类地区)的公共建筑执行《标准》1-7章的规定,可暂不执行第8章“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3.1.3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住宅小区项目在满足附录F要求后可评定为生态小区。按照我市相关规定须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住宅小区项目应满足相关规定及管理要求方可申报生态小区。

【条文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文件精神,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住宅小区内所有单体建筑符合《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中装配式建筑要求,且满足附录F要求的,该小区可评定为生态小区。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业规划》中明确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满足《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中装配式建筑要求及管理要求后,方可申报生态小区。

3.1.4 生态小区建设应在方案前期进行设计策划。建设各阶段应衔接顺畅,各专业应紧密配合。

【条文说明】

在方案设计前期进行生态小区设计策划,可对各种技术方案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性的统筹对比分析,实现合理控制成本、满足各项指标的目的。如果在设计后期才开始生态小区设计,很容易陷入简单的产品和技术的堆砌,并不得不以高成本、低效益作为代价。因此,在方案设计前期进行生态小区设计策划是很有必要的。

在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中,应对采用的各项技术进行系统分析;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二次深化设计、项目施工与运营管理的要求和注意事项;施工单位应对项目运营管理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引导设计人员、施工人员以及运营管理人员在项目施工、运营管理阶段有效落实设计成果。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生态小区建设相关工作要求,保障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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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紧密配合。

3.1.5 生态小区建设的各阶段应按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条文说明】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通知》(渝建发〔2018〕19号)相关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拟申请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和生态小区的项目,在设计阶段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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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申报与评价

3.2.1 生态小区的申报应符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申报条件的规定。申报方应结合本标准要求,进行小区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申报书和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及相关文档。 【条文说明】

生态小区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应按照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文件执行。生态小区应从前期策划、设计、施工、运行等全生命周期综合考量绿色、安全、健康、智慧等绿色低碳理念和适宜技术,综合评估规模、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优化绿色技术、材料和设备产品等选用,并按本标准要求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档,这些材料是体现绿色建筑特征、评价项目是否满足生态小区要求的重要支撑。

3.2.2 生态小区的评审分为设计评价、竣工评价、运行评价三个环节。其中设计评价在施工图备案完成后进行;竣工评价在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备案且小区环境景观完成后进行;运行评价在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进行。 【条文说明】

本次修订延续了原有工作模式,生态小区评价分为设计评价、竣工评价、运行评价三个环节,其中设计评价在施工图备案完成后进行;竣工评价在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备案且小区环境景观完成后进行;运行评价在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进行。

3.2.3 评审机构应按照本标准和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申报书、图纸、报告、文档等资料进行审查与现场考察,并依据本标准技术条文评分。 【条文说明】

生态小区的评价依据及要求,具体以市城乡建委《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管理办法》为参考,本条说明了总的评价思路与方法。

3.2.4 生态小区评价指标由节地与土地资源利用、室外环境质量、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智能化服务与管理、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九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一般规定、控制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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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一般规定为生态小区的原则性要求,控制项是生态小区必须达到的技术要求,任何一条不合格即认定该项目不具备生态小区的基本条件。为鼓励生态小区技术、管理的提升和创新,将实现更高要求的技术指标以及创新性的技术应用列入加分项。 【条文说明】

本次修订保持了原有章节架构,共计13章和8个附录,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地与土地资源利用、室外环境质量、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智能化服务与管理、施工管理、运营管理、提高与创新、附录及条文说明。基本规定是生态小区的总体基本要求,是生态小区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每类指标包括一般规定、控制项、评分项,一般规定是每类指标的原则性要求,不纳入具体评价工作中;控制项,是技术要求中的基本要求,是生态小区的必备条件,必须满足;评分项,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得分时根据需要对具体评分子项确定得分值,或根据具体达标程度确定得分值。加分项是为鼓励生态小区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管理上的创新和提高,在原有加分内容的基础上,对已成为常规技术要求内容进行了修正增加而来,对鼓励发展的技术方向进行引导,其得分值最终直接加入总分。

3.2.5 控制项评价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加分项评价结果为某得分值。 【条文说明】

本条说明控制项及评分项评价结果表述方法,控制项是必须达标的条文,评分项、加分项作为评价指标,由专家结合评审,根据赋值给出实际分值。

3.2.6 在生态小区评价表中,“√”为参评项,“〇”为不参评项,带“()”分值为可叠加分值。 【条文说明】

为便于评分,将评分表中符号含义进行了解释。

3.2.7 评价指标体系中各类指标的评分项总分为100分。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值Q1、Q2、Q3、Q4、Q5、Q6、Q7、Q8、Q9为参评建筑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乘以折算系数,折算系数为100分除以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各类指标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等于所有参评的评分项的最大分值之和。加分项得分Q10不进行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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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当加分项总得分大于10分时,取10分。 【条文说明】

生态小区评价按总得分确定参评项目是否达标。对于具体项目而言,它们在功能、所处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等方面客观上存在差异,适用于不同阶段各个项目的评分项条文数量可能不一样。亦或有评分项明确提出“采用某种技术”,“采用某种系统”时,如果该项目未采用相关技术或系统,相应的评价内容不适用的评分项条文可以不参评。这样,各参评项目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也可能不一样。为克服这种客观存在的情况给项目评价带来的困难,计算各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时采用了“折算”的办法。“折算”的实质就是将参评项目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当作100分。折算后的实际得分大致反映了参评项目实际采用的“绿色”措施占理论上可以采用的全部“绿色”措施的比例。针对任一类指标,一个参评项目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等于所有参评的评分项条文的分数之和,某类指标评分项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总是小于等于100分。

3.2.8 生态小区的总得分按式3.2.8计算,其中各类指标的权重w1~w9按表3.2.8取值。

ΣQ=w1Q1+w2Q2+w3Q3+w4Q4+w5Q5+w6Q6+w7Q7 +w8Q8+ w9Q9+Q10(3.2.8)

表3.2.8 生态小区各类指标权重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指标分类 节地与土地资源利用w1 室外环境质量w2 节能与能源利用w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w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w5 室内环境质量w6 智能化服务与管理w7 施工管理w8 运营管理w9 设计评价 0.14 0.17 0.17 0.15 0.10 0.17 0.10 — — 竣工评价 0.12 0.16 0.15 0.13 0.10 0.15 0.10 0.09 — 运行评价 0.10 0.13 0.14 0.12 0.09 0.14 0.10 0.09 0.09 注:表中“—”表示该类指标不参与评价。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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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对各类指标在项目评价中的权重作出规定。表3.2.8中给出了设计评价、竣工评价、运行评价时居住小区的每类指标权重。施工管理及运营管理不参与设计评价。运营管理不参与竣工评价。

3.2.9 申报项目必须满足本标准的基本要求和各类指标的控制项规定,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值应不低于45分。生态小区最后以总得分评定是否达标,其结果按照表3.2.9确定。

表3.2.9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分值与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对应关系

总 得 分 值 P 55.0≤P<65.0 65.0≤P<80.0 P≥80.0 【条文说明】

本标准依据总得分来确定参评项目是否达标。考虑到各类指标重要性方面的相对差异,计算总得分时引入了权重。同时,标准对各类指标的最低达标程度进行限制,规定了每类指标的最低得分要求,避免参评的项目存在某一方面性能过低的情况。

对应绿色建筑评价等级 银级 金级 铂金级 10

4 节地与土地资源利用

4.1 一般规定

4.1.1 生态小区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居住区规划和住宅建设相关技术法规、标准的规定。 4.1.2 生态小区建设应协调周边关系,提升环境友好性;充分考虑当地地理、气候环境,保护自然山体、水系和植被,有效防止地质和气象灾害影响。 4.1.3 生态小区应充分考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4.1.4 生态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完善,充分保障居民生活品质和老、幼、残障人士生活需求。

4.1.5 生态小区交通系统应顺畅便捷,分级明确,人流、车流组织合理,内外联系方便。 【条文说明】

4.1.1~4.1.5 明确生态小区建设应合法、合规。采用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考虑完善配套及人文关怀方面的总体设计要求。

4.2 控制项

4.2.1 合理进行项目选址,确保场地安全,建设符合法定规划。

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控制要求。

2 保护自然山体、水系和植被,保护古树、名树、大树及具有地域性代表性的乡土植物,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3 场地安全,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氡等放射性污染的危害。

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条文说明】

1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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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因此,生态小区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定规划要求,选择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内进行建设,并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各类保护区是指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划定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制定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各类政策区,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分别对应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公园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主要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对应国家《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

2 基地内的地表形态、土壤状况以及水系、生物群落、都是自然长期演化的结果,是具有生态平衡和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应对基地原有绿色植被的价值进行评价,充分保护、合理利用原有古树、大树及具有地域性代表性的乡土植被,这不仅能极大的减少开挖能耗与运输能耗;而且还保留了和谐的自然秩序和不可复制、绝不雷同的个性特征。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如此不仅可减少绿化投资,而且可以固定施工过程排放的CO2。

3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要求,对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对场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各项安全标准。场地无洪涝、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是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选择城市建设用地的基本要求。因此符合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选址,一般可以避免上述大型自然灾害的发生,但基地内若有局部地方存在小规模地质灾害的隐患,建设项目在进行设计时应及时采取相关技术措施,如改变场地设计高程、设置护坡设施等,保障场地安全。应符合的主要相关标准包括:《防洪标准》GB50201-9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

4 场地内不应存在未达标排放或者超标排放的气态、液态或固态的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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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污染源主要指:易产生噪声的营业场所,排放油烟的厨房,垃圾收集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噪声和振动等污染的设备用房、排风口、排烟口等。小区内无法清除的污染源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达到无超标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如商业部分餐饮厨房应设置排油烟净化装置,设计、施工安装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和重庆市地方标准的规定。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场地区位图、现状地形图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项目施工图、应对措施、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污染源检测报告(可能涉及的污染源、电磁辐射、土壤含氡危害等)、氡浓度报告(设计阶段、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查阅项目场地区位图、场地现状地形图及带地形的总平面图、国土、环保、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环评报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相关设计文件(如商业厨房排油烟净化装置施工图);不涉及保护区或文物古迹的,只要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针对场地安全和污染源排放,审核排放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排放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

判定要点:

1 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

2 针对场地内的原有山体、古树、大树及具有地域性代表性的乡土植被,应由所在地规划或者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文件,明确相应的保护要求。或核查该项目施工图是否满足有关法定规划或相关主管部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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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支撑材料识别危险源与污染源,审查项目的防护与治理措施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核查项目防洪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所在地防洪标准要求。核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抗震防灾的有关要求。对场地存在潜在污染问题的(如原用地为二、三类工业等用地转为民用),查看原有污染情况、有无残留物危害及主要环境问题,重点查看场地土壤污染物检测报告。查看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根据2004年国家核工业航测遥感公司测氡公司绘制的全国1955~2001年全国航测铀含量数据,重庆地区属于土壤氡低、中背景区(低背景区≤5000Bq/m3,中背景区≤5000~9000Bq/m3),其土壤氡浓度最高为≤9000Bq/m3。根据《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CSUS/GBC05-2014第4.2.1及条文说明,当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3时及绿色建筑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时,可不进行场地土壤氡浓度现场测试)。建设项目应保障场地内及周围土壤氡浓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未进行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查看相关设计图及文件,了解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是否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控制要求;对于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止、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查看采取措施后的检测报告。

4 针对污染物达标排放,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了解场地范围内存在的污染源以及环评报告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影响预测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议、推荐的隔离方法;查看图纸,建设项目是否落实了环评报告建议的相关防治措施。核实设计图中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现场核实污染物治理设施是否设置并正常运转,查验运行过程中的检测报告,核实废水、废气的排放是否超标,垃圾是否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等,是否及时清理中水处理站污泥并外运处理,废活性炭是否回收等设计图。

(S)4.2.2 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 2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3 地下车库应配置充电桩,并符合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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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1 居住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是为区内不同年龄和不同职业的居民使用或服务的,因此公建的布局要适应儿童、老人、残疾人、学生、职工等各类居民的不同要求。同时各公共服务设施又有其自身设置的经济性和要求、方便居民使用等共同特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成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配建,主要反映在配建的项目和面积指标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确定依据,主要是考虑居民在物质与文化生活方面的多层次需要,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要求,即配建项目和面积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相对应时,才能方便居民使用和发挥项目最大的经济效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配或少配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晚建了也会给居民生活造成困难,如不及时配建小学,小学生要回原居住地上学,长途往返十分不便。晚建了派出所就没有地方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或至本区外兼管的派出所去办理,造成管理和使用的不便。因此,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配建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投入使用,才能达到居民使用方便和经营管理合理的要求。有时因分期建设的需要,初期建设规模不大时,可把有关设施的内容合并,暂设在某一个规划项目内过渡解决,待建成后再恢复正常使用。

2 幼儿园承载着3~6岁幼儿成长和学习的重要使命,对幼儿生理和心理健康、生命安全和成长教育都有着重要影响。除了教育品质和生命安全以外,幼儿园建筑的室内外健康环境也是体现幼儿园建筑品质的重要因素。为提升小区品质感,增强居民获得感,有必要将幼儿园建筑纳入评价范围,并对幼儿园建筑的建设提出较高要求。

幼儿园室内外空间的安全性能、室内采光、噪声和空气质量控制、室内照明、空调与通风系统、厨房设计,均应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18附录E的规定。食品安全控制,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相关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中规定,配套幼儿园与城镇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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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为解决住宅项目业主子女入学需要而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要与对应的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住宅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配套建设的幼儿园需同步通过竣工验收。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与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因此,在设计评价、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时,幼儿园也须与住宅同步完成。

3 《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5]212号)中规定,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凡新建的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在主城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各用地范围内,一次配建实施到充电桩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10%。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筑总平面图、公共服务设施各专业施工图、车库标识图、景观设计施工图等相关设计文件(设计阶段);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筑总平面图、公共服务设施各专业竣工图、车库标识图、景观设计竣工图等相关设计文件(竣工阶段、运行阶段)。幼儿园竣工图应包括室内装修竣工图。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审核相关设计文件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审核竣工图等竣工文件外还应现场核实。

判定要点:

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是否按照用地规划条件函进行设计实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对于整体申报、分期建设、分期评审的项目,在评价分期指标时,可根据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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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判断项目是否达标。

2 配套幼儿园核实是否满足附录E的规定。

3 复核车库是否100%预留中充电车位的充电基础设施或建设安装条件,并满足10%的一次配建实施充电车位比例要求。 (S)4.2.3 合理组织小区交通系统。

1 小区内道路系统分级明确,人车分流。

2 地面停车位与住宅保持≥6m的距离,并通过种植植物等措施控制视觉干扰和消减噪声危害。

3 地面停车位不多于其停车总量的10%,地面停车位不挤占行人活动空间。 【条文说明】

影响小区道路设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应根据本地区的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和未来的发展趋向,选择经济、适用、便捷、安全,且对环境无污染的道路系统、断面形式及停车场设施。

人车分流是在道路上将人流与车流完全分隔开,使其互不干扰。人车分流包括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以及步行街、步行区等措施,是保证人行安全和人车兼顾的重要措施。居住区内应严格实施人车分流,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需求合理实施人车分流。设置有地面停车位时,应合理考虑人车流线,设置专用的行人通道(不能与机动车道混用),人流与车流完全分隔开,使其互不干扰。

机动车发动机声音、汽车尾气等都对住宅有影响,本条规定了住宅与室外停车场的最小距离,目的是控制机动车对住宅的干扰。同时,应采用种植植物的方式进行有效的噪声遮挡。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建筑总平面图、交通分析图、竖向布置图及景观总平面图等相关设计文件(设计阶段);建筑竣工总平面图、景观竣工总平面图等(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审核相关设计文件;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审核竣工图等竣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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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应现场核实。

判定要点:

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2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0m; 3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8m; 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5 道路沿侧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6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7 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8 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9 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

10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11 小区只有一条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 12 场地内应做到人车分流。

13 室外停车位与住宅的距离≥6m,且景观种植平面图中表达停车场与住宅之间采用种植乔木、灌木等措施控制视觉干扰和消减噪声危害。

14 对于地面无停车位的项目,本条第2、3款直接达标。

(S)4.2.4 合理设计室外活动场地:合理配置老人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运动场地、健身步道、交流场地。场地安全,设施完善,并有不少于1/2的面积满足日照标准要求且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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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位置不应贴临污染物排放口、机动车库出入口等。 2 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100m2。

3 老人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周边300m范围内设置公共卫生间,并有清晰完善的标识标牌。

4 活动场地均采用防滑铺装。

5 活动场地无尖锐突出物,设施、小品阳角均为圆角或钝角。

6 儿童活动场地周围应保持较好的可通视性,且不应选用带刺、硬质叶片、过敏性的丛生植物。

7 室外活动场地乔木、构筑物遮阴面积不小于20%。 【条文说明】

室外活动场地是居民户外活动场所,应在规模、安全、环保、健康、使用功能等方面对其作出规定,以满足各类人群的基本使用需求。

1 室外活动场地是老人和儿童主要活动区域,应严格控制与建筑排风口、排烟口、机动车库出入口的相对位置和距离,废气、油烟、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等相关标准的排放要求。

3、4、5 老年人和儿童的身体机能弱于常人,应充分考虑他们的行动特点做出相应的设计,确保老人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就近设置公共卫生间、地面防滑、无尖锐突出物和标识清晰,以让老年人和儿童的生活和出行更加便利、安全。

老年人容易滑倒,一旦滑倒即会造成严重后果,至少影响一个家庭。因此,活动场地地面均应采用满足《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规定的防滑铺装,以提高安全性;在容易带来不便的通道高差处,应设有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规定的坡道或无障碍电梯,以保证老年人顺利通行。

6 便于对儿童的监护,儿童活动场周围应有较好的视线,所以在儿童活动场地进行种植设计时,注意保障视线的通透。在儿童活动场地周围种植灌木时,灌木要求选用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树种,因为矮形灌木向外侧生长的枝条大都在儿童身高范围内,儿童在互相追赶、奔跑嬉戏时,易造成枝折人伤。一些丛生型植物,叶质坚硬,其叶形如剑,指向上方,这类植物如种植在儿童活动场周围,极易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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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运动区周围设休息区,种植遮阳乔木,并设置适量的座椅。 【适用范围】

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建筑总平面图及景观施工图、标识设计图(设计阶段);建筑总平面图及景观竣工图、标识竣工图、设施设计专项竣工图等相关竣工文件(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阶段审核建筑总平面图及景观施工图;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审核景观竣工图、标识竣工图、设施设计专项竣工图并现场核实。

判定要点:

1 活动场地应位于居住小区合理位置,具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风,且不得贴临居住建筑。儿童游戏设施不与成人健身器材混合设置,防止安全隐患。体育设施需满足重庆市渝规发〔2010〕111号《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要求。

2 核查室外活动场地与建筑排风口、排烟口、机动车库出入口的相对位置和距离,宜对受影响区域采用绿化隔离或者其他生态措施。

3 景观总平面图中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100m2。 4 建筑总平面图或区位图标示公共卫生间位置、与老人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的距离,并不得大于300m。各类活动场地、设施和公共卫生间的标识标牌应清晰完善。

5 景观设计图中活动场地均采用防滑铺装,活动场地无尖锐突出物,设施、小品阳角均为圆角或钝角。

6 景观总平面图中儿童活动场地周围应有较好的可通视性。植物应避免带刺、硬质叶片、过敏性的丛生植物。

7 乔木遮荫面积:按照成年乔木的树冠正投影面积计算,各类活动场地的乔木遮荫面积均应满足20%的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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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评分项

4.3.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控制小区人均用地指标。

1 人均用地指标Y(m2),低层:35<Y≤41,多层:23<Y≤26,小高层:22<Y≤24,中高层:20<Y≤22,高层:11<Y≤13。

2 人均用地指标Y(m2),低层:Y≤35,多层:Y≤23,小高层:Y≤22,中高层:Y≤20,高层:Y≤11。

【条文说明】

对居住小区,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是控制居住建筑节地的关键性指标,本标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第3.0.3条的规定,提出人均居住用地指标。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建筑总平面图等相关设计文件、人均用地指标计算书(设计阶段);竣工图等竣工文件、人均用地指标计算书(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审核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审阅竣工图、计算书。

评分规则:

评价总分值为12分,评分规则如下:

1 人均用地指标Y(m2/人),1~3层:35<Y≤41,4~6层:23<Y≤26,7~12层:22<Y≤24,13~18层:20<Y≤22,18层以上:11<Y≤13,得10分。

2 人均用地指标Y(m2/人),1~3层:Y≤35,4~6层:Y≤23,7~12层:Y≤22,13~18层:Y≤20,18层以上:Y≤11,得12分。

不同规模居住用地面积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小型项目(达不到组团规模的):按照所在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批准的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2)居住组团:按照包含本次申报所有居住建筑、且由住区道路完整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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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的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3)居住小区:按照管理部门批准的完整的居住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4)不同层数住宅混合建设时,可以根据不同层数类型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居住人口的分布及对应的用地指标。

判定要点:

应特别注意居住用地的面积通常包括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和人均绿地指标应采用相同的人口基数。

居住建筑查阅住区总用地面积、总户数、总人口(可按3.2人/户换算人口数)等,根据设计指标核算申报项目的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计算书。

对于整体申报、分期建设、分期评审的项目,在评价分期指标时,可根据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整体指标,判断项目是否达标。 4.3.2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Rr:Rr≥5%;Rr≥20%;Rr≥35%。 【条文说明】

由于地下空间的利用受诸多因素制约,因此未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说明,经论证场地区位和地质条件、建筑结构类型确实不适宜开发地下空间的,本条不参评。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之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其他相关城市空间紧密结合、统一规划,但从雨水渗透及地下水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等生态环保要求出发,地下空间也应利用有度、科学合理。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经论证场地区位和地质条件、建筑结构类型确实不适宜开发地下空间的,本条不参评。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建筑总平面图、地下室建筑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等相关设计文件、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比例计算书等设计文件(设计阶段),建筑总平面图、地下室建筑平面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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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书、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比例计算书等竣工文件(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审核地下空间设计的合理性、相关设计文件及计算书;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评分规则:

评价总分值为3分,评分规则如下:

1 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Rr≥5%,得1分; 2 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Rr≥20%,得2分; 3 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Rr≥35%,得3分。 判定要点:

查阅、审核地下室平面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地上、地下建筑面积比例。 4.3.3 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800m。

2 场地800m范围内设有2条及2条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

3 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条文说明】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筑与公共交通联系的便捷程度十分重要。为便于建筑使用者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在选址与场地规划中应重视建筑及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的有机联系,合理设置出入口并设置便捷的步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如建筑外的平台直接通过天桥与公交站点相连,或建筑的部分空间与地面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直接连通,或为减少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绕行距离设计了专用的行人通道(不能与机动车道混用),或地下空间与地铁站点直接相连等。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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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材料:

规划设计文件、建筑总平面图、公共交通设施布局图(标出场地到达公交站点的步行线路、公交线路数量、场地出入口到达公交站点的距离,包括建筑与公共交通站点、场联通的专用通道、连接口等内容)等场地相关设计文件(设计阶段、竣工阶段、运行阶段),竣工图等竣工文件(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审核规划设计文件,查阅建筑总平面图、场地公共交通设施布局图,应标出场地到达公交站点的步行线路、公交线路数量、场地出入口到达公交站点的距离,包括建筑与公共交通站点、场地连通的专用通道、连接口等内容;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评分规则:

评价总分值为10分,各项分值可叠加: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800m,得4分;

2 场地800m范围内设有2条及2条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得4分;

3 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得2分。 判定要点:

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包括:建筑外的平台直接通过天桥与公交站点相连,建筑的部分空间与地面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直接连通;为减少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绕行距离,设置专用人行通道或地下空间与地铁站点直接相连,步行路与城市道路的步行系统便捷相连等。对于该条的第3项,设计评价是否有“便捷的人行通道”的空间范围是场地本身及与场地直接相连的道路中的人行通道空间。

4.3.4合理设置停车场所。

1 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等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和安全防盗措施。

2 停车场(库)设置公共卫生间或周边100m范围内设置公共卫生间,并有清晰完善的标识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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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与住宅建筑公共交通无障碍连通。 4 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复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

5 具备条件时,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场(库)使用效率。 【条文说明】

生态小区应鼓励使用自行车、电瓶车等绿色环保的交通工具,在细节上为绿色出行提供便利条件,设计安全方便、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符合使用者出行习惯的自行车停车场所。在建筑运行阶段,要求为自行车停车设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监护设施等。

机动车停车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科学设计、合理组织交通流线、满足场地内外无障碍通行。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库)的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应有公共建筑用地,在设计阶段应划定错时停车区,设置停车场车位数信号显示,有效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运营阶段应完善错时停车管理制度,采用防范外部人流进入内部的措施。

停车场内或者周边100m范围内应配置有公共卫生间,并配置有清晰的标识标牌进行引导,以满足基本公共卫生需求。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建筑总平面、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库(棚)及附属设施设计施工图、停车场(库)设计施工图、错时停车管理制度证明、地面交通流线分析图等相关设计文件(设计阶段);相关竣工图、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停车设施、机动车停车设施现场照片、相关标示标牌及错时停车管理制度及记录(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审核规划设计文件;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该条第5项,设计阶段应在相关图纸中标注出拟实行错时停车的停车区域,运营阶段现场核实是否确实施行了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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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规则:

评价总分值为10分,各项得分值可叠加:

1 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等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和安全防盗措施,得2分;

2 停车场(库)设置公共卫生间或周边100m范围内设置公共卫生间,并有清晰完善的标识标牌,得2分;

3 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与住宅建筑公共交通无障碍连通,得2分;

4 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复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得2分;

5 具备条件时,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场(库)使用效率,得2分;停车场(库)周边500m范围内无公共建筑用地,本款不得分。

判定要点:

1 查阅总平面是否注明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库(棚)的位置、地面停车场位置;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库(棚)及附属设施设计施工图,停车场(库)设计施工图。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库(棚)的设置数量,满足或高于规划条件中的要求(如没有考虑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停车则判定不得分),在地面需考虑设置遮阳防雨和安全防盗措施等设施。

2 机动车停车的数量应满足所在地城乡规划的有关要求。

3 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库)的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应有公共建筑用地,停车场(库)出入口应直接联通小区外部道路,在相关图纸中标注出拟实行错时停车的停车区域,设计采用了防范外部人流进入内部的措施,交通流线清晰,错时停车管理制度完善等。

4 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停车设施、机动车停车设施现场照片及错时停车管理记录,并现场核查。 4.3.5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超过300m。 2 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3 场地出入口到达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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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相关设施集中设置并向周边居民开放。

5 场地1000m范围内设有5种或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 【条文说明】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相关规定,住区配套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八类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指城市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六大类设施。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所需的设施,也是保证居民居住生活品质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步行5~10min可以到达,将大大减少机动车出行需求,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设施整合集中布局、协调互补,和社会共享可提高使用效率、节约用地和投资。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含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楼层)等规划设计文件,管理实施方案,共享设施或空间分布图,拟向社会开放部分的规划设计与组织管理实施方案等(设计阶段);相关竣工图,有关证明文件,配套服务设施使用的实景照片以及公共设施共享或错时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的证明(管理制度及其他经营证明文件)(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审核规划设计文件、组织管理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审核竣工图及查看相关证明文件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评分规则:

评价总分值为10分,以下5项要求中,满足任意3项得6分,满足任意4项得10分: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超过300m; 2 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3 场地出入口到达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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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相关设施集中设置并向周边居民开放;

5 场地1000m范围内设有5种或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 判定要点:

1 住区配套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八类设施。

2 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指城市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六大类设施。

4.3.6 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

1 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2 充分利用表层土。

3 对建设项目进行了场地分析及土石方工程量平衡控制。 【条文说明】

建设项目应对场地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减少开发建设过程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变,包括原有水体和植被,特别是胸径在15cm-40cm的中龄期以上的乔木。在建设过程中确需改造场地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时,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采取生态复原措施,减少对原场地环境的改变和破坏。表层土含有丰富的有机质、矿物质和微量元素,适合植物和微生物的生长,场地表层土的保护和回收利用是土壤资源保护、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方法之一。除此之外,根据场地实际状况,采取其他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如对土壤进行生态处理,对污染水体进行净化和循环,对植被进行生态设计以恢复场地原有动植物生存环境等,也可作为得分依据。土石平衡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内容,其最终目的是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竖向合理设计,控制项目土石方挖填工程量,通过合理地组织安排,移挖作填,综合利用资源,减少工程废渣的排放,产生节能效益。

重庆属于典型的山地城市,坡地建筑场地比较常见,该类场地的建筑布局和竖向设计对建设工程投资、工期、安全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更需要精心规划,在满足各项使用功能和保护现状生态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合理的竖向设计。

高填、高切、深挖较大地改变了场地生态环境,且易导致安全事故,因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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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各项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避免采用。关于高填、深挖的界定,可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将填方深度大于8m区域定义为高填方区。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高填方为填方边坡高度≥8米;深基坑为岩质基坑高度≥12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8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5米;高切坡为岩质边坡高度≥15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8米。

以下坡地建筑场地需要进行竖向设计分析及土石方平衡计算:用地规模大于5000m2、高差大于10m、现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8%或坡度大于8%的坡地占总用地的50%以上三条件的建筑场地。根据工程经验,用地规模大于5000m2且场地高差大于10m时,竖向设计的复杂程度相对较高,其节地、节材潜力较大;当原始地面坡度超过8%时,地表水冲刷加剧,人们步行感觉不便,建设用地规划为台阶式较好,挡墙的安全、景观效果与投资需要统筹考虑;坡地通常变化复杂,一般采用场地平均坡度或大于某一临界坡度的场地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例来评价坡地场地的复杂程度。前者更容易评价场地的总体趋势,但用地中出现坡度接近或大于100%的急坡地或悬崖坡地时,后者更能客观反映坡地总体特点。工程量计算应采用分析软件计算。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相关设计文件、场地现状地形图及带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竖向设计图、景观设计总平面图、乔木等植被保护方案(保留场地内全部原有中龄期以上的乔木,允许移植),水面保留方案总平面图、生态保护和补偿计划、拟采取的生态恢复措施与实施方案、表层土利用方案、坡地场地竖向设计分析图及土石方平衡计算书,等(设计阶段);地形地貌与原设计的一致性以及原有场地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的保护情况,水体和植被修复改造过程的照片和记录,修复补偿情况,表层土收集、堆放、回填过程的照片、施工组织文件和施工记录,以及表层土收集利用量的计算书(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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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方法: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审核相关规划设计文件和坡地场地竖向分析图

及土石方平衡计算书、查阅制定的生态补偿计划及表层土利用方案;竣工评价和运行

评价在设计评价的基础上查看施工过程生态恢复及利用表层土工程资料并现场查看生态恢复情况。

评分规则:

评价总分值为6分,评分规则如下: 1 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得2分;

2 充分利用表层土,得2分;现状场地无表层土的得2分;

3 对建设项目进行了场地分析及土石方工程量平衡控制,得2分。非坡地场地得2分。

判定要点:

1 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场地现状地形图及带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竖向设计图、景观设计总平面图、生态保护和补偿计划、拟采取的生态恢复措施与实施方案、乔木等植被保护方案(保留场地内全部原有中龄期以上的乔木,允许移植)、水面保留方案总平面图、表层土利用方案、坡地场地分析图及土石方平衡计算书。。

2 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现场核实地形地貌与原设计的一致性以及原有场地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的保护情况,对场地的水体和植被进行了改造的项目,需查阅水体和植被修复改造过程的照片和记录,核实修复补偿情况;查阅表层土收集、堆放、回填过程的照片、施工组织文件和施工记录,以及表层土收集利用量的计算书。

(S)4.3.7 合理控制小区建筑密度。

1 多层建筑密度≤35%,高层建筑密度≤30%; 2 多层建筑密度≤30%,高层建筑密度≤25%。 【条文说明】

住宅建筑净密度越大,即住宅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的比例越高,空地率就越低,绿化环境质量也相应降低,因此居住小区居住密度是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考虑气候、防火、防震、地形条件和院落使用要求,满足居住小区的景观、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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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地,社交场所的需求,应合理的控制居住小区建筑密度,保证宜居的小区环境。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规划管理文件、建筑总平面图等相关设计文件(设计阶段);规划管理文件、竣工图(建筑总平面图等相关竣工文件)(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审核建筑总图等相关设计文件;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审核相关设计文件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评分规则:

评价总分值为12分,评分规则如下:

1 多层建筑密度≤35%,高层建筑密度≤30%,得8分; 2 多层建筑密度≤30%,高层建筑密度≤25%,得12分。 判定要点:

居住建筑密度计算公式如下:

居住建筑密度=居住建筑基底面积/居住建筑用地面积。

其中居住建筑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面积扣除公建用地面积后的面积(居住小区中的公共建筑用地面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为简化起见,也可以直接采用项目建筑密度进行评价。

多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混合建设时,可参照下式计算:

居住建筑密度限值?高层基底面积?30%?多层基底面积?35%

居住建筑总基底面积项目居住建筑密度小于居住建筑密度限值则视为达标。

对于整体申报、分期建设、分期评审的项目,在评价分期指标时,可根据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整体指标,判断项目是否达标。 (S)4.3.8 小区与周边城市开放空间具有便捷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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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主要出入口与周边城市开放空间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条文说明】

城市开放空间(开放空间面积不小于4000m2)指的是城市中完全或基本没有人工建、构筑物覆盖的地面和水域,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等。配套的城市开放空间可以提高城市环境,为人们社交,休闲,娱乐提供场所。生态小区住宅项目应靠近或配建城市开放空间。

开放空间对于公共活动和生活品质的支持作用体现了人们在社会文化和精神层面的追求,而且负载了生态调节和防灾功能直接涉及安全和健康的基本要求。开放空间对热、风、水、污染物等环境要素的集散运动及空间分布具有正面的调节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危及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致害因素,降低热岛效应、洪涝、空气污染等城市灾害的风险水平;片区组团间绿地、卫生防护绿地、滨水空间、建筑之间的室外场地等缓冲隔离开放空间能够为相应的建筑和区域提供有效的外围防护屏障,降低噪声等物理环境要素的危害程度,抑制火灾等灾害的蔓延;而与防灾空间设施紧密结合的开放空间是地震、街区大火等城市广域灾害的疏散避难、救援重建等防救灾活动的主要空间载体。不论在城市总体还是在局部环境中,开放空间系统对于提升城市空间环境的容量、适灾能力,降低灾害损失,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小区与周边城市开放空间具有便捷的联系”,是把处于一定范围内的各有关客体看成是具有一定功能的有机体,考虑到了各种客体在空间中的相互作用和联系而提出的便捷性要求。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控规图、区位图(标注公共空间的面积及与小区的距离)(设计阶段、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审核证明文件资料;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核实竣工图等相关证明文件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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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规则: 评价总分值为5分。 判定要点:

小区与周边城市开放空间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S)4.3.9 按120m2/千人配建供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的用房。

1 活动用房应具备图书阅览、文艺、体育活动功能,并设有专门的活动设备以及设施。

2 设有室内儿童活动室。 【条文说明】

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是体现居住小区品质的关键因素之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对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提出了要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生活配套设施的要求也不断提升。因此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及社会老龄化加剧的现状,强调对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的用房、医疗卫生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的配套要求,以满足人们居住生活需要。

文化活动用房包括书报阅览、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和儿童活动室等功能,活动设备以及设施应完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20m2/千人。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配套设施布置图等相关设计文件(设计阶段);竣工总平面图、平面图、配套设施布置图等竣工文件(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审核配套设施相关资料及设计文件;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审核竣工图等相关竣工文件之外还应进行现场核实。

评分规则:

评价总分值为4分,评分规则如下:

1 活动用房应具备图书阅览、文艺、体育活动功能,并设有专门的活动设备以及设施,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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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有室内儿童活动室,得2分。 判定要点:

活动用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20m2/千人,并分别标示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用房位置和面积,相应的功能和配套设施布置图。老年人用房还应满足相应的无障碍通行要求。

(S)4.3.10 配建医疗卫生设施。

1 小区出入口步行距离1000m范围内应有社区卫生服务站。 2 小区出入口步行距离500m范围内应有社区卫生服务站。 3 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和康复医疗服务。 【条文说明】

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是体现居住小区品质的关键因素之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对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提出了要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生活配套设施的要求也不断提升,尤其是如今中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的现实,老龄人口逐年上升。目前老龄人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还相对落后。因此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及社会老龄化加剧的现状,强调对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的用房文化活动站、医疗卫生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的配套要求,以满足人们居住生活需要。

配建的医疗卫生设施规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或《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要求,距离小区出入口步行距离不宜大于1000m且宜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和康复医疗服务。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本条第3款,设计和竣工阶段不参评。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区位图、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配套服务设施布置图等相关设计文件(设计阶段);区位图、竣工总平面图、平面图、配套服务设施布置图等竣工文件(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审核配套设施相关资料及设计文件;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审核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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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图等相关竣工文件之外还应进行现场核实。

评分规则:

评价总分值为4分,第1、2款和第3款分值可叠加:

1 小区出入口步行距离1000m范围内应有社区卫生服务站,得1分。 2 小区出入口步行距离500m范围内应有社区卫生服务站,得2分。 3 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和康复医疗服务,设计和竣工阶段不参评,运行阶段得2分。

判定要点:

小区配建了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小区出入口步行距离社区卫生服务站满足相应距离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面积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或《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相关规定。满足距离与规模要求的非小区自身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提供其平面图及运行照片等证明材料。

(S)4.3.11 配建社区服务设施。

1 配建社区服务中心及快递收发点; 2 配建物业管理设施。 【条文说明】

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是体现居住小区品质的关键因素之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对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提出了要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生活配套设施的要求也不断提升,尤其是如今中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的现实,老龄人口逐年上升。目前老龄人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还相对落后。因此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及社会老龄化加剧的现状,强调对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的用房文化活动站、医疗卫生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的配套要求,以满足人们居住生活需要。

社区服务设施宜包括社区服务中心、快递收发点及物业管理设施,规模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或《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相关规定。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宜包括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老年人服务设施、快递收发点等。社区服务中心每100户提供15m2或以上社区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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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配套服务设施布置图等相关设计文件(设计阶段);竣工总平面图、平面图、配套服务设施布置图等竣工文件(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审核配套设施相关资料及设计文件;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审核竣工图等相关竣工文件之外还应进行现场核实。

评分规则:

评价总分值为4分,各项分值可叠加,评分规则如下: 1 配建社区服务中心及快递收发点,得2分; 2 配建物业管理设施,得2分。 判定要点:

1 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宜包括快递收发点、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老年人服务设施等。

2 核查专用快递货运车辆停车位是否挤占小区人车正常通道。

3 物业管理设施应包括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内容。社区服务中心等社区办公用房面积应不低于15m2/100户。 (S)4.3.12 配建社区养老或托老用房和儿童托管用房。 1 按50m2/千人且不小于50m2配建社区养老或托老用房。 2 按50m2/千人且不小于50m2配建儿童托管用房。 【条文说明】

社区养老服务可以弥补现代社会空巢和独居老人家庭养老功能的不足,解决主干家庭、核心家庭子女因精力不足或护理能力不专业产生的对老年人生活照顾的困难,同时社区养老既能使老年人享受社会服务,又不脱离温馨的家庭环境、熟悉的社区环境,是一种人性化的养老方式。

为引导、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探索社区养老模式,方便空巢老人或独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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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活,鼓励小区配建部分由养老机构管理的养老或托老用房。

幼儿园和小学放学时间一般在15点30分或16点30分,而幼儿和小学生父母最早的下班时间却是17点,在无老人和保姆的家庭,两者的时间差导致家中3-12岁学龄儿童的托管服务需求产生,因此,小区宜配置一定规模的儿童托管服务用房。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等相关设计文件(设计阶段);竣工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等竣工文件(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审核相关资料及设计文件;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审核竣工图等相关竣工文件之外还应进行现场核实。

评分规则:

评价总分值为4分,各项分值可叠加:

1 按50m2/千人且不小于50m2配建社区养老或托老用房,得2分; 2 按50m2/千人且不小于50m2配建儿童托管用房,得2分。 判定要点:

托管用房满足相应配置要求,并在建筑平面图中标示相应位置和建筑面积,托老或养老用房还应满足相应的无障碍要求。 (S)4.3.13 合理设置室内免费健身空间。

1 室内健身空间的面积,不少于地上建筑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m2。 2 室内健身空间的面积,不少于地上建筑面积的0.5%且不少于100m2。 【条文说明】

健身运动可促进人体的新陈代谢,起到良好的保健效果,与室外运动相比,室内运动可以不受天气、空气质量等室外环境因素的限制,还能大大降低运动噪声对住户的影响。因此,配备合理的室内健身空间对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及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小区中可设置健身房,或利用公共空间(如小区会所、大堂入口等)设置健身区,配置健身器材,给居民免费提供全天候进行健身活动的条件,鼓励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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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健身空间还包括开放共享的羽毛球室、乒乓球室、瑜伽练习室等。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等相关设计文件(设计阶段);竣工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等竣工文件(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查阅相关竣工图,并现场核实。

评分规则:

评价总分值为4分,评分规则如下:

1 室内健身空间的面积,不少于地上建筑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m2,得2分;

2 室内健身空间的面积,不少于地上建筑面积的0.5%且不少于100m2,得4分。

判定要点:

相关平面图应标明免费健身空间的位置、面积和用途;根据免费健身空间的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评分,以项目整体指标进行评价。 (S)4.3.14 合理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1 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8%且不少于250m2。

2 运动场地内运动设施的台数不少于小区总人数的2%,种类不少于8种。 3 活动场地80m范围内设有直饮水设施。

4 健身步道宽度不小于1.25m,长度不小于用地红线周长的1/2且不小于300m。

5 老人活动场地与儿童活动场地相邻,设有直通场地出入口的医疗急救绿色通道和紧急求助呼救系统。老人活动场地乔木或构筑物遮荫面积达到20%。

6 交流场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2%且不少于50m2,并设有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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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的座椅。交流场地的乔木或构筑物遮荫面积达到20%。

7 儿童活动场地设有不少于3件娱乐设施,儿童活动场地不少于6人的座椅。 【条文说明】

为倡导“锻炼一生、健康一生、幸福一生”的生活理念,提升室外环境的功能性。本条分别针对老人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运动场地、交流场地、健身步道等提出要求。

本条要求室外场地及设施应有足够的面积和数量,并有不同的种类要求,给不同需求的人群提供不同的选择。健身器材应有相关的产品质量与安全认证标志,并配有使用说明书,有明显的标识牌指导。各类场地应考虑无障碍出入,内部通道为无障碍通道,座椅应有遮荫措施,座椅旁应安排轮椅或婴儿车停放空间,并不得挤占人行、车行通道。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景观总平面图、景观节点索引图、设施布置图、直饮水系统设计文件、紧急呼救系统等相关设计文件(设计阶段);竣工景观总平面图、景观节点索引平面图、设施布置图、直饮水竣工图和紧急呼救系统竣工图、直饮水水质检测报告等竣工文件(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配套器材产品说明书、使用指导说明、相关图像资料,并现场核实。

评分规则:

评价总分值为12分,各项分值可叠加:

1 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8%且不少于250m2,得2分; 2 运动场地内运动设施的台数不少于小区总人数的2%,种类不少于8种,得2分;

3 活动场地80m范围内设有直饮水设施,得1分;

4 健身步道宽度不小于1.25m,长度不小于用地红线周长的1/2且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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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m,得2分;

5 老人活动场地与儿童活动场地相邻,设有直通场地出入口的医疗急救绿色通道和紧急求助呼救系统。老人活动场地乔木或构筑物遮荫面积达到20%,得2分;

6 交流场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2%且不少于50m2,并设有不少于10人的座椅。交流场地的乔木或构筑物遮荫面积达到20%,得2分;

7 儿童活动场地设有不少于3件娱乐设施,儿童活动场地不少于6人的座椅,得1分。

判定要点:

1 景观总平面图图表达各活动场地面积,活动场地总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0.8%,且不少于250m2。

2 景观总平面图或节点索引图中表达各活动场地配套运动设施布置图,总运动设施数量不低于用户人数的2%,且不低于8台。

3 景观总平面图标注直饮水用水点位置,并位于活动场地80m范围内。同时提供直饮水系统专项设计方案;运行期不同时段的水质检测报告。这里要明确的是,要设直饮水系统,而小区仅仅有直饮水供应点,视为不满足要求。

4 景观总平面图标注健身步道宽度和长度、场地用地红线周长,并满足健身步道宽度不小于1.25m,场地不小于用地红线周长的1/2,并不小于300m。

5 景观总平面图中表达老人活动场地位置及紧急呼救点位置,应紧邻儿童活动场地。考虑到不同救护车宽度约2m,两边预留人行活动宽度,老人活动场地与地块应急出入口的应急医疗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m。智能化设计图中表达紧急求助呼救系统。

6 景观总平面图图或节点索引图表达交流场地面积、场地内座椅位置和数量、周边乔木种植图,要求交流场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0.2%,且不少于50m2,座椅数量不少于10个(并宜预留1个无障碍轮椅位置),乔木投影面积与场地面积不低于20%。

7 景观总平面图图或节点索引图表达儿童活动场地面积娱乐设施配置,且配置座椅数量不少于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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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室外环境质量 5.1 一般规定

5.1.1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场地内外声、风、光、热等因素影响,提高建筑性能质量及外部空间环境质量。

5.1.2 小区环境景观应注重地域历史文脉的有机传承,营造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

5.1.3 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饮食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的规定。 5.1.4 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垃圾存运进行有效控制,对垃圾、废品进行分类收集,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

【条文说明】

5.1.1~5.1.4 提出小区室外环境景观方面的原则性要求,室外环境设计需因地制宜考虑声、光、热、风等建筑物理环境,应对室外空气质量及垃圾等污染物进行严格控制。

5.2 控制项

5.2.1 建筑规划布局应考虑日照影响。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明确了建筑日照的评价要求。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小区内无单独配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对日照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特殊功能建筑,执行本条文时,建筑布局满足《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可视为达到条文要求,无需进行日照分析。

建筑室内的空气环境质量与日照密切相关,日照直接影响居住者的身心健康和居住生活质量。我国对居住建筑制定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日照、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等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直接影响着建筑布局、间距和设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第5.0.2.1条还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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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时的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要求。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建筑布局不仅要求小区所有建筑都满足有关日照标准,还应不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对于新建项目的建设,应满足周边建筑有关日照标准的要求;

对于改造项目分两种情况:周边建筑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建筑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建筑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项目当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文件、日照模拟分析报告(设计阶段);建筑总平面图、建筑竣工图、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文件、日照模拟分析报告(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审核规划管理文件、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核实竣工图、日照模拟分析报告并现场核实。

判定要点:

小区内无单独配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对日照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特殊功能建筑,执行本条文时,建筑布局满足《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可视为达到条文要求,无需进行日照分析。,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对日照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特殊功能建筑,执行本条文时,其主要功能用房应满足各自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日照要求并提供日照模拟分析报告方可视为达到条文要求。

1 日照模拟计算的范围应兼顾周边可能受到影响或影响本项目的建筑及场地,尤其是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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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照分析报告应有明确的结论,包括本项目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建筑日照模拟分析结论。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并现场核实是否按原设计进行建设。

5.2.2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及立体绿化,植物树种应选择乡土树种,体现地带性植被景观。

1绿地率不低于35%。

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2m2/人。

3 公共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公共绿地总面积地的80%。

4 场地内挡墙、堡坎等硬质裸露体垂直绿化覆盖率不少于60%,形成植物屏障和植被景观。

5 乡土植物占总植物数量的比例应不小于70%,木本植物种类≥60种。 6 种植设计具有艺术感染力,富于季相变化,实现四季有花、四季有景。 7 低层、多层配套公共建筑采用绿化屋面。 【条文说明】

绿地率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合理设置绿地可起到改善美化环境、调节小气候、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的作用。

小区的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地块红线内居住区的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公共绿地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公共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乔灌草结合,适地适树,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公共绿地总面积的80%。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8层以下)与低层建筑屋顶绿化,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3米、宽度大于4米、面积大于80平方米、并便于人们使用的,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其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公共绿地面积,但冲抵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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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办法参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与《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如下:

1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2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绿地面积;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记入绿地,其面积不得大于绿地面积的10%。

3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绿地指标。

4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地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其行道树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5绿地面积距多层及以下建构筑物外墙1米起算,距高层建筑物外墙1.5米起算,如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自架空底层建筑物外墙基起算绿地面积。

6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居住(小)区内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绿地;种植的乔木胸径大于8厘米的,按实际覆盖面积的70%计入绿地面积。

7地下架空平台绿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形式,采用此形式时应有利于提高住区生态环境和绿化景观质量,并有利于居民休憩活动,提升住区公共空间品质,但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绿地总面积的50%。旧城改造项目和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绿地总面积的70%。

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面积计算范围从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外1.0米起算。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其中防水层和排水层总厚度一般按30厘米计算。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冲抵:

1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冲抵集中绿地面积;

2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0米、小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60%冲抵集中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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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4米、小于1.0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地面积。

公共绿地应选择抗病虫害、无毒、无花粉污染的适种植物,且近人处不应种植带针刺的植物。

垂直绿化是指充分利用不同的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或者铺贴于各种立体空间壁面结构上的绿化方式。有效进行垂直绿化方式,可以增加绿化量,提高绿化在二氧化碳固定方面的作用,改善壁面的保温隔热效果。植物种类选择应以木本或多年生草本乡土植物为主,且能够安全过冬。垂吊式绿化应选择抗旱、抗风性强、管理粗放、水平根系发达的浅根系植物以及一些中小型草木本植物;攀援式绿化应选择抗性强、养护方便的植物,种植苗一般选择2年生3分枝以上规格的植物。宜从附录(重庆市立体绿化植物推荐名录)选择。在采取植物攀爬或垂吊等绿化方式时,墙体必须稳定、牢固,因此也可设有一定的倾角使植物生长得更好

地下车库出入口处两面三角垂直壁面等确因无法实施垂直绿化的可除外,但需通过图示说明原因。

植物选择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植物资源优势,突出地方乡土景观特色。乡土植物是自然选择的产物,是当地植物群落的有机组成,具有个性鲜明的乡土景观特征,具有较强的环境适应性与生态平衡性,因而,存活率高、病虫害少、采购与养护成本较低。适合于重庆种植和生长的乡土植物详见《重庆市乡土植物推荐名录》。乡土植物分别按乔、灌、草的植株/丛/簇数进行用量统计。

木本植物是指根和茎因增粗生长形成大量的木质部,而细胞壁也多数木质化的坚固的植物。植物体木质部发达,茎坚硬,多年生。与草本植物相对,人们常将前者称为树,后者称为草。木本植物依形态不同,分乔木、灌木和半灌木三类。

植物配置设计中充分利用植物的观赏特性,进行色彩组合与协调,通过植物叶、花、果实、枝条和干皮等显示的色彩在一年四季中的变化为依据来布置植物。例如:由迎春花、桃花、丁香等组成春季景观;由紫薇、合欢、石榴等组成的夏季景观;由桂花、红枫、银杏等组成秋季景观;由蜡梅、忍冬、南天竹等组成冬季景观。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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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规划、园林设计文件,绿地率分析计算图,景观植物配置表,人均公共绿地分析计算图、公共绿地植物种植分析计算图;垂直绿化种植设计图及植物配置表、构造做法大样图,四季景观分析图(需注明每季达到观花、观叶、观果效果的植物)及其植物配植分析计算报告(设计阶段、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查阅规划、园林设计文件,绿地率分析计算图、人均公共绿地分析计算图、公共绿地植物种植分析计算图;垂直绿化种植设计图及植物配置表、构造做法大样图等;四季景观分析图(需注明每季达到观花、观叶、观果效果的植物)及其植物配植分析计算报告;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查阅相关竣工图与养护资料,并现场核实。

判定要点:

公共绿地应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的基本要求。对于多个地块整体申报、分期建设、分期评价的项目,应按单个地块独立计算本条涉及指标。

5.2.3 场地内无障碍设施完善。

1 场地内无障碍设计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 2 合理配置无障碍住房,占项目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2%。 【条文说明】

《重庆市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及《重庆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中的数据显示,至2020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800万人,占总人口比重将达到24 %,0―14岁少儿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15 %,而住宅小区环境与设施的主要使用者是老年人、儿童,满足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障人士出行和生活的无障碍需求,是城市化发展以人为本原则的基本体现。

根据《重庆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提出的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要求,小区应加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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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加强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建设。

小区场地中的道路、绿地、活动场所,是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及婴儿车使用者日常休憩活动的主要场所,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方可保障上述人群的日常生活品质,同时也可方便居民负重行动、散步、慢跑等日常健康活动。对地形起伏大,高差变化复杂的山地城市居住小区,应至少满足所有住户均可从住宅门厅无障碍到达一处小区出入口、一处公共绿地和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通路中因景观需要或场地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为满足本条规定,处于坡地的小区应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进行充分的场地分析和周密的总体布局及竖向设计。

合理设置无障碍住房,其出入口、通道、通信、家具、厨房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空间尺度方便行动障碍者安全活动,无障碍住房既可集中设置也可分别设置于不同的建筑中,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规定。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 【达标判断】 支撑材料:

规划管理文件、建筑总平面图图、景观总平面图、场地无障碍流线图、相关详图等设计文件(设计阶段);景观总平面图、场地无障碍流线图、相关详图等竣工图(竣工阶段、运行阶段)。

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检查建筑和景观设计总平面图、相关详图、场地无障碍流线图;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检查景观设计总平面图、相关详图、场地无障碍流线图和相关实景照片并进行现场复核。

判定要点:

1各阶段评价均需提供场地无障碍流线图为支撑材料,图中应表达无障碍行

进流线,并注明小区及场地无障碍出入口、场地名称、相关无障碍设施名称及其作法和标识,必要的标高、坡度、长度、宽度和高度等数据。

2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人行地面、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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