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大汕子枢纽工程

更新时间:2023-11-12 22:1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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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大汕子枢纽工程

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建设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项目法人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检查机制,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

第三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第四条 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订所承建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承担相应职责,积极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第五条 加强对监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及时上报监理、施工单位不良业绩档案,提高监理、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能力和效果。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施工分包,加强对施工单位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坚决清除出场。

第七条 制订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预案,落实各项防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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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制,加强防汛值班和巡查,健全防汛组织机构,落实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在建工程安全度汛。

第八条 组织对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参与主要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审查,特别注重施工安全方案、措施的审查。

第九条 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所承建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定期向项目法人报告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向项目法人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时积极采取应急响应、后勤处臵和保障措施,力争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积极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及时整理汇编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主动接受省级和地方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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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明确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加强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健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理责任;同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需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命令,直至整改符合规定要求后再行复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将安全监理档案资料及时整编、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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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满足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具有相应资质和管理经验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生产的投入,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的规定,在工程施工区和职工生活区配臵安全防护设施,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规定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环境的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加强与工程所在地治安机关的协调,做好安全保卫、值班工作,切实做好“四防”工作,积极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做好职工防暑、防冻和饮食卫生、重要节日交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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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的检查,形成以班组自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的安全生产“三检”制度,制止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等“三违”行为,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第二十六条 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所承建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履行相应职责,积极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不限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安全稳定验算结果,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围堰工程;(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八条 垂直运输机械操作、安装拆卸、爆破作业、起重信号、登高架设、电工、潜水员、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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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cq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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