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城区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地上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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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城区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地上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2010-1-29 10:38:26 阅读数:333 moncler jacket 网友评论:0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城区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

地上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诸政发〔2008〕1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诸暨市城区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地上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诸暨市城区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 地上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房屋(含附属设施,下同)拆除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化中等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城区(指城市建城区35平方公里范围及城西工业新城,下同)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对地上房屋实施拆除,对被拆除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二、城区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分类安置、合理补偿”原则,实施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拆除人自行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三、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进行公告。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市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方案,下同),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社区)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四、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拆除房屋的评估价值对被拆除人实行补偿。被拆房屋和安置公寓房及车库、架空层的评估价值按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确认的价格计算。

五、拆除补偿和安置面积按被拆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占地面积三层(含三层)以下部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既无《房屋使用权证》又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经街道(镇)、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审查认可,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并经确认后计算。

六、货币补偿。按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确认的价格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对被拆除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为房屋补偿价(不包括装潢及附属物)的10%。

七、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在城区相关区域及城西工业新城内统一规划安置。

(一) 农业安置人口的确定

农业安置人口计算以在册常住人口为准,并经所在村(社区)、街道(镇)确认;列入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手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有未婚独生子女的;

(2)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独生子女除外); (3)配偶一方户口在外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1)原有正式户口的现役义务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

(2)原有正式户口按规定已迁入大、中专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

(3)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人员。 3、新婚夫妇持准生证,可按独生子女家庭标准安置。

4、拆除范围内,属不可分割的农居混居户中的居民,无其他住房的可以享受农民房拆除安置补偿(不可分割人员指的是夫妻、未成年子女)。

5、出嫁女户口未迁的,按被拆除房屋家庭成员(户口在册,下同)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数,人均等分计算被拆除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安置人口按在册人口计算。

6、符合分户条件的被拆除房屋家庭(出嫁女除外),其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未分立的,可按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被拆除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实施相应的补偿安置。

7、被拆除房屋家庭中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在本村(社区)另有宅基地的,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二)公寓房安置面积的确定

征收集体土地区域内农民房屋拆除按农业安置人口人均建筑面积75 m2的标准进行安置,也可按“拆一还一补差”原则实行安置,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征收集体土地区域内非农居民房屋拆除按“拆一还一补差”原则实行安置。

(三)产权调换安置公寓房的结算办法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被拆除房屋评估价与安置房评估价结算差价。

2、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且在农业人口安置标准内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的60%结算差价,超过农业人口安置标准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的80%结算差价。

3、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实行货币结算。

4、农民批而未建的宅基地,安置房建筑面积与批准宅基地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20%补交差价;超过部分在安置标准内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60%结算差价,安置标准外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80%结算差价。有基础的宅基地,对基础作适当补偿。

5、按“拆一还一”原则安置公寓房,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的80%结算差价。

(四)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区域内的无房户,提供75㎡的安置房一套,互不结算差价,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五)征收集体土地区域内生活有特殊困难享受低保待遇的被拆除户,凭申请书和民政部门、街道(镇)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将其名单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五天,无异议的,提供不小于75㎡的安置房一套,互不结算差价。安置房转让时,应补交差价款。 八、有两处及以上房屋在不同时期拆除的被拆除户,首次拆除时选择公寓房安置按农业人口计算安置面积的,以后拆除其它房屋时不得再按农业人口计算安置面积。

九、征收集体土地区域内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经批准未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建新不拆旧的和其它无批准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和安置,必须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

十、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应当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给予适当补贴。 十一、征收集体土地区域内非住宅房屋(含改变用途房屋)的拆除补偿和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装潢附属物补偿、其他补助费及提前搬迁奖励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告后进行装潢或未按建安标准进行突击装潢的,不予补偿。

十二、为切实加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市成立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筹资、征地、规划、拆除、建造安置房屋的工作。市开发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立项、征地、报批、规划、配套工作;街道(镇)、村(社区)、拆迁单位负责具体房屋拆除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作。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诸暨市城区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诸政发〔2003〕40号)同时废止。

十四、本市其他区域征收集体土地需对地上房屋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d7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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