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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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试行) 卫生部令 第82号 2011年5月20日 发布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制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 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 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 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 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 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 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 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 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的 召回及其监督管理

召回的定义 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 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 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 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 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 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 《办法》借鉴了美国、欧盟等对缺陷产品 召回的定义

缺陷、不良事件和风险 缺陷,是指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 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 的风险。 不良事件,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 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风险(ISO14971/YY/T0316),是指医疗 器械在正常或非正常状态下,对人、财产 或环境造成的损害和其严重度的结合。

召回制度的确立 借鉴药品召回制度,从监管体制、召回的 分级与分类、法律责任等三个方面确立医 疗器械召回管理的主要制度。

确立监管体制 《办法》第八条具体规定了医疗器械召回 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为 主的监管体制。

建立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 《办法》第九条规定了SFDA和省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对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 的要求。 /WS01/CL0859/

明确责任主体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对 其生产的产品安全负责。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要求 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 事件监测系统 建立信息反馈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 问题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

建立数据分析系统: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医 疗器械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开展有关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并提供 有关资料。

医疗器械缺陷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 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 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 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召回分级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 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 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 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 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主动召回 进行调查评估后,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 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境外实施 医疗器械召回的,应当通知其在中国境内 指定的代理人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其在中国境内指定 的代理人按照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召回实施流程(一):召回通知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 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 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 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召回实施流程(一):召回通知 (续)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 的,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 三级召回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 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实施流程(二):书面报告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 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填 写《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召回实施流程(三):书面备案 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同时提交给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 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

召回实施流程(三):调查评估报 告备案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 称、

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实施流程(三):召回计划备 案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 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 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召回实施流程(四):定期汇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 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报告 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 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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