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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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文件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建发﹝2015﹞121号

北京建工集团党委 北京建工集团关于印发《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A-0)》的通知

现将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A-0)?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2月30日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各单位党委、各单位:

北京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办法(A-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15〕19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党办发〔2015〕21号)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建发〔2015〕120号)所确定的人员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所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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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五条 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更新;运行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出售等。

(二)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配置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6万元以内,优先选用国产汽车、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已配置车辆未到更新和报废年限,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实际价值高于配备标准或者排气量严重超标的,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其他集团中层领导人员不予配备公务用车。

(三)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含车辆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实行单车核算,纳入各二级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并在预算范围内据实按程序审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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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新购、报废、出售等处置,执行集团?关于购买公务用车集中审批的通知?(建行〔2011〕402号),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五)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领导人员公务用车。

(六)集团中层领导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七)集团中层领导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应当加强管理,不得为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

(八)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务车改革方案?(建办〔2004〕58号)。已配备公务用车的,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第六条 办公场所管理

(一)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1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撰写用房申请报集团公司行政保卫部,经集团公司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专职总经理助理、技术总监、质量总监、安全总监、专职副总工程师、专职副总经济师、专职副总会计师及同职级领导人员,部门正职领导人员办公用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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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各二级单位其他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三)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的,应当及时予以清理并腾退。已按照北京市楼堂馆所清查和办公用房清理工作要求整改到位的,不得再进行改造装修。特殊情况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撰写用房申请报集团公司行政保卫部,经集团公司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四)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过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集团公司机关中层领导人员及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需提交改造方案及预算,经集团公司行政保卫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各单位其他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需参照集团公司审核程序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五)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为集团中层领导人员装修办公用房。

(六)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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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培训活动及费用管理

(一)培训应当围绕提高集团中层领导人员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培训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二)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三)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的培训费用支出不得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

(四)企业不得以培训名义为集团中层领导人员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已经购买的,应交由企业作为公共阅览图书。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八条 业务招待管理

(一)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等活动的管理。主要分为商务、外事以及其他公务接待活动。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赠送纪念品等费用。

(二)集团中层领导人员业务招待支出应当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本着节俭、必须、合理的原则,参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三)商务招待活动,应首选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不得安排被招待对象到会所等高档消费场所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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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得赠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商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为不得超过550元/人/次(含酒水、饮料),赠送纪念品标准为不得超过550元/人/次。

(四)外事招待活动,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六)集团中层领导人员业务招待支出不得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九条 国内差旅及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管理 (一)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严格管理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次数、规模、行程,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二)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的国内差旅按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差旅费管理细则(A-0)?(建发〔2015〕122号)执行。

(三)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按集团?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建办〔2015〕231号)执行。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格控制相关费用,本着节俭、必须、合理、安全的原则进行接待。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四)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的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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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不得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

第十条 因公务活动所发生通信费用的管理

(一)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应严格管理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二)集团中层领导人员通讯费标准执行集团?关于通讯费用改革的有关规定?(建办〔2000〕277号)。

(三)集团中层领导人员通信费用支出不得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

第四章 财经纪律

第十一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集团中层领导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个人支出。

(一)严禁使用公款设置个人定额消费。包括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使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三)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各种个人费用支出严禁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

(四)集团中层领导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对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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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预算管理,内容包括涉及的财务支出预算、实物台账计划。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等,按年度、项目、人员合理进行,并严格履行内部预算审核程序,报上级单位备案。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 建立预算动态监督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分管领导和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督促所管理的系统严格执行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规定和标准,对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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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并相应扣减绩效薪金;构成违纪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依照党纪条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要参照上级和集团有关规定,以及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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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cu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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