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4-03-16 09:0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教育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李军 娜迪拉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17年第02期

〔摘要〕 现阶段,对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所能采取的民事诉讼途径面临着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由于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属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修改《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以政府为诉讼主体的教育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然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具体适用程序做出规定。新疆等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据宪法所赋予的自治权限通过制定单行条例来解决教育公益诉讼的立法问题。

〔关键词〕 义务教育;家长;民事责任;教育民事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DF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2-0080-05 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义务教育免费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强制性。但由于深受普遍存在于全国的不正确的教育观念、就业压力导致的读书无用论以及主要存在于新疆的宗教极端思想影响,父母不送子女就学现象仍然广泛存在。本文以新疆为研究视角,以家长原因导致未成年人辍学为研究对象,从当前解决辍学问题的多种途径出发,分析现有各种手段的不足,探索以全国立法和地方立法建立教育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一起建构家长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以期解决不送子女就学问题。

一、 以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解决义务教育辍学问题的弊端 (一)以行政手段解决义务教育辍学问题的弊端

《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某些有立法权限的“较大的市”也都在各自立法权限内出台了“义务教育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立法文件,结合各地实际对实施《义务教育法》作了具体规定。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以各种原因拒绝支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行为违背了教育行政管理法规,是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在处理方式上,现行教育法规对不让子女就学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是有限的。《义务教育法》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dj8.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